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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圖書館借書規則


  (一九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第一條 本校職員、學生向本館借書,須用本館定式之借書券填具書名、號數、年、月、日並簽名蓋章,交付本館存查。

  第二條 本館藏書,分貴重書類與通常書類二種。貴重書類,無論何人,概不出借。其通常書類中之辭典、字典與中外書籍之僅有一部者,亦須在閱覽室翻檢,概不出借。但教員借閱關於所授科目之書籍,不在此限,惟其冊數及限期,須照第三條辦理。

  第三條 各科研究所、國史館以機關名義、各科教員以個人名義每次借閱關於所任科目之書籍,中文以百冊為限,西文以十冊為限,兩個月內必須歸還。

  第四條 除前項規定外,無論職員、學生,每次借中西文書以兩種為度,但中文(書)以三十冊為限,西文書以四冊為限,兩星期內必須歸還。

  第五條 借書冊數已滿定限者,在未還期間,不得另借他書,至期還書時,如無他人需用,可以換券續借一次,但在續借期間有人需用時,須立即歸還。

  第六條 圖書之裝成幅帙者,以一幅或一帙為一冊。

  第七條 無論職員、學生借書逾期不繳,即立停止其借書權,逾限一日,停止一星期,並即收回其逾期未還之書。

  第八條 本館遇有清理及編目等事,有檢閱之必要時,得隨時索還借出之書籍。其職員、學生借閱之書,各教員須參考時,由本館知會,亦須即時繳還。

  第九條 供教室公用之圖書,不設冊數及日期之制限,但須以各科教務處名義填具借書券。

  第十條 貴重圖書如有供公用之必要時,須得校長、或各科學長、本館主任之認可,方可借出,但於最短期限內必須歸還(期限由本館臨時酌定)。

  第十一條 校外各機關,如有以公函向本館借閱書籍者,本館依其書(籍)之性質,認為無何妨害,可貸與之。但該機關須派人蒞館,以本館定式借書券填具書名、號數、簽名蓋章,並須於一定期限內歸還(期限由本館臨時酌定)。

  第十二條 職教員辭職及學生退學或休學時,須於離校以前,將所借書籍歸還,學生畢業時,亦須於領憑照以前繳還。

  第十三條 借出之書,如有遺失、損壞時,須賠償原書或照繳原價,或按其損壞之程度,酌賠修補費。

  第十四條 借書事宜,均於本館開館辦公之時間行之。

  《北京大學日刊》

  1918年4月11日

  【注釋】

  [1]題解 這是李大釗任北大圖書主任後,在《北京大學日刊》上發佈的第一個《修正圖書館借書規則》。李大釗任圖書主任的時間,應為1918年1月。據1918年1月編印的《北京大學二十周年紀念冊·現任職員名錄》記載:「職務:圖書主任;姓名:李大釗;別號:守常;年歲:30;籍貫:直隸·樂亭」。圖書館前任主任是章士釗。《職員錄》明確記載,章士釗於1917年10月就任北大圖書主任,于1918年1月離任。另據章士釗寫的《李大釗先生傳·序》說:「以謂約守常來,當遠較吾為優,於是有請守常代替吾職(指圖書主任——編者)之動議。時校長蔡孑民,學長陳獨秀,兩君皆推重守常,當然一說即行。又守常充圖書館主任,而後為教授」。關於這份《借書規則》的制定,1918年3月1日《北京大學日刊》刊登的《圖書館主任告白》中已明確提及。告白說,將「查照各國大學圖書館章,厘定一完善章程,請校長核准定期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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