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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與政治


  (一九一七年十月十五日)

  愚當執筆而欲有所論列,有一問題,首先回旋於腦際而不能不舉以自叩者,即在今日之象,吾儕尚有國家與政治之可言否也?自來學者之釋國家,言人人殊,而其精要可采者,美儒柏哲士[1]之言為足稱矣。彼謂國家與主權(1)實為一體,凝者則為國家,流者則為主權。由客觀言之,憲法上有創造或變更政府之最高權能者,即為主權者,即為國家(2)。准斯言以求國家若主權者於吾《約法》之中,舍握有造法權之國會無足當之者。顧自督軍團肇變[2]以還,強力迸發,集矢國會,威暴所劫,遂爾立解,至高無上之主權,不知其已移於何所?然則今日之象,無國家也,無政治也,搶攘縱橫者,暴力而已矣!夫政治集團雲者,以其服隸於共同政府之下,示異於人眾之生於無治或自然之域者也。暴力之下,生活秩序全然陷入危險,是直反吾儕于無治自然之域,使之以力制力,如鷙鳥暴獸之相爭相搏以自為殘噬焉耳。嗚呼!循是以往,黯黯神州,將複成何景象矣!

  蓋嘗論今日之政治,固與強力不相容者也。專制之世,國之建也,基於強力;立憲之世,國之建也,基於民意。初民甫脫于自然之境,往往暫戴一軍權首酋,斯時有所組織,必以強力為厥要素,此亦勢所使然,不得已也。而政象天演,至於今日,自由思潮,風起雲湧,國於大地者,群向民治主義之的以趨,如百川東注,莫能障遏,強力為物,已非現代國家之所需,豈惟不需,且深屏而痛絕之矣。昔在希臘,哲家輩出,若亞裡士多德、柏拉圖(3)諸人,皆嘗說明其理想的市府國家[3],其所崇重之精神,即近世自由國家所本而蛻化者焉。在是等國家,各個公民均得覓一機會以參與於市府之生活,個人與國家之間,絕無衝突軋轢之象,良以人為政治動物,於斯已得自顯於政治總體之中也。政治總體不臻於完備,絕無完備之人,一言市府之完全,意即包含公民身份之完全,教育與訓練,皆為首務,所以使公民各知其於市府職務有其當盡之分位也。亞氏嘗分政治為二類:一為與國家實利相調和者;他則為引起叛背之原,勢將傾毀國家者。善良政治[4]之官吏,恒仍保其地位以為政治體中自覺之分子,覓種種途徑以服事其國,更無一己之意思離異於市府之利益,是皆真實政府之特質也。若夫惡厲政治則不然。居臨民之位者,恒自異于平民,利用官職,以為自張之具,庶政皆依強力以處理之,以致人民與官吏之間,惡感叢積,儼成敵國。故彼惡政治之奏凱[5],其意即為政治體之破壞,代之而興者,乃為由治者與屬隸構成之國家。在若而國,治者發號施令,惟所欲為,屬隸則迫于強力,奉命惟謹而已矣。亞氏更本茲二類析為六體:曰君主政治,曰貴族政治,曰民主政治,此其良者;曰暴君政治,曰寡頭政治,曰暴民政治,此其厲者(4)。君主而軼于政軌,不自分於為政治總體之公僕,以納民於軌物之中,則為暴君矣。貴族而昧于市府公僕之義,結納徒黨,以破壞市府,則為寡頭矣。民主政治為理想中最良之治制,足使全體公民養成一種習俗,人各本於公約,以於市府之職務自覓其分位;若其敝也,將變而為由煽民之雄以暴力指揮之治制,即所謂暴民政治是矣。此等形體之區分,雖未必足盡今世治制之種類,而其遣辭立義,所涵界範,亦或與今日所通行者不盡相符,甚且適得其反焉;惟其精要所在,固不在此等形體,而在其據以分類之根本問題,即其政治與市府生活相調和,抑以強力加於市府之問題也。亞氏之意,以為有人民焉,什九皆承認永久奴制[6]為當,且全服從其所主之意思。當此之時,其政治體之所蓄納,必為其人民之小部,彼奴制流行之所,於家族有主奴之關係,于國家自成治者與屬隸之關係,治者命而屬隸從焉。是等治者,無問其為一人、為少數、抑為多數,鹹有恃乎強力,將其意以加於市府國家之勢,任何政體,施之於用,盡為惡矣。為其橫分公民為治者與屬隸二級,而以強力之關係介於其間,市府之真正理想,將從而消滅也。夫公民身份而成於崇信奴制之人,則其有一政府以強力宰製民眾者,乃為必然之事。逮於晚近,奴制既廢,政治體構成於民眾之全體,非僅居其一部,治者同時兼為民眾之屬隸,而希臘諸哲理想之國家,始于人類史中開一新紀元矣(5)。

