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梁啟超 > 飲冰室合集 | 上頁 下頁
霍布士學案


  (HOBBES)

  清光緒二十七年

  霍布士,英人,生於1588年,卒於1679年。嘗事英王查理士第二為師傅,與當時名士倍根相友善,以哲學相應和,有名于時。英國哲學學風,皆趨重實質主義、功利主義,而兩人實為之先導。霍布士之哲學,以為凡物無所謂靈魂,其物體中所發一切現象,不過一種之運動。即吾人之苦樂,亦皆腦髓之一運動耳。腦筋之動,適當于諸體則生樂,抵觸于諸體則生苦。由樂而生願欲,由苦而生厭惡。願欲者,運動之暢發也;厭惡者,運動之收縮也。然則所謂自由者,不外形體之自由,即我實行我之所願欲而已,而心魂之自由,實未嘗有也。霍氏以此主義為根本,故其論道德也,敢為驚世駭俗之言,而無所顧忌。其言曰:「善者何?快樂而已,惡者何?痛苦而已。故凡可以得快樂者,皆善也。凡可以得痛苦者,皆惡也。然則利益者萬善之長,而人人當以為務者也。」霍氏於是臚舉凡人之情狀,皆由利己一念變化而來。敬天神之心,畏懼之情所發也;嗜文藝之心,將以炫己之長也;見人之粗鄙失儀,則笑之以為樂,蓋所以自誇,而以為我迥出此人之上也;恤人之患難,不過示我之意氣也。故利己一念,實萬念之源也。霍氏因論人生之職分,以為當因勢利導,各求其利益之最大者,以就樂而避苦。此天理自然之法律,亦道德之極致也。霍氏本此旨以論政術,謂人類所以設國家立法律者,皆由契約而起。而所謂契約,一以利益為主,而所以保護此契約,使無敢或背者,則在以強大之威權監行之。此其大概也。霍氏之哲學,理論極密,前後呼應,幾有盛水不漏之觀。其功利主義,開辨端、斯賓塞等之先河,其民約新說,為洛克、盧梭之嚆矢。雖其持論有偏激,其方法有流弊,然不得不謂有功於政治學也。

  霍布士曰:吾人之性,常為就樂避苦之情所驅使。如機關之運轉,不能稍自懲窒者也。然則以此等人相聚而為邦國,果能遽自變其性,不復為利己之念所役乎?是必不能,其必仍就利避害,循所謂自然之常法,而不改初服,有斷然也。故昔者亞裡士多德以為人性本相愛,故其相聚而為邦國,實天理之自然。霍布士反之,謂人人皆惟務利己,不知其他,故其相惡,實為天性。其相聚而為邦國也,亦不過為圖利益而出於不得已,非以相愛而生者也。

  霍布士曰:人人本相仇視者也,各人皆求充己之願欲,而他人之患,曾無所攖於其心,人人如是,欲其毋相鬥焉,不可得也。故邦國未建制度未設之前,人相吞噬如虎狼,然吞噬不已,勝捷必歸於強者。強者之勝,乃自然之勢,合于義理,而無容異議者也。由此論之,則謂強權為天下諸種權之基本可也。

  邦國未建之前,強者固侵淩弱者而為其害矣。雖然,此害不得謂之不正也。何以故?當彼弱者之蒙害也,果據何法律以相訴辯乎?惟有屈伏而已, 不然,彼強者將曰:我之侵害汝,我自從我之所欲也,汝何故不從汝之所欲乎?恐彼弱者必無詞以對也。然則眾互相爭,以強淩弱,是自然之勢,即天定之法律也。

  雖然,人人相鬥,日日相鬥,其事有足令人寒心者。蓋相鬥之本意為利益也,而有大害出焉,故一轉念間,必能知輯睦不爭,其為眾人之利益有更大者,是不待特別智識而後能知也。然則人人求利己,固屬天性,人人求輯睦不爭,亦天理之自然也。故輯睦不爭,是建國以後之第一要務也。但此所謂要務者,非謂道德之所必當然,不過為求利益之一方便法門而已矣。

  其始也,人各有欲取眾物而盡為己有之權,及既求輯睦不爭,則不可不舉此權而拋棄之。此自然之順序,不可避之理也。雖然,既拋棄己之專有權, 必當有以償之。不然,則是反于自然之順序也。故我一旦拋棄我之專有權,眾人亦不可不拋棄其專有權以相當。於是,于立國之前,各人相與約曰:我所獲者,爾勿奪之於我;爾所獲者,我亦勿奪之於爾。人人以權相易,而民約以成。

