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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制與憲法


  (一九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一、省制之淵源

  省之名起于漢,班固前《漢書·昭帝紀》,帝姊「長公主,共養省中[1]。」省字之見於載籍者,斯為最古。玩其文義,有尊崇之意[2]。又《孔光傳》:「或問『溫室省中樹』。光不對,蓋以禁省中事當慎密也。」逮于有唐,中書、門下、尚書號稱三省。中書省主詔誥,門下省主封駁,尚書省主分職,為三權並立之象。寢又以尚書、黃門、中書、秘書、殿中、內侍區為六省(見《新(唐)書·百官制》),是省為官制名稱之始。今日本稱各部曰省(如陸軍省、大藏省等),蓋取于唐制之義也。省之官制,唐、宋相沿,著為章典。蒙元入主中華,于京師建中書省,更於京外各地立行中書省,計十有一,直轄於中書省:

  嶺北行中書省(今內外蒙古);
  遼陽行中書省(今滿洲、朝鮮);
  河南行中書省(今河南及湖北一部、安徽北半、江蘇北半);
  陝西行中書省(今陝西及甘肅一部);
  四川行中書省(今四川大部);
  甘肅行中書省(今甘肅大部);
  雲南行中書省(今雲南大部);
  江浙行中書省(今安徽南半、江蘇南半、浙江及福建);
  江西行中書省(今江西、廣東);
  湖廣行中書省(今湖南、湖北一部,廣西一部,四川一部);
  征東行中書省(為征日本,割遼陽行中書省轄地,特置此省)。

  明初尚沿元制,分建行中書省,而又變通增益之。今之直隸,因元世嘗直隸京師中書省,故有斯名。明初則於此建北平行中書省焉。山東當元之世,亦嘗直隸京師中書省,明初則分建山東行中書省焉。他若元合而明分者有之,元江、浙共一行中書省,明初則江南、浙江各建行中書省是也。元無而明有者亦有之,元以福建屬江浙行中書省,以廣東屬江西行中書省,明初則福建、廣東各於其地建行中書省是也。明至洪武九年,內革中書省,庶政悉歸六部,外革各處行中書省,而別置十三布政使司,仍存行省之名。滿清沿之,置二十二行省,設督撫焉(按總督巡撫之名,始於有明,其時既設布政使,複由中央時派重臣,巡視地方兵事及政務,而錫以斯名。初為臨時派遣之官吏,漸變而為常設官吏焉)。由官制沿革上察省制之淵源,如斯而已。

  二、中國歷史上地方分權之趨勢

  據上所述,是省制肇起原為內官,而擴張以及於外官。行省之制原為臨時派遣之職,而遞嬗以固著於地方。迄於今日,省之地位幾無大異于聯邦國之一邦,合眾國之一州。以何因緣而成此種趨勢?此其故當遠稽中國列朝內外關係之歷史的大勢,而窮究之也。中華建國最古,劃疆分野始自何代,此種考證非本篇所許,然國家之成概為大小強弱互相兼併之結果,此理之可放諸四海而准者,曾是吾國亦奚能外?迨其併吞日多,而黃河流域、長江流域之間,遂有所謂封建者,犬牙交錯,而壤地相接焉。詮封之義雖多別解,而劃疆之事為足當之。堯時恒、衡、華、岱峙于殊方,是為四岳,君主定時巡狩,使同盟諸侯朝覲會同,而為大祭。其時諸侯各持其領地之土,致之神前,君主複將此土授之諸侯,定其領地之封域,而以神為證,此即封建之始。封者封土之謂,建者建國之謂也。《舜典》:「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3]云云,所以謀國家之統一也。當世黎民直接受是等諸侯之統治,而其時之騷亂,非起於人民,而恒起于夏、殷、周等之強大諸侯焉。周初以諸侯稱者八百,及其衰也,王網[綱]解紐,諸侯自相摟伐,春秋之世存者十二而已。比至戰國時代更為六國,六國破滅,秦遂包舉八荒,夷封建為郡縣,實行極端的中央集權,行不再世,而天下豪傑興于隴畝,並起而亡秦族矣!漢初懲秦之弊[4],廣建宗藩,而高帝之世反者九起。於是文帝[5]采賈生之議[6],景帝用晁錯[7]之謀,析封眾建,以弱其勢,而兼行郡縣,有百餘郡,郡置太守,太守之上設十三部刺史,以六條規令[8]監督各郡太守,前漢末年改刺史為秩二千石之州牧。唐世各州刺史與漢之各郡太守相同,而其數特增,開元盛時稱三百餘,其上仍有監督官,分天下為十道[9],分置採訪使、觀察使,仍為朝廷欽差之職。後以兵亂置節度使駐鎮地方,遂為常設之官。宋世於州縣守令加以「權知」字樣,地方官吏均非固定之職,而大體猶分二十三路[10],俾州縣隸屬之。元設十一行省,為今日省之濫觴,已如前述。有明沿之,易為十三布政使司。明制中央地方皆為三權分立,地方官中若布政使掌司財政,按察使掌理司法,都指揮使掌治軍務。後將三權握於督撫一人之手,而位超於布按二使之上焉。初督撫之職本為巡按禦史,類漢之刺史,以軍務倥傯賚以臨時兵權及征籌餉諝之權,仍為中央臨時派遣之官吏,至於有清,遂與布按二使同為固定之地方官矣。綜觀歷代內外輕重之關係,外重內輕之傾向多,內重外輕之傾向少。而察地方官制之趨勢又得四事焉:(一)自秦廢封建為郡縣後,中央與地方總有聯絡之樞介於其間;(二)縱其初無是等機關,而中央臨時派遣之非地方官往往據其位置,漸變為固著地方之職,若為自然之趨勢者;(三)七十、八十,乃至一百、二百、三百、四百州縣之上,必置十或二十左右之監督官;(四)分理政務之職,漸趨於綜合專一之方,遞演遞嬗,省之位置,遂成今形。晚清督撫之權,且逾于聯邦之首長。庚子之變,元首蒙塵,而地方不至瓦解者[11],職是之故。光、宣之交[12],各省權力愈見膨脹,中央發號施令非得各省承諾則不能推行有效,甚至兵權、財權、造幣權悉操之於各省,辛亥之役,遂藉之以奏傾清之功。今茲護國軍興,亦憑之以倡討袁之義。此則史跡昭然,談省制者所不容忽視者也。