  現代之政治,與亞氏民主政治之理想相合者,即風靡一世之民治主義是也。民治主義一語,亞氏當時未以列於三種良治之中,且嘗用以當暴民政治之義焉(6)。庸詎知今日民治主義之推行,幾於茲世無遠弗屆,毫無暴民政治之危險,且與其理想之民主政治若合符節者乃在茲乎?諾威[7],獨裁政治也,而今代以神濡於民治主義之君主,甘願為民公僕而不辭矣。瑞西[8]之郡,寡頭政治也,而今屏去少數反對人民之執政與富族,代以由盡高尚職務獲得美譽之族矣。其他各邦,罔有不因其國體政體之形質,盡其可能之性,以日趨於民治主義者。是則今日之民治主義,已兼亞氏所稱之三種良治而有之,且不止惟是焉。蓋民治主義之治制本無定式,所可施行此制者,亦不限於某類特定之國家或民族。苟其民有現代公民之自覺,斯未有不於民治主義為強烈之要求,斯未有不可本其民質所幾之程[9]而向民治之鵠的以進者。故論一國施行民治之得失若何,但有程度之問題,全無可能(與否)之問題也。語其精神,不外使政治體中之各個分子,均得覓有機會以自納其殊能特操於公共生活之中,在國家法令之下,自由以守其軌范,並進以盡其職分,而赴共同之志的。官吏與公民無殊,同為國家之公僕,人人皆為治者,同時皆為屬隸,其間無嚴若鴻溝之階級。國家與人民,但有意之關係,絕無力之關係,但有公約之束制,絕無強迫之壓服。所謂政府者,不過其主要之機關,公民依之以為其實現自己於政治之具耳。政必如是,始得謂之立憲,否則專制而已矣。民必如是,始得謂之公民,否則奴隸而已矣。國必如是,在今日始有存在之價值,否則其民寧破壞之以求反于民族自然之境而已矣。抑政治(7)雲者,其義範所涵,亦今古攸殊焉。古用斯語,含有強制或迫人為所弗願之義,今則不含區民為治者與服隸階級之旨矣。蓋治制之實質既更,語文之義,亦不能不從而有所變遷。自治(8)一語,且與政治之古義恰相反對,此以知強力之於政治,今已全失其用,施用強力之必要,適足為政治頹壞之標識已爾。

