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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埃及國債史(1)


  采譯日本柴四郎《埃及近世史》第十二章

  蘇彝士運河者,於世界之商業,招非常之繁盛;於歐洲東洋之貿易,興莫大之利益。然使埃及沉淪於負債之淵,非獨無利益而使之衰弱疲弊至一蹶不振者,實無非因此蘇彝士河之所致也。

  埃及握歐洲之管鑰,地勢最雄勝,且富於物產,歐洲強國所常為注目而垂涎者也。終亞馬斯之世,以財政整理國庫綽有餘裕,遂無隙可乘。至濟度之時,專務奢侈,國庫忽告空乏,而時以運河之大工資本不足,不得不揭數千萬弗之外債,此正歐洲強國償多年熱望之時機也。其國家財政之大紛亂,實可謂根源於外債矣。

  濟度死,威斯明流承其大業之後,欲籌巨萬之資金,是歐洲諸國全市停滯,資本憂無地投入之時也。自諸器械之日發生,工業之頓振起,物品之製造,日急日盛,而需用猶苦,故不能暢銷,資本金無所用之,空置庫中而已。於是歐洲之投機師以為以此投資,其利不少,乃以濟度、威斯明流之心醉歐洲風為奇貨,藉本國之強盛,欺埃及之微弱。1862年,貸一千八百五十萬弗金于埃及王;又1864年,貸二千八百五十二萬弗。二者利息甚高,除居間人及周旋雜費,其入於埃及政府實數者,第一次不過一千三百二十萬弗,第二次不過二千四百三十二萬弗而已。以此負債,因建國之體面,有公私混合負債之觀。

  小貧之國忽得鉅資之金額,頓呈繁盛之狀,此理所應然者也。故于埃及亦俄見商工業之繁昌,即如出口貨一時亦大為增加。威斯明流狂喜,真信為外債之效驗。更于1866年自英法二都,募三千余萬弗。1868年借入五千九百四十五萬弗,皆須非常之高利,除各費外其實不過數千萬而已。

  土耳其政府見埃及之外債漸加,財政日困,大憂後日之事,傳嚴命令埃及之國稅,除正項費用外,不許消費;此後非經士國政府之許可,禁募外債。時內者經營種種之大事業,要巨大之資本,外者外國資本家及投機者,盡百萬之術,惑威斯明流。又顧問官之歐人,以邪說誘威斯明流曰:「資生之真理,凡因需用供給於所握要者,必集資金;若非握要者,決不集也。今歐洲之市場資金充滿,欲用無處之時,而埃及得振興工業,資金必要之時也。故歐洲之資金之來於埃及,是從資生上需用供給之正理者也。且增加有限之國債,而能振興工業、商業,物產繁殖,國力發達,是決無足憂。故如歐洲各國,其富強文明,必於其國債之多少蔔之也。蓋購物品必須出相當之價值。今日募國債者,是購發達國力原品之價也。並天下之事,最重時機。今日者,為興工業、商業之時機。若憂外債之為累,任資金缺乏,不振興其有為之工商業,歐洲市場之金市,忽變至不應埃及之募,是失千載一遇之好時機也。」又曰:「土國政府之命令,是禁埃及政府之起國債,非禁埃及王之私債,若抵當王室所有之土地而起國債,是一家之私債而已,土政府豈得干涉之哉?」威斯明流大喜此說,以駐紮土國之英國大使,駐紮埃及之英國外交官之居間,1870年,於英國借入新國債三千五百七十一萬五千弗。是亦非常之高利,合計償先次負債之利,及今回之報酬費,開銷一千零七十一萬五十弗,實入於埃及不過二千五百萬弗而已。

  土國政府怒其不用命,又起新國債,痛責其政府,並送書於英國曰:「埃及之新負債,皆土帝之詔其抵當者,雖為埃及王之所有,於間接則關於土耳其帝國之租稅,此實皆國法之負債。」英國雖收納其書,然不答一語。

  英法之貪婪資本家及投機者,猶以為未足,更欲私壟斷之利,乃會資金家,議借入之策,欲土帝收回向日之成命。1873年,贈四百五十萬弗之賄賂於土帝,與二三大臣及宮人,可謂空前絕後之大賄賂。於是土帝受私人之蠱惑,與異議之大臣不協議,直以一封之敕,收回前諭。土國熱心之大臣聞之,直向英國大使告彼之敕令,未經主務大臣之認可,是不用者也云云。而大使斥之曰:「余不任計他國利益之責,只以計英國利益為己任者也。今得貴國皇帝陛下真正之敕書,實確不拔,必須奉行之者也,敢謝絕貴諭。」