  三、集權論與分權論對抗之由來

  古無集權分權之語也。有之,則內重外輕雲者,足當集權之義;外重內輕雲者,足當分權之義焉。於是右集權者[13],則謳歌郡縣;右分權者,則想望封建。求之往籍,封建與郡縣之論戰,蓋至今而猶未有以決也。太史公作《漢興以來諸侯(王)年表序》,盛稱漢制郡國交錯,犬牙相臨,為「強本幹,弱枝葉之勢」。班孟堅[14]作史別有深慨,其贊許封建之意則嘗溢於言表。《諸侯王年表序》云:「《詩》載其制曰:『介人惟藩,大師惟垣。大邦惟屏,大宗惟翰。懷德惟甯,宗子惟城。毋俾城壞,毋獨斯畏[15]。』所以親親賢賢,褒表功德,(關諸盛衰),深根固本,為不可拔者也。故盛則周、召相其治[16],致刑錯[17];衰則五霸扶其弱,與共守。」班氏生當西漢,值中衰之運,國統三絕,權奸竊位,以成篡奪之局,蓋嘗心焉痛之,溯本推原斷為內重外輕之失。陸士衡[18]作《五等論》,亦云:「帝業至重,天下至曠。曠不可以偏治,重不可以獨任;任重必於借力,制曠終乎因人。故設官分職,所以輕其任也;並建伍長,所以弘其制也。於是乎立其封疆之典,財[裁]其親疏之宜,使萬國相維,以成磐石之固;宗庶雜居,而定維城之業。」又云:「或以『諸侯世位不必常全,昏主暴君有時比跡,故五等所以多亂。今之牧守,皆以官方庸能[19],雖或失之,其得固多,故郡縣易以為治。』夫德之休明,黜陟日用,長率連屬,鹹述其職,而淫昏之君無所容過,何在其不治哉!故先代有以之興矣。苟或衰陵,百度自悖,鬻官之吏以貨准財,則貪殘之萌皆如群後也,安在其不亂哉!故後王[20]有以之廢矣。且要而言之,五等之君,為己思治;郡縣之長,為利[吏]圖物。」此其立說似重分權,蓋右封建而少郡縣者也。

  曹元首[21]關心宗社,作《六代論》,以悟曹爽[22]。六代者,夏、殷、周、秦、漢、魏也。文中比論六代典制,一歸於建植宗蕃,強枝葉以衛本根,為經國之至計。雖其論旨專注於一姓子孫帝王萬世之業,而其間頗有吻合政理之精微者。如云:「昔夏、殷、周之曆世數十,而秦二世而亡。何則?三代之君,與天下共其民,故天下同其憂。秦王獨制其民,故傾危而莫救。夫與人共其樂者,人必憂其憂;與人同其安者,人必拯其危。先王知獨治之不能久也,故與人共治之;知獨守之不能固也,故與人共守之。兼親疏而兩用,參同異而並進。是以輕重足以相鎮,親疏足以相衛,兼併路塞,逆節不生。」又曰:「泉竭則流涸,根朽則葉枯;枝繁者蔭根,條落者本孤。故語雲『百足之蟲,至死不僵』,扶之者眾也。此言雖小,可以喻大。」[23]征史跡而尋繹其理,頗合政力調和之原則,雖今之論治者造語精透,奚外斯矣。

  柳子厚[24]之論封建也,則舉衰周之世,諸侯強盛,尾大不掉,率以殄于後封之秦,謂皆外重之禍。其稱許郡縣處,則謂秦之亡亡於人怨,非制之不善,故有叛人無叛吏。漢代封建之初,郡國居半,則有叛國無叛郡。唐興,置州邑,立守宰,雖有桀猾時起,而亦有叛將無叛州。至謂公天下之端自秦始,則由封建之繼世而理,不如郡縣之易得循良而言也。愚謂秦廢封建立郡縣,誠為中國政治上一大變革。但人民土地雖免于為諸侯之私有,而其隸於一姓不過如私法[25]上所有權之移轉,其於人民未獲公權[26]之自由一而已矣。徒遺私土[27]、子人之患,複失適俗易化之宜,以此言公,殊所未喻。然柳氏獨能發見國家進化之跡,固自不失其政治史上之價值,而內重之策亦不失為一種主張也。

  河汾王通[28]為劉秩[29]《政典》作後序,疏論唐太宗有行封建之意,而格于蕭瑀、魏征之徒,顏師古郡國雜居之議且不能行,後之儒者頗恨當時諸臣,不能明英主之美意,使生民複見三代之制,殊不以為然,彼謂:「必能備究古今之事情,然後可以斷其議論之是非,法制之得失。蓋封建一事,漢以來未嘗廢,然行之輒利少而害多。其故有二:一則不能存三代之公心,二則不能存三代之良法。公心者何?其文、武、成、康之眾建諸侯也,有德有功者則畀之,初未嘗私其宗親,雖曰兄弟、甥舅之邦,然所封皆極一時之選。若其果賢,則微子尹東夏[30]、蔡仲君蔡邦[31],雖仇讎不廢也;若其不賢,則管、蔡為僇[32],五[王]叔為[無]官,雖同氣不恕也。至漢則且私且忌,故始則剿滅前代所建國而盡以畀其功臣,繼則剿滅異姓王而盡以畀其同宗,又繼則剿滅疏屬劉氏王而盡以畀其近親。而其所建置若濞、若長之徒[33],初無功德足以君國子民,特以其近親而王之,故不旋踵而犯上作亂,墟其國而隕其身矣。蓋有先王之公心,則其弊不至於此。良法者何?昔先王之建邦也,上有方伯[34]、連率[35],下有公、侯、伯、子、男,小大相維,尊卑相制。如公侯受封之地雖多,而制祿不過十倍其卿,城國不過半天子之軍,名山大澤不以封,必賜弓矢然後征,必賜圭瓚然後鬯[36],有巡守,有述職,有慶有讓[37],綱紀未嘗一日隳也。若漢初諸侯王,則畀以大城名都連數千里,未嘗為之分限,山澤蓄貨在其國者不領于天子之大農,五嶽四瀆[38]在其國者不領于天子之祠官,故為諸侯者一受封之後即自負其富強,摘山煮海,招納亡命,擅爵人赦死罪,天子不能訶,謀臣不敢議,所以縱恣之者如此。及景、武[39]之世,則作佐官之律,嚴附益之法[40],吹毛求疵,積毀銷骨,所以猜防之者複如此。蓋方其縱恣也,則畏之有同乎敵國;及其猜防也,則抑之不啻如謫徙矣。蓋有先王之良法,則其弊不至於此。」是蓋以公心而外更須良法,足以維繫中央之祭權、兵權、財權諸大端,而後可言分權,則人治與法治並重之說也。

  歐陽永叔[41]序《五代史·職方考》,則曰:「三代以上莫不分土而治也。後世鑒古矯失,始郡縣天下。而自秦、漢以來,為國孰與三代長短?及其亡也,未始不分,或無地以自存焉。蓋得其要,則雖萬國而治,失其所守,則雖一天下不能以容,豈非一本于道德哉!」斯實純尚德治之說,異乎近世法治之旨。