  民約既成之後,則以人人堅守契約而莫敢違為第一要務矣。譬有人於此,欲輯睦相安,而首違眾人之契約,則所謂求體而棄用,而我之自矛盾也。此等事就尋常論之,謂之為不正不義,而霍布士則謂為反於事之順序,自失其目的而已。何也?當夫契約未定,或我未入此契約之前,無所謂不正不義。猶之未與人約事之前,決無踐約之責任也。或問曰:我既約一事之後,忽然回思,覺不踐吾言,乃為我之利益,則我仍當踐之乎?霍布士則答曰:踐不踐惟君,君如不以輯睦為利也。請君複鬥,而吾儕亦起而與君相鬥,但利輯睦之人多,君恐不勝。然則尋常所謂正不正、義不義者,在霍布士之意,不過利不利而已,不過自為謀之臧否而已,而非有所謂道德者存。

  雖然,若人人忽欲忽惡,念起念落,易破其約,則將使邦國複成爭鬥之故態。與未建國等,而於公眾之利益大不便,故不可不立一策以防之,此實至難之業也,而霍布士以為直大易易,其策雲何?則用威力以護持此約,使莫敢壞之,人畏罪戮,而約以永存。是故霍布士之政術,以體軀之力為基,而即借此力以擁衛法律者也。

  【按】霍布士之議論,可謂持之有故,言之成理。如常山之蛇,首尾相應。蓋彼本以人類為一種無生氣之偶像,常為情欲所驅而不能自製。世之所謂道德者,皆空幻而非實相,然則相爭鬥者,必為自然之順序無疑。既無德義, 則去利就害,亦自然之順序;其相約而求和平,亦自然之順序。如是則契約既成,必以威力護持之,亦自然之順序也。使人之本性,而果如霍布士之所言,則其說自固盛水不漏,無有矛盾者。

  霍氏所謂人各相競,專謀利己,而不顧他人之害。此即後來達爾文所謂生存競爭、優勝劣敗,是動物之公共性,而人類亦所不免也。苟使人類而僅有此性,而絕無所謂道德之念、自由之性,則霍氏之政論,誠可謂完美無憾。惜夫霍氏知其一,不知其二也,然其敘人類中所有實體之理,其功固自不淺。

  且霍布士雖不謂人心有自由之性,然以契約為政治之本,是已知因眾人所欲以立邦國之理,其見可謂極卓。自霍布士倡此說,後之學者襲而衍之, 其識想愈高尚,其理論愈精密,以謂人人各以自主之權而行其自由德義,實為立國之本,以視霍布士所謂出於私欲者,誠夐乎尚矣!雖然,民約之義, 實祖述霍氏,霍氏亦政學界之功臣哉!

  以上所述霍布士學說,前後整齊之處也,今更舉其旨趣之前後矛盾者論之。

  霍布士既謂邦國成立之後,所以護持此自然之法律者,當用威力。但此所謂威力者誰用之乎?將由官吏之專制乎?抑由人民之合議乎?霍布士當時為英王查理第二之師,大見尊寵,於是乎獻媚一人而主張君主專制政體,是實可謂一言之失,千古遺恨也。

  霍布士之意,以為若欲建設威力,使能統攝國人而無爭,則必使眾意上同於一意然後可。如是則眾人各拋其意欲,而委任於一人之意欲,亦政約所不得已也。其相約之意若曰:吾等各拋棄己權以托君主某,故亦要使吾等相安而享利益雲爾。

  此約一成,眾庶皆相牽聯而無分離固也。雖然,霍布士既使臣庶盡行束縛于君主,而君主則毫無所束縛,是君主于臣庶無一事不可要求,而臣庶之于君主,則無一事可要求,天下果有如是之條約乎?君主之權限,如此其廣大,則行義可也,行不義亦可也。浸假而君主使人子弑其父,亦不可謂之非理;浸假而君主將國人之生命財產盡奪而歸於己手,亦為所欲為。故如霍布士之說,則君主實在世之造物主也。

