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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五 四八、論「去無道而就有道」


  (三月七日)

  王壬秋死矣。十年前曾讀其《湘綺樓箋啟》,中有與子婦書云:

  彼入吾京師而不能滅我,更何有瓜分之可言?即令瓜分,去無道而就有道,有何不可?……(今不能記其原文,其大旨如此耳)

  其時讀之甚憤,以為此老不知愛國,乃作無恥語如此。十年以來,吾之思想亦已變更。今思「去無道而就有道,有何不可」一語,惟不合今世紀之國家主義耳。平心論之,「去無道而就有道」,本吾國古代賢哲相傳舊旨,吾輩豈可以十九世紀歐洲之異論責八十歲之舊學家乎?

  吾嘗謂國家主義(民族的國家主義)但有一個可立之根據,其他皆不足辯也。此惟一之根據為何?曰:「一民族之自治,終可勝於他民族之治之」一前提而已。譬如我國之排滿主義之所以能成立者,正以滿族二百七十年來之歷史已足證其不能治漢族耳。若去一滿洲,得一袁世凱,未為彼善於此也。未為彼善於此,則不以其為同種而姑容之,此二三次革命之所以起也。

  若以袁世凱與威爾遜令人擇之,則人必擇威爾遜。其以威爾遜為異族而擇袁世凱者,必中民族主義之毒之愚人也。此即「去無道而就有道」之意。

  吾嘗冤枉王壬秋。今此老已死,故記此則以自贖。

  若「一民族之自治終可勝於他民族之治之」一前提不能成立,則民族主義國家主義亦不能成立。

  然此前提究可成立乎?

  此問題未可一概而論也。此前提之要點在一「終」字。終也者,今雖未必然,終久必然也。如此立論,駁無可駁,此無窮之遁詞也。

  今之論者亦知此前提之不易證實,故另立一前提。威爾遜連任演說詞中有云:

  That Governments derive all their just powers from 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and that no other powers should be supported by the common thought, purpose or power of the family of nations.

  此言「政府之權力生於被治者之承認」。此共和政治之說也,而亦可為民族主義之前提。如英國之在印度,若印度人不承認之,則革命也可。又如美國多歐人入籍者,今以二百萬之德國人處於美國政府之下,若此二百萬德人承認美國政府,則不革命也。

  然被治者將何所據而「承認」與「不承認」乎?若雲異族則不認之,同族則認之,是以民族主義為前提,而又以其斷辭為民族主義之前提也。此「環中」之邏輯也。若雲當視政治之良否,則仍回至上文之前提,而終不能決耳。

  今之挾狹義的國家主義者,往往高談愛國,而不知國之何以當愛;高談民族主義,而不知民族主義究作何解(甚至有以仇視日本之故而遂愛袁世凱且贊成其帝政運動者)。故記吾所見於此,欲人知民族主義不能單獨成立。若非種皆必當鋤去,則中國今日當為滿族立國,又當為蒙藏立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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