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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婦人(2)


  美國婦女的政治活動,並不限於女子選舉一個問題。有許多婦女極反對婦女選舉權的,卻極熱心去幫助「禁酒」及「反對幼童苦工」種種運動。1912年大選舉時,共和黨分裂,羅斯福自組一個進步黨。那時有許多婦女,都極力幫助這新政黨鼓吹運動,所以進步党成立的第一年,就能把那成立六十年的共和黨打得一敗塗地。前年(1916)大選舉時,從前幫助羅斯福的那些婦女之中,如Jane Addams之流,因為怨恨羅斯福破壞進步黨,故又都轉過來幫助威而遜。威而遜這一次的大勝,雖有許多原囡,但他得婦女的勢力也就不少。最可怪的是這一次選舉時,威而遜對於女子選舉權的主張,很使美國婦女失望。然而那些明達的婦女卻不因此便起反對威而遜的心。這便可見他們政治知識的程度了。

  美國婦女所做最重要的公眾活動,大概屬￿社會改良的一方面居多。現在美國實行社會改良的事業,最重要的要算「貧民區域居留地」(Social Settlements)。這種運動的大旨,要在下等社會的區域內,設立模範的居宅,興辦演說,遊戲,音樂,補習課程,醫藥,看護等事,要使那些下等貧民有些榜樣的生活,有用的知識,正當的娛樂。這些「居留地」的運動起於英國,現在美國的各地都有這種「居留地」。提倡和辦理的人,大概都是大學畢業的男女學生。其中婦女更多,更熱心。

  美國有兩處這樣的「居留地」,是天下聞名的。一處在Chicago,名叫Hull House,創辦的人就是上文所說的Jane Addams。這位女士辦這「居留地」,辦了三十多年,也不知道造就了幾多貧民子女,救濟了幾多下等貧家。前幾年有一個《獨立週報》,發起一種選舉,請讀那報的人投票公舉美國十大偉人。選出的十大偉人之中,有一個便是這位Jane Addams女士。這也可想見那位女士的聲價了。

  還有那一處「居留地」,在紐約省,名叫Henry Street Settlement,是一位Lilian Wald女士辦的。這所「居留地」初起的宗旨,在於派出許多看護婦,親到那些極貧苦的下等人家,做那些不要錢的看病,施藥,接生等事。後來範圍漸漸擴充,如今這「居留地」裡面,有學堂,有會場,有小戲園,有遊戲場。那條亨利街本是極下等的貧民區域,自從有了這所「居留地」,真像地獄裡有了一座天堂了。以上所說兩所「居留地」,不過是兩個最著名的榜樣,略可表見美國婦女所做改良社會的實行事業。我在美國常看見有許多富家的女子,拋棄了種種貴婦人的快活生涯,到那些「居留地」去居住。那種精神,不由人不讚歎崇拜。

  以上所說各種活動中的美國婦女,固然也有許多是沽名釣譽的人,但是其中大多數婦女的目的只是上文所說「自立」兩個字。他們的意思,似乎可分三層。第一,他們以為難道婦女便不配做這種有用的事業嗎?第二,他們以為正因他們是婦女,所以最該做這種需要細心耐性的事業。第三,他們以為做這種實心實力的好事,是抬高女子地位聲望的唯一妙法:即如上文所舉那位Jane Ad-dams,做了三十年的社會事業,便被國人公認為十大偉人之一;這種榮譽豈是沈佩貞一流人那種舉動所能得到的嗎?所以我們可說美國婦女的社會事業不但可以表示個人的「自立」精神,並且可以表示美國女界擴張女權的實行方法。

  以上所說,不過略舉幾項美國婦女家庭以外的活動。如今且說他們家庭以內的生活。

  美國男女結婚,都由男女自己擇配。但在一定年限以下,若無父母的允許,婚約即無法律的效力。今將美國四十八邦法律所規定不須父母允許之結婚年限如下:

  (男子可自由結婚年限) (女子可自由結婚年限)

