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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文法概論(11)


  第二步,求出每一個時代的例的通則來做比較。

  我們細看《水滸傳》的十六個例,可以看出兩種絕不相同的文法作用:

  (甲)自(1)至(10)的「得」字都含有可能的意思。「踢得幾腳」即是「能踢幾腳」。「如何安得」,「如何來得」,「如何爭得」,即是「如何能安」,「如何能來」,「如何能爭」。「免不得」即是「不能免」。「說他不得」即是「不能說他」。以上是表「能夠」的意思。「開不得」即是「不可開」。「不得無禮」即是「不可無禮」。以上是表「可以」的意思。

  (乙)自(11)至(16)的「得」字,是一種介詞,用來引出一種狀詞或狀詞的分句的。這種狀詞或狀詞的分句都是形容前面動詞或形容詞的狀態和程度的。這個「得」字的意義和「到」字相仿(得與到同聲,一音之轉),大概是「到」字脫胎出來的。「說得是」即是「說到是處」。「驚唬得苦」即是「驚唬到苦處」。「學得精熟」即是「學到精熟的地步」。「驚得洪太尉目瞪口呆」即是「驚到洪太尉目瞪口呆的地步。」這都是表示狀態與程度的(凡介詞之後都該有「司詞」。但「得」字之後,名詞可以省去,故很像無「司詞」。其實是有的,看「到」字諸例便知)。

  於是我們從《水滸》的例裡求出兩條通則:

  (通則一)「得」字是一種表示可能性的助動詞。他的下面或加止詞,或加足詞,或不加什麼。

  (通則二)「得」字又可用作一種介詞,用在動詞或形容詞之後,引起一種表示狀態或程度的狀詞或狀語。

  其次,我們看《石頭記》的十六個例,可分出三組來:

  (第一組)(17)至(22)六條的「得」字都是表示可能的助動詞。如「也算得」等於「也可算」,「只得依他」等於「只能依他」,「立得起來」等於「能立起來」,「還得起他」等於「能夠還他」。這一組沒有一條「例外」。

  (第二組)(23)至(28)六條,五次用「的」,一次用「得」,都是表示狀態或程度的狀語之前的「介詞」。(23)條最可注意:

  生得單弱,
  料理的周周全全,
  累的不知怎樣了。

  「生得」的「得」字明是誤用的「例外」。下文(24)(25)兩條都用「生的」,更可證(23)條的「得」字是「例外」。

  (第三組)(29)至(32)四條,都是與第二組完全相同的文法,但都用「得」,不用「的」,是第二組的「例外」。

  再看《儒林外史》的十六個例,也可分作三組:

  (第一組)(33)至(39)七條的「得」字都是表示可能的助動詞,與《石頭記》的第一組例完全相同,也沒有一個「例外」。

  (第二組)(40)至(44)五條,用的「的」字,都是狀語之前的介詞,與《石頭記》的第二組例也完全相同。

  (第三組)(45)至(48)四條又是「例外」了。這些句子與第二組的句子文法上完全相同,如「說的是」與「說得有理」可有什麼文法上的區別?

  我們拿這兩部時代相近的書,和那稍古的《水滸傳》比較,得了兩條通則:

  (通則三)《水滸傳》裡表示可能的助動詞「得」字,在《石頭記》和《儒林外史》裡,仍舊用「得」字。(參看「通則一」)

  (通則四)《水滸傳》裡用來引起狀語的介詞「得」字,(通則二)在《石頭記》和《儒林外史》裡,多數改用「的」字,但有時仍舊用「得」字。

  綜合起來,找們還可得一條更大的通則:

  (通則五)《水滸傳》的時代用一個「得」字表示兩種完全不同的文法,本來很不方便。但那兩種「得」字,聲音上微有輕重的不同;那表示可能的「得」字讀起來比那介詞的「得」字要重一點,故後來那輕讀的「得」字就漸漸的變成「的」字。但這個聲音上的區別是很微細的,當時又沒有文法學者指出這個區別的所以然,故做書的人一面分出一個「的」字,一面終不能把那歷史相傳下來的「得」字完全丟了,故同一個意義,同一種文法,同一段話裡往往亂用「的」、「得」兩字。但第一種「得」字——表示可能的助動詞——很少例外。

  如此,我們方才可算是真正懂得這兩個字變遷沿革的歷史。這種研究法叫做歷史的研究法。這種研究的用處很大。即如我們舉的「得」字與「的」字的例,我們可以因此得一條大教訓,又可以因此得一條文法上的新規定。

  什麼大教訓呢?凡語言文字的變遷,都有一個不得不變的理由。我們初見白話書裡「得」、「的」兩字亂用,鬧不清楚,差不多有現在「的」、「底」兩字胡鬧的樣子!我們一定覺得很糊塗,很沒有道理。但我們若用「比例而同之,觸類而長之」的方法,居然也可以尋出一個不得不變的道理來。這又是我在第一篇裡說的「民族常識結晶」的一個證據了。

  什麼是文法上的新規定呢?語言文字的自然變化是無意的,是沒有意識作用的,是「莫名其妙」的,故往往不能貫徹他的自然趨勢,不能完全打破習慣的舊勢力,不能完全建設他的新法式。即如「得」字的一種用法自然分出來,變成「的」字,但終不能完全丟棄那歷史上遺傳下來的「得」字。現在我們研究了這兩個字的變遷沿革和他們所以變遷沿革的原因,知道了「的」、「得」兩字所以亂用,完全是一種歷史的「陳跡」,我們便可以依著這個自然趨勢,規定將來的區別:

  (1)凡「得」字用作表示可能的助動詞時,一律用「得」字。

  (2)凡動詞或形容詞之後的「得」字,用來引起一種狀詞或狀語的,一律用「的」字。

  有了這條新規定,以後這兩個字便可以不致胡亂混用了(現在「的」、「底」兩字所以鬧不清楚,只是因為大家都不曾細心研究這個問題所以發生的原因)。

  以上我說研究文法的三種方法完了。歸納法是基本方法:比較法是幫助歸納法的,是供給我們假設的材料的;歷史法是糾正歸納法的,是用時代的變遷一面來限制歸納法,一面又推廣歸納法的效用,使他組成歷史的系統。

  (原載1921年7月1日至8月1日《新青年》第9卷第3、4號)

  ①編者注:《胡適文存》第二版此處後面有一胡適按語:「我做此文之後,方才認得陳先生,方才得讀他的字典稿本的一部分。我深信他是很得力於比較的研究法的。當時即想刪去此一段,但此版付印時,不及檢點,忘了刪去。今天接到上海來信,方才知道陳先生不幸已于8月8日死了。我國此感觸,重檢此文,刪去一些過分的話,可惜為版本所限,不能全刪,記此志哀。十,九,一」現從第十三版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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