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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母親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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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7年) 吾母: 頃得八月廿九日書,如大嫂與秠嫂均有疾病,甚以為念。甚望其早早全愈也。紹之之信,其原因在適一人,適到上海時,曾將秠嫂所問諸事直問紹之,並告以川店之事,秠嫂實難怪有怨言。紹之聞言,頗為憤激,因細說家中種種誤會之原因。如可卿叔欠款之[數]字,實系可卿誤記。此款收到後,即劃在川店賬上,故次年之謄清簿上,即將可卿欠項減去五十餘千。(當日洋價有一千數百,故六十元可抵五十餘千。) 只止[此]一端,可見家中路遠難免誤會錯怪之處。至於川店,則幾十年之賬簿適亦略略翻看,其間大抵虧本之年居多,而盈餘之時極少。年來市面更壞,用人又不得當,故已成無可救藥之勢。紹之苦心把此店盤頂,把虧欠之款攤完,其中一切細情,想節甫公定已向家中說過。至於紹之家眷在川沙,實不致動用川店之款。秠嫂在川沙種種節儉刻苦之情形,實有不能一一筆述者(尚有許多苦情,非寫信所能言也)。 家中不知此情,故有誤會耳。 總之,紹之對於川店,不可謂不曾用盡心力。無奈紹之年來亦極艱苦困難,故不能有整頓撲救之力耳。 川店久已成為家累,家中決不能靠此為養家吃飯之計。今幸將虧欠之款作一成攤還,免了債累,已為僥倖矣。望秠嫂能明白此一層情形,並望其莫過於心焦著急。他日家中家用及永侄身上之事,適總可以支應。大嫂一方面事可由適承擔,請大嫂放心可也。 適在此上月所得薪俸為二百六十元,本月加至二百八十元,此為教授最高級之薪俸。適初入大學便得此數,不為不多矣。他日能兼任他處之事,所得或尚可增加。即僅有此數亦盡夠養吾兄弟全家,從此吾家分而再合,更成一家,豈非大好事乎! 茂光表兄信內言,母意此次請假歸娶,非兩個月不可,此決不能辦到,今附上大學章程一頁,讀之便知年假之短。適在大學中不能多請假之故四條,(一)大學今年開課太遲,故不便多曠課。(二)適所任工課,不易請人代教。(三)此次教育部因改訂大學章程事,召集一會討論此事,適亦被請參預會事。因建議廢現行之分年級制,而採用「選科制」。此議已經教育部通過,但一切細目詳章尚須擬好。此為中國學制上一大革命,一切辦理改革之法,非數月所能料理。適為創議之人,當竭力籌辦此事,期於一年之內可見諸實行。 故決不能久離京城,頭尾一個月已多,兩月萬不能辦到也。(四)大學現擬分部組織教授會,適亦為創此議之人,故非將此事辦妥,不能久離京也。有此四層,故上次寫信言暫擇十二月三十日(十一月十七日)為婚期。適但能於十二月廿二三到家。婚後六七日(至多十日)即須出門返京。以須趕路,故此次或不能帶新婦同行。但有這個辦法,若此法不能行,則可擇以下兩條辦法: 一)將冬秀送來北京結婚。 二)且等明年夏六月(陰曆五月)再迎娶。 以上共有三條辦法,望母斟酌妥善,再與江宅商量。商量停當,望即日飛函告知適,以便早作籌備(可將此函之後半段送與耘圃兄閱之)。 此間朋友皆勸適在北京結婚,此法實為最便。若能行此法,可與江宅商之。適意在北京結婚之辦法,約如下: 一)可請耘圃兄將冬秀送來,川資由適任之。 二)今津浦鐵路已斷,但有趁京漢火車。 三)可不必先擇日期,俟冬秀到時再擇日結婚(如能於十二月三十日前到更妙)。 四)冬秀到時,可先住旅館中。此間有甚上等的旅館,一切都方便。 五)婚禮即於適所租房內行之。 六)家中此時可不必開賀,俟適明年來家再補請喜酒。 七)此時京漢火車雖通,但不許客人多帶行李(因京漢亦被水沖壞,今新修好,尚不能如舊也)。若來時,千萬勿多帶物件,但帶鋪蓋衣服可矣,其餘可存放家中。 以上辦法不過因路遠,不便時時用信談話,故先述於此,以免他日不及陳說。究竟能在北京結婚與否,尚須待家中及江宅斟酌回復也。 此事已不宜延遲,望速即與江宅一商。能請一人往江村當面接洽一切,則更佳矣。 匆匆,百忙中草此長書。即祝 吾母百福 適兒 (重九後一日)廿五日( 10 月 2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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