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李大釗 > 李大釗文集 | 上頁 下頁
彈劾用語之解紛


  (一九一三年三月上旬)

  「彈劾」二字聯用,為法學上術語,始於東瀛,實譯自英語impeachment。彈,射也,擊也,又糾劾也。《後漢(書)·史弼傳》:「州司不敢彈糾。」劾,《說文》:「法有罪也。」《六書故》[1]:「劾,猶核也,考核其實也。」《後漢(書)·範滂傳》:「滂奏刺史權豪之党二十余人,尚書責滂所劾猥多,滂知意不行,投劾去。」注:「自投其劾狀而去。」則夫「彈劾」二字,漢土故籍,用以當糾責違法之義者實多也。立憲政體,立法部對於行政部,有課責之方。晚近論者,或則混稱之曰「彈劾」,或則以「彈劾」一語,專適用於法律上之課責。用語之取義不同,法理之紛訟遂起。《獨立週報》[2]記者秋桐君[3],則以「彈劾」專屬法律問題,於政治問題則行不信任投票,無「彈劾」之發生。而《庸言報》[4]記者吳貫因[5]君,則並立法部對於行政部之課責,無論其關於政治或法律,概以「彈劾」該之。故同一政制如北美合眾國者,自秋桐君論之,則謂其立法部對於行政部,僅有彈劾權,且舉其憲法條文以實之;而自吳君觀之,則謂其立法部對於行政部,關於政治上之責任,無彈劾權。第此不過「彈劾」其語之取義不同,決非法理有所乖違也。「彈劾」字義之界限一明,此訟立解矣。顧「彈劾」之並用於政治、法律問題,非自吳君始也。英倫維廉三世[6]以前,立法部對於行政部所謂「彈劾」者,實冶政治、法律二種責任於一爐,而一以「彈劾」為錘之之利器。千六百七十八年,唐弼卿[7]曾為被告,其時英倫下院立一原則曰:「大臣不僅有使君主之處分合於法律之責任,並有不破廉恥、不違公平,且謀國益之義務。」乃知其所謂「彈劾」者,不僅用於法律問題,並及於政治焉。降至維廉三世、女皇安[8]及喬治一世[9]時,雖履行彈劾權,而與前實大異其趣。蓋將以立法權監督行政官之目的已失,止由普通刑事上而為糾問。此其故無他,維廉三世已還,英倫行政獨立權漸就消滅,而議會政治之實以舉,行政部不得離多數黨之意而為命令處分。於議會占多數之党,有立法之全權,故立法與行政之間,發生軋轢之道,全為所塞絕矣。

  盎生[10]嘗論之曰:「立彈劾制之目的,在以立法權監督行政大臣之處分也無疑,且幾分已達此目的矣。千六百二十一年以來,彈劾總數為五十四件,其十九件起於彼『長議院』(Long Parliament)[11]之始三年,然邇來占種種權利於議會,終至使行政大臣若不得議會多數之翊贊,則何事弗能為。此後可用彈劾之機會,遂無從而起,因而其價格著見減少焉。」至是彈劾制之在英倫,政治上遂失其用,而關於法律問題,固依然存在,學者于此乃得為所區別矣。東人典籍,泰半自歐美傳譯而來,政治、法律之課責不別,亦席其舊說而混稱之曰「彈劾」。吾國士夫,群借徑於扶桑[12],競於簡易,以相稗販,互為承用以為常,於斯語又何怪也。《臨時約法》且有「參議院對於國務員認為失職或違法時,得以總員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彈劾之」之條文。夫失職為政治上之責任,違法為法律上之責任,《約法》則括此二者,俾悉依「彈劾」課之,是「彈劾」一語國法上之解釋,已含政治、法律二方,而于吳君,又何責也!然吾以為「彈劾」之語,兼用於政治、法律二方,究屬不合,且自有此甲乙二說,易啟學者誤解。則請述糾責之類別,以定「彈劾」字義之界範,而以「彈劾」一語宜專用於法律問題,則吾與秋桐君有同情焉。

