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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陳佈雷(稿)


  (1931年1月18日)

  佈雷先生:

  謝謝先生一月十七日的信。我非不知「此事部中既決定,當不能變更」。但我當日妄想天下事也許有更大於變更一個決定者,故不避冒昧,為先生進一解。

  先生之不能贊同鄙見,我很能諒解。但我關於此事要說的話,已大致寫出來了。白紙黑字,還不能使先生認識我們,口談如何能望得著「一個初步的共同認識」?

  鄙意「一個初步的共同認識」必須建築在「互相認識」之上。故托井羊先生帶上《新月》二卷全部及三卷已出之三期各兩份,一份贈與先生,一份乞先生轉贈介石先生。《新月》談政治起於二卷四期,甚盼先生們能騰出一部分時間,稍稍瀏覽這幾期的言論。該「沒收焚毀」(中宣部密令中語),或該坐監槍斃,我們都願意負責任。但不讀我們的文字而但憑無知黨員的報告,便濫用政府威力來壓迫我們,終不能叫我心服的。(例如先生對井羊兄提及羅隆基君被捕食保釋後所作文字,此文現載三卷三期,先生試一讀之,其中有何挾忿詆毀的言語否?)

  我本已答應十六、十七日在青島大學講學,因羅君事,遂去電展期。今此事既無可挽回,我擬由海道赴青島,船期定後即須北去,恐怕不能來南京面承教益了。歉悵之至,千萬請原諒。

  胡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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