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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思想自由


  (一九一六年十二月十日)

  西諺有云:「不自由毋寧死」。夫人莫不惡死而貪生,今為自由故,不惜犧牲其生命以為代價而購求之,是必自由之價值與生命有同一之貴重,甚或遠在生命以上。人之于世,不自由而不生存可也,生存而不自由不能忍也。試觀人類生活史上之一切努力,罔不為求得自由而始然者。他且莫論,即以吾國歷次革命而言,先民之努力乃至斷頭流血而亦有所不辭者,亦曰為求自由而已矣。今茲議壇諸賢瘏口嘵音,窮思殫慮,努力以制定莊嚴神聖之憲典者,亦曰為求自由之確實保障而已矣。蓋自由為人類生存必需之要求,無自由則無生存之價值。憲法上之自由,為立憲國民生存必需之要求;無憲法上之自由,則無立憲國民生存之價值。吾人苟欲為幸福之立憲國民,當先求善良之憲法;苟欲求善良之憲法,當先求憲法之能保障充分之自由。

  自有英之《大憲章》[1]、法之《人權宣言》[2]為近世人類自由之保證書,各國憲法莫不宗為泰斗,如身體自由、財產自由、家宅自由、書信秘密自由、出版自由、教授自由、集會結社自由、信仰自由諸犖犖大端,皆以明文規定於其中。吾之《天壇草案》[3]亦頗能模其成規,獨于教授自由一項屏而不載,且於第十九條附加「國民教育以孔子之道為修身大本」一語。是語也,不啻將教授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信仰自由,隱然為一部分之取消,是必有大奸慝懷挾專制之野心者,秘持其權衡,而議壇諸公,未能燭照[4]其奸,誠為最可痛惜之事。蓋彼袁氏之虐,不過僇吾人之身體,掠吾人之財產,剝奪吾人家宅、通信、集會、結社之自由,其禍僅及於身體,僅及於個人,僅止于一時,茲乃並民族之生命、民族之思想而亦殺之,流毒所屆,將普遍於社會,流傳於百世。嗚呼,酷矣!

  吾國自秦以降,其為吾人自由之敵者,惟皇帝與聖人而已。清之季世,議定憲法,耳食之士,乃欲強憲法與皇帝發生關係,且欲襲日本特別國情之天皇萬世一系而用之。卒之,憲法未立,而清室以之傾矣。共和肇造,袁氏擅權,滅國會,除政黨,毀約法,誅黨人,毒焰薰天,不可向邇。國之君子,乃複趨承其意,慫恿袁氏,以其炙手可熱之權威,強憲法與皇帝發生關係。卒之,帝制未成,而袁氏以之斃矣。由是觀之,皇帝與憲法,蓋不能兩立者也。有皇帝之時代,斷不容憲法發生;有憲法之時代,斷不容皇帝存在。而執皇帝之旗幟以謀侵入憲法領域者,乃以完全失敗。彼輩猶不自悟,以為皇帝無靈,更乞援于聖人,務求于自由憲法之中,獲一偶像之位置而後已。抑知憲法者為國民之自由而設,非為皇帝、聖人之權威而設也;為生人之幸福而設,非為偶像之位置而設也。而在吾華,歷史最古,歷史上遺留之種種權威重壓累積于國民之思想者,其力絕厚。故外人謂中國、印度、希臘、羅馬諸邦之域中,非偶像之碑銘,即死人之墳墓。于此而欲暢舒國民之自由,不當僅持現存之量以求憲法之保障,並當舉其可能性之全量以求憲法保障其淵源也。其淵源維何?即思想自由是已。苟有匿身於偶像之下,以聖人之虛聲劫持吾人之思想自由者,吾人當知其禍視以皇帝之權威侵害吾人身體為尤烈,吾人對之與以其反抗之決心與實力,亦當視征伐皇帝之役為尤勇也。