  已[以]論政力平衡之理,最精者莫若蘇子由[42]之《唐論》。其言曰:「天下之患,常伏於其所偏重而不舉之處。故內重則為內憂,外重則為外患。古者聚兵京師,外無強臣,天下之事皆制於內,當此之時謂之內重。內重之弊,奸臣內擅而外無所忌;匹夫橫行于四海而莫能禁,其亂不起于左右之大臣,則生於山林小民之英雄,故夫天下之重不可使專在內也。古者諸侯大國或數百里,兵足以戰,食足以守,而其權足以生殺,然後使四方盜賊之患不至於內,天子之大臣有所畏忌而內患不作,當此之時謂之外重。外重之弊,諸侯擁兵而內無以制。由此觀之,則天下之重固不可使在內,而亦不可使在外也。」次複徵引周、秦、漢、唐之制,而指明內重外重一偏之勢,皆有其弊,歸結於內外勢均,相維于平,而以唐制為較良。斯真論內外權力分配之錚佼者矣。

  羅泌[43]《路史》中有《封建後論》之作,其旨一反柳宗元之說,謂行封建方為公天下,是亦分權論者之倫也。張橫渠[44]亦云:「所以必要封建者,天下事之分得簡則治精,不簡則不精。故聖人必以天下分之於人,則事無不治者。聖人立法必計後世子孫,使周公當軸,雖攬天下之政,治之必精,後世安得如此?且為天下者,奚為紛紛必親天下之事?今便封建,不肖者複逐之,有何害?豈有以天下之勢不能正一百里之國,使諸侯得以交結以亂天下!自非朝廷大不能治,安得如此!而後世乃謂秦不封建為得策,此不知聖人之意也。」分簡治精之理確正不刊,分權之利盡於斯矣。

  馬貴與[45]病班孟堅斷代為史,末由觀歷代典制之會通。溫公[46]《通鑒》又詳於理亂興衰,而略於典章經制。爰取累朝制度、名臣奏牘、私家論述,觀其會通,加以評騭,成《文獻通考》。其《封建考》中有云:「諸儒之論封建、郡縣者,曆千百年未有定說。其論之最精者如陸士衡、曹元首則主綰[47],李百藥[48]、柳宗元則主斯[49],互相詆排,而其所發明不過公與私而已。曹、陸之說曰,唐、虞、三代公天下以封建諸侯,故享祚長;秦私天下以為郡縣,故傳代促。柳則反之曰,秦公天下者也。眉山蘇氏又從而助之曰,封建者,爭之端,亂之始,篡殺之禍莫不由之,李斯之論當為萬世法。」又云:「愚嘗因諸家公私之論而折衷之,曰封建、郡縣皆所以分土治人,未容遽曰此公而彼私也。然必有公天下之心,然後能行封建,否則莫如郡縣。無公天下之心,而欲行封建,是授之以作亂之具也。」准是言也,今以共和之制而行分權,宜無所弗適。蓋公天下之法常存,而公天下之心偶有也。

  明清之際,梨洲[50]、亭林諸子,皆以內重外輕不足以善其治,而顏習齋[51]《存治篇》亦雲「非封建不能盡天下人民之治,盡天下人材之用。」又云:「三代以建封而亡,正以建封而久;漢、唐受分封藩鎮之害,亦獲分封藩鎮之利。」又云:「君非桀、紂,其亡難也;侯非湯、武,王之難[52]也。故久而後失之也,即君果桀、紂而侯果湯、武矣。本國之積倉自足供輜重,無俟掠人箱囷炊人梁棟[53]也。一心之虎賁[54]從王之與國,自足以奉天伐暴,無俟挾虜丁壯因而淫攜婦女也。南巢、牧野一戰而天命有歸,無俟於數年、數十年之兵爭而處(處)戰場也。耕者不變而市者不止,不至於行人斷絕而百里無煙火也。王畿鼎革而天下猶有君,不至於聞京城失守而舉世分崩,千百成群自相屠搶,歷數年不能定也。王者綏定萬邦而屢有豐年,不至於耕種盡廢,九域[55]蕩然,上幹天和,水旱相仍曆三二世不能複也。蓋民生天地,鹹沐封建之澤,無問興亡皆異於後世如此。而秦人任智力以自雄,收萬方以自私,敢於變百聖之大法,自速其年世,以遺生民氣運世世無窮之大禍,祖龍[56]之罪上通於天矣。文人如柳子厚者,乃反為公天下自秦始之論,是又與於不仁之甚者也。可勝歎哉!」曹元首「百足之蟲、至死不僵」之喻,於此可謂闡發盡致,而其斥集權之氣焰,直欲起祖龍於九京而加以最後審判也。

  愚今疏論集權、分權之說,上溯及於封建論、郡縣論之考稽,迥不同于洪憲時代復古之說,比附周官[57],規複五等[58],取媚於新莽之朝也。誠以禮制相因,百世可知,文獻之征,亦奚容忽?封建郡縣之爭至今告終,而統一聯邦之辯由今肇始,理或有同,勢則相異。古人所慮為分權之害者,今則隨其主體而俱銷;今人所慮為集權之患者,繼今當並其根株而盡絕,此則懲前毖後不為無功者也。於此有研究所得者數端,次舉于左[下]:

  (一)昔人論封建以君主一姓為本位,吾人今日論分權以國家政治為本位。前者君為主,後者民為主。

  (二)昔人論封建著眼於王室之安危,吾人今日論分權則著眼於中央、地方權限之分配。

  (三)昔人有以封建為公者,其實諸侯各私其土地;有以郡縣為公者,其實君主奴隸其人民。惟在今日,公之一字允足當之。

  (四)昔人主張內重者,為防地方之野心家危害王室;今人主張集權,則為防地方之離絕中央。昔人主張外重者,為制權奸之潛謀篡奪;今人主張分權,則為制梟雄之摧傾共和。

  (五)昔者分權之難行,在於內慮君主尊嚴,外虞諸侯專擅;今則一由民治,二者均無足慮。

  (六)內重則有內憂,外重則有外患,必內外相維以持其平,而後可言治安。至理名言,古今中外莫之或易。

  入民國來,聯邦論與統一論時呈對峙之觀。辛亥之役,鄂軍政府曾電各省促派代表至鄂組織聯邦。山東獨立時,亦嘗揭聯邦之幟,自立山東憲法,舉孫寶琦[59]為總統,然曇花一現瞬即湮消矣。逮南京政府成立,各省代表議決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採取單一制,自是聯邦論遂闃然無聞。元年議省制,民黨中有主張民選省長者,反對者乃為簡任之說,大唱統一之論以抵之,而聯邦論、民選論幾無自容矣!袁氏專政,權威日熾,邦人士乃漸悟集權之禍,一至此極,遂幡然變計,複唱聯邦論矯制集權之潮流。然自袁氏殂隕,集權論雖未大張旗鼓,而聯邦論大有偃旗息鼓之觀。此最近集權、分權二論消長之大勢也。盡取《獨立週報》[60]、《中華》[61]、《民國》[62]、《甲寅》、《新中華》[63]諸雜誌而檢讀之,此種趨勢了若指掌。現代論壇,聲響在人,猶未甚遠,想讀者猶能憶及。為避浮冗,不更贅矣。