  政府責任之類別,在昔學者,稱解互異。如所謂道德上之責任者,克爾[13]、闊蔔[14]氏則用以為對於輿論之責任,其他論者則用以為對於君主之責任。所謂政事上之責任者,布倫知理[15]、畢孝父[16]等,則解為系乎政略上過失之責任,其他論者則解為答辯國會質問之責任。所謂法律上之責任者,畢孝父、克郝[17]用之,則當系乎憲法法律違犯之責任;其他論者用之,則當對於普通法違犯之責任。學說紛歧,莫衷一是。晚近以來,國法學上之用語,始漸趨一致。責任之類別,約區為廣狹二義。廣義之責任,含括:(1)對於元首之責任;(2)對於輿論之責任;(3)普通法上之責任;(4)對於國會質問之責任。狹義之責任,含括:(1)法律上之責任;(2)政治上之責任。其國法上之責任,亦稱憲法違反,且不在此內。學者以易於辨析,多取其狹義。法蘭西首宗斯旨,著為明條,彰之憲典。考法蘭西一八七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之憲法第六條第一項曰:「國務員對於國會,於政府一般之政略,連帶而有責任,於各自之處分,獨立而有責任。」

  同年七月十五日之憲法第十二條曰:「對於共和政府之大總統,當由代議院起訴,于元老院裁判之;對於各國務員,由其職權上所犯之罪,當由代議院受訴,而于元老院被裁判。其告訴審問及判決之手續,依別法之所定。」前者屬￿政治,後者屬￿法律。說者謂此區別自法蘭西始,非過言也。責任既分,則所以糾課之方,亦自特異,各先進國曾示我以途轍。於政治上則(甲)逮捕條例(即議會雖以國務員之行為為有害於國家,第不能指事實以為懲罰之據,則制定溯及既往之法律以周納之於罪是也。此制創行于英倫。一六四四年,斯拉佛兒特[18]即以是處斬。殊有戾法治國之精神,久為世所屏絕。美且以禁用此制之旨昭示於其憲法,今只于英史上留一污點,毫無一顧之值矣),(乙)課稅拒絕(即議會當討議豫算或稅法,否決之以塞供給行政必需之經濟之途也。是亦間接以議會多數之意志,壓服政府之方法。此制依其國之關於憲法上會計之條項如何,有能行之者,有弗能者),(丙)信任投票(國會以一般之政略,認為違國家之目的、背政府之義務者時,議決不置信用於其一閣員或全內閣之旨是也。以大體之失政為由而彈劾之,其慣例亦始自英倫)是也;於法律上則彈劾是也。夫逮捕條例、課稅拒絕二者,既因時因國而有所不適,故凡立法部有糾責行政部政治上責任之權者,其內閣之生死,罔非於不知不識間伏于信任投票制權威之下而不自顯。內閣之成也,議會多數之信任實成之;其傾也,議會多數之不信任實傾之。至此制究能問責與否及其利弊,則當別論。吾國果采內閣制抑總統制雖尚未定,而內閣制下之不信任與彈劾,固當區分,以免許多無謂之紛呶。即總統制下之以立法部不能進退行政部之故,而漫謂之不能彈劾,法律上亦甚危險。用語之不慎,不獨研析斯學者滋其惑誤,而政局不時之動搖,法權應及之逃避,亦緣茲而起,所不能已於置辯者,此也!

  署名:李釗

  《言治》月刊第1年第1期

  1913年4月1日

  附:

  鬱嶷按語

  按李君以彈劾一語宜專用於法律問題,與鄙見極合。惟此制度實創自英倫,而考英人之用意則不僅限於法律問題。如千六百七十八年彈劾之例,乃以擾害公益為理由,與吾國《臨時約法》於違法之外,複贅以失職之文者,同一失之廣緄也。故當去歲張方案起,參議院中彈劾之聲,震屋發木。時《獨立週報》記者秋桐君,方司筆政於上海《民立報》館,頗著論非之,以為此乃行政過失,無施行彈劾之理。自法理上言,秋桐君所論固自不刊;若自法律上言,則《約法》上既有失職之文,參議院諸君實無可議也。原夫英人設立此制度之意,蓋恐行政部大權在握,侵流專制,故予立法部以裁制之之道,使行政部常負法律上之責任,有所顧忌,不敢自恣耳。不知法律上之責任乃形式的,其外觀固未嘗不美,實則虛文耳。曷以言之?蓋在行總統(制)之國,如美利堅者,其行政部政治上對於國會不負何等責任,國會亦無得而搖動之。是行政部之流於專橫也,為勢甚易,故法律上特設彈劾制度,以為裁抑之道。即國會除依憲法上彈劾制度推倒行政部外,別無他途以動行政部之微末也。若是,則彈劾制度之有造於美國也,綦巨。然吾既言之矣,法律上之虛文,不過形式的。藉議會無實力以舉之,彼彈劾條文,固無如行政部之專制何也。茲弗遠征,前清資政院彈劾慶內閣之章凡數上,彼固未因此放免也。即退一步言,議會能有實力以舉此矣,然而彈劾後,行政部非必即因此解職也,尚有待于裁判,而此裁判之能否保其公允,既[實]屬一難問[題]。以居行政要衝之人物,忽使匍匐法庭,受有罪無罪之審問,則人心惶動,必且引起舉國之騷亂,而國政因以被其叢脞者,又不知凡幾。以美國實例言之,美自立國以來,其大總統因議會之彈劾而退職者,僅一喬恩生[19]。然按其裁判之程序,則極不合法。

