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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篇 古代哲學的終局 第二章 所謂法家 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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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說文》,「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廌去(廌,解廌獸也。似牛一角。古者決訟,令觸不直者。象形)。法,今文省。佱,古文。」據我個人的意見看來,大概古時有兩個法字。一個作「佱」,從亼從正,是模範之法。一個作「灋」,《說文》云:「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廌去」,是刑罰之法。這兩個意義都很古,比較看來,似乎模範的「佱」更古。《尚書·呂刑》說:「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如此說可信,是罰刑的「灋」字乃是後來才從苗民輸入中國本部的。灋字從廌從去,用廌獸斷獄,大似初民狀態,或本是苗民的風俗,也未可知。 大概古人用法字起初多含模範之義。《易·蒙·初六》云:「發蒙利用刑人,用說。(句)桎梏以往,吝。」《象》曰:「利用人,以正法也。」此明說「用刑人」即是「用正法」。「刑」是刑範,「法」是模範,「以」即是用。古人把「用說桎梏以往」六字連讀,把言說的說解作脫字,便錯了。又《繫辭傳》:「見乃謂之象,形乃謂之器,制而用之謂之法。」法字正作模範解。(孔穎達《正義》:「垂為模範,故雲謂之法。」)又如《墨子·法儀篇》云: 天下從事者,不可以無法儀。……雖至百工從事者亦皆有法。百工為方以矩,為圓以規,直以繩,正以縣。無巧工不巧工,皆以此四者為法。 這是標準模範的「法」(參看《天志》上、中、下及《管子·七法》篇)。到了墨家的後輩,「法」字的意義講得更明白了。《墨辯·經上》說: 法,所若而然也(看第八篇第二章論「法」的觀念)。佴,所然也。《經說》曰:佴所然也者,民若法也。 佴字,《爾雅·釋言》云:「貳也。」郭注:「佴次為副貳。」《周禮》:「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則之貳。」鄭注:「貳,副也。」我們叫鈔本做「副本」,即是此意。譬如摹拓碑帖,原碑是「法」,拓本是「佴」,是「副」。墨家論法,有三種意義:(一)一切模範都是法(如上文所引《法儀篇》)。(二)物事的共相可用物事的類名作代表的,也是法(看第八篇第二、三章)。(三)國家所用來齊一百姓的法度也是法。如上文所引《墨辯》「佴所然也者,民若法也」的話,便是指這一種齊一百姓的法度。荀子說:「墨子有見於齊,無見於畸。」(《天論》篇)墨子的「尚同主義」要「壹同天下之義」,使「上之所是,必皆是之;上之所非,必皆非之」。故荀子說他偏重「齊」字,卻忘了「畸」字,畸即是不齊。後來「別墨」論「法」字,要使依法做去的人都有一致的行動,如同一塊碑上摹下來的拓本一般;要使守法的百姓都如同法的「佴」。這種觀念正與墨子的尚同主義相同,不過墨子的尚同主義含有宗教的性質,別墨論法便沒有這種迷信了。 上文所引《墨辯》論「法」字,已把「法」的意義推廣,把灋佱兩個字合成一個字。《易經·噬嗑卦·象傳》說:「先王以明罰飭法。」法與刑罰還是兩事。大概到了「別墨」時代(四世紀中葉以後),法字方才包括模範標準的意義和刑律的意義。如《尹文子》說: 法有四呈:一曰不變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齊俗之法,能鄙同異是也。三曰治眾之法,慶賞刑罰是也。四曰平准之法,律度權衡是也。 《尹文子》的法理學很受儒家的影響(說見上章),故他的第一種「法」,即是不變之法,近於儒家所謂天經地義。第二種「齊俗之法」指一切經驗所得或科學研究所得的通則,如「火必熱」「員無直」(皆見《墨辯》)等等。第三種是刑賞的法律,後人用「法」字單指這第三種(佛家所謂法,〔達摩〕不在此例)。第四種「平准之法」乃佱字本義,無論儒家、墨家、道家,都早承認這種標準的法(看《孟子·離婁篇》《荀子·正名篇》《墨子·法儀》《天志》等篇及《管子·七法篇》《慎子》《尹文子》等書)。 當時的法理學家所主張的「法」,乃是第三種「治眾之法」。他們的意思只是要使刑賞之法,也要有律度權衡那樣的公正無私、明確有效(看上章論慎到尹文)。故《韓非子·定法篇》說: 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于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 又《韓非子·難三篇》說: 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又《慎子》佚文說: 法者,所以齊天下之動,至公大定之制也。(見馬驌《繹史》百十九卷所輯。) 這幾條界說,講「法」字最明白。當時所謂「法」,有這幾種性質: (一)是成文的(編著之圖籍), (二)是公佈的(布之于百姓), (三)是一致的(所以齊天下之動,至公大定), (四)是有刑賞輔助施行的功效的(刑罰必于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於奸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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