  顧或者謂國家之所以維其存立者,必不可無至高無上之主權以守之,俾得保持其尊嚴也。而為主權之行使、政府之存立、法律之設施、治安之保衛,有時強力亦為必不可缺之物焉。抑知主權者,實由民約而成。民約雲者,即人人相將自舉其身與其力以與於眾,而藉其全力以相安相守也。民約既立,而後土地變而為領域,人眾變而為國民。國民者,眾意之相與而成一體者也。是體也,以議會為神腦,以法律為血氣,不自有其體,而以眾體為一體,不自有其意,而以眾意為一意,是之謂國家矣。國家為維持其政府之存在,自不能不有賴乎刑典,而欲刑典之得以施行而有效,自不能不需乎物質之強力。但此種強力之施行,概為法律所認許,專以防遏犯法之徒而與以強制之抑裁。故強力之於此時,與雲為力,甯當謂權[10],權可以依法而施,力不可以任意而用也。且刑法上國家雖有施用強制之權,而以刑法有此規定,民鹹知所儆懼,相戒勿犯。縱有犯者,亦以知施用權力以為迫制,有必要時固為法律所許,遂亦不待迫脅之來,即自致其身於囹圄之中或刑場之前,聽候懲處。因畏權力而權力反歸無用,因懼迫制而迫制反可勿施。故在今日,國家施用強力之處殆已甚稀。國之社會,有爭弗釋,訴之強力,固其首圖。人之社會,政體所趨,強力已全無所用。專制之世,強力固足為政府之礎石,而于開明之群,自由之世,則斷無絲毫之利益,非徒無益,而又害之(9)。蓋依力為治以劫制斯民使之屈服於其下者,天下不安之事,莫斯為甚也。盧騷[11]不雲乎:「人或曰:人之所以致失自由權者,強有力者制之也,此邦國之本也。籲!曷其然?夫民為強者之所制,不得已而從之,固無不可,一旦能自振拔,蹶起焉,破其衡軛,則孰得而禦之!何者?彼其初所賴以奪我自由權者,獨有威強而已,故我今亦賴我之威強以複之,彼得何辭於我。若此,則是邦國者天下之最杌隉不安者也。曷其然?夫邦國者,凡黨聚之類之所取法焉,宜別有所本也,不宜如此之不安。然則邦國者,果何所本也?日[曰]:此非本于天理之自然,而本於民之相共為約也。」(10)斯透宗之旨,當永縣[懸]為政理之鵠。何今之君子,昧于此義,不自審其所處之世為何如時代,所屬之國為何如體制,而猶欲恃乎強力臨禦斯民。以此圖治,甯非南轅北適之類?夫立一政制而依力以為用,猶且不可,況乃逞其暴力,以毀法而虐民?士夫學士,亦複翕然阿之,以張其勢,卒成今日無國家無政府之現象者,是又非倒行逆施之尤乎?

  世有釋民治為多數政治而不含有善惡之意味者。以強力詮解政理之徒,聞其說而便之,遂謂無論何種政體,莫不以強力為基礎,民治制下,多數之於少數,何嘗不為一種強制之關係也。此義大謬。今世施行民治之國,所以採行多數制者,其意蓋不在以多數強制少數,乃在使一問題發生時,人人得以自由公平之度為充分之討論、翔實之商榷,而求一公同之認可。商討既至詳盡之程度,乃依多數之取決以驗稽其結果。在商討之中,多數宜有容納少數之精神,在取決之後,少數宜有服從多數之義務。故自由政治之真諦,非依於多數,乃依於公認,多數不過表示公認之一種方法而已。由專制以趨民治,多數取決,正所以退抑強力而代承其用者,所謂計算頭顱勝於打擊頭顱(11)者是也。碩學穆勒有言曰:「雖有民主,而操權力之國民與權力所加之國民實非同物。其所謂自治者,非曰以己治己也,乃各以一人而受治于餘人。所謂民之好惡,非通國之好惡也,乃其中最多數者之好惡;且所謂最多數者,亦不必其最多數,或實寡而受[授]之以為多。由是民與民之間,方相用其劫制。及此然後知限制治權之說,其不可不謹於此群者,無異於他群。民以一身受治於群,凡權之所集,即不可以無限,無問其權之出於一人,抑出於其民之太半也。不然,則太半之豪暴,且無異於專制之一人。」(12)由是言之,權之所集,在於一人,或在少數,恃強淩弱,固所弗宜;即在民主治制之下,以多數之勢力屈少數之意志,強人以必從,亦不葉于自由政治之原理。於是苟有依力為治者,一夫橫暴,固為吾儕所弗許,即在太半豪強,亦為吾儕所不容;一系軍閥,固為吾儕所深疾,即在多數黨人,亦為吾儕所痛絕。質而言之,即使今日倡言自由、反抗暴力之黨人,一旦得勢,挾其強力淩軋其餘,以暴易暴,與今日之暴者相等,吾人所以口誅筆伐以為抨擊者,亦與今日之抨擊暴力無擇也。

