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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案與立憲政治


  (一九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財政部當局陷於受賄之重嫌[1],輿論咸為國民道德政治節操痛甚,有慮及立憲之功用因之不彰,而對於政治前途頓增意外之悲觀者。余於斯事其所感觸,亦與論者相同,然轉而思之,則又覺于悲觀之中尚有足為樂觀之處,黑暗之內尚有趨於光明之跡,不惟不足以累及立憲政治,且足為益彰立憲功用之證也。

  吾人試一溯尋專制時代政治之暗幕,其招權納賄之事類此者,正複不知凡幾,而發覺者則殊寥寥,發覺而能如法以為懲究者,又幾絕無而僅有。彼袁世凱之銃誅王治馨[2],別有隱昧之原因,受賄之罪乃為表面之藉口,不足以證專制時代之懲罰嚴明也。使袁之誅王果單為受賄,則洪憲朝廷之忠臣其有過於王治馨者眾矣,不惟僇辱不及於其身,而膺厚賞獲殊勳者反今日一嘉禾,明日一文虎[3]也。今日之賄案若在專制時代,其不官官相護,以陰銷於暗昧隱秘之運動者幾希。今以議會之監督,報章之揭發,萬目睽睽,共聞共睹,魍魎魑魅,乃以難逃於輿論、國法之懲誅,政治當局亦不敢顯為袒右。則此案之發覺,直可謂為立憲功用之所賜也。

  複次,以此案之當局為海外留學生出身,社會對於受此重嫌之新人物,殊為嘆惜不置。餘固極端右新人物者,而于其作為罪惡之點,則不敢如論者之高視新人物至於此度。蓋一群之中其有舊新,乃性質之相異,知識之不同,至於道德之量存於新舊人物者,餘以為不甚相遠,即有進化日趨於善之傾向,亦斷無舊人物全惡新人物悉善之理。餘既不以其為新人物而高視其道德于平日,餘即不以新人物中之有一二罹罪惡者而全失望于今朝。此後用人之准,仍以新者為宜,使不幸而作惡,國法俱在,輿論莫容,乃善惡之判,非新舊之爭也。

  世嘗謂一國之政治、社會、風紀、道德,經由革命一次即墮落一次。余於斯說亦不謂然。蓋以革命屢興之國,必為群治腐敗之國,是其道德之墮落,不在革命勃發之日,而在專制積弊之時。革命之屢興正為罪惡積重之結果,而經一度之革命即以莊嚴之血滌蕩一次,其覆被罪惡之虛偽面具即剝去一層,其罪惡之事實亦即顯著一分。然則罪惡非革命之結果,革命乃罪惡之反響。直至罪惡之滌蕩剝至終層,黑暗之底蘊完全暴露於當世,劫盡之日,或即懺悔之期歟!

  未署名

  《甲寅》日刊

  1917年4月20日

  【注釋】

  [1]財政部當局陷於受賄之重嫌 指1917年4月中旬發生的財政部受賄案件。此前,保利銀公司申請集資承辦收買化煉製錢,被國會否決。財政部當局遂提議組織煉銅廠,並以助辦公益事業為名,要求集資商人報效25萬兩,以此作為煉銅廠報國務會議通過的條件。煉銅廠案在國務會議通過後,雙方因交現銀還是期票問題發生爭議,一時成為轟動社會的特大醜聞。4月18日,黎元洪發佈大總統令,宣佈罷免財政總長陳錦濤、次長殷汝騼,參事虞熙正、司長吳乃琛,並交法庭查辦(關於此案詳情,可參見4月16日、4月17日、4月18日、4月19日北京《晨鐘報》第2版之社論、大總統令及緊要新聞)。

  [2]王治馨(?—1915) 字琴齋,山東萊陽人,曾任京師內城巡警總廳廳丞,1913年10月任京兆尹,1914年7月署內務部次長、代理總長。1915年被袁世凱以受賄罪槍斃,但據當時新聞界觀察,王之被處死不僅因為其受賄罪,更重要的是已「混入國民黨」,與民初黨爭有某種關係(詳見黃遠庸《遠生遺著》卷四《王治馨》)。

  [3]今日一嘉禾,明日一文虎 嘉禾:袁世凱時代之勳章名,參見本書第一卷《大哀篇》注10。文虎:亦為勳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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