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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羊錄(2)


  §記蘆漢鐵路

  蘆漢鐵路者,中國內地第一乾路也。倡議興築,既在十年以前,張之洞實贊之。光緒十五年,張之洞由廣東移督兩湖,即為此也,已而其事中止。及光緒二十二年九月,奉旨設立鐵路總公司,派盛宣懷為督辦大臣,與直督、鄂督會同督辦,是實為中國大乾路創辦之嚆矢。

  【按】盛宣懷之為鐵路督辦也,其來歷頗有可紀者。初,中東和議既成,都人士紛紛劾合肥,而以盛為合肥所信任,攻之尤力。有旨命盛開去天津關道缺,交南北洋大臣查辦覆奏,時北洋則王夔石,南洋則張香濤也。王固袒盛者,而張則素與盛不合,盛乃詣張乞保全。當時張所創湖北鐵政局,經開銷公項六百余萬,而無成效,部文切責,張正在無措之時,於是盛來見,張乃出兩折以示盛,其一則劾之者,其一則保舉之者。盛閱畢,乃曰:「大人意欲何為?」張曰:「汝能為我接辦鐵政局,則保汝,否則劾汝。」盛不得已,乃諾之。更進而請曰:「鐵政局每歲既須賠墊鉅款,而所出鐵複無銷處,則負擔太難矣。若大人能保舉宣懷辦鐵路,則此事尚可勉承也。」張亦不得已而諾之,遂與王聯名保盛督辦鐵路雲。此亦中國鐵路史中一段佳話也。張之所以自謀脫身者,其計巧矣,而盛亦可謂因禍得福。然此後以中原脈絡,付諸強俄,各國藉詞,紛起攫取,亦始於此矣。

  蘆漢鐵路興築之費,預算五千萬兩,由戶部撥出一千萬兩,又官股三百萬兩,尚不敷銀三千七百萬兩。初時將募集之于民間紳商,久無應者,不得已乃僅支出戶部款四百萬兩,以之興辦第一區之工。第一區者,即由蘆溝橋至保定府,所謂蘆保鐵路者也。此路既將次落成,然保定府以南,自新陽至漢口之路,尚毫無著落。張之洞乃主張借洋款,以路作抵,隨修隨押,隨押隨借,隨借隨修之議。當時各國既知鐵路為他日關係中國最重大之事,爭議借款。美國首來兜攬,然其款須五厘息,九扣,又須分餘利及酬勞,遂無成議。英國繼之,亦以條款太重,不成。既而比利時派馬西海沙地等三商人來察情形,自言有借款全權,於是定議。共借比款四百五十萬兩,四厘息,九扣,比英美款皆廉,乃與定草約十六條。於光緒二十三年四月,訂草合同于武昌,六月複訂正約於上海。是為蘆漢借款原約。

  【按】比人所訂原約,其息比他國較廉,其需索比他國較少,而比國又為歐洲小國,其舉動於大局無甚關係,當局者之惑之,固無足深怪,而不意比國不過一傀儡,更有傞傞焉持而舞之者,而所謂息廉而需索少者,亦不過借此以餌我。既上餌之後,其要挾正不讓他人,是則當局者所不察也,以如此之人才,當嶮巇之外交,難矣!

  原約所定,本以西曆1898年1月,付第一批之借款,乃比國托詞遷延,已而派人來華,言自德國占膠州以後,局面一變,前所定之約難以照辦,若不改訂合同,則一文不能支出云云。當時英、美各國之借款早已覆斷,欲再覓借主,其勢甚難,乃從其要挾,於光緒二十四年五月改訂章程。其所改者,原約以磅計算,今改為以佛郎克計算,共借一百十二兆五十萬佛郎克;原約九扣四厘息改為九扣五厘;勘路比員由中國給薪,而鐵路所進收款項,比員須分二厘餘利,經手銀行酬二毫半。與前者美國所要索幾無少異,徒延時日而已,然此猶不過其外面之事,若其裡面消息,則有人陰主持於其後者,其人為誰?則華俄道勝銀行是也。

