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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李鴻章之末路(1)


  和團之起 李鴻章之位置 聯軍和約 中俄滿洲條約 李鴻章薨逝 身後恤典

  李鴻章最初之授江蘇巡撫也,僅有虛名,不能到任;其最後之授直隸總督也,亦僅有虛名,不能到任。造化小兒,若故為作弄於其間者然。雖然,今昔之感,使人短氣矣。鴻章蒞粵未一年,而有義和團之事。義和團何自起?戊戌維新之反動力也。初,今上皇帝既以新政忤太后,八月之變,六賢被害,群小競興,而康有為亡英倫,梁啟超走日本。盈廷頑固黨,本已疾外人如仇矣,又不知公法,以為外國將挾康梁以謀己也。於是怨毒益甚,而北方人民,自天津教案以至膠州割據以來,憤懣不平之氣,蓄之已久,於是假狐鳴篝火之術,乘間而起。頑固党以為可藉以達我目的也,利而用之。故義和團實政府與民間之合體也,而其所向之鵠各異:民間全出於公,愚而無謀,君子憐之;政府全出於私,悖而不道,普天嫉之。

  使其時李鴻章而在直隸也,則此禍或可以不作,或禍作而鴻章先與袁、許輩受其難,皆未可知。而天偏不使難之早平,偏不令李之早死。一若特為李設一位置,使其一生歷史更成一大結果者。至六月以後,聯軍迫京師,於是李鴻章複拜議和全權大臣之命。

  當是時,為李鴻章計者曰,擁兩廣自立為亞細亞洲開一新政體,上也;督兵北上,勤王剿拳,以謝萬國,中也;受命人京,投身虎口,行將為頑固黨所甘心,下也。雖然,第一義者,惟有非常之學識,非常之氣魄,乃能行之,李鴻章非其人也。彼當四十年前方壯之時,尚且不敢有破格之舉,況八十老翁安能語此?故為此言者,非能知李鴻章之為人也。第二義近似矣,然其時廣東實無一兵可用,且此舉亦涉嫌疑,萬一廷臣與李不相能者,加以稱兵犯闕之名,是騎虎而不能下也,李之衰甚矣!方日思苟且遷就,以保全身名,斯亦非其所能及也。雖然,彼固曾熟審於第三義,而有以自擇,彼知單騎入都之或有意外,故遲遲其行,彼知非破京城後則和議必不能成,故逗留上海,數月不發。

  兩宮既狩,和議乃始。此次和議雖不如日本之艱險,而轇轕亦過之。鴻章此際,持以鎮靜,徐為磋磨,幸各國有厭亂之心,朝廷有悔禍之意,遂於光緒二十七年七月,定為和約十二款如下:

  第一款:一、大德國欽差男爵克大臣被戕害一事,前于西曆本年六月初九日即中曆四月二十三日,奉諭旨(附件二)親派醇親王栽灃為頭等專使大臣,赴大德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暨國家惋惜之意。醇親王已遵旨于西曆本年七月十二日即中曆五月二十七日,自北京起程。二、大清國國家業已聲明,在遇害該處所豎立銘志之碑,與克大臣品位相配,列敘大清國大皇帝惋惜凶事之旨,書以辣丁、德、漢各文。前于西曆本年七月二十二日即中曆六月初七日,經大清國欽差全權大臣文致大德國欽差全權大臣(附件三)。現于遇害處所建立碑仿一座,足滿街衢,已于西曆本年六月二十五日即中曆五月初十日興工。

  第二款:一、懲辦傷害諸國國家及人民之首禍諸臣。將西曆本年二月十三、二十一等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年正月初三等日,先後降旨,所定罪名,開列於後(附件四、五、六):端郡王載漪、輔國公載瀾,均定斬監候罪名,又約定如皇上以為應加思貸其一死,即發往新疆永遠監禁,永不減免;莊親王載勳、都察院左都禦史英年、刑部尚書趙舒翹,均定為踢令自盡;山西巡撫毓賢、禮部尚書啟秀、刑部左侍郎徐承煜,均定為即行正法;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剛毅、大學士徐桐、前四川總督李秉衡,均已身死,追奪原官,即行革職;又兵部尚書徐用儀、戶部尚書立山、吏部左侍郎許景澄、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銜聯元、太常寺卿袁昶,因上年力駁殊悖諸國義法極惡之罪被害,于西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奉上諭開復原官,以示昭雪(附件七)。莊親王載勳已于西曆本年二月二十一日即中曆正月初三日、英年趙舒翹已於二十四日即初六日均自盡。毓賢已於念二日即初四日,啟秀、徐承煜已於念六日即初八日均正法。又西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念五日上諭將甘肅提督董福祥革職,俟應得罪名,定讞懲辦。西曆本年四月念九日、六月初三月等日即中曆三月十一,四月十七月等日先後降旨,將上年夏間凶慘案內所有承認獲咎之各外省官員,分別懲辦。二、上諭將諸國人民遇害被虐之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五年(附件八)。