  聖人之權威于中國最大者,厥為孔子。以孔子為吾國過去之一偉人而敬之,吾人亦不讓尊崇孔教之諸公[5]。即孔子之說,今日有其真價,吾人亦絕不敢蔑視。惟取孔子之說以助益其自我之修養,俾孔子為我之孔子可也。奉其自我以貢獻於孔子偶像之前,使其自我為孔子之我不可也。使孔子為青年之孔子可也,使青年盡為孔子之青年不可也。吾在日本,嘗見某評論家昌宗教無用之論,其言絕趣。彼謂孔子、釋迦、基督、穆罕默德,其於吾人,不過一種食品。孔子與牛肉,釋迦與雞肉,基督與蝦,乃至穆罕默德與蟹,其為吾人之資養品等也。吾人食牛肉、雞肉,在使之變為我之肉也;食蝦蟹等物,在使之變為我之物也。吾人食孔子、釋迦、基督、穆罕默德,亦欲使其精神性靈,代為我之精神性靈而已。但人類為雜食動物,吾人為求肉之發育,不能不兼食牛、雞、蝦、蟹,正猶為求靈之發育,不能不兼收孔、釋、耶、回之說云云。斯言雖近謔,亦頗含有至理。以今世國民靈的消化力(即思想力)之強,絕非孔、釋、耶、回中之一家所能滿充其欲望者。今乃欲以保障自由之憲法,為孔子護持其權威,無論國民思想力要求之強烈,斷非憲法之力所能遏止。即令果如其意,而以觀其效績,亦惟使其國民自我之權威,日益削弱,國民思想力之活潑日益減少,率至為世界進化之潮流所遺棄,歸於自然之淘汰而已矣。即其忠於孔子之心,吾人多少亦表感佩之意,然此終非所以忠於孔子之道也。歐洲中世耶教之黑暗,苟非路德一輩先覺之士,熱狂絕叫,以樹反抗之幟者,則耶教之亡也久矣。諸公不此之務,而惟日挈其偶像以錮青年之神智,閼國民之思潮,孔子固有之精華,將無由以發揮光大之,而清新活潑之新思想,亦末由浚啟其淵源。以此尊孔,尼山[6]之靈,不其餒乎?若必謂「天賦我以膝,不拜跪何用?」即天賦我以思能,不崇信孔子何用?則是國家將亡,必有妖孽,斯真墳墓中之奇音怪響,何有一辯之值。若社會而猶附和其說,則莽莽神州無複生人之足與語者矣,不其痛歟!

  吾今持論,稍嫌過激。蓋嘗秘窺吾國思想界之銷沉,非大聲疾呼以揚布自我解放之說,不足以挽積重難返之勢。而在歐洲,自我之解放,乃在脫耶教之桎梏;其在吾國,自我之解放,乃在破孔子之束制,故言之不覺其沈痛也。故吾人對於今茲制定之憲法,其他皆有商榷之餘地,獨于思想自由之保障,則為絕對的主張。而思想自由之主要條目,則有三種:一出版自由,一信仰自由,一教授自由是也。請分論之:

  世界出版最不自由之國,首推中國及俄羅斯、西班牙、土爾其。中國文字之劫,烈于秦火[7]。近古以還,李卓吾、金聖歎之徒,亦皆以文字罹殺身之禍。前清乾、嘉文字之獄[8],冤抑罔申,慘無人理,秦火而後,亦浩劫也。蓋嘗考之,出版自由之要求,即在歐洲,亦非甚早。而歐洲古代對於出版之禁制,亦嘗層見迭出。蘇格拉的[9]曾以否認國家之神而為梅利達士[10]、亞尼達士[11]及雷昆[12]等所控訴矣。科巴爾尼加士[13]與加里雷阿[14]之書,為當時官吏所焚矣。即至法國革命之際,所有文書,尚歸國家管理,書籍出版,亦為國家所指定圖書館之特權,且複嚴加檢閱,科著者以苛刑。故法國有名之著作,多在外國出版,如孟德斯鳩之《法意》[15],則出版于傑聶窪[16],福祿特爾[17]、盧騷[18]之名著,亦多在倫敦、傑聶窪、亞母士達母[19]刊行。千七百七十五年,《天理哲論》[20]一書,依巴黎巴力門法院[21]之命令破毀之,著者且受對於天神人類犯叛逆罪之宣告矣。千七百八十一年,雷那爾[22]因所著《印度史》一書,而受瀆神罪之宣告焉。此外之例,正複不遑枚舉。迨至革命之風雲卒起,巴黎市中,攻擊時政之小冊,傳佈街巷,飛如蝴蝶,非複禁令之所能遏制矣,卒于《人權宣言》中確認出版自由,而美國渥金尼亞州[23]、邊西爾渥尼亞州[24]之《權利典章》亦明認之。厥後各國憲法,莫不資為模範。惟德意志諸邦對於出版之禁令,較英、法、美、比諸國為遲,蓋不過近五十年來事也。各國關於出版,初行檢閱之制,然檢閱由於官吏一人之偏見,每多失當,最足為文化之蠹[25]。各國憲法,遂一面以自由出版為原則,一面複以嚴禁檢閱制度揭於其中,以補此缺點,如比國憲法第十八條、普國憲法第二十七條、奧國憲法第一部第十三條、美國修正憲法第一條是也。吾國《天壇草案》第十條有「中華民國人民有言論著作及刊行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之條文。但此所謂法律,是否包有檢閱制度,語意頗涉泛漠。吾以為關於出版,絕不可施行檢閱制度,除犯誹毀罪及洩漏秘密罪,律有明條外,概不受法律之限制,仿各國以嚴禁檢閱制度揭于憲法明文中為宜也。蓋是非以辯析而愈明。果其是也,固當使人得是以明非;即其非也,亦當使人得非以察是。此與文化進步最有關係者也。

  次於信仰自由,亦決不許稍加限制。蓋信仰一種宗教,乃在求一安心立命之所,出於人類精神上之自然的要求,非可以人為之力施以干涉也。古來以政治之權力,強迫人民專信一宗,或對於異派加以壓制者,其政策罔有不失敗者。故至今日,世皆認信仰為個人之自由,而不復作干涉之迷夢矣。政教相混,原為人類進化必經之一階級,世界各國莫不循此軌轍,而今尚有存此遺習者也。彼法、西、英諸國,關於教會與教育分離問題,紛議尚熾,其明證焉。蓋政教相混,每釀絕大之紛爭,歐洲一部歷史,皆其紛爭之紀錄也。東洋自古無宗教之紛爭,此最足幸者。而吾中國,儒、釋、道、回、耶,雜然並傳,含容甚廣,是信仰自由之原理,已為吾先民所默契。今乃欲反其道,而憑空建立國教,斯誠背乎國情而為致爭之由也。現時歐洲之維持國教制度者,雖不止于俄、英、希臘二三國,然皆有漸趨政教分離之傾向,乃為昭著之事實。觀英國於數年前以下院百有餘名之多數,可決廢止英蘭教會一名監督教會Episcopal Church[26]之國教,可以知矣。議事之日,其教育卿巴雷氏曰:「予個人甚望教會脫離國家之桎梏,複歸於精神的權威之地位。然政府以目前有數多緊急問題之故,無任本案執行之意也。」邦拿曼內閣[27]雖無以政教問題與上院抗爭之意,而以輿論大勢之所趨,雖上院亦弗能終抗。蓋英蘭教會屬￿耶蘇新教之一派,三百年前,承亨利八世[28]之意,與羅馬法王[29]分離,以國王為教會之首長,費用之一部,由國帑支給之,僧正之任用,以王權行之,全出於政教一致之形式,以至於今日。而英蘭教會之獨立,止于以國王代法王而已。不惟未能舉宗教改新之實,弊且益甚焉。於是非國教團體相繼發生,彼Congregationalist[30]、Methodist[31]之起,特為此耳。政府極力鎮壓非國教團體,制限其徒侶之俗權,雖能制止于一時,而以現在國民之一半,屬￿非國教,而使為他之一半均擔國費,不平之聲,遂而日高,遲早不可知,教會必將有特立於政權以外之一日也。吾之舉此,此[以]證國教制度,決不能存於今日進步之社會。舊行之制且將趨於政教分離之一途,而乃背自己之國情以行所謂國教者,斯真冥頑之尤者也。抑信仰自由雲者,並任何宗教亦不皈依[32]之自由亦括有之,稍涉迫脅,亦即非所以保障思想自由之道也。