  華俄道勝銀行者,名為公司,實則俄國政府為其資本主也。其銀行總裁為侯爵烏碪士希,與俄皇有親者也。俄人設此銀行,論者或以比諸英國之東印度公司,其陰謀可以想見矣。俄人東三省鐵路即經此銀行之手,今複借比國為名,以握蘆漢鐵路之大權,而比人所以反覆改約之故,皆由俄法兩國左右之也。而其最重要之點,則以擔保為名,而將此線路為比公司之財產。其一切出納,皆掌于華俄銀行之手,將以聯絡山海關、奉天、牛莊之鐵路,通於東三省鐵路,而使西伯利亞鐵路由聖彼得堡一氣呵成,而達中國之中心。此俄人很鷙之手段也。續訂合同二十九款,其文頗繁,今不全錄,摘有關陰謀者錄而論之如下(其合同全文見《時務報》第六十九號,《昌言報》第一號)

  合同第十七款云:在此次借款一百二十兆五十萬佛郎克之總數中,由比公司以三十九兆佛郎克,即刻購定股票七萬八千號(第三款雲,此項借款分為股票二十二萬五千號,每號值金錢五百佛郎克)。第十八款云:比公司以購票之款,匯繳上海道勝銀行,計八兆六十萬佛郎克,其餘找款,俟道勝之巴黎分行接到七萬八千張之股票後,即行匯交督辦大臣,此外另有本借款內之股票十四萬七千號,則亦寄託該銀行代為收存。

  【按】此即全合同陰謀之骨也。其借款之來歷,名為比公司,實則財源全出於華俄銀行。俄人以法為外府者也,故其出納掌于巴黎之道勝分行,而其金以佛郎克計算,此俄、法之合謀也。凡合股公司,其大權在於股東總會。股分最多者,則於其公司最有權,今蘆漢鐵路之股票,全歸華俄銀行之手,而猶謂此公司為中國所有也,其誰欺乎?

  第十九款云:中國總公司已有本銀一千三百萬兩,蘆漢全路工程,因蘆溝橋至保定一段,漢口至信陽一段,均應先行開辦,故即從此二段動工,所有建造蘆保鐵路,並備辦行車各事,均在中國總公司原本一千三百萬兩內動用;全路工程,除蘆保外,應由總公司責成比公司代雇之總工程司代總公司監造,並代測繪全路圖樣,興辦工程,訂購材料器具。第二十款云:漢口至信陽、保定至信陽各段工程,由道勝銀行每月付給總公司敷用之款,或總公司以後不准比國工程司督率建造,則該銀行有停止付款之權。

  【按】合同中必斤斤然將第一區(即蘆保之路)及第二、第三區(即保定至信陽,信陽至漢口之路)分別言之者,明第一區之路為中國款項所造,即為中國所有。其第二、第三區非中國款項,即非中國所有也。其監督權一由於比公司,督辦大臣不過贅旒耳,而其出納權一由道勝銀行,比公司亦不過傀儡而已。

  第五款云:在1907年以後,中國總公司無論何時,可將借款還清,一經全還,所有合同即時作廢。第七款云:此次借款以給附利息及拔還股本為先務,故蘆漢鐵路之進款,除一切局用及行車各費外,其淨餘者當留備股票應用,以上辦法當確切不移,至借款清訖為止。第十款云:中國總公司,欲於此次借款,表其結實可靠之意,願將蘆漢鐵路之頭等擔保,給與該項股票,即該條鐵路及車輛料件行車進款是也。此等擔保,當由比公司為購執股票之人代為應允。如果中國總公司未能按照合同付利還本,比公司或另有比商接替之公司,因有上文所言鐵路擔保云云,得在上文所指之物業照顧其一切權利。

