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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不纏足會簡明章程


  清光緒二十三年

  一、此會之設,原為纏足之風,本非人情所樂,徒以習俗既久,苟不如此,即難以擇昏。故特創此會,使會中同志可以互通昏姻,無所顧慮,庶幾流風漸廣,革此澆風。

  以上立會大意一條。

  二、凡入會人所生女子,不得纏足。

  三、凡入會人所生男子,不得娶纏足之女(此指入會後所生男子而言,若會前年已長大,無不纏足之女可娶,或入會人尚少,擇配不易相當,則不在此例)

  四、凡入會人所生女子,其已經纏足者,如在八歲以下,須一律放解;如在九歲以上,不能放解者,須於會籍報明,方准其與會中人昏娶。

  五、凡入會者,書其姓名、年歲、籍貫、居寓、仕履,及妻之姓,子女之名(凡未定昏者皆報名,已定婚者無庸報名),以備刊登會籍之用(其式另列附張)

  六、凡入會後所生子女,當隨時陸續報名,以備續刊會籍。

  七、凡入會報名後,由本館贈《勸女學歌》一本,以為入會之據。

  以上入會章程六條。

  八、凡會籍以姓分冊,百人為一冊,每年刊印一次,分致入會之家。

  九、開會之始,由同志各持一籍,勸人入會,謂之草籍。草籍不以姓分冊,歲終將草籍繳至總會,排比族姓,刊定清冊,謂之正籍。

  以上會籍章程二條。

  十、本會總會設於上海,暫借《時務報》館開辦。各省會皆設分會,各州、縣、市、集,就入會人多之處,隨時設小分會,其所在之地,陸續登報佈告。

  十一、各總會分會,隨地皆立主會、副主會,以有功德於本會者為之。或由董事公舉,無定員,主厘訂會例,稽查清冊,若不兼辦女學、刻書等事,不受薪水。

  十二、各總會分會,皆設董事無定員,主勸人入會,並商略會例,督辦會辦,皆以同志領之,不受薪水。

  十三、總會設司事四人,分會設司事二人,小分會設司事一人,主收各處報名單。(一)排比族姓,刊刷會籍。(二)將會籍分致入會之家。(三)並登記捐資人姓名。(四)刊印每年出入清冊。(五)等事酌給薪水(若入會人多事繁冗,則隨時議增設司事)

  十四、本會草籍以五十人為一冊,凡有在本會領出草籍,勸人入會滿一冊者,即推為董事。滿十冊者,即設小分會。

  十五、各會司事,由主會董事擇人而用。

  以上開會章程六條。

  十六、本會之設,建會所,請司事,印送會籍及《勸女學歌》等事,費頗浩繁,不能不設法佽助,然亦不宜強人捐錢方准入會。凡入會者,願捐則捐,不拘多少,即少至數百錢亦可,即不捐亦可。

  十七、此會若推行日廣,則需費益多,入會之時,收捐甚微,仍恐不敷開銷,海內達人,好行其德,務望慷慨見助,以贊厥成,天下幸甚。

  十八、凡助資一百兩以上者,公推為主會,十兩以上者,公推為副主會。凡主會、副主會,每年皆將姓字台銜,匯登報章。其助資至五百兩以上者,他日在會館中設立木主祀之,千秋俎豆,以志盛德。

  十九、本會每年集貲若干,開銷若干,皆列清單,附會籍後,分致入會之家,並登報章,以昭大信。

  二十、本會所收入會捐及助貲,除按年實銷開列清單外,如有餘貲,或設女學校,或設婦孺報館,或設婦嬰醫院,或設恤嫠局,皆由臨時酌議,惟他日所有一切利益,惟會中人乃得均沾。

  以上經費章程五條。

  不纏足會董事:鄒淩瀚、吳樵、龍澤厚、康廣仁、汪康年、張通典、譚嗣同、賴振寰、張壽波、梁啟超、麥孟華同啟。

  上「試辦章程」吳君與啟超同草定,鄒君、譚君、龍君續有增刪。諸同人悉已經目。惟推行伊始,恐未能遽臻妥洽,用先刻之《時務報》中,海內同志如有所見,伏乞郵致本館賜教。博采眾論,務期可行,乃刻草籍,將以五月初一日開會,有志救世者,庶共贊之。

  啟超附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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