  時賢談政,每以政治與法律對舉,輒謂政治之力足以屈法律之力,法律之力只宜徇政治之力,立法者不可全置政治之力於不顧也。但此言政治,未知究作何解,窺其意旨,似即指事實上之強力而言。於是愚所欲問者,此等強力之活動果在法律範圍之內否也?果其於法律雖無何等權能,而於事實則確於法律之後隱操一種勢力,且能自范於法律之中而無所於違,則可認為政治上之勢力,實不容漫為蔑視。時賢云云,愚亦謂然。若其強力含有破毀法律之性質,且恒有其傾向,有其行為焉,則為非法之暴力,而非政治之所能容。於此暴力所演之事實,被以政治之名,其為失辭,莫茲為甚矣。英儒蒲徠思[12]之論主權也,嘗分為法律上之主權與事實上之主權(13),並於二者之關係詳加推闡曰:「法律上之主權者可並為事實上之主權者,且應須如此也。換言之,國家完美之組織,務求合法權力與實際強力聯結於相同之人或團體。有合法之權力者,應令強力附諸其側,以致人之服從,雖有時事實上之權力者與法律上之主權者不屬一體,因前者可依後者以為行動,不必即生牴牾,然恒不免於受事實上主權者之轢淩,致公民逆命之危險也。」(14)美儒甄克士[13]亦曰:「尤有吾人所當謹志於心者,即實際之統治者,非獨名義之統治者,實際之政體,非僅載於憲典中者是也。本編所載,如俄、德、英,雖皆為君主國,而其政府之形式及其權能,則國各不同,絕少類似之點。英倫大類共和,如吾美然。然吾人切勿為文辭所誤,當熟察所考政體之實際究屬何程,而識別其實際之統治者究為何人。自政黨領袖堪以各種條款令吾人遵之以為記名而投票,如此以束制吾人之政治活動而後,紐約市統轄于代表少數之寡頭政治者甚久,是乃操諸無官職者之寡頭政制也。紐約州中,時時為一『暴獅』(15)所左右,彼蓋嘗指導立法甚且及于行政事務,其強橫視俄國『苛察』(16)之統轄其國者為尤甚焉。無問其於法律有其名義與否,吾人設一思及統治者之主動即實際之統治者時,當無忘其于名義縱若何專制,終當受制於民意至於顯著之程也。土爾其之『蘇丹』(17),於其專制主義亦未嘗不附有限制,暗殺或恫嚇之暗殺,即彼定其制限之一手段也。俄國之苛察,法理上無論若何,其所為僅能在一定範圍之內焉。吾美之暴獅亦然。任在何州最黑暗時之最專制者,亦皆有其限度。是為社會輿論之所置,越此而外,非所敢之矣。」(18)一國之中,而能蓄有一種強力足以抗拒外敵、維持公安,在今日國家主義之下,理當愛之惜之,不當摧之毀之,以自弱其外競之能。惟此種事實上之強力,苟其與法律上之主權不屬￿一體,則必當依法律上之主權以為行動,不當反法律上之主權以為行動。苟欲求其歸於一體,亦當屈事實上之強力以就法律上之主權,不當毀法律上之主權以徇事實上之強力。必如此而後其強力乃得為政治之勢力,否則非法之暴力而已。以非法之暴力,而淩轢法律上之主權,則社會督責,公民逆命,自有其制裁之道矣。吾國今日暴力之恣橫,其視最專暴時之土國蘇丹、俄國苛察、美國暴獅,愚不知其何若?但疑其久已軼乎無形限制之外。此種限制,訴之法律,既已無靈,必欲為之,則所依藉,亦必在法律之外。竊恐暴力橫行之日,社會無形之權威,久已潛從於其後矣。蓋民意之受迫而求伸也,不能以徑達,必求以曲達;不能以常達,必求以變達;不能以緩達,必求以激達;不能以理達,必求以力達。由是曲、變、激、力之道,小則出於暗殺,大則出於革命,人心憤慨,社會慘怖,至斯已極,複何政治之足雲也歟!