  或問曰:國民既拋棄其權而委之于君主之手,一旦欲恢復之,果能達其志乎?霍布士則曰:不能也。使眾人一日得複其權,則君主之權終不專, 而條約不能確定,利益不能永保也。故民約一立,雖曆千萬年而不容變更者,是霍布士之意也。乃至我祖若父拋棄其權以奉于君主,及我生長之後,欲變壞祖父之約,而亦有所不可。嗟乎!我父雖好自為之,而我則未嘗預其事也。然而強我必從我父之約,而罔敢或違。天下有是理乎?霍布士之說,於是乎窮。

  要之,霍布士政術之原,與其性惡之論相表裡。雖然,吾以為即如霍氏之所說,人人惟利是圖,絕無道德,而所以整齊之之政術,亦不必以君主專制為務也,蓋苟人人各知自謀其利益,因以知謀全體之利益,則必以自由制度為長。且自由制度,又不惟人民全體之利而已,又政府主權者之大利也。何也?政府之權限,惟在保護國民之自由權,擁衛其所立之民約,而此外無所干預,則輿情自安,而禍亂亦可以不萌。此近世政學之士,所以取霍氏民約之義、功利之說,而屏棄其專制政體之論也。

  更綜論之,霍布士之政論,可分為二大段,而兩段截然不相聯屬。其第一段謂眾人皆欲出爭鬥之地,入和平之域,故相約而建設邦國也。其第二段謂眾人皆委棄其權,而一歸君主之掌握也。審如此言,眾人既舉一身以奉君主,君主以無限之權肆意使令之。所謂契約者果安在乎?所謂公眾之利益者果安在乎?第一段所持論,第二段躬自破壞之。以霍布士之才識,而致有此紕繆之言者,無他,媚其主而已。雖然,民約之義一出,而後之學士往往祖述其意,去瑕存瑾,發揮而光大之,以致開十九世紀之新世界新學理,霍布士之功,又可沒耶?

  【任按】霍布士之學,頗與荀子相類。其所言哲學,即荀子性惡之旨也。其所言政術,即荀子尊君之義也。《荀子·禮論篇》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爭則亂,亂則窮,先王惡其亂也,故制禮義以分之,以養人之欲,給人之求。」此其論由爭鬥之人群,進為和平之邦國,其形態級序,與霍氏之說如出一轍。惟霍氏之意,謂所以成國者,由人民之相約;而荀子謂所以成國者,由君主之竭力,此其相異之點也。就理論上觀之,則霍氏之說較高尚;就事實上驗之,則荀子之說較確真。而荀子言立國由君意,故雖言君權,而尚能自完其說。霍氏言立國由民意,而其歸宿乃在君權,此所謂操矛而自伐者也。

  【又按】霍布士之言政術,與《墨子》尤為相類。《墨子·尚同篇》云: 「古者民始生,未有正長、未有刑政之時,天下之人異義,是以一人一義, 十人十義,百人百義,其人數茲眾,其所謂義者亦茲眾。是以人是其義, 而非人之義,故交相非也。內之父子兄弟作怨仇,皆有離散之心,不能相和合。天下之百姓,皆以水火毒藥相虧害,至如禽獸然。明夫民之無正長以一同天下之義而天下亂也,是故選擇天下賢良聖知辯慧之人,立以為天子,使從事乎一同天下之義。故里長率此裡民以上同于鄉長,鄉長率此鄉民以上同于國君,國君率此國民以上同于天子,天子率天下之民以上同於天。」此其全論之條理次序,皆與霍氏若出一吻。其言未建國以前之情形也同,其言民相約而立君也同,其言立君之後,民各去其各人之意欲,以從一人之意欲也同。地之相去數萬里,世之相後數千年,而其思想若合符,豈不奇哉?雖然,霍氏有不逮墨氏者一焉。墨氏知以天統君之義,故《尚同篇》又云:「夫既尚同于天子,而未尚同乎天者,則天災猶未去也。」然則墨子之意,固知君主之不可以無限制,而特未得其所以限制之之良法,故托天以治之。雖其術涉於空漠,若至君權有限之公理,則既得之矣。而霍氏乃主張民賊之僻論,謂君主盡吸收各人之權利,而無所制裁,是恐虎之不噬人而傅之翼也。惜哉!

  【又按】霍布士者,泰西哲學界、政學界極有名之人也,生於十七世紀,而其持論乃僅與吾戰國諸子相等,且其精密更有遜焉。亦可見吾中國思想發達之早矣。但近二百年來,泰西思想進步,如此其驟,而吾國雖在今日,依然二千年以上之唾餘也,則後起者之罪也。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