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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片挪莎學案


  (BARUCHSPINOZA)

  清光緒二十七年

  斯片挪莎,本葡萄牙之猶太人,以1632年生於荷蘭。初從猶太教牧師學經典及拉丁語、希臘語,旁通佛蘭西語、意大利語、西班牙語等,後更從事於物理學、佩法國大儒笛卡兒(DESCARTES)之說,漸疑猶太教,著書以非難之。尤為教會所擯,或欲陰刺殺之,於是逃於他鄉,遁世不與俗通。既不願貨殖,不求聞達,遂以磨眼鏡為業,有欲薦為某大學教授者不就也。沉思冥想,以送餘生,以1677年罹肺病卒,年僅四十四。斯片挪莎為荷蘭哲學大家,其論以為凡事物皆有不得不然之理,而天地萬物皆循此定軌而行,一毫不能自變。故其解「自由」二字,亦謂為不可避之理而已,而非有所謂人人之自由意欲者存。其所著有《政教論》《道德論》等書,議論整嚴健勁,辟易一世。其論政學,因霍布士之說而補正之,亦頗有功雲。

  斯片挪莎之政術,與其哲學之旨趣,緊相接而極整齊。以為制度未立之始,人惟知有力,不知有義,然此亦自然之道,正合於理者也。但人也者,有良智者也,浸假而知人人孤立謀生,不如和協立國,其勢力更大,利益更廣,是即民約所由起也。

  霍布士以為約成之後,眾各棄其權以奉諸君。斯片挪莎則不然,以為凡契約雲者,非有所利於己,則無自成。若利益既去,契約之力斯失,人人得而破之。若欲以有害無益之契約,束縛人而久持之,是終不可得之數也。

  斯片挪莎曰:邦國所恃以強立者,由眾民皆有自由權,故政府必以保護此權為本旨。且即如霍布士之說,謂人人皆拋棄其諸權,而就中亦必有一權欲棄之而不能棄者。何也?即隨己意而有所思有所欲之權是也。故凡百行為,可受束縛,可受壓抑,惟此思欲自由之權,則無可束縛壓抑之隙,亦無有能束壓之者。而由此一權,則生萬權,故斯氏政術,所以異于霍氏者,斯氏謂邦國既立之後,猶當以防護天然之權為務,霍氏則反是。

  霍布士以為政治之最可貴者,在能輯和眾民而使不爭也。斯片挪莎則曰:保平和之外,更有護自由之一事,同為政治之大目的。若束縛眾民,鞭撻黎庶,以保平和,則平和為天下最可厭惡之物矣。以餘觀之,所謂真平和者,非徒無爭鬥之謂,乃眾心相和協而無冤抑之謂也。

  斯片挪莎以為君主政體者,真平和之大蠹也。彼霍氏謂舉一國政權歸於一人之手,其權益鞏固,是真謬想耳。蓋以一人之力,能當此大任而無愧者,東西古今所未曾有也。於是君主不得不任若干人以自佐,其末也,則此若干人代之而為政。故名為君主政體,實則流為權貴政體,政體之最不良者也。

  且國王幼沖或老病之時,政權每旁落於他人,國家衰亂,即自此起。或又君主畏逼,殺戮嚴酷,間諜伺察,上下相猜,不能自安,篡弑之禍,遂相續焉,然則君主之權愈大,其危殆愈甚耳。故斯片挪莎斷言之曰:若以一國之權,專屬￿一人之所欲,則其政府必不能鞏立。然則政體之最良者,惟有民主政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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