  蓋美制:大總統為下議院所彈劾,而上議院即具法院之資格,以國中最高法院之大審院長為審判長而訊問之,決為有罪,須得三分之二之多數投票。罪既定,即不得再受官職,而使彼依法律受告訴、審問、判決、處刑等事。喬恩生之被彈劾,經上議院裁判有罪而退職也,其與彼素立於反對地位之上議院中且有議員數名,主張無罪放免,即當時主張有罪者,其數亦未及三分之二,則甚矣。彈劾權議會雖有實力以舉之,其施行之公平,又至不易也。若夫不課行政部以法律上之責任,而施行彈劾制度,但以政治上之手段,實制其死命而有餘。如日本者,其憲法上固無彈劾國務員之條文也,然而內閣屢以議會之不信任而迭更,既無組織裁判所審問判決之繁縟,複無不足以撼動內閣之實力。所以然者,則政黨內閣之制有以致之也。嗚呼!今之兢兢然防政府之專制者,不務於政治上求所以防之之實力,而徒齦齦於法律上彈劾之虛文,何其傎歟?因讀李君文,心有所觸,遂不覺累幅……三月十六日,鬱嶷附志。

  [1]《六書故》 書名,元戴侗撰。大旨主於以六書明字義。凡分九部,盡變《說文》之部分。又,六書:一指事,二象形,三形聲,四會意,五轉注,六假借。

  [2]《獨立週報》 政論性刊物,週刊。1912年9月在上海創刊。由章士釗(筆名秋桐)主辦,王旡生發行。以闡揚最新政理、改良社會為主旨。該刊在章氏的主持下,力主「毀黨造黨」,實行兩黨政治;主張責任內閣制,反對總統專權;宋教仁被暗殺後,力主法律解決。其言論屢遭革命黨人詰難,筆戰不絕。共發行四十期。1913年7月停刊。

  [3]秋桐君 即章士釗(1882—1973),湖南善化(今長沙)人,字行嚴,筆名黃中黃、秋桐、孤桐等。近現代著名報人、學者、社會活動家。清末民初曾先後主編《蘇報》、《民立報》、《獨立週報》等,對清末民初社會思潮,產生過重要影響。李大釗在日本留學時結識章士釗,後受章之邀而成為《甲寅日刊》編輯,並經章推薦而任北京大學圖書館主任。

  [4]《庸言報》 指《庸言》雜誌,民國初年以政論為主的綜合性刊物,由梁啟超主辦。1912年12月創刊,先為半月刊,1914年改為月刊,同年6月停刊。先後出兩卷,共三十三期。主編初為吳貫因,後為黃遠庸。在民初政爭中,《庸言》既批評袁世凱政府,又非難國民黨人,主張社會改良,倡導憲政思想,對當時輿論界產生很大影響。

  [5]吳貫因 又名吳冠英(1880—1935),字柳隅,別號隅園。廣東澄海人。早年留學日本,獲早稻田大學政學士學位。1912年主編《庸言》雜誌。後歷任華北大學、交通大學及東北大學教授。著有《中國經濟史略》、《中國文字之起源及變遷》等。

  [6]維廉三世 William Ⅲ of Great Britain(1650—1702),今譯威廉三世,荷蘭執政(1672年起)、英國國王(1689—1702)。生於海牙,1672年起為尼德蘭聯省共和國執政。當時,英國國王詹姆斯二世專橫暴虐,人民多不滿。反對派邀請英王的女婿威廉到英國進行干預。威廉接受邀請,於1688年12月進佔倫敦。1689年1月在倫敦召開協商國會,宣佈詹姆斯退位,由威廉繼位,稱威廉三世。同時議會向威廉提出《權利宣言》,以限制王權、保障國會的權利。從此,英國逐漸建立起立憲君主制。

