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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李鴻章之末路(2)


  第七款:大清國國家允定各使館境界以為專與住用之處,並獨由使館管理。中國民人,概不准在界內居住。亦可自行防守。使館界線於附件之圖上標明如後(附件十四):東面之線,系崇文門大街,圖上十、十一、十二等字;北面圖上系五、六、七、八、九、十等字之線;西面圖上系一、二、三、四、五等字之線;南面圖上系十二、一等字之線,此線循城牆南址隨城垛而畫。按照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曆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內後附之條,中國國家應允諸國分應自主,常留兵隊分保使館。

  第八款:大清國國家應允將大沽炮臺及有礙京師至海通道之各炮臺一律削平,現已設法照辦。

  第九款:按照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曆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內後附之條款,中國國家應允由諸國分應主辦,會同酌定數處留兵駐守,以保京師至海通道無斷絕之處。今諸國駐防之處,系黃村、郎坊、楊村、天津軍糧城、塘沽、蘆台、唐山、灤州、昌黎秦王島、山海關。

  第十款:大清國國家允定兩年之久,在各府廳州縣將以後所述之上諭頒行佈告:一、西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諭以永禁或設、或入與諸國仇敵之會,違者皆斬(附件十五)。二、西曆本年月日即中曆月日上諭一道,犯罪之人如何懲辦之處,均一一載明。三、西曆本年月日即中曆月日上諭,以諸國人民遇害被虐各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四、西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諭,各省撫督文武大吏暨有司各官,於所屬境內均有保平安之責,如複滋傷害諸國人民之事,或再有違約之行,必須立時彈壓懲辦,否則該管之員,即行革職,永不敘用,亦不得開脫別給獎敘(附件十六)。以上諭旨現于中國全境漸次張貼。

  第十一款:大清國國家允定將通商行船各條約內,諸國視為應行商改之處,及有關通商各他事宜,均行議商,以期妥善簡易。按照第六款賠償事宜,約定中國國家應允襄辦改善北河、黃浦兩水路,其襄辦各節如下:一、北河改善河道,在一千八百九十八年會同中國國家所興各工,盡由諸國派員興修。一俟治理天津事務交還之後,即可由中國國家派員與諸國所派之員會辦,中國國家應付海關銀每年六萬以養其工。一、現設立黃浦河道局經管整理改善水道各工,所派該局各員,均代中國及諸國保守在滬所有通商之利益。預佑後二十年,該局各工及經管各費應每年支用海關銀四十六萬兩,此數平分,半由中國國家付給,半由外國各干涉者出資。該局員差並權責、進款之詳細各節,皆於後附文件內列明(附件十七)。

  第十二款:西曆本年七月二十四日即中國六月初九日降旨,將總理各國事務街門按照諸國酌定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此上諭內已簡派外務部各王大臣矣(附件十八)。且變通諸國欽差大臣覲見禮節,均已商定由中國全權大臣屢次照會在案。此照會在後附之節略內述明(附件十九)。

  茲特為議明以上所述各語,及後附諸國全權大臣所發之文牘,均系以法文為憑。大清國國家既如此按以上所述,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曆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文內各款,足適諸國之意妥辦,則中國願將一千九百年夏間變亂所生之局勢完結,諸國亦照允隨行。是以諸國全權大臣奉各本國政府之命代為聲明,除第七款所述之防守使館兵隊外,諸國兵隊即於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月日即中曆月日全由京城撤退。並除第九款所述各處外,亦於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月日即中歷年月日由直隸省撤退。今將以上條款繕定同文十二份,均由諸國全權大臣畫押,諸國全權大臣各存一份,中國全權大臣收存一份。

  聯軍和約既定,尚有一事為李鴻章未了之債者,則俄人滿洲事件是也。初中俄密約所訂,俄人有自派兵隊保護東方鐵路之權,至是義和團起,兩國疆場之間有違言焉,俄人即藉端起釁,掠吉林、黑龍江之地,達於營口。北京方有聯軍之難,莫能問也。及和議開,俄人堅持此事歸中俄兩國另議,與都中事別為一談。不得已許之。及列國和約定,然後滿洲之問題起。李鴻章其為畏俄乎?為親俄乎?抑別有不得已者乎?雖不可知,然其初議之約,實不啻以東三省全置俄國勢力範圍之下,昭昭然也。今錄其文如下:

  第一條:俄國交還滿洲于中國,行政之事,照舊辦理。

  第二條:俄國留兵保護滿洲鐵路,俟地方平靜後,並本條約之樞要四條一概履行後,始可撤兵。

  第三條:若有事變,俄國將此兵助中國鎮壓。

  第四條:若中國鐵路未開通之間,中國不能駐兵于滿洲,即他日或可駐兵,其數目亦須與俄國協定,且禁止輸入兵器于滿洲。

  第五條:若地方大官處置各事,不得其宜,則須由俄國所請,將此官革職。滿洲之巡察兵,須與俄國相商,定其人數,不得用外國人。

  第六條:滿洲、蒙古之陸軍、海軍,不得聘請外國人訓練。

  第七條:中國宜將在旅順口之北金州之自主權拋棄之。

  第八條:滿洲、蒙古、新疆伊犁等處之鐵路礦山,及其他之利益,非得俄國許可,則不得讓與他國,或中國自為之,必亦須經俄國允許。牛莊以外之地,不得租借與他國。

  第九條:俄國所有之軍事費用,一切皆由中國支出。

  第十條:若滿洲鐵路公司有何損害,須中國政府與該公司議定。

  第十一條:現在所損害之物,中國宜為賠償,或以全部利益,或以一部利益以為擔保。

  第十二條:許中國由滿洲鐵路之支路修一鐵路以達北京。

  此草約一布,南省疆吏士民,激昂殊甚,鹹飛電阻止,或開演說會,聯名抗爭。而英美日各國,亦複騰其口舌,勢將干涉。俄使不得已,自允讓步。經數月,然複改前約數事如下:

  第一條:同。

  第二條:同。

  第三條:同。

  第四條:中國雖得置兵于滿洲,其兵丁多寡,與俄國協議,俄國協定多少,中國不得反對。然仍不得輸入兵器于滿洲。

  第五條:同。

  第六條:刪。

  第七條:刪。

  第八條:在滿洲企圖開礦山修鐵路及其他何等之利益者,中國非與俄國協議,則不許將此等利益許他國臣民為之。

  第九條:同。

  第十條:同,並追加此乃駐紮北京之各國公使協議,而為各國所採用之方法字樣。

  第十一條:同。

  第十二條:中國得由滿洲鐵路之支路修一鐵路至直隸疆界之長城而止。

  至是而李鴻章病且殆矣。鴻章以八十高年,久經患難,今當垂暮,複遭此變,憂鬱積勞,已乖常度。本年以來,肝疾增劇,時有盛怒,或如病狂,及加以俄使,助天為虐,恫喝催促,於邑難堪,及聞徐壽朋之死,拊心嘔血,遂以大漸,以光緒二十七年九月廿七日薨于京師之賢良寺。聞薨之前一點鐘,俄使尚來催促畫押雲。卒之此約未定,今以付諸慶親王、王文韶。臨終未嘗口及家事,惟切齒曰:可恨毓賢誤國至此。既而又長籲曰:兩宮不肯回鑾。遂瞑焉長逝,享年七十八歲。行在政府得電報,深宮震悼。翌日奉上諭:

  膚欽奉撼旨:大學士一等肅毅伯直隸總督李鴻章,器識淵深,才猷宏遠,由翰林倡率淮軍。戡平發、撚諸匪,厥功甚偉,朝廷特沛殊恩,晉封伯爵。贊綸扉。覆命總督直隸兼充北洋大臣,匡濟艱難,輯和中外,老成謀國,具有深衷。去年京師之變,特派該大學士為全權大臣,與各國使臣妥定和約,悉合機宜。方冀大局全定,榮膺懋賞。遽聞溘逝,震悼良深。李鴻章著先行加恩,照大學士例賜恤,賞給陀羅經被。派恭親王博偉帶領侍衛十員,前往奠醊。予謐文忠,追贈太傅,晉封一等侯爵,入祀賢良祠,以示篤念藎臣至意。其餘飾終之典,再行降旨。欽此。

  其後複賞銀五千兩治喪。賞其子李經述以四品京堂,承襲一等侯爵,李經邁以京堂候補,其餘子孫,優賞有差。賜祭兩壇。又命于原籍及立功省份及京師建立專祠,地方官歲時致祭,列入祀典。朝廷所以報其勳者亦至矣。而此一代風雲人物,竟隨北洋艦隊,津防練勇,同長辭此世界,此國民。吾聞報之日成一挽聯云:

  太息斯人去,蕭條徐泗空;莽莽長淮,起陸龍蛇安在也?
  回首山河非,只有夕陽好;哀哀浩劫,歸遼神鶴竟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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