  四、聯邦與統一

  聯邦之名,國人至今多相驚以伯有[64]。以為聯邦之制一見實行,莽莽神州必且四分五裂,演成割據之局,統一殆無可望。不知聯邦絕非與統一相背而馳,且為達於統一之捷徑也。蓋嘗論之,國家與統一原無二致,一以示其名,一以示其質。既為國家以上未有不統一者,既認聯邦國亦為一種國家以上亦未有妨害統一者。彼認聯邦為妨害統一者,是不認聯邦為一種國家也。依斯立式,有如(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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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綱目言之,則統一為綱,而單一與聯邦皆其目也。由方式言之,則單一與統一相等,聯邦與統一亦相等也。或有疑聯邦為分裂者,謂近世國家由分而合者有之矣,未聞有由合而分者也;由聯邦而統一者有之矣,未聞有由統一而聯邦者也。愚於答辯之前先發二問,以求說者解答。為問德意志、北美合眾國之組織聯邦也,為由合而分耶,抑由分而合耶?為問吾國政治之實況為統一耶,抑成割據之勢耶?德、美之聯邦乃由分而合,設非童騃,諒不否認;倘謂吾國實情為完全之統一,則斷不敢苟同其說也。吾國自清之季世,督撫權足以抗拒中央,已成積重難返之勢。重以辛亥、乙卯[65]二役,義師之興皆以各省為憑藉之資。而一省庶政類皆操之于督軍省長之手,惟所欲為,莫能遏制,於此而曰統一,非掩耳盜鈴,即諱疾自誤而已矣。德、美未統一以前,諸州首長各自為政,正無殊于吾國之今日,使非以聯邦之形式謀聯合之基礎,恐日以統一之幟頌言於各邦之前,而亦終於無成。蓋一國各有其特殊之國情、歷史、地理、民俗,政制即應乎此而設者也。章秋桐先生之言曰:「今之講國家主義最顯者宜莫若德意志,而未聞以聯邦故而有所妨……且也,凡國之能外競者必無內訌,聯邦之制亦泯內訌最良之法已耳。苟其國自始絕無內訌,聯邦問題自無從起,惟若內訌非以聯邦不能圓滿解決。以上乃廢而不講,徒欲勉強塗飾國家主義,以期國之統一堅強,其結果不至外面塗飾一分內面破裂一分,久而久之,所謂國家主義全墜於地不止。故知即以絕對之國家主義為的,而亦必熟察一國內情,其能孕育此主義之量共有幾何。果孕育之量僅及於聯邦而止,易詞言之,惟行聯邦之制國家主義始得孕育適當,則聯邦政治實乃發達國家主義最直最穩之途,採用他法都為迷誤。此不可不細審也。」吾國所函孕育國家主義之量,即孕育統一之量,是否以聯邦為至中之點,越此以往都為偏畸,終至墜地而不可收拾,是可不深長思之乎?

  夫政理亦通於物理,西國政哲每以奈端引力之說詮疏政治,愛憎相間,辟闔相維,引拒互持,離合互用,相殺而相生,相反而相成,此其理不僅可以平兩黨之爭,中央地方權限分配之際亦宜遵奉此律也。且近世文明之特質惟在解放,吾國以專制之餘,凡其自體具有權威者,罔不遭君主之束縛,斯不獨個人已也,即省亦何獨不然。中央之力勢所難達,而又不令其自伸其權,自展其力,則省之權既不在中央,又不在人民,且更不在各省,惟有銷沉湮滅於相防相制之天矣。積各省之力而為國之力,省力既不得其相當之分,以為回翔之地,則上不足以強國,下不足以育民,而成麻木不仁之象,烏有發展向上之途?今者文明潮流之所蕩激,個人解放之聲日高,地方之對於中央又焉能長安其鉗制也。況以事實考之,世界廣土眾民之國,若英、德、美莫不帶聯邦之采色,而皆以富強著稱。德意志以一強敵天下之雄,尤足使人咋舌。獨俄國以行集權專制之政而日就削弱,屢為強敵所摧陵。即以吾國歷史論之,週末群雄並立,儼然有聯邦王國之觀,而其時學術文明最稱發達。此可知分權之優於集治,無古今中外一也。愚非必欲以駭世之名錫吾政制,蓋政制之規定宜本特定之事實,無需抽象之名稱,因乎國情制為適應之制度,乃政家之事。參稽各個特定之制度,而列於一定之範疇,乃學者之事。若澳洲、加拿大之制,同一制度也,而甲之學者則列之於聯邦,乙之學者則列之于自治,吾第求一適應國情之制度,其為聯邦抑屬單一,盡可讓諸學者之分類,非政家所當問也。本節之旨,不過欲世知聯邦之名與分權自治不甚相異,非必此蛇蠍而彼麟鳳也。倘必於聯邦之名諱莫如深,似其名挾有莫大罪惡、莫大秘密,必其實蓄有莫大自由、莫大幸福,驕悍之夫遂相率而身居割據之實,口拒聯邦之名,久而久之,國之不國,即在掩耳盜鈴之統一矣。嗚呼!是又豈聯邦之咎哉!

  五、《雲南宣言》 [66] 之精神

  以上所陳,在證明確定省之地位,雖不必加以聯邦之名,而亦不必避聯邦之嫌也。而況其確定,實合于《雲南宣言》之精神。《雲南宣言》者,去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雲南護國軍以沈痛之辭所發之佈告也。文中有云:「義師之興,誓以四事:一曰與全國國民戮力擁護共和國體,使帝制永不發生;二曰劃定中央、地方權限,圖各省民力之自由發展;三曰建設名實相副之立憲政治,以適應世界大勢;四曰以誠意鞏固邦交,增進國際團體上之資格。」綜茲四義,除第四項純為對外之政策,其他皆關係國本之至計,屬￿憲法之範圍。此次西南各省首舉義旗,申討國賊,國民不惜冒萬險排萬難以響應之者,實欲以其莊嚴之血為犧牲之代價,而購此宣言之精神也。易辭言之,即此宣言中之四大條款,實不啻以國民淋漓熱烈之血大書特書於義軍之赤幟者也。各國憲法,莫不有其淵源,而憲法淵源之種類,不外條約、習慣[67]、公約而已。英國憲法之淵源,習慣而外,如《蘇格蘭合併法》、《愛爾蘭合併法》、《印度政治改良法》、《大憲章權利條款》、《皇位繼承法》皆是也。法國憲法之淵源,千八百十五年立法議會所發之《權利宣告》,其最著者也。美國憲法之淵源,《獨立宣言》及《聯邦條例》,皆其精神之所托也。吾之《雲南宣言》,其足為憲法之淵源,實與南京《臨時約法》居於同等之地位。蓋其性質屬￿公約,而此公約之成立,尤有國民之血為之鈐印也。愚曩言之,議憲諸公之任,乃在尋現代國民斑斕之血跡,如量以彰之於憲典。此項宣言,去今未及一載,悲憤之聲猶尚在耳!苟議憲諸公,竟湮沒其四大條目之一,斯無異于取消國民四分一之血跡,而於制憲之職為不忠,使此次護國軍歸於無意義耳。溯自項城未死,帝制已自取消,迨其既死,約法國會俱已恢復,是則擁護共和實行立憲之大義已昭然炳著於天下,所待于議憲諸公宣揚其宣言之精神者,惟茲劃定中央、地方權限之一事,即今日紛紛聚訟爭論最激之省制問題而已。抑劃定雲者,非徒托空言,漫無保障之謂,必將中央、地方之權限,提綱挈領明定於憲法,以為最高之保障,劃定之義始畢其能事也。若議憲者不審憲法淵源之所在,事過境遷,將此血色斑斕之公約漠然置之而不顧,則必貽國家以永續不絕之政治的紛爭,與憲政前途以莫大之阻障,竊為議憲諸公所不取也。