  時賢如梁任公先生者,固以反對革命聞于時者也。居恒持論,暢闡革命不能產出良政治之理。精旨名言,最宜欽仰。憶當袁氏帝夢方酣之日,梁先生《異哉所謂國體問題者》之作,尤足以喚起人心。中有警語曰:「夫變更政體為進化的現象,而變更國體則為革命的現象也。進化之軌道恒繼之以進化,而革命之軌道恒繼之以革命。此征諸學理有然,征諸各國前事亦什九皆然也。是故凡謀國者必憚言革命,而鄙人則無論何時皆反對革命。」(19)愚雖非如梁先生之單純反對革命,而以良知所詔,則無論何時皆反對暴力,其終極目的,亦在消免革命之禍。苟有術焉,納強力於法律範圍之中使不為暴,則吾儕反對革命之勇,庸詎遜于梁先生?蓋革命恒為暴力之結果,暴力實為革命之造因;革命雖不必盡為暴力之反響,而暴力之反響則必為革命;革命固不能產出良政治,而惡政之結果則必召革命。故反對革命者當先反對暴力,當先排斥恃強為暴之政治。執果窮因,宜如是也。愚嘗怪梁先生既反對革命,而獨不反對暴力,有時且與暴力相依為命,以致(申言)法律為宣告死刑之囚犯者,抑又何歟?在梁先生之意,豈不曰強力所在固足以鎮壓革命也,吾之依附強力以為政治活動,固本「生平無論何時皆反對革命」之言以趨於實踐之途,不惟無所矛盾,抑且足為言行一致之征也。則愚請為更誦盧騷之言矣:「今假為有所謂強者之權乎?吾必見義理之紛紜顛倒無所底止也。夫以力為權者,初無所事義矣。苟無所事義,何理之生?夫我有力而能制人,一旦又有人力勝我,我亦為其所制。若是轉輾不已,禍亂相繼於無窮。夫藉力制人而為合於義,則藉力抗人亦為合於義矣。力之所在即權之所在也,則天下之人將唯力是求。嗟乎!賴乎力之僅存者,豈得謂之權哉?且夫力不贍而屈者,出於不得已也,非由義而斷也。既不由義而斷,酖毒扼味,何施不可?是知強者之權,威力耳,非權也,權之名耳,無其實也。」(20)而蒲徠思亦云:「致服從於治者,彼所據以為治之主權,僅為事實上之主權,而非法律上之主權,吾人之服從,不得視為義務。縱當法律上主權者失其能力或不能確定時,吾人以維持公安之故,於彼非法之事實上主權者致其服從,然在吾人之心中,顧不認彼有致吾人敬服之權位也。使彼據其權而濫用之,凡為善良公民者,非徒可以抗拒,且當然抗拒之。」(21)信斯言也,論勢則力難永存,論理則民可峻拒。我有強力可以造成事實以制人,人亦有強力時,誰則不可以同一之事實而強我?人人爭以事實相迫制,弱者固可脅之使從,強者將揭竿而起以抗拒報之矣。種瓜得瓜,種荳得荳,善泅死水,善鬥死兵,力力相尋,循環無已,推原禍始,皆任力為治之謬想有以成之。然則暴力之施行,不啻為承認善良公民有革命權利之表示,烏在其能鎮壓革命乎哉?美儒甄克士(22)[14]曰:「自事實而觀之,則世界中國家社會皆一形式之變者也。其所以為一形式之變者,以其同有一物故。其同有之一物何耶?曰:無上主權是已。唆威輦帝[15],是其為物,至尊而無所屈,無對而不諍,凡社會一切所為,皆可以統馭。顧此權之誰屬,則國以不同。不佞是篇,乃為微辨者也。且其權無所屈而不諍矣,此自國之法典言之則如此耳,而自道德義理言,則亦有限制範圍為彼所默仞[認]者。設取而破決之,則其國亂而政柄移,此歷史所以有革命之變,理佛留顯[16]。理佛留顯者,言轉輪也。」(23)轉輪之義,恰與暴力反響之說相合。夫以一國主權之尊,至高無上,莫之與京[17],而行之無限,猶召轉輪之禍焉。今以非法暴力而僭劫主權以去,則其與轉輪之機以促動之力者,其猛烈當為何如也?故凡依乎暴力以為革命之鎮壓者,無異惡沸而益薪,反對革命而適以長革命之果,依附暴力而適以受暴力之禍。即彼暴力之自身,亦將破毀於暴力之下而澌滅於不斷轉輪之中,無複自全之道矣。吾儕特患梁先生非能真反對革命耳!如曰能之,盍先自反對暴力始?非真願為國愛惜此特殊勢力耳!如曰願之,盍先自指導此特殊勢力使附於法律上之主權,不為非法之暴力始?