  第三款:因大日本國使館書記生衫山彬被害,大清國大皇帝從優榮之典,已于西曆本年六月十八日即中曆五月初三日降旨簡派戶部侍郎那桐為專使大臣,赴大日本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及國家惋惜之意(附件九)。

  第四款:大清國國家允定在於諸國被汙瀆及挖掘各墳墓建立滌垢雪侮之碑,已與諸國全權大臣會同商定,其碑由各該國使館督建,並由中國國家付給佑算各費銀兩,京師一帶,每處一萬兩,外省每處五千兩。此項銀兩,業已付清。茲將建碑之墳墓,開列清單附後(附件十)。

  第五款:大清國國家允定不準將軍火暨專為製造軍火各種器料運入中國境內,已於西曆一千九百一年八月十七日即中曆本年七月初四日降旨禁止進口二年。嗣後如諸國以為有仍應續禁之處,亦可降旨將二年之限續展(附件十一)。

  第六款:上諭大清國大皇帝允定付諸國償款海關銀四百五十兆兩,此款系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曆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條款內第二款所載之各國各會各人及中國人民之賠償總數(附件十二)。
  (甲)此四百五十兆系海關銀兩,照市價易為金款,此市價按諸國各金錢之價易金如左:海關銀一兩,即德國三馬克零五五,即奧國三克勒尼五九五,即美國圓零七四二,即法國三佛郎克五,即英國三先令,即日本一圓四零七,即荷蘭國一弗樂零七九六,即俄國一盧布四一二。俄國盧布,按金平算即十七多理亞四二四。此四百五十兆,按年息四厘正,本由中國分三十九年按後附之表各章清還(附件十三)。本息用金付給,或按應還日期之市價易金付給。還本於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至一千九百四十年終止。還本各款,應按每屆一年付還,初次定於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初一日。付還利息,由一千九百零一年七月初一日起算。惟中國國家亦可將所欠首六個月至一千九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息,展在自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於三年內付還。但所展息款之利,亦應按年四厘付清。又利息每屆六個月付給,初次定於一千九百零二年七月初一日付給。
  (乙)此欠款一切事宜,均在上海辦理。如後諸國各派銀行董事一名會同將所有由該管之中國官員付給之本利總數收存,分給有干涉者。該銀行出付回執。
  (丙)中國國家將全數保票一紙交駐京諸國欽差領銜手內,此保票以後分作零票,每票上各由中國特派之官員畫押。此節以及發票一切事宜,應由以上所述之銀行黃事各遵本國飭令而行。
  (丁)付還保票財源各進款,應每月給銀行董事收存。
  (戊)所定承擔保票之財源,開列於後:一、新關各進款,俟前已作為擔保之借款各本利付給之後,餘剩者又進口貨稅增至切實值百抽五,將所增之數加之。所有向例進口免稅各貨,除外國運來之米及各雜色糧面並金銀以及金銀各錢外,均應列入切實值百抽五貨內。二、所有常關各進款,在各通商口岸之常關,均歸新關管理。三、所有鹽政各進項,除歸還泰西借款一宗外,餘剩一併歸入,至進口貨稅增至切實值百抽五。諸國現允可行,惟須二端:一將現在照估價抽收進口各稅,凡能改者皆當急速改為按件抽稅幾何。改辦一層如後,以為估算貨價之基,應以一千八百九十七、八、九三年卻貨時各貨牽算價值,乃開除進口及雜貨總數之市價。其未改以前,各該稅仍照佑價徵收。二北河、黃浦兩水路,均應改善,中國國家亦應拔款相助。至增稅一層,俟此條款畫鉀兩個月後,即行開辦,除在此畫鉀日期後至遲十日已在途間之貨外,概不得免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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