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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五 一八、論校勘之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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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廿六日) 校勘古籍,最非易事。蓋校書者上對著者下對讀者須負兩重責任,豈可輕率從事耶?西方學者治此學最精。其學名Textual Criticism。今擷其學之大要,作校書略論。 (一)求古本。愈古愈好。 (1)寫本(印書發明之前之書)。 (2)印本(印書發明之後之書)。 若古本甚眾而互有異同,當比較之而定其傳授之次序,以定其何本為最古。其律曰: 凡讀法相同者,大概為同源之本。 今為例以明之。如某書今有七本互為異同。七本之中,第一本(a)與他本最不同,其次三種(b c d)最相同,又次三種(e f g)最相同。如此,可假定此七本所出蓋本於三種更古之本(如圖)。若以b c d三本相同之處寫為一本,則得y本;更以e f g相同之處寫為一本,則得z本。更以y z a三本相同之處寫為一本,則得x本。x本未必即為原本,然其為更古於a b c d e f g七本則大概可無疑也。 (二)求旁證。 (1)叢鈔之類。如馬總《意林》,及《北堂書鈔》《群書治要》《太平御覽》之類。 (2)引語。如吾前據《淮南子》所引「美言可以市尊,美行可以加人」,以正王弼本《老子》「美言可以市,尊行可以加人」是也。 (3)譯本。 (三)求致誤之故。 (甲)外部之傷損: (1)失頁(2)錯簡(3)漶滅 (4)蟲蛀(5)殘壞 (乙)內部之錯誤: (1)細誤。 (a)形似而誤。如墨經「」誤「恕」,「宇」誤「守」,「字」誤「宇」,「塚」誤「家」是也。 (b)損失筆劃。如吾前見《敦煌錄》中「昌」作「」,「害」作「」之類。 (c)損失偏旁。 (2)脫字。 (a)同字相重誤脫一字。 (b)同字異行,因而致誤。如兩行皆有某字,寫者因見下行之字而脫去兩字之間諸文。 (c)他種脫文。 (3)重出。 (4)音似而誤。 (5)義近而誤。 (6)避諱。如《老子》之「邦」字皆改為「國」,遂多失韻。 (7)字倒。 (8)一字誤寫作兩字。 (9)兩字誤寫成一字。 (10)句讀之誤(文法解剖之誤)。如《老子》「信不足,焉有不信」,「焉」作「乃」解。後人誤讀「信不足焉」為句,又加「焉」字於句末。(見王氏《讀書志餘》) (11)衍文(無意之中誤羨)。 (12)連類而誤。寫者因所讀引起他文,因而致誤。 (13)旁收而誤。旁收者,誤將旁注之字收作正文也。例如,《老子》三十一章注與正文混合為一,今不知何者為注為正文矣。又如,《孟子》「必有事焉而勿正心勿忘勿助長也。」或謂「勿正心」乃「勿忘」之誤,此一字誤作兩字之例也。吾以為下「勿忘」兩字,乃旁收之誤。蓋校者旁注「勿忘」二字,以示「勿正心」三字當如此讀法。後之寫者,遂並此抄入正文耳。 (14)章句誤倒。此類之誤,大概由於校書者注舊所捝誤於旁。後之寫者不明所注應入何處,遂顛倒耳。 (15)故意增損改竄。此類之誤,皆有所為而為之。其所為不一: (a)忌諱。如滿清時代刻書恒去胡虜諸字。又如,歷代廟諱皆用代字(上文6)。 (b)取義。寫者以意改竄,使本文可讀而不知其更害之也(上文10)。 (c)有心作偽。 校書以得古本為上策。求旁證之範圍甚小,收效甚少。若無古本可據,而惟以意推測之,則雖有時亦能巧中,而事倍功半矣。此下策也。百餘年來之考據學,皆出此下策也。吾雖知其為下策,而今日尚無以易之。歸國之後,當提倡求古本之法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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