  嗚呼!國亂極矣,暴力之橫恣甚矣!平情論之,今日之象,固非一二學士大夫之心理所能獨致。然自時賢有誤認依于強力足以治國之思惟言動,而暴力之縱橫益得資以為護符,自由奔馳於偽國家主義之下而無複忌憚,此誠不得不謂為君子之過。而吾儕所由屢申責備賢者之義,以望其痛自懺悔者也。暴力自身不為覺悟,吾儕實末如之何,惟有聽其自蹈於絕境,收其邏輯上應得之果。苟依附強力以為政治活動之君子,而能知所自反,或者國事其猶有豸[18]乎?吾儕固馨香禱祝以求之矣!

  署名:守常

  《太平洋》第1卷第7號

  1917年10月15日

  【注釋】

  [1]美儒柏哲士 參見本書第一卷《論憲法公佈權當屬憲法會議》注⑤。

  [2]督軍團肇變 1916年7月6日,北洋政府下令把袁世凱在世時稱為「將軍」的各省軍事長官更名為督軍。後國務總理段祺瑞與總統黎元洪在對德絕交和宣戰問題上發生爭執。段為加強自己的力量,以開軍事會議之名,於1917年4月召集各省督軍到北京,指使他們對黎施加壓力。時稱這批跋扈的督軍為督軍團。5月23日,各省督軍到徐州開會。會後,奉天、山東、福建、河南、浙江、陝西、直隸等省督軍相繼宣佈獨立,安徽督軍張勳則用「十三省區聯合會」名義,電請黎元洪退職。6 月8日,張勳自徐州率兵至天津,並派兵赴京,要求解散國會。7月1日,張勳擁溥儀復辟,廢除民國年號,改7月1日為宣統九年五月十三日。李大釗所說「督軍團肇變」即指此。

  [3]市府國家 即city-state,今譯城邦,指一個獨立的、對其周圍地區享有主權並為其政治、經濟和文化中心的城市。該詞起源於19世紀後期的英國,專指古希臘、腓尼基、意大利的城市以及意大利中世紀的城市。城邦就其規模、獨佔性、獨立性及愛國(邦)精神等方面而言,都與部落制度或國家制度有很大不同,它最初的管理機構是全體成員大會和地方執政官管轄區會議。由於全體成員大會不可能處理具體的日常事務,便根據需要設立不同的委員會來處理具體的行政和立法事務,執政官的職位則通常由最初建立城邦的地主或富商擔任。

  [4]善良政治 此處指良好政治。下文的「治制」與此所說的政治相同,均相當於英文的「government」一詞。李大釗認為,政治一詞,古今含義不同,「古用斯語,含有強制或迫人為所弗願之義,今則不含區民為治者與服隸階級之旨矣。蓋治制之實質既更,語文之義,亦不能不從而有所變遷。自治一語,且與政治之古義恰相反對,此以知強力之於政治,今已全失其用,施用強力之必要,適足為政治頹壞之標識已爾。」

  [5]奏凱 《周禮·春官·大司樂》:「王師大獻,則令奏愷樂。」鄭玄注:「大獻,獻捷于祖;愷樂,獻功之樂。謂戰勝而奏慶功之樂。」後以「奏凱」泛指勝利。

  [6]奴制 即奴隸制。

  [7]諾威 今譯挪威。

  [8]瑞西 今譯瑞士。

  [9]所幾之程 幾,此處解為及,將及。所幾之程,即所達到的程度。

  [10]強力之於此時,與雲為力,甯當謂權 權,本指用來測定物體重量的秤或秤砣。《論語·堯曰①》:「謹權量、審法度、修廢官,四方之政行焉。」何晏集解:「權,稱也。」《禮記·月令》:「(仲春之月,)正權概。」鄭玄注:「稱錘曰權。」引申為權柄、權力。《谷梁傳》襄公三年:「故雞澤之會,諸侯始失正矣,大夫執國權。」太平天國洪秀全《斬邪留正詩》:「手握乾坤殺伐權,斬邪留正解民懸。」近代法律用語中,「權」指公民或政府機關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力和利益,故李大釗下文中有「權可以依法而使」之句。力,指強力、權勢。《詩·大雅·桑柔》:「民之回遹,職競用力。」鄭玄箋:「言民之行維邪者,主由為政者逐用強力相尚故也。」《孟子·公孫醜上③》:「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李大釗對上述兩詞的區別意在強調民主政治中政府依法行政,不恃強力,換言之,強力在民主政治中已全無所用。