  【按】此數條最宜留心細看。其第五款云:本利還清之後,則此合同即時作廢,一似絕無危險者,於中國體面亦甚完足,然所最當講求者,則此項本利,計何時乃可清還耳。一日未清還,則一日受此合同之牽制。所謂牽制者何也?以全路作擔保。此合同一日未廢,全路終非為中國所有,而為購執股票人之所有。第十款末語所謂照顧一切權利云云,其所含意義最廣,質而言之,則購執股票者,即為此路之主人而已。購執股票之人為誰?則華俄銀行先執其三分之一,其餘亦由該銀行招購也,然則此路之主人為誰,不煩言而決矣。盛杏蓀欲彌縫己失,因語人曰:此項股票乃借款股票,非鐵路股票,不可誤視云云。夫以其虛名論之,則誠如盛氏言也。獨不思借款未經清還以前,則借款股票即已成為鐵路股票矣。據第十款云云,謂其非鐵路股票,豈非掩耳盜鈴哉?無怪英人攘臂而起也。然則於此事斷其誤國罪案之輕重,當于本利清還之年限之遲早而決之。然試揣蘆漢鐵路將來之進款何如,其所經皆非繁盛之區,出產稀少,搭客不多,養路之費猶恐不足,就外國常例論之,此等路應在國家補助之列者也。若粵漢之路未成,則此路之歲入,可決其有絀無贏,就使粵漢成後,稍可支持,而下流有津鎮鐵路與之為平行線,握膏腴之要衝,恐蘆漢鐵路得有餘利,以清還此一百十二兆五十萬佛郎克之時,渺乎未知其期也!故其所訂行車合同(借款合同之外,複與比公司訂行車合同十款,亦見《昌言報》第一號)第五款云:本合同以三十年為限,惟一百十二兆五十萬佛郎克之借款,屆期如未還清,自有展限之權,以展至借款清訖為度云云。吾恐此項展限,展之未有已也。旅、大、威海之借租,皆訂二十五年為期,以後更議續租,蓋彼等逆計二十五年、三十年之後,中國不知在何處矣!彼張香濤、盛杏蓀等之敢於冒險訂此合同,豈不謂合同期滿之後,主權仍在我乎?夫膠州、九龍越九十九年以後,其主權亦仍在我矣。蘆漢鐵路之主權,何以異是!

  夫俄人如此詭計,中國人雖不難墮其術中,彼明眼快手之英國,豈能袖手而旁觀之?於是西曆5月22日(比國合同畫押在西曆6月26日,此乃畫押前一月之事),倫敦《泰晤士報》北京訪事飛電本國曰:法國公使、比國公使與華俄道勝銀行總辦相會,協議蘆漢鐵路之事。英國外務省見此報,即電告北京英公使杜訥樂,使訪察其真情,首相沙士勃雷侯複電示英公使云:「英國政府聞蘆漢鐵路許比公司承辦,已有反對之意。今與俄政府同體之華俄銀行(言華俄銀行即可當作俄政府看待也)更投資于此路,不可不加倍反對,蓋彼此等舉動,非謀通商及工業之利益,實則於揚子江地方侵害我英權利,於政治上極有關係也。今可直告總理衙門,言于滿洲地方即與俄國以特權,今複於揚子江地方予以特權,于英國政府友誼甚有傷害」云云。杜訥樂接此電後,即移文總理衙門。16日(西曆5月)總理衙門云:「蘆漢鐵路之借款,與華俄銀行無關,其中經俄德兩公使有所周旋者,蓋督辦盛宣懷恐比公司有變更,請俄德兩使為助力耳。」至20日更以公文式述此意以覆答英公使,其事暫寢。至7月25日(西曆),英公使請總理衙門出比國合同相示,總署許諾之;8月初旬(西曆),上海新聞紙將其合同全文刊錄,英公使見之,始知其真相,乃於6日(西8月),出強硬之抗議,力爭於總署。其時全署大臣自慶親王以下十人,皆若並不知有此事者,聞英使之言,皆大驚愕,異口同聲曰「今此合同未經皇上批准,若果如貴公使之言,與俄國有關係,則當拒絕不批准之。雖然,其合同清本今尚未寄到北京,俟寄到即送示諸貴公使」云云。當時諸大臣中,惟李鴻章知此事之內情,因高聲駁難英使,謂合同中毫無可危懼之事云云。慶王等猶不信之,更申言此合同不批准以答英使。

  【按】觀此等事,知中國外交真同兒戲矣。張之洞、盛宣懷等既受他人之愚,立此自失權利之合同,已為誤國矣,既已訂之,則不可不先送其副本於總署。夫今日處列邦並立之世,一國之舉動且常有關係及於他國,況其事已經有三四國之交涉者乎?其必牽動及于他之諸國,無可疑也。故善於外交者,每辦一事,必先計此事當牽動某國某國而思所以善其後,彼英國之出而抗議,此殆絕非張、盛所及料也。而於事前絕不以告總署,使彼茫無頭緒,不相照應,誰之過歟?若夫總署諸臣,袞袞伴食,生平未知交涉為何事者,殆又不足責也。