  複次教授自由亦當規定於憲法,而《天壇草案》付之闕如,反加以矛盾之條文(如國民教育以孔子之道為修身大本是),此與思想自由亦有莫大之關係也。蓋今日吾國專制之政體雖經推翻,而專制之思想尚複彌漫于社會,苟憲法無明文為之保障,則其他之學說思想,恐不能各如其量以傳播於教壇學圃也。抑此非吾人之創議,千八百十五年七月四日摩尼茲爾新志之以巴黎降於同盟軍[33]揭告有眾也。翌日法國議會即行開會,直取加拉提出之《權利宣言》,為爽快之討論。此宣言之第九條,即為「凡科學技藝及旨趣感想之要領,均得于大學教授之。」厥後各國憲法,亦有仿行之者。以吾國學藝思想之貧乏,非於憲法加入此項不可。其條文當為「各種之科學技藝,各家之性理思想,均得于國立、私立學塾教授之。」俾諸子百家之說,醫藥蔔筮之術,均有教授之自由,以助進國家之文化,所關蓋甚巨也,惟議壇圖之。

  署名:李大釗

  《憲法公言》第7期

  1916年12月10日

  【注釋】

  [1]《大憲章》 參見《民彝與政治》注127。

  [2]《人權宣言》 全名為《人權和公民權宣言》(De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du Citoyen)。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綱領性文件。1789年7月9日,根據穆尼埃的建議,制憲議會著手起草和討論《人權宣言》。8月26日通過,後作為《1791年憲法》序文。宣言以美國《獨立宣言》為垘本,從18世紀啟蒙學說和自然權論出發,宣佈: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是天賦不可剝奪的人權;言論、信仰、著述和出版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3]《天壇草案》 即《天壇憲法草案》。1913年袁世凱取得正式大總統職位以前,國會主張先制定憲法,而袁世凱則主張先選舉正式大總統。發生爭執後,國會於6月底議決先制定憲法,並按《國會組織法》第20條的規定,組成憲法起草委員會,選定天壇祈年殿為會所,其所制定的憲法稱為《天壇憲法草案》。主要內容為:政權的組織形式採用內閣制,以限制總統權力。10月10日袁世凱登上正式大總統寶座後,於11月4日下令解散國民黨,取消國民黨議員資格,並追繳議員證書430多件,超過國會總數之半。11月10日,憲法起草委員會因不足法定人數,乃自行解散,《天壇憲法草案》也隨之而廢。

  [4]燭照 亦作「燭炤」。明察、洞悉之意。明胡應麟《少室山房筆叢·丹鉛新錄四·銑鋧》:「必多讀史傳,則此等事自能燭照源流,洞見真妄。」

  [5]尊崇孔教之諸公 主要指以康有為及其弟子為核心的孔教會諸人。1912年10月7日,陳煥章、沈曾植、梁鼎芬、麥孟華等在上海發起成立「孔教會」,以「昌明孔教、救濟社會」為宗旨,推陳煥章為主任幹事。該會有總會和分支會之設。總會初設上海。1913年9月在曲阜召開第一次全國孔教大會,舉行大規模祀孔典禮。會後決定遷總會於北京。11月推康有為任總會長,張勳任名譽會長。該會發行《孔教會雜誌》作為機關刊物,其分支會遍及國內各縣、市、鄉及外洋要埠。

  [6]尼山 指孔子。相傳孔子父叔梁紇、母顏氏在山東曲阜縣東南的尼丘禱告後而生孔子。故孔子名丘,字仲尼。也稱尼山。曾國藩《聖哲畫像記》:「而宋之賢者,以為可躋之尼山之次。」

  [7]秦火 指秦始皇之「焚書坑儒」。

  [8]乾、嘉文字之獄 文字獄是指中國舊時統治者為鎮壓臣下和文人的反抗,從其奏章、書劄、著作中摘取片言隻語,羅織罪名而製造的冤獄。清康熙、雍正、乾隆三帝在位期間,僅見於史籍的文字獄即達七八十起。著名的如莊廷鑨《明史》案、戴名世《南山集》案、曾靜案等,處理此類案件時,不僅當事者及親友被殺,且株連無辜以至開棺戮屍等,亦屢見不鮮。文字獄在嘉慶朝,見於史籍者少。

