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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 二八、老子是否主權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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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九日) 今當記哲學矣。《大中華》第六號有謝無量著之《老子哲學》一文,(第五號載其上篇,吾未之見。此篇名《本論》,豈上篇為老子傳述及其行實耶?)分《宇宙論》(一、本體論——Reality,二、現象論——Appearance)《修養論》《實踐道德論》《人生觀》《政治論》《戰爭論》《老子非主權詐論》《老子思想之傳播與周秦諸子》諸篇。其《宇宙論》極含糊不明,所分兩節,亦無理由。其下諸論,則老子之論理哲學耳,所分細目,破碎不完。其論「老子非主權詐」一章,頗有卓見,足資參考: 甲、誤解之源 老子曰:「將欲噏之,必固張之;將欲弱之,必固強之;將欲廢之,必固興之;將欲奪之,必固與之:是謂『微明』。柔弱勝剛強。魚不可脫於淵。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三十六章)又曰:「江海所以能為百谷王者,以其善下之,故能為百谷王。是以欲上民,必以言下之,欲先民,必以身後之。」(六十六章) 乙、攻擊老子之言者 程子曰:「與,奪,噏,張,理所有也;而老子之言非也。與之之意,乃在乎取之;張之之意,乃在乎噏之:權詐之術也。」(《性理大全》)又曰:「老子語道德而雜權術,本末舛矣。申韓張蘇,皆其流之弊也。」(《二程全書》四十一)朱子曰:「程明道云:『老子之言竊弄闔辟也者,何也?』曰,『將欲取之,必固與之』之類,是他亦窺得些道理,將來竊弄,如所謂代大匠斫則傷手者,謂如人之惡者,不必自去治他,自有別人與他理會,只是佔便宜,不肯自犯手做。」(林注《老子》引) 丙、老子之語同見他書 《管子·牧民篇》:「知予之為取者,政之寶也。」韓非《說林》上引《周書》曰:「將欲敗之,必姑輔之;將欲取之,必姑與之。」 丁、古來注《老》之說 (一)韓非《喻老》以越之事吳喻「噏張」「弱強」二語,以晉之賂虞喻「取與」。 (二)王弼云:「將以除強梁,去暴亂,蓋因物之性,令自即于刑戮。」 (三)河上公章句云:「先開張之者,欲極其奢淫也。先強大之者,欲使遇禍患也。先興之者,欲使其驕危也。先與之者,欲極其貪心也。」 大抵天之於人,將欲弱之,必固強之。得道之人,知其如此,則執其柔,退所以自固。列子《黃帝篇》引鬻子曰:「欲剛必以柔守之,欲強必以弱保之。積於柔必剛,積于弱必強。」此之謂也。 老子曰:「天之道其猶張弓歟?高者抑之,下者舉之,有餘者損之,不足者補之。天之道,損有餘而補不足。」此亦言強者弱之,剛者柔之,乃天之道。……已上所謂張噏強弱云云,蓋天之循其自然以除去其害之道耳,毫無功利之心於其間也。 《易》云:「天道虧盈而益謙,地道變盈而流謙,鬼神害盈而福謙,人道惡盈而好謙。」 《中庸》云:「天之生物,必因其材而篤焉,故栽者培之,傾者覆之。」皆同此理。 〔適按〕 右所論足備一說而已,亦不儘然。謂老子非主權詐是也,而其說則非也。王弼所謂「因物之性,令自即于刑戮」,亦是陰險權詐之說。 吾為之說曰:「縱觀天道人事,凡極盛之後,必有衰亡。反言之,則衰亡之前,必有極盛。此盈虛消長之理,隨在可見。無張又何須噏?無強又何從弱?不興又何所廢?不有又何所奪?老子所謂『有無相生,難易相成,長短相較,高下相傾』(二章)者是也。蓋所謂對待之字,如有無,強弱,高下之類,皆迭為盈虛消長,有其一,必有其二。若天下之人皆如埃田(Eden)囿中之夫婦,未識智慧之果,不知善惡之別,則天下更有何惡?惡者,不善之謂,對善而名者也。故曰,『天下皆知善之為善,斯不善已。』知道者明於此旨,故每見強則思弱,見張則思噏,見興則思廢。凡強也,張也,興也,與也,皆弱也,噏也,廢也,奪也之征也。幾已兆矣,故曰『微明』,微明也者,隱而未全現之徵兆,非凡人所能共見,惟知者能見之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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