  六、省制規定憲法之綱領及其程序

  基於以上種種理由,省制似宜規定於憲法,既為愚所認定,繼此而當為商榷者,則其綱領及其程序是也。論其綱領,愚以為宜以簡明概括為主,俾不失其剛柔相濟之用較為允當。近日八政團,對於省制問題能為平心靜氣之協商,斯誠可喜之象。於此協商會議中,有平社草案及益友社草案二種,前者較簡,而後者較詳,均能示吾人以立論之準繩。愚乃參稽互證,並審時賢關於此案商究之大旨,立為方案如左。並世明達,不棄譾陋,幸辱教之。

  省制規定憲法之大綱

  第 章 省制

  第 條 施行省制之各省,均為自治體。

  第 條 省區劃及其變更,須經本省省議會之同意,並兩院各議員總額三分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三分二以上之可決以法律定之。

  第 條 省于內務行政之範圍內,得自行處理關於本省公安、公益必要之事務,且得處理此項行政所需之財政。

  第 條 省依政府之編制,得自征警備隊,其額數及經費由省議會議決。前[此]項警備隊,大總統于緊急必要時得調遣之。

  第 條 省與中央政府有權限爭執時,由參議院裁決之。省與省有爭議時,准此。

  第 條 省設省長一人,掌理省自治事務,並受中央政府之執[指]揮、監督,辦理國家行政事務。省長之任用及職權,以法律定之。

  第 條 省設省議會,為省立法機關;省議會之組織及職權,以法律定之。

  第 條 省設省參事會,襄助省長;省參事會之組織及職權,以法律定之。

  第 條 省議會對於省長認為違法溺職時,得以議員過半數之列席,三分二以上之可決彈劾之。省長受彈劾時,大總統應免其職;如認為不當,得諮交參議院審定之。

  第 條 省長經參事會之同意,得呈請大總統解散省議會。但同一會期內,不得為二次之解散,省議會解散後,省長應于三個月內,重行選舉,繼續開會。

  第 條 未行省制之地方,以特別法律規定之。

  綱領既定,則程敘如何?自非難於解決之問題。於此有三說焉:一省制須先以法律為完全之規定,然後摘其綱領入於憲法也。此說有子母逆產、因果倒置之嫌,決不足取。試問憲法與法律之效力孰強,而本法律以制定憲法,強憲法以從法律,揆之論理寧有當乎?一別以省制為一單行法,而以制定憲法之程敘制定之,使亦為憲法之一部也。此說用意在致疑於省制之難行,故令其為單行法,以防挫折失效,而免累及憲法全體之尊嚴。用意雖周,實亦朝三暮四,究無濟耳!一先將憲法其他部分完全制定,而後議省制之部分也。此說蓋欲藉此猶豫期間,留調查商榷之餘裕。是說也,愚取之。

  七、對於八政團協商之希望

  最後愚所希望於八政團[68]者,在蘄其能以優容之量涵納反對之主張也。蓋論辯之事,利在雙方儘量傾吐其理由,而反復商榷之。苟其說之信有合於真理也,將以辯析而愈昭著;若其違也,亦足以反證其弊,使人得非以察是,存之不惟無妨,而且有益焉。蓋心性之重討論,固與結斷無殊也。且即憲法制定之後,反對之主張亦非能禁其流行。美國當Philadelphia會議[69]之際,其議員中亦有二種相反之主張,即一則欲創一堅牢統一之共和國體,一則欲使加入聯邦組織,而由其州主權取一定之權力歸於中央政府之各州,無所損其獨立也。此種激烈之討論,不僅盛騰於此會議中,雖在憲法確定之後,亦常為論爭之燒點。直至今日,殆彌漫於美國歷史之全部,而其二大政黨率以是為基礎,名雖屢易,質則無殊,全美之人不入於此,則加於彼,決無中立之希望,且亦無此能力焉。竊謂吾國政黨不造則已,造則必求其根據。此等根據宜求之於政制之主張,不宜求之於人物之依附。果能利此機會,藉此二種相反之主張以為號召,其他人物之臧否、感情之向背,悉屏除之,而奠二大政黨之基礎,以統一目前棼泯之各小政團,廓清政界陰霾黯淡之象,則國運于以康寧,党幟於以鮮明矣!愚不禁於八政團協商之結果,為國家祝,為憲法祝,為政黨祝!(五、十一、九)

  署名:李大釗

  《憲法公言》第4期

  1916年11月10日

  【注釋】

  [1]省中 宮禁之中。漢蔡邕《獨斷》:「禁中者,門戶有禁,非侍禦者不得入,故曰禁中。孝元皇后父大司馬陽平侯名禁,當時避之,故曰省中」。

  [2]玩其文義,有尊崇之意 《漢書·昭帝紀》中帝姊「長公主,共養省中」一句後,顏師古注:「省,察也,言入此中,皆當察視,不可妄也。」本文此二句當本此義。

  [3]「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 語出《虞書·舜典》。意謂協調天子巡狩四嶽、會盟各諸侯國(部落)的時月,「時」謂四時,「月」謂月之大小。時月之差,由積日而成,所以要「正日」。度量衡本於十二種樂器的長短大小,所以要「同律度量衡。」

  [4]懲秦之弊 懲,鑒戒。宋王安石《上仁宗皇帝言事書》:「臣願陛下鑒漢、唐、五代之所以亂亡,懲晉武苟且因循之禍,明詔大臣,思所以陶成天下之才。」「懲秦之弊」,意謂從秦的「夷封建為郡縣」得到教訓。