  [9]蘇格拉的 Socrates(前469—前399),通譯蘇格拉底,古希臘哲學家。前399年,被以安尼圖斯為首的民主派控告,罪名有二:一是不信官方宗教,企圖另立新神;二是「腐蝕」青年。經過法庭辯論,終被判處死刑。

  [10]梅利達士 Meletus,又譯美勒托,控告蘇格拉底的直接起訴者。是當時瑞典一個年輕而不著名的悲劇詩人。

  [11]亞尼達士 Anytus(公元前五世紀——前4世紀),又譯安尼圖斯,雅典政治家。控告蘇格拉底的實際主使人。曾做過硝皮匠,後從事政治活動,反對30僭主,並成為雅典民主共和國的兩位領導人之一。執政後因自負遭蘇格拉底譏諷,控告蘇格拉底時任檢察官。

  [12]雷昆 Lycon,又譯呂孔,控告蘇格拉底的第三位起訴者。是當時雅典一位無名的修辭學家,在控告蘇格拉底的三人中,也只是個陪襯角色。

  [13]科巴爾尼加士 Mikolaj koper'nik(1473—1543),今譯哥白尼,波蘭天文學家。生於托倫(Torun)城一富商家庭。早年曾至意大利求學。後在弗倫堡任教士,曾在教堂箭樓上置一小天文臺,堅持觀測天體三十餘年。約于1526年撰成《天體運行論》一書,推翻了托勒密的「地球中心說」,提出了「太陽中心說」(即日心說或地動說)。因此否定了在西方占統治地位達一千多年的地心說,《天體運行論》直至哥白尼去世以後才得以出版。

  [14]加里雷阿 Galileo Galilei(1564—1642),今譯伽裡略,意大利物理學家和天文學家,近代實驗科學的奠基人之一。出身于比薩一沒落貴族家庭。早年入比薩大學研習醫學和數學,後留校任教。因相信並進一步論證了哥白尼提出的太陽中心說,於1633年被羅馬異端裁判所判處監禁,直至壽終。主要著作有《星空使者》、《關於托勒密和哥白尼的兩大世界體系的對話》等。

  [15]《法意》 《論法的精神》(Del′ Espirit des Lois)一書的舊譯。18世紀上半葉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的一部最重要的政治學著作。在這部著作中,作者全面闡述了他的哲學、法律、經濟和歷史觀點,提出了著名的三權分立學說,批判了封建制度和天主教會,為即將到來的法國資產階級革命提供了重要的理論武器。該書1748年出版於日內瓦。出版後廣為流傳。20世紀初年,最早的文言文中譯本問世,名為《萬法精理》,由日本的何禮之和中國的張相文、程炳熙三人合譯。1913年,商務印書館出版嚴複的譯本,書名譯為《法意》。60年代,商務印書館又出版了張雁深的現代漢語譯本,書名為《論法的精神》。

  [16]傑聶窪 即日內瓦(Geneva),國際名城。在瑞士西南部日內瓦湖畔。

  [17]福祿特爾 即伏爾泰。參見《民彝與政治》注126。

  [18]盧騷 參見《民彝與政治》注124。

  [19]亞母士達母 即阿姆斯特丹(Amsterdam),荷蘭首都。

  [20]《天理哲論》 疑指De la Philosophie de la nature,ouTraité de morale pour l『espècehumainetiré de la philosophie et fondésur la nature,今譯為《自然哲學論,或源於哲學和以自然為基礎的人類道德論》(簡稱為《自然哲學論》)。

  該書作者為Jean-Baptiste-Claude Delisle de Sales(又名Jean-Baptiste Isoard de Lisle,1739?—1816),今譯為讓—巴蒂斯特—克洛德·德利勒·德薩勒,簡稱為J.-B.-C.德利勒·德薩勒。是法國18世紀末19世紀歷史學家、自然哲學家和戲劇學者。早年入天主教南特奧拉托利修會,後到巴黎發展。1770年,出版3卷本《自然哲學論》,博得大名,也因此而觸犯教會,被捕入獄關在巴黎薩特萊堡。在獄中等待判決期間,伏爾泰等發起簽名保釋他出獄,最終被法院判處終身流放。1794年,因他的作品冒犯了國民公會,再次入獄,被關進聖佩拉吉監獄,到熱月政變後才出獄。1795年,法國建立「全國科學和藝術學院」(Institut national des sciences et des arts),他被提名為道德和政治科學部會員。但兩年後發生果月政變,因他為督政府中的同事辯護被逐出。