  [7]唐弼卿 指Thomas Osborne Leeds(1632—1712),全譯為托馬斯·奧斯邦·利茲,英國政治家,世人更多以「丹比伯爵」(Earlof Danby)稱之,唐弼卿之名即由Danby一詞的音和Earl一詞的義混譯而來。1661年,任約克郡行政司法長官,1665年被選為議院議員,1668年被任命為聯合財政大臣(joint treasurer),1671年又被任命為海軍財政大臣,因迅速改善政府的財政狀況而被授予丹比伯爵的封號(1674)。1678年,原英國駐法國公使蒙太古(Ralph Montagu)向下議院作證,說利茲一方面以可能發生對法戰爭為藉口,在國內籌集資金,另一方面卻又與法國密談,以和平為條件,要求法國政府給予補貼。他由此而受到議院的彈劾(impeachment),接著又被關進倫敦塔監獄,直至1684年2月始獲釋。1688—1689年英國光榮革命中,他是支持威廉國王的關鍵人物之一,革命成功後他被任命為樞密院議長,並恢復1678年被彈劾前的職務。

  [8]女皇安 指安妮女皇(Queen Anne,1665—1714,一譯安娜女皇),英國國王(1702—1714年在位),斯圖亞特王室最後一代君主。在位期間,對內加強議會統治,對外參與西班牙王位繼承戰,與法國和西班牙相抗。

  [9]喬治一世 GeorgeⅠ(1660—1727),英國國王,出身于漢諾威家族。1698年繼其父為漢諾威選侯。1714年安妮女王死後繼承英國王位,為漢諾威王朝第一代國王(1714—1727在位)。在位期間,支持輝格黨主持內閣,維護議會政治,鎮壓詹姆斯舊王黨人發動的叛亂。

  [10]盎生 Sir William Reynell Anson(1843—1914),今譯威廉·雷奈爾·安森爵士,英國法學家,以研究英國憲法著稱。畢業于牛津大學,留校擔任英國法律教授。1898—1899年任該校副校監、校監,1899年以該校代表資格當選為議院議員,並擔任議會新成立的教育諮詢委員會委員,積極參與了創建牛津法學院的工作。所著《英國契約法的原則》(The Principles of the English Law of Contract,1884)以及《憲法的法律與習俗》(The Law and Custom of the Constitution,1886—1892)兩書均為法學領域的重要參考書。

  [11]長議院(Long Parliament) 指長期國會,英國革命中的一屆國會。從1640年11月至1653年4月,長達13年之久,故名。1640年5月5日短期國會解散後,查理一世進行第二次蘇格蘭戰爭失敗,為了籌措政府經費而召集。議員半數是原短期國會參加者,貴族占大多數。召開後即通過一系列限制國王權力的法案。1642年1月,因查理一世率軍企圖逮捕皮姆(John Pym,1584—1643)等5名反對派議員,遂與國王決裂,成為革命中的立法機構和領導機構。但因國會中長老派占多數,1648年12月6日被獨立派軍隊清洗,剩下約百名議員大部分是獨立派成員,此後又稱殘闕國會。1649年1月處決查理一世,成立共和國。1653年4月,克倫威爾建立軍事專政後解散。

  [12]扶桑 東方古國名。後亦代稱日本。魯迅《集外集拾遺·送增田涉君歸國》:「扶桑正是秋光好,楓葉如丹照嫩寒。」

  [13]克爾 疑指Michael C.Kerr(1827—1876),美國民主黨政治家、律師,1864年被選為國會代表,1875—1876年擔任國會下院議長。激烈反對共和黨人的南方重建政策。1868年2月24日曾做過《彈劾總統》的演講。

  [14]闊蔔 疑指Thomas Cooper(1759—1839),美國教育家、化學家、法學家、政治哲學家,出生于倫敦,1793年移居美國,任律師,曾在賓夕法尼亞州等擔任大法官。後經傑弗遜幫助,謀得弗吉尼亞大學首任自然與法律教授之職,不久因被彈劾而去職。1819年到南卡萊羅納學院任化學及政治經濟學教授,1821年成為該院院長。在此期間,因再受彈劾而辭職。在其《化學導論演講》中,曾對其被彈劾的經歷及認識做過介紹。