  [5]文帝 指漢文帝劉恒(前202—前157),漢高祖劉邦之子,公元前180—前157年在位,曾採取措施削弱諸侯王勢力,加強中央集權。

  [6]賈生之議 賈生指賈誼(前220—前168),20歲即被漢文帝召為博士,接著又升為太中大夫,後被大臣周勃等排擠,貶為長沙王太傅。他曾撰《上疏陳政事》,向文帝建議:「欲天下之治安,莫若眾建諸侯而少其力」,使「宗室子孫,莫慮不王」,以便將諸侯勢力化大為小,從而達到國家長治久安的目的。參見《政治對抗力之養成》注29。

  [7]晁錯 (前200—前154),西漢潁川(今河南禹縣)人。漢景帝劉啟即位時,被任命為御史大夫。公元前154年,他提出「重本抑末」政策,建議削奪諸侯王國部分封地,被漢景帝採納。不久,吳、楚等七國以「請誅晁錯以清君側」為名,發動叛亂,漢景帝聽信讒言,將他處死。

  [8]六條規令 漢設刺史,以六條問事。《漢書·百官公卿表》顏師古注引《漢官典職儀》:「一條,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淩弱,以眾暴寡。二條,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三條,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刻暴,剝截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訛言。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五條,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托所監。六條,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正令。」刺史即按此監督郡守。

  [9]唐世……分天下為十道 貞觀元年(627年),唐太宗李世民根據山川地勢,將全國劃分為十道:關內道、河南道、河東道、河北道、山南道、隴右道、淮南道、匯南道、劍南道、嶺南道。後隨著疆域的擴大,曾做過一些調整。開元二十一年(733年),唐玄宗對十道進行了較大調整,將山南、江南兩道劃分為山南東道、山南西道和江南東道、江南西道,又增設了黔中道及京畿道、都畿道。這種15道的劃分基本延續到唐亡。

  [10]宋世……分二十三路 宋代「路」一級行政建置,其數量和所轄區域前後有所變化。至道三年(997年),宋太宗將全國劃分為15路。到天聖年間(1023—1032),宋仁宗又將全國析為18路,而到慶歷年間(1041—1049),宋仁宗又進一步縮小各路所轄區域,將全國劃分為23路,即:京東東路、京東西路、京西南路、京西北路、河北東路、河北西路、永興路、秦鳳路、河東路、淮南東路、淮南西路、兩浙路、江南東路、江南西路、荊湖南路、荊湖北路、成都路、梓州路、利州路、夔州路、福建路、廣南東路、廣南西路。到崇甯、大觀年間(1102—1111),宋徽宗又進行過調整,但總體變化不大。

  [11]晚清督撫之權,且逾于聯邦之首長。庚子之變,元首蒙塵,而地方不至瓦解者 指1900年八國聯軍侵華戰爭中,京、津失守,慈禧太后與光緒皇帝西逃,兩江總督劉坤一、湖廣總督張之洞則與各國達成《東南保護約款》,共同「保護」東南地區。山東、廣東、廣西、浙江、福建等省的督撫也先後參加了這一「互保」。除東南互保之外,東北、西北各省督撫、將軍也先後與俄國等達成了類似的「互保」協議。

  [12]光、宣之交 指光緒末年、宣統初年之間,即1908—1909年前後。

  [13]右集權者 右,尊崇、崇尚。《新唐書·元稹傳》:「然稹素無檢,望輕,不為公議所右。」「右集權者」,即崇尚、贊同集權的人。前人文中,亦有以「右」字表偏袒意。

  [14]班孟堅 即班固(32—92),東漢著名歷史學家,扶風安陵(今陝西咸陽東)人,著有《漢書》等。本文言「班氏生當西漢,值中衰之運…」,「西」當為「東」之誤。

  [15]「介人惟藩,大師惟垣。大邦惟屏,大宗惟翰。懷德惟甯,宗子惟城。毋俾城壞,毋獨斯畏」 見《詩經·大雅·板》。全詩大意是:以善人為藩籬,以大師為垣牆。大邦以為屏蔽,大宗以為楨幹。能和其德則天下安寧,分建宗子則列城堅固。城不可使隳壞,宗不可使單獨。單獨、隳壞,則畏懼至矣。

  [16]周、召相其治 周指周公旦,召(音shào)指召公奭。周成王時,他們共同輔政,分陝而治,皆有美政。相,助也。《周易·經上》:「輔相天地之宜。」這裡是說周公、召公幫助成王治理天下。

  [17]刑錯 亦作「刑措」、「刑厝」,指置刑法而不用。《史記·周本紀》:「故成康之際,天下安寧,刑錯四十餘年不用。」裴駰集解引應劭:「錯,置也。民不犯法,無所置刑」。

  [18]陸士衡 即陸機(261—303),吳郡吳縣華亭(今上海松江縣)人,三國吳名將陸遜之孫、陸抗之子。吳滅亡後,與其弟陸雲同赴洛陽,時人稱為「二陸」。曾任平原內史等官,封關中侯。成都王司馬穎討長沙王司馬義時,他被任命為後將軍、河北大都督,兵敗後與其弟陸雲、從弟陸耽同時被殺。著作有《晉記》四卷、《洛陽記》一卷、《陸機集》四十七卷。

  [19]官方庸能 官方,設官府,立常官。《國語·晉語四》:「舉善援能,官方定物。」韋昭注:「方,常也。物,事也。立其長官,以定百事。」庸能:庸,用、任用。《尚書·舜典》:「舜生三十征庸」(舜三十歲時受徵召、任用)。」全句意為,按照事務需要設官府,立長官,選用能者任職。

  [20]後王 猶言君王。《禮記·內則》:「後王命塚宰,降德於眾兆民。」清龔自珍《農宗》:「古者未有後王君公,始有之而人不駭者何?」

  [21]曹元首 即曹囧(音jiǒnɡ),三國魏人,齊王曹芳族祖,官弘農太守。

  [22]曹爽 三國時魏將,譙(今安徽亳縣)人,曹操侄孫。魏明帝時,任武威將軍。齊王曹芳即位,他同司馬懿受遺詔輔政,後與司馬懿爭權,失敗被殺。

  [23]「昔夏、殷、周……此言雖小,可以喻大」 曹元首《六代論》。據《全三國文》卷二十,李大釗所引兩段文字基本相同,只「兼併路塞」,《全三國文》作「並兼路塞」。

  [24]柳子厚 即柳宗元(773—819),河東(今山西永濟)人。曾參予提倡改革,失敗後被貶柳州。撰《封建論》,對中國歷史上的治亂得失原因進行探討。李大釗下文所引即是柳氏該文之大意。

  [25]私法 指保護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26]公權 指公法所賦予的權利,公民權。孫中山《大總統通令開放蛋戶惰民等許其一體享有公權私權事》:「……凡以上所述各種人民,對於國家社會之一切權利公權……切許一體享有,毋稍歧異,以重人權,而彰公理。」