  J.-B.-C.德利勒·德薩勒最重要的作品是《自然哲學論》。此書用自然科學(尤其天文學)知識批判天主教會,質疑《聖經》上帝創造世界、地球只有6000年的說法。認為地球有14萬年,單從形成到冷卻就達40062年。如此大膽的觀點,且正值法國啟蒙運動風起雲湧之時,引起教會注意,結果書被禁,人被囚。

  J.-B.-C.德利勒·德薩勒也視該書為自己主要著作。在1770年出版第一版後30多年間,不斷擴充此書,在有生之年至少出了7版,最終增加為10卷。他是一個多產學者,其他著作如《悲劇論》(Essai sur la

  tragédie,1772)、《幸福哲學論》(Dela Philosophie du bonheur,1796)、《東方史》(Le Vieux de la montagne,histoire orientale,traduite de l'arabe,1799)等,也有相當影響。

  [21]巴力門法院 巴力門是法文Parlement的音譯。13至18世紀法國的高等法院。法王路易九世在位期間(1226—1270),設立巴黎巴力門。後在併入王室領地的各省裡,又設立省巴力門,成為省的高等法院。巴黎巴力門負責登錄國王發佈的赦令(未經登錄不具有法律效力),並有權對赦令的內容提出異議;同時它還是國家的高等上訴法院。16至17世紀初,巴力門促進了法國專制王權的鞏固。1790年法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被撤銷。後巴力門也作國會、議會解。

  [22]雷那爾 原名Guillaume-Thomas-Francois de Raynal,通常又省作Abbe Raynal(1713—1796),法國思想家,早年在羅德茲耶穌會學院接受神學教育,後加入耶穌會,並曾在耶穌會在當地所辦學校任教。1747年前往巴黎,並一度擔任巴黎聖蘇爾帕斯教堂主教,後因允許在墓地中埋葬新教徒而被免職。主要著作有《尼德蘭史》(1747年)、《英國議會史》(1748年)。李大釗文中所提到的《印度史》,系雷那爾與狄德羅合著,全名為《歐洲人在兩印度殖民、商貿的政治與哲學史》),法文初版出版於1770年,6卷本,後經不斷修改,1773—74年前後出版7卷本,1880年出版10卷本。此書出版不久即被翻譯成英語等歐洲主要語言文字,英文版有2卷本、4卷本、6卷本等多種版本流傳,其中以J.O.Justamond翻譯的6卷流傳最廣,被認為是權威的英譯本。雷那爾在該書中對歐洲包括傳教士在內的殖民主義者在印度和北美等殖民地所犯下的種種罪行進行了揭露,並從哲理層面深入分析,認為幾乎所有殖民地都是建立在錯誤的原則之上的。由於雷氏書中大量揭露歐洲國家及基督教傳教士在殖民地所犯下的罪行,引起法國官方和教會組織的惱怒。1781年,法國國會下令當眾燒毀雷氏此書,沒收雷氏財產,並逮捕雷氏;教會也宣告雷氏犯有「瀆神之罪」。雷那爾在其行動前得知消息,逃往普魯士,才得以倖免囹圄之災。1791年返回法國,1795年當選為法蘭西學院首任院士。

  [23]渥金尼亞州 即弗吉尼亞州(Virginia),位於美國東部。

  [24]邊西爾渥尼亞州 即賓夕法尼亞州(Pennsylvania),位於美國東部。

  [25]文化之蠹 蠹,音dù,原意為蛀蟲,後比喻禍國害民的人或事。趙翼《廿二史劄記》卷二二:「故雖以唐明宗之留心吏治,征貪獎廉,吏有犯贓、輒置之死,曰:『貪吏者,民之蠹也』。……然出身軍伍,本不知撫循,風氣已成,淪胥莫挽。」此處之意為文化事業的禍害,或禍害文化事業的蠹蟲。