  其後資本家及投機者,以賄賂之效,更借三億六千萬弗於埃及政府。其貸借之條約,誠出意外,實得不過二億二千七百五十萬弗,其餘如前例,皆要償先次負債之利,及出報酬費也。當時駐紮之英法外交官及埃及高貴之官吏,不受此報酬之費者,非清廉高潔之人物,即癡人愚人也。其所募之外債,其利重於其本,占十分中之二成五六,低者亦於其本占十分中之一成二五者也。其中有四千五百萬弗,不以現銀交付者,只買跌價之股票,計其原價而交付,其專橫實可謂良心盡昧者也。

  1874年,埃及政府起內國債,雖用非常強迫之手段,僅不過得一千萬弗,又其紙幣以非常低廉,始得發行。

  1875年之夏,財政陷於不可為之困難。欲清外國債之利,則財貨之出,無途不清,則債主之逼迫愈甚,支絀倉皇,莫可言狀。於是英國之外交官,迫威斯明流曰:「時勢現已至此,無可如何。為今日之謀,惟聘長於財政之歐人,以為顧問官,使依其意見而辦理。」威斯明流從其言,招聘英國有名理財家計侮。計侮來埃及後,從事于財政之經理,而紛亂更甚。因外國債之外,更有無抵當之國債九千萬弗,曾約上期清償利息,遂以高利貸於他處,俾踐其約,其他國內之租稅,悉供抵當于外國債主。計侮因大驚愕,當時報告於英國政府,書中曰:「1873年之國債,雖以一億七千四百四十九萬弗,清十年間之利息,而利上生利,負債非惟不減卻,至倍於舊債。而其生財之道,使人民納上期之租稅,甚至勒捐亦往往為之,今無可如何之時也。」

  當時國債之利息,每歲所出須二千八五百十萬弗,而合算全國之租稅,乃其他之收入,不過四千二百五十萬弗。政府發租稅一時上納之新令,此法凡有先納六年之地稅,則可永久半減,據其預算得一億四千萬弗之新收入。雖然,是實謀之最拙者,徒救目前之急,不慮後日者也。故二千二百五十萬弗之收入,至1886年減卻一千三百萬弗。

  埃及之困難至此,而計侮果有何良策以救之哉?使力勸英法減非常之高利,改不法之條,運其妙策,使埃及民新其開財運,尚可挽回。然計侮計不出此,唯不過向債主乞諾少時之寬限而已,故後來迫威斯明流建埃及財政管理局,使英法人監督其財政。英法之債主及外交官,亦以此事相迫,遂決意設埃及財政管理局,由英法二國簡派全權委員,任其事務。

  1876年春,英之全權委員穵遜來於埃及,11月,英之骨新、法之讓迫流,各為其國之全權委員而來。然此時威斯明流于歐洲全權委員之事,尚未承諾者也。而英法之總領事至於王宮,告威斯明流曰:「從殿下之尊命召集三氏。三氏者非英法之官吏,實欲盡力於埃及者也。自今財政上之困難,可與讓迫流、穵遜二人協議施行;骨新者曾為內閣員,可備殿下之顧問,事無大小,悉可諮詢。」大藏大臣(即戶部尚書)征泥駒侯者,富豪而有勢力,不以此二事為然,拒絕其請,互相持者十有五日。至11月10日,征泥駒侯突然被縛,誣以與各州同盟,又與歐人密約謀反之罪,即日流之白河,此刑與死刑無異雲。又據世人之所傳,當內閣之審判,絕不容征泥駒之辯駁雲。夫征泥駒之陷於重刑者,實果有其罪,抑出於他人之奸策?今內外之人皆所知悉。蓋征泥駒未就縛之前,英之總領事之報告書曰:「英法之管理員,與埃及大藏大臣,大相齟齬,然大藏大臣者,不日必失敗。」即此一報,亦可粗知矣。

  是月18日,威斯明流遂從其議,任二人為歐洲派遣埃及財政管理官,使管督歲入,檢察出納之利子,管理鐵路,掌曆山港之關稅。於是埃及一國,有兩大藏省之觀。

  又英國政府出自誠意,以派遣適當之顧問官為顧問,而英之總領事及他之二人不利之,使埃及政府辭之。

  1877年1月,政府如約償一千百五十萬弗之公債利息,其得此實甚困難,實自民開納半年前之租稅而得之者也。

  聞管理新增聘歐人數十人,其俸給十七萬五千弗,皆自埃及政府支出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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