  [27]私土 指個人所有的土地或封地。《公羊傳》成公十二年:「王者無外,此其言出何?自其私土而出也」。何休注:「私土者,謂其國也」。

  [28]河汾王通 王通(580—617,一作584—618),隋河東郡龍門人,字仲淹,門人私諡「文中子」。相傳曾在河汾間招徒講學,仿古作《六經》,又作《中說》以擬《論語》,唐初開國功臣如薛收、魏征、房玄齡等多出其門下。但《隋書》及舊、新《唐書》均無王通傳。故自宋代以來,歷代均有學者對歷史上是否真有王通其人提出懷疑,認為此人是唐人虛構出來的,《中說》等也是後人托王通之名所作。因此,王通成為中國思想史上最有爭議又最富傳奇性的人物之一。李大釗文中說王通為比其晚一個多世紀的劉秩《政典》作序雖不知何所據,但因王通是如此的歷史人物,因而似也不足為奇。

  [29]劉秩 唐彭城(今江蘇徐州)人,字祚卿,劉知幾子。唐開元末(730—740年前後),任左監門衛錄事參軍事、憲部員外郎。肅宗時升任給事中、尚書右丞等職。著作有《政典》等,對自黃帝至唐天寶年間(742—755)制度沿革史有所論議。

  [30]微子尹東夏 微子,周代宋國的始祖,名啟,商紂的庶兄,封于微(今山東梁山西北),因見商代將亡,數次向紂王進諫,紂王不聽,遂出走。周滅商後,他被封于宋。《尚書·微子之命》(見古文經,今文經無):「庸建爾於上公,尹茲東夏。」即周成王封微子為宋公,治宋亳之地。尹,即治,宋亳在東,故名東夏。「尹茲東夏」,即領有與治理宋亳(東夏)之地。

  [31]蔡仲君蔡邦 蔡仲,名胡,周代人,下文所提的蔡叔之子。蔡叔發動叛亂被鎮壓後,蔡仲一反其父的所作所為,「率德馴善」,於是,周公向周成王建議,重新封他于蔡國。

  [32]管、蔡為僇 管指管叔,周初三監之一,名鮮,周武王之弟,封于管(今河南鄭州);蔡指蔡叔,亦為周初三監之一,名度,周武王之弟,封于蔡(今河南上蔡)。武王去世後,繼位的成王年幼,由周公旦攝政,他們不服,和武庚一起發動叛亂,被周公平定,管叔被殺,蔡叔被放逐。

  [33]若濞、若長之徒 濞指劉濞,西漢諸侯王,沛縣人,劉邦侄,封吳王,曾在其封國內大量鑄錢、煮鹽,減輕賦役,招納人才,擴張勢力,後來景帝採納晁錯建議,削奪諸王國封地,他以誅晁錯為名,聯合楚、趙等七國發動叛亂,不久失敗,逃往東越時被人所殺。長指劉長,劉邦第六子,封淮南王,常以各種方式與中央對抗,後被廢,絕食而死。

  [34]方伯 一方諸侯之長。《禮記·王制》:「千里之外設方伯。」《史記·周紀》:「平王之時,周室衰微,諸侯強並弱,齊、楚、秦、晉始大,政由方伯。」後來泛稱地方長官為方伯。

  [35]連率 亦作「連帥」。古十國諸侯之長名連帥。《禮記·王制》:「十國以為連,連有帥。」西漢末王莽建新朝,改郡守為連率。後泛稱地方長官為連率。

  [36]必賜圭瓚然後鬯 圭瓚,古代用玉石做的酒器,形狀如勺,以圭為柄。鬯(音chànɡ),古代祭祀用的一種酒。《禮記·王制》:「賜圭瓚,然後為鬯。」

  [37]有慶有讓 慶,賞賜、褒美。《孟子·告子下》:「入其疆,土地辟,田野治,養老尊賢,俊傑在位,則有慶,慶以地。」趙岐注:「慶,賞也。」讓,責備、責問。《左傳》桓公八年:「夏,楚子合諸侯于沈鹿。黃隨不會。使□章讓黃。」《南史·劉劭傳》:「多有過失,屢為上所讓,憂懼,乃與劭共為巫蠱」。

  [38]五嶽四瀆 五嶽,指嵩山(中嶽)、泰山(東嶽)、華山(西嶽)、衡山(南嶽)、恒山(北嶽)。四瀆,指江、淮、河、濟。《史記·封禪書》:「四瀆者,江、河、淮、濟也。」瀆(音dú),本指溝渠,泛指河川。

  [39]景、武 指漢景帝劉啟(前188—前141)和漢武帝劉徹(前156—前87)。

  [40]作佐官之律,嚴附益之法 漢武帝劉徹(前156—前87)為限制諸侯王的權力而頒佈的兩部法律。這些法律規定:仕于諸侯者為左官,其地位比中央政府官員地位為低,且諸侯王不得私自任用,必須由中央政府任免;阿媚(附益)王侯者,用重法懲治。由於這些法律的頒佈實施,諸侯王「惟得衣食稅租,不與政事」,無力與中央政府相抗衡。

  [41]歐陽永叔 即歐陽修(1007—1072),宋吉州廬陵(今江西吉安)人。參見《風俗》注38。

  [42]蘇子由 即蘇轍(1039—1112),宋眉州眉山(今屬四川)人,與父蘇洵、兄蘇軾合稱「三蘇」。著作有《欒城集》、《春秋集解》、《詩集傳》等。

  [43]羅泌 宋吉州廬陵(今江西吉安)人,字長源,生於宋孝宗乾道間(1165—1173年左右)。因鑒於史書言遠古者極少,遂發憤采各種典籍乃至緯書,會通著成《路史》47卷,自遠古迄兩漢,為研究上古史之參考資料。

  [44]張橫渠 即張載(1020—1078),宋鳳翔郿縣(今陝西眉縣)橫渠鎮人,字子厚,曾任雲岩縣令,後為崇文院秘書,晚年任職同知太常禮院,不滿一年退職,歸家途中病死於臨潼。曾長期在關中講學,故也稱其學派為「關學」。著作有《正蒙》、《橫渠易說》、《經學理窟》、《張子語錄》等,後人編為《張子全書》、《張載集》。李大釗文中所引段落出自《經學理窟·周禮》一章。

  [45]馬貴與 馬端臨(約1254—1323),字貴與,號竹洲,宋、元之際史學家,樂平(今屬江西)人。曾用20餘年著成《文獻通考》,為記述歷代典章制度的重要著作。

  [46]溫公 即司馬光(1019—1086),宋陝州夏縣(今屬山西)人,字君實,封溫國公。是宋代著名的政治家,曾堅決反對王安石變法,並在主持朝政後廢除新法,罷黜新黨。著作有《通志》、《資治通鑒》、《溫國文正公文集》、《稽古錄》等。