  [26]監督教會Episcopal Church 通譯聖公會,為英國國教會,基督教新教主要宗派之一。1534年,英國亨利八世促使國會通過《至尊法案》,宣佈英國教會奉英王為最高首領,不再從屬￿羅馬教皇;同時保留天主教的主教制、重要教義和儀式。後又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改革後的英國教會稱英國國教會,又叫聖公會。除英國外,還傳播到愛爾蘭、蘇格蘭、英國自治領和殖民地。各國聖公會以英國坎特伯雷大主教為名義教宗。

  [27]邦拿曼內閣 指英國1905年—1908年間由首相亨利·坎貝爾—班納曼伯爵為首的內閣。邦拿曼即坎貝爾—班納曼(Sir Henry Campbe IL—Bannerman,1836—1908),1868年起為下院議員,歷任陸軍部財務大臣、海軍部政務次官兼財務大臣、愛爾蘭事務首席大臣和陸軍大臣。1899年當選為自由党領袖,組成議會的反對派。1899—1902年反對保守黨發動的南非布爾戰爭,1905年在大選中擊敗保守黨,出任內閣首相。在位期間,頒佈行業爭端法,予工會以罷工自由;又准許南非德蘭斯瓦和奧蘭治成為自由邦。1908年4月,因健康原因退職。

  [28]亨利八世 Henry Ⅷ(1491—1547),英國都鐸王朝國王(1509—1547)。在位期間,為加強專制王權,擴大國庫財源,以教皇不准其與王后西班牙公主喀德林離婚為理由,於1534年促使國會通過《至尊法案》,同羅馬教皇決裂,自上而下實行宗教改革,建立英國國教。1536年和1539年接連下令封閉修道院,沒收其地產,然後將其中大部分賞賜寵臣或廉價售予租地農場主和商人。這些還俗土地都改用資本主義方式經營,加速了英國資本主義的形成和發展。

  [29]羅馬法王 天主教對教皇或宗教之至尊者之稱呼。今稱教皇。

  [30]Congregationalist 英文,意為「公理會教友(徒)」。公理會為基督新教主要教派之一——公理宗的教會。16世紀後期產生於英國,由羅伯特·勃朗(Robert Browne,約1550—1633)等人創立,故亦稱「勃朗派」。該教反對設立統管各個教堂的上級行政總機構,亦不贊成國家對教會的控制,主張各個教堂獨立自主,由教徒公眾管理,故稱為「公理會」。主要分佈于英、美等國。19世紀初傳入中國。

  [31]Methodist 英文,意為「衛理公會教徒」。衛理公會為基督新教主要派別之一——衛斯理宗內部之一派。衛斯理宗由英國約翰·衛斯理(John Wesley,1703—1791)及其弟查理·衛斯理(Charles Wesley,1707—1788)于18世紀創立。原為英國國教聖公會內的一派,後逐漸成為獨立的宗派。該派主張遵守正道,強調聖潔,戒煙酒、暴力,並倡導社會改良,著重在下層群眾中進行傳教活動。創立不久即傳至北美的英國殖民地。鴉片戰爭後傳入中國。

  [32]皈依 佛教名詞。原指佛教的入教儀式,表示對佛、法(教義)、僧三者歸順依附,故也稱三皈依。後多指虔誠信奉佛教或參加其他宗教組織。孫中山《中國問題的真解決》:「當時的大學士徐光啟,其本人皈依了天主教。」

  [33]同盟軍 即反法同盟軍。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和拿破崙執政時期,英國和歐洲主要封建國家結成的武裝干涉法國的反法同盟。從1793年到1815年,前後共組織七次。此處指第七次。1815年3月,拿破崙從流放地厄爾巴島回到巴黎複位,英、俄、普、奧等組成第七次反法同盟軍。6月18日在滑鐵盧戰役中擊敗拿破崙。拿破崙再次退位,流放大西洋聖赫勒拿島。波旁王朝第二次復辟。至此,長達22年之久的反法同盟戰爭始告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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