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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債史(4)


  其所以必分五款者,所以調劑舊債,使每年負擔之額得平均也。第二表所列戊戌前舊債,其第四、第七項,至光緒四十年始能償清;其第五、第六項,至光緒四十一年始能償清;其第八、第九項,至光緒五十八年,第十項至光緒六十九年始能償清。故不得不曲為遷就,假以便宜,此各國整理公債之常法也。此亦各國全權之所代謀,我當道則並此而不能了也。今將《辛醜和約》第十三號附件照錄:

  第三表 新舊國債分年償還表

國債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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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此表,則外債本息兩率之比較可見矣。即:

  新債,本四百五十兆兩,息五百三十二兆兩餘;

  舊債(第一表第四至第十項),本約三百二十兆兩,息約三百五十二兆兩餘。

  借七百兆而強之債,納九百兆而弱之息,此其大較也。

  保證此新債之財源,明載諸《和約》者,凡三款如下(《和約》第六款第十三號附件戊)

  一、新關各進款,俟前已作為擔保之借款各本利付給後餘剩者。

  又進口貨稅,增至切實值百抽五,將所增之數加之(所有向例進口免稅各貨,除外國運來之米及各色糧面並金銀以及金錢鐵外,均應列入切實值百抽五貨內)。(釋曰:新關即海關也,所謂「前此已作為擔保」者,蓋第一表所列第四至第十項之借款,現時皆未清還,皆以海關稅作保,先盡舊債乃能保新債也。如現時海關稅每年二千余萬乃至三千萬兩,若至光緒四十二年以後,則第四至第七項之舊債已償訖,每年應還本息不過餘一千九百余萬兩,則必有贏餘,而以所餘擔保新債也。又光緒四十二年以前,如關稅所入加豐除償舊債外,尚有贏餘,則亦以所餘擔保新債也。所謂進口稅增至切實值百抽五者,從前多免稅之貨物如煙、酒等項,各國稅之最重者,而我亦免焉,今則一律征之,除指名數項外皆征也)

  二、所有常關各進款(在各通商口岸之常關,均歸新關管理)。(釋曰:常關者舊關也,關道及關監督所管也,新關者赫德所管也。今則新關所入不敷保證,故益以常關而奪我關道關監督之權,並歸赫德也)

  三、所有鹽政各進項,除歸還泰西借款一宗外,餘剩一併歸入。(釋曰:第一表所列第十項債款,即光緒廿四年借諸滙豐、德華、正金者,系於關稅之外兼以鹽政作保,惟鹽政所入除擔保此項外尚有贏餘,今則一併提出以作此新債之擔保也)

  以上各債項,皆由總稅務司赫德經理,上海道受成焉而執行之。今將其第一年支納日期列表如下:

  第四表 光緒廿八年 (1902至1903年) 償納新舊債款日期及額數表 (表中所計月日用陽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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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即一年中辦理償款之情形也。其種類既棼如亂絲,其時日亦疲於奔命。昔人詩曰:「門前債主雁行立,屋用醉人魚貫眠。」中國今日之情形,酷肖是矣。

  新舊債皆以海關作保,雖然,如前所論,以海關每歲所入,全盡之以償每歲二十餘兆之舊債,猶沾沾自喜白富美 且時盈時朒,況更益以新債,為每歲四十餘兆耶?加以切實值百抽五之增征及常關鹽政,僅敷擔保,然政府非能於償債以外,一切無所開支也。歲出之額聚增四千余萬,約當前此總歲出額之半,問中央政府對於此意外之歲出,有何策以善其後乎?冥然莫展一籌也,而一惟責成於各疆吏。今將各省所額派負擔者表列如下:

  第五表 義和團事件各省分擔償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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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十九省分擔之額也,而東三省不與焉。禍因則滿洲人造之,不以商諸漢人也;禍果則漢人受之,不以分諸滿洲人也。斯已奇矣,今勿具論。但此次新債以海關稅、常關稅、鹽稅三項作保,以光緒二十八年之調查,則除關稅外,尚缺一千一百萬兩,故從鹽稅項下提出八百萬兩焉,從常關項下提出三百萬兩焉。然則政府所誅求於我各省者,亦取盈此一千一百萬兩之數足矣。今據此表,則十九省總計,共每年派出一千八百萬兩,是每年尚有七百萬兩之贏餘,而我不知其用之何途也。政府宣言,謂以之為整理內政之用,而內政中某項某項已曾整理,其所需款項若何,吾不能詳也。願我國民要求政府予我以決算之報告,不得勿休也。

  新債四百五十兆兩,既不堪命矣,而複益以一倍有餘之利息,本息九百八十餘兆兩,既不堪命矣,而複益以增加無定之鎊虧,於是國債問題之餘毒,竟不知所屆。今請語鎊虧之緣起。

  《辛醜和約》第六款第十三號附件甲云:

  此四百五十兆,系照海關銀兩市價,易為金款。此市價按諸各國金錢之價,則海關銀一兩易金如下:

  德國,三馬克零五五;美國,一圓零七四二;奧國,三勒克尼五九五;法國,三佛郎克五(按:西班牙、比利時與法國貨幣同盟,故不別列);荷蘭,一弗樂零七九六;日本,一圓四零七;英國,三先令;俄國,一盧布四一二(原注:俄國魯布按金平算即十七多理亞四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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