  [11]盧騷 即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今譯盧梭,法國思想家,其代表作《社會契約論》在近代中國曾有多種譯本,對中國思想界發生過重要影響。日人中江兆民用漢文所譯《民約譯解》(即李大釗原注中所說的《民約論》)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國內印行的盧梭《民約論》的主要藍本。參見本書第一卷《民彝與政治》注124。

  [12]英儒蒲徠思 即James Bryce(1838—1922),今譯布賴斯,英國政治家、外交家、著名學者,自由党領袖之一。代表作有《歷史與法學研究》(Studies in History and Jurisprudence)(1901年出版)、《美聯邦》(The A-merican Common-wealth)(1888年)等,後者是研究美國憲法及其運作的名著。

  [13]美儒甄克士:Jeremiah Whipple Jenks(1856—1929),舊譯甄克士、精奇、精琪、精琦斯等,今譯詹克斯,美國政治經濟學家、政治學家。1904年,他作為美國聯邦國際匯兌委員會的專家,應中國清朝政府之聘,前來中國,就幣制改革等提出意見。民國初年再度被北京政府聘為財政顧問。1928年,他曾第二次來中國,考察政治。著有《美國公民視角中的政治學原理》(Columbia University Lectures:Principles of Politics from the viewpoint of the American Citizen)等書,李大釗在《暴力與政治》等文中引用的文字和《精琦氏憲法論》均出自該書第二章《政治動機》和第九章《憲法》。

  [14]美儒甄克士 此指Edward Jenks(1861—1939),英國學者,曾任牛津大學教授。所著A History of Politics出版於1900年。嚴複將此書譯作《社會通詮》,並於1904年出版,對清末民初的中國思想界產生過很大影響。此處之「美儒」,疑為「英儒」之誤。

  [15]唆威輦帝 英文sovereignty的音譯,今通譯「主權」。

  [16]理佛留顯 英文revolution的音譯,今通譯「革命」。

  [17]莫之與京 京:大,盛。《左傳》莊公二十二年:「八世之後,莫之與京。」孔穎達疏:「莫之與京,謂無與之比大。」李大釗此處指國家主權至高無上,沒有任何權威能與之抗衡,但如果走向極端,則會引起革命。

  [18]猶有豸 豸,解也。《左傳》宣公十七年:「使郤子逞其志,庶有豸乎?」猶有豸,意謂國事還可能解救。

  (1)Sovereignty.——作者注

  (2)參閱本志五期劍農君《嗚呼中華民國之國憲》。——作者注

  (3)Aristotle and Plato.——作者注

  (4)君主政治Monarchy,貴族政治Aristocracy,民主政治Polity,暴君政治Tyranny,寡頭政治Oligarchy,暴民政治Democracy。——作者注

  (5)參閱Macy and Gannowy:Comparative Free Government緒論The Nature of Free Government。——作者注

  (6)Democracy一語,在亞氏當時詮義已各不同。亞氏之所謂Polity者,Polybios氏即以Democracy當之。——作者注

  (7)Government.——作者注

  (8)Self-government.——作者注

  (9)參閱Sir George Cornewall Lewis:On the Use and Abuse of some Political Terms第十七釋Force篇。——作者注

  (10)見日人中江兆民譯《民約論》第三頁。——作者注

  (11)「It is better to Count heads than to break heads」.——作者注

  (12)見嚴譯《群己權界論》第四、第五頁。——作者注

  (13)Legal Sovereignty(De Jure)and Practical Sovereignty(De Facio).——作者注

  (14)依劍農君譯語,見本志第五期《嗚呼中華民國之國憲》。——作者注

  (15)Boss(專制之黨魁也)。——作者注

  (16)Czar(俄帝尊稱)。——作者注

  (17)Sultan(土帝尊稱)。——作者注

  (18)見Jenks:Principles of Politics第二十四、二十五頁。——作者注

  (19)見《大中華》雜誌第八期。——作者注

  (20)見中江譯《民約論》第八頁。——作者注

  (21)依劍農君譯說,見本志第五期《嗚呼中華民國之國憲》。——作者注

  (22)此與上舉之甄克士非為一人。——作者注

  (23)見嚴譯《社會通詮》第一八二頁。——作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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