  [15]布倫知理 Johann Caspar Bluntschli(1808—1881),今譯伯倫知理,德國法學家。出生于瑞士蘇黎世,曾在蘇黎世大學學習法學和政治學。1827年取得柏林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和波恩大學政治學博士學位。1833年返回蘇黎世大學任教授。1837年任大理院委員,後又當選為國務院、政府和聯邦督政府成員,以及多層議會代表,並領導保守派自由党。1847年退出政界並離開瑞士。此後,出任德國慕尼黑大學(1848年起)、海德堡大學(1861年起)法學最高講座教授,直至1881年去世。在此期間,曾任巴敦大公國第一議院成員、關稅議院成員,後來又當選為大公國第二議院議長。他一生著述豐富,所著《為有文化的公眾而寫的德國政治學》一書,經梁啟超從日文譯本摘編為《國家論》,連載于《清議報》,在20世紀初年對中國知識界發生很大影響。梁啟超譽其為「20世紀之父」。

  [16]畢孝父 疑指Joel Prentiss Bishop(1814—1901),出生于紐約,祖先系1639年從英國來美。早年在農場工作,自學成材,1830年擔任公立學校教師。1835年參加美國廢奴協會。1842年移居波士頓,1844年成為律師。著有《刑法評論》(Commentaries on the Criminal Law,兩卷本)等著作多種。他認為,國會議員、高等法院的法官、甚至各級政府的高級官員都負有代表職責,因此,其職務行為不管多麼腐敗,都不適用於彈劾(indictment)之類普通的刑事訴訟程序。

  [17]克郝 疑指Sir Edward Coke(Lord Cooke,1552—1634),今譯科克,英國法官。早年畢業于劍橋大學。1593年擔任下議院發言人並被任命為總檢察長。1606年被任命為大法官,因堅持習慣法的優越性而與王室發生衝突。1613年被任命為高等法院(The King's Bench)大法官。1616年被罷免。次年複職,參與對政府官員貪污腐敗行為的控訴。1620年後任議會議員,協助參劾樞密大臣培根(Lord Bacon)。在國會中,他堅持議會不應屈從于國王,因此被捕入獄,監禁9個月。其後,他澄清了對自己的所有指控,並返回議會。晚年捍衛法律,對抗王權,曾參與起草並爭取通過《權利請願書》。代表作:《報告》(Report,1600—1615,1656,1659)、《英格蘭法律的構成》(The Institutes of the Laws of England,1628)等。

  [18]斯拉佛兒特 指斯特拉福德伯爵(Sir Strafford,1593—1641),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君主派的代表人物。原名托馬斯·溫德華茲(Thomas Wentworth)。出身于約克郡一貴族家庭。1614年進入國會,曾因批評政府某些特權人物和拒不納稅而被捕。1628年重返國會,參加遞交《權利請願書》的活動。次年脫離反對派,就任樞密院顧問,開始為國王效勞。不久被封為斯特拉福德伯爵。1633—1639年,任愛爾蘭總督,因其殘酷的軍事統治,被人民稱為「黑伯爵」。1639年,國王查理召他回國,令其率軍平息蘇格蘭人民起義。1640年,長期議會開始後,他建議國王以叛國罪逮捕議會反對派領袖。同年11月11日,反對派則根據上院命令逮捕了斯特拉福德,並以叛國罪提出公訴。1641年5月,斯特拉福德被送上斷頭臺處死。

  [19]喬恩生 Andrew Johnson(1808—1875),今譯安德魯·約翰遜,美國第17任總統(1865—1869年在任)。1853—1857年任田納西州州長,1857年被選為參議院議員,南北戰爭期間是南方各州參議員中唯一支持林肯、反對南方獨立的議員。1864年參選副總統。林肯被刺殺後,接任總統。南北戰爭結束後,在重建過程中,主張對南方種植園主採取溫和、妥協政策,受到激進派的反對。1868年,喬恩生解除Edwin M. Stanton的國防部長職務,國會中的激進派遂以此為藉口,彈劾喬恩生。彈劾最後以一票之差未獲通過,喬恩生繼續擔任美國總統之職至1869年,但從此威信掃地。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