  三十九邦規定 二十一歲 三十四邦規定 十八歲

  五邦規定 十八歲 八邦規定 二十一歲

  一邦規定 十四歲 二邦規定 十六歲

  三邦無法定的年限 一邦規定 十二歲

  三邦無法定的年限

  自由結婚第一重要的條件,在於男女都須要有點處世的閱歷,選擇的眼光,方才可以不至受人欺騙,或受感情的欺騙,以致陷入痛苦的境遇,種下終身的悔恨。所以須要有法律規定的年限,以保護少年的男女。

  據1910年的統計,有下列的現象(此表單指白種人而言):

  已婚的男子有16,196,452人 已婚的女子有15,791,087人

  未婚的男子有11,291,985人 未婚的女子有8,070,918人

  離婚的男子有138,832人 離婚的女子有151,116人

  這表中,有兩件事須要說明。第一是不婚不嫁的男女何以這樣多?第二是離婚的夫妻何以這樣多?(美國女子本多於男子,故上表前兩項皆女子多於男子)

  第一,不婚不嫁的原因約有幾種:

  (一)生計一方面,美國男子非到了可以養家的地位,決不肯娶妻。但是個人謀生還不難;要籌一家的衣食,要預備兒女的教育,便不容易了。因此有家室的便少了。

  (二)知識一方面,女子的程度高了,往往瞧不起平常的男子;若要尋恰好相當的智識上的伴侶,卻又「可遇而不可求」。所以有許多女子往往寧可終身不嫁,不情願嫁平常的丈夫。

  (三)從男子一方面設想,他覺得那些知識程度太高的女子,只配在大學裡當教授,未必很配在家庭裡做夫人;所以有許多人決意不敢娶那些「博士派」(「Ph. D. Type」)的女子做妻子。這雖是男子的謬見,卻也是女子不嫁一種小原因。

  (四)美國不嫁的女子,在社會上,在家庭中,並沒有什麼不便,也不致損失什麼權利。他一樣的享受財產權,一樣的在社會上往來,一樣的替社會盡力。他既不怕人家笑他白頭「老處女」(Old maiduens),也不用慮著死後無人祭祀!

  (五)美國的女子,平均看來,大概不大喜歡做當家生活。他並不是不會做:我所見許多已嫁的女子,都是很會當家的。有一位心理學大家Hugo Muensterberg說得好:「受過大學教育的美國女子,管理家務何嘗不周到,但他總覺得寧可到病院裡去看護病人!」

  (六)最重要的原因,還是我上文所說那種「自立」的精神,那種「超于良妻賢母」的人生觀。有許多女子,早已選定一種終身的事業,或是著作,或是「貧民區域居留地」,或是學音樂,或是學畫,都可用全副精神全副才力去做。若要嫁了丈夫,便不能繼續去做了;若要生下兒女,更沒有作這種「終身事業」的希望了。所以這些女子,寧可做白頭的老處女,不情願拋棄他們的「終身事業」。

  以上六種都是不婚不嫁的原因。

  第二,離婚的原因。我們常聽見人說美國離婚的案怎樣多,便推想到美國的風俗怎樣不好。其實錯了。第一,美國的離婚人數,約當男人全數千分之三,女子全數千分之四。這並不算過多。第二,須知離婚有幾等幾樣的離婚,不可一筆抹煞。如中國近年的新進官僚,休了無過犯的妻子,好去娶國務總理的女兒:這種離婚,是該罵的。又如近來的留學生,吸了一點文明空氣,回國後第一件事便是離婚,卻不想想自己的文明空氣是機會送來的,是多少金錢買來的;他的妻子要是有了這種好機會,也會吸點文明空氣,不致於受他的奚落了!這種不近人情的離婚,也是該罵的。

  美國的離婚,雖然也有些該罵的,但大多數都有可以原諒的理由。因為美國的結婚,總算是自由結婚;而自由結婚的根本觀念就是要夫婦相敬相愛,先有精神上的契合,然後可以有形體上的結婚。不料結婚之後,方才發現從前的錯誤,方才知道他兩人決不能有精神上的愛情。既不能有精神上的愛情,若還依舊同居,不但違背自由結婚的原理,並且必至於墮落各人的人格,決沒有良好的結果,更沒有家庭幸福可說了。所以離婚案之多,未必全由於風俗的敗壞,也未必不由於個人人格的尊貴。我們觀風問俗的人,不可把我們的眼光,胡亂批評別國禮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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