  8日(西曆8月),比利時公使及盛宣懷皆有證言於總署,言華俄銀行與蘆漢鐵路毫無關係,總署以告英公使,且言曰:「前日王大臣等雖曾言合同不批准之事,然今者因李中堂說明情由,並據比使與盛督辦之證言,漸翻初心,合同似仍可批准」云云。英公使乃複書約期再會晤,且云:若于會晤以前批准此合同,英國決不答應。總署種種遷延推卻,不與會晤,英使乃移一長公文,為嚴厲之抗議,總署悍然不顧,於12日遂批准其合同。英使杜訥樂赫然大怒,謂中國政府當青天白日之下,列國環視之中,背信食言,欺瞞與國。乃飛電于本國,其意略謂中國借比利時出名,與某債主結約,於揚子江地方,許其設鐵路及開礦,英國今亦將有所要求,曰自山海關至牛莊鐵路,曰自天津至鎮江鐵路,曰自上海至南京鐵路及其支路,曰自河南至山西鐵路,須照蘆漢鐵路一樣之合同而訂定之,毫不假借云云。

  英外部複電曰:來電所言山海關至牛莊鐵路,暫按下留待他日再議,其餘悉可向總理衙門要求之。又曰:若總理衙門不應允之時,則系中國背信食言,有心與列國為敵,英國可待之以相當之處置。又曰:要求津鎮鐵路時,可英、德兩國同沾利益云云。於是英使以西8月21日移文總署,照此項而要挾之。

  一 津鎮鐵路。英國加入於德、美兩國之公司,而共同從事。

  一 自河南、山西至揚子江鐵路。此路即為轉運北京公司所采之礦,而設于該公司原所已得航運權之內河之旁,得隨時展長其路。

  一 九龍、廣州鐵路。現正由渣甸洋行與盛宣懷議辦者。

  一 新陽鐵路。與上海、南京鐵路相接者。

  一 自蘇州、杭州至寧波鐵路。此路為盛宣懷與渣甸洋行協議所未及者。

  【按】英外部覆電謂山海關至牛莊鐵路,暫按下留待他日再議者,蓋天津至鎮江、上海至南京各鐵路,則以懲責食言為名;山海關牛莊鐵路,則以抵制俄國均勢互沾為言,兩者不並提,乃能兩收其效也。外交手段之巧,可畏哉!

  26日,盛宣懷訪英公使,踐慶親王之約而協議鐵路事,盛宣懷直許英使云:蘇州、杭州、寧波鐵路,及九龍、廣州鐵路,皆借款於英國。又新陽鐵路亦以許英、美兩國合資之公司。

  【按】此英美合資公司者,即與容閎定約承辦津鎮鐵路者也。初,容閎與美國商人訂立合同,辦津鎮鐵路,既已得旨批准,頒發關防,其所訂合同,利權、事權皆不外溢,實為各鐵路合同之最妥適者。而張之洞、盛宣懷等妒之,出死力以與之爭。蓋津鎮與蘆漢兩路為平行線,而蘆漢則盤旋於蜀黍高粱之間,收益不富;津鎮則所過之區物產饒富,商業繁盛,兩者並起,蘆漢必為津鎮所壓明矣。故張、盛直抗疏飛電阻撓之,而德國正占膠州之時,山東已成為德國勢力圈,又抗議謂津鎮鐵路不許過山東,遂折而取道河南,於是容閎前與美商所定之約,又須再訂。會美西戰事起,複誤其開辦之期,至去年七月間,始複與英、美兩國合資公司重訂新約,而盛宣懷妒之,乘勢以新陽鐵路塞此公司之口,以奪容閎之所憑藉,而津鎮鐵路亦遂歸英、德兩國之手矣。

  至西9月3日,英公使又詣總理衙門,其時慶邸方在假期中,惟李鴻章以下諸大臣咸集。時英國兵船已集於北方,總署諸臣知之,杜訥樂乃厲言曰:貴國若不謝食言之罪,不許我各鐵路之請,他日噬臍,悔無及矣!又出其銳厲之詞鋒,以責李鴻章。諸臣皆怯畏無措,遂一切許可之,且許以所訂條款,一依比國蘆漢鐵路條款。不寧惟是,其條款必照所有中國境內許他國承造之鐵路條款利益均沾,遂以6日(西9月)複公文于英使,其事乃定。是役既畢,遂有旨命李鴻章毋庸在總理衙門行走,英人乃大獲而歸,英相沙士勃雷侯以電賀杜訥樂,獎其辦理得宜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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