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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三 一五、「爾汝」二字之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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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七日) 爾汝二字,古人用之之法,頗有足資研究者。餘一日已睡,忽思及此二字之區別,因背誦《論語》中用此二字之句,細細較之,始知二字果大有分別。明日,以《檀弓》證之,尤信。今先舉《檀弓》一節,以證吾言: 子夏喪其子而喪其明,曾子吊之。……曾子哭,子夏亦哭,曰:「天乎!予之無罪也!」曾子怒曰:「商!汝何無罪也?吾與汝事夫子于洙泗之間,〔汝〕退而老於西河之上,使西河之民疑汝于夫子,爾罪一也。喪爾親,使民未有聞焉,爾罪二也。喪爾子,喪爾明,爾罪三也。——而曰汝(何)無罪歟?」(適按,退上疑有「汝」字。末句「何」字衍文。) 觀此則,可知爾汝兩字本有別。若無別,則忽用汝,忽用爾,何也? 余於《論語》、《檀弓》兩書所得結果,擬為通則數條如下: 甲、汝為單數對稱代詞: 汝弗能救歟? 汝與回也孰愈? 汝奚不曰。 汝何無罪也? 乙、爾為眾數對稱代詞,猶今言「你們」: 子路、曾晳、冉有、公西華侍坐,子曰:「以吾一日長乎爾,毋吾以也,居則曰,不吾知也。如或知爾,則何以哉?」 孔子先反,門人後至。孔子問焉,曰:「爾來何遲也?」 丙、爾為主有之次,如今言「你的」: 爾罪一也。 反哭於爾次。 喪爾親。 喪爾子,喪爾明。 盍各言爾志? 以與爾鄰里鄉黨乎? 以上之爾字位於名詞之前。 舉爾所知。爾所不知,人其舍諸? 非爾所及也。 以上之爾字位於代詞「所」之前。 丁、爾汝同為上稱下及同輩至親之稱。然其間亦不無分別。用汝之時所稱必為一人,而稱一人不必即用汝,亦可用爾。稱一人而用爾,每以略示敬意,略示疏遠之意,不如汝之親狎也。 陽貨謂孔子曰:「來,予與爾言。」 賜也,爾愛其羊,我愛其禮。 求,爾何如?赤,爾何如?點,爾何如? 子謂顏淵曰:「用之則行,舍之則藏:惟我與爾,有是夫?」 曾子曰:「爾將何之?」(以下《擅弓》) 平公呼而進之曰:「蕢,曩者爾心(此爾字是主有次)或開予,是以不與爾言。」 舊說「爾心或開予」一句,適按,開字句絕亦可通,予屬下句,今人猶言「開心」「心花大開」。 夫子曰:「由,爾責於人,終無已夫?」 夫子曰:「賜,爾來何遲也?」 此與上(乙)條所引「爾來何遲也」一語可參看。此二爾字亦可作「你的」解,則當隸(丙)條。 凡以眾數之對稱代名用作單數之稱,其始皆以示疏遠,或以示禮貌。此在歐文,蓋莫不皆然。其後乃並廢單數之代名而不用。此在歐文,亦複如是。歐文之廢單數對稱代名,乃數百年間事耳。其在吾國春秋時,猶用此區別。至戰國時,則爾汝同為親狎之稱,輕賤之稱。《孟子》全書中不用「汝」,亦少用「爾」,雖對弟子,亦用「子」。又曰:「人能充無受爾汝之實,無所往而不為義也。」則爾汝二字皆為所避而不用可知也。 以上諸通則,可以否定語意表示之,則較肯定語意之諸則尤為明顯,亦更無例外可言。 (一)凡用汝之時,汝字所稱,決非眾數。 (二)稱一人雖可用爾,而一人以上決不用汝。 此二則《論語》《檀弓》無一例外。 (三)凡爾作「你的」或「你們的」解時,決不可用汝代之。 《尚書·大禹謨》曰:「天之歷數在汝躬」,《論語·堯曰篇》引此句,作「在爾躬」。可見《尚書》之誤,又可見此則之嚴也。 研究此種用法有何用乎?曰,可以為考據之用。戰國以後,爾汝兩字之用法已無人研究,故漢人偽作之書,其用對稱代詞,如爾字,汝字,乃字,皆無條理可尋,皆不合古人用法。其為偽託之書,於此可見一斑。 凡後人偽託古書,往往用後世之字及後世之文法,非有語學的(Philological)考據,不足以揭破之。 即如《尚書》中《盤庚》《太甲》《泰誓》諸篇,以此所列諸通則證之,其為偽託,可無疑也。 適於此說尚未能徹底根究,不敢斷然決其必行,他日有暇,當遍考諸書以證實之。今姑記于此,以備一說雲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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