  [47]綰 指王綰,秦始皇時曾任丞相,曾向秦始皇建議在燕、齊、荊等地封建諸侯王。

  [48]李百藥 (565—648),唐初史學家,字重規,安平(今屬河北)人。曾任隋建安郡丞,入唐後任中書舍人等職。貞觀元年(627年)奉詔撰《齊書》,經10年,成50卷,今稱《北齊書》。

  [49]斯 指李斯(?—前208),秦代政治家,楚國上蔡(今河南上蔡西南)人,戰國末入秦,被秦王政任為客卿,不久又被升為廷尉。他建議對六國採取各個擊破的政策,對秦始皇統一中國起了很大作用。秦統一後,任丞相,反對分封制,主張焚《詩》、《書》,禁私學,以加強中央集權。秦始皇死後,為趙高所忌,被殺。著作有《諫逐客書》、《倉頡篇》等。

  [50]梨洲 參見《覆景君函》注3。

  [51]顏習齋 即顏元(1635—1704),清代博野人,字易直,習齋是其號,生平最重「習」字,故把自己所住之處稱為「習齋」。順治中主講肥鄉漳南書院,門人中最著名者有李塨等。他們提倡實學,時稱顏、李。著作有《存學、存性、存治、存人四編》及《四書正誤》、《習齋記餘》等。

  [52]侯非湯、武,王之難 王字此處用作動詞,意思是「作帝王」。全句意思是說:如果不是像湯、武那樣(得民心)的諸侯,要想做帝王是很困難的。

  [53]炊人梁棟 用人家的梁棟來做飯。

  [54]虎賁 原為官名。《周禮·夏官》有虎賁氏,掌王出入儀衛之事。虎賁,指如猛虎之奔跑,比喻勇猛。漢代設虎賁郎,置中郎將,主管宿衛,多至千人。後即以此通稱勇士。

  [55]九域 九州。《詩經·商頌·玄鳥》:「方命厥後,奄有九有」。也泛指全國。《文選》晉應吉甫(貞)《晉武帝華林園集詩》:「六府孔修,九有斯靖」。

  [56]祖龍 指秦始皇。《史記·秦始皇本紀》:三十六年「秋,使者從關東夜過華陰平舒道,有人持璧遮使者曰:『為吾遺滈池君。』因言曰:『今年祖龍死。』使者問其故,因忽不見,置其璧去。使者奉璧具以聞。始皇默然良久,曰:『山鬼固不過知一歲事也。』退言曰:『祖龍者,人之先也。』使禦府視璧,乃二十八年行渡江所沉璧也。」《集解》:「蘇林曰:『祖,始也;龍,人君象。謂始皇也』。」

  [57]周官 《尚書》篇名。《尚書·周官》:「成王既黜殷命,滅淮夷,還歸在豐,作《周官》。」篇中敘述周設官分職和用人之法。

  [58]五等 古代爵位的五個等級。說法不一。《禮記·王制》:「王者之制祿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又《孟子·萬章》下:「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疏》:「蓋以《孟子》所言則周制,而《王制》所言,則夏商之制也。」民國初年袁世凱洪憲帝制時曾試圖恢復公、侯、伯、子、男五等爵制,不久隨袁之敗亡而廢。

  [59]孫寶琦 (1867—1931),浙江杭州人,字慕韓,1911年初任山東巡撫。辛亥革命時,曾一度宣佈山東「獨立」,不久即取消。1913—1914年間曾任外交總長、國務總理等職。

  [60]《獨立週報》 1912年9月在上海創刊,英文名稱The Independent,由獨立週報社編輯發行。編輯人章行嚴(秋桐),發行人王旡生。李大釗在《物價與貨幣購買力》一文中曾稱:「僕向者喜讀《獨立週報》……」。參見《彈劾用語之解紛》注2。

  [61]《中華》 (Ch′un Hua),1913年7月在北京創刊,半月刊,中華雜誌社編輯發行。

  [62]《民國》 (Min Koh),1914年5月在日本東京創刊,月刊,由民國社發行,編輯及發行人東辟(即居正)。

  [63]《新中華》 1915年10月在上海出版,英文名稱:The New China Magazine,月刊,由新中華雜誌社編輯發行,1916年6月停刊,共出六期,曾發表過大量有關聯邦論的論、譯之作。

  [64]相驚以伯有 伯有,春秋鄭國大夫良霄的字。他主持國政時,和貴族駟帶發生爭執,被殺。傳說他死後變為厲鬼,出沒無常,人們因之常懷恐懼而杯弓蛇影般地互相驚擾。後來,把自我幻覺出來的驚恐稱作「相驚伯有」或「相驚以伯」。

  [65]乙卯 指1915年(乙卯年)護國戰爭。1915年12月12日袁世凱發佈授受帝位申令,引起社會各界反對。原雲南都督蔡鍔和國民黨人李烈鈞等奔赴昆明,聯絡雲南督軍唐繼堯於25日通電反袁,宣佈雲南獨立,成立護國軍。次年,蔡鍔率一軍入川,與袁軍戰於敘州(今宜賓)、瀘州等地。貴州、兩廣、浙江、陝西、四川等地也相繼宣佈獨立。1916年3月,袁世凱被迫宣佈取消帝制。6月,袁死,乙卯之役結束。

  [66]《雲南宣言》 據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和雲南省檔案館編《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叢刊:護國運動》,李大釗文中所引「四事」出自1915年12月31日《唐繼堯蔡鍔等再次聲討袁世凱帝制自為罪行通電》,而在此前所發各宣言、通電中均無此內容。另:前述《通電》中所列「四事」與李文中所列「四事」,內容相同,文字略有出入。李文中「一曰與全國國民」,《通電》稿中為「一曰與全國民」,少一「國」字;李文中「三曰建設名實相副之立憲政治」,《通電》中為「三曰建設名實相副之立憲政府」(見《護國運動》,江蘇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90頁)。

  [67]習慣 指習慣法,即:社會習慣、風尚經國家、社會確認,具有法律效力,但又無明確條文規定。亦稱「不成文法」。李大釗在《民彝與政治》、《制定憲法之注意》等多篇文章中都使用、論述過這一概念。

  [68]八政團 指憲法研究會、憲法商榷會、憲法討論會、韜園、憲法協議會、平社、益友社、丙辰俱樂部。1916年10—11月間,上述八個政團圍繞著省制是否列入憲法問題展開討論,意見分歧較大。11月1日,八政團在憲法討論會倡議下聯合組織「政團憲法協商會」,並發表章程。此後,整個11月間,八政團圍繞省制問題連續舉行數次會議,在當時的憲法問題討論中產生相當影響。有關這些會議的內容、各方參加的代表、平社和益友社所提出的討論草案,見1916年11月2、5、11、14、26及29日等日的北京《晨報》。

  [69]Philadelphia會議 參見《制定憲法之注意》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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