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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國大革命、俄國的十月革命和中國的長期革命(18)


  宋人不可能看透這些技術上的原因。他們也無從放棄以熟讀詩書的官僚,及星羅密佈管理億萬農民之體制。商人和金融經濟也始終未掌握龐大實力,強迫政府接受適合他們事業的法規。於是他們總以為王安石是壞人,新法之不行,總可以解釋為一個道德問題。宋代理學興起,以上的情形構成背景條件之一。周敦頤曾在北宋神宗時代出任地方官,與呂公著、趙抃接近,受其推薦。二程兄弟也都曾任朝官。程顥因與王安石衝突而被逐放,程頤則系與蘇軾意見不合亦遭外放,死後甚至被奪官。

  張載則先得罪王安石,後又與有司議禮不合,而稱疾歸。朱熹綜合諸人見解,見稱於南宋。他首先主張北伐,與朝議不合,以後又反對北伐,更與韓侘胄的政策相違,落職罷祠。陸九淵也被監察官彈劾。他們在傳統的官僚政府裡,表現出一種反對派的姿態。我們可以說宋人是在提倡唯物沒有出路,才主張唯心。政府既無法在政治、軍事、外交、經濟各方面,找到一個新方案打開出路,這些思想界的人物才主張反求諸己,本身內向,著重主靜、主敬和慎獨,提倡「人欲」與「無理」相違。這種拘謹閉塞的作風,與今後700年中國社會之保守與桎梏的性格有密切關係。

  1279年宋亡,繼起的元朝始終沒有提出一個合適的方案來解決中國的問題。元世祖忽必烈除了在海外的軍事行動之外,又要對付中亞腹地和東北地區的蒙古人,以保全一個中國式「天子」的職位。他一方面確有將屬下人民予以「超國籍」(super-national)處置的抱負,可是在實際政治上存在各項對人種的歧視。他的財政稅收也缺之系統,尤以南北之不同最為顯著,如《元史·食貸志》所說:「其取於內郡者曰丁稅,曰地稅,此仿唐之租庸調也。其取于江南者曰夏稅,曰秋稅,此仿唐之兩稅也。」也就是南北採取不同制度。忽必烈和他的繼承人缺乏對國事的全盤決策,可以視作元朝雖入主中原而不能持久的一大主因。

  直到1368年明太祖重新統一中國,才將整個制度重新規定。可是這時的決策不再是擴張和開放性,而是全面的收斂。朱元璋自己是貧農出身,他徹底看穿宋朝以經濟最前進的部門作為財政稅收的基礎,整個國家追隨不及的毛病,於是大規模改制。他的制度仍和宋儒的理論符合,是以最落後的經濟部門為全國標準,注重均平。他又實行恐怖政治,打擊高級官僚巨家大族,確定全國小自耕農為主的本位。

  1397年,戶部報告全國有田700畝以上的只有14,341戶,他們的名單可以抄呈「御覽」。在朱元璋之法令下,商賈之家不許穿綢紗,全國軍民不許泛海。政府官員的薪給極盡刻薄,一部分吏員的征派是采無給制。其他衙門裡的鬥級皂隸,在王安石時即已以錢代役,這時又恢復由民間差派。軍隊所用弓箭,政府裡所有器皿、文具、紙張,也無償地由農村各單位供應。全國的賦稅因之大為降低,但是各地有愈來愈多名目繁複的無代價勞役,原則上是由較富裕的家戶輪流承擔。宋朝採用的募兵制至此又代之以徵兵。但是兵員不由一般民間差派,政府另組「衛所」,下級有「軍戶」,亦即世襲不納稅而只服兵役的特殊戶口。

  朱元璋又手訂永不征伐的國家15個,包括海外的琉球、日本,近及朝鮮、安南。對外貿易則全部以進貢的名目,由禮部掌管。這全部措施既表彰平等,又提倡節儉。毫無疑問,明太祖朱元璋的政策可視為他對宋朝失敗的一種反動。他訓諭戶部官員時特別強調王安石是壞人,又以「聖諭」概述:「我國家賦稅已有定制,撙節用度,自有餘饒。」

  僅是以上的舉措,明太祖尚不足以他個人之作風長久影響中國社會體制。在他規劃之下,明政府又減輕本身所應管轄有關服務性質的事業。如各省剩餘之食糧應配于邊軍或納于京師一事,不由政府接辦,也不讓商人承包,而是指令各地納稅人千里運送,國家並不居中統籌,當中不設中繼所,沒有倉庫、銀行及接運站,也缺乏醫藥衛生等各項設備。通常一州一縣要承當十多個單位的需要,邊區一個軍事單位的糧食來源可能來自十來個或二十個不同的縣份。因此全國佈滿了如此錯蹤重複的輸送線。雖說15世紀溝通南北的大運河通航使實物交納有了一部分的集中,可是當中的會計責任仍落在下級單位。

  在16世紀很多收支已經用銀,至17世紀之後清取明代之,這樣的補給制度仍沒有改變,仍是「洪武型」。政府的中層缺乏後勤的能力與責任,是明清體制最顯著的特色,不僅為世界各國所無,即中國歷史裡也罕見。其所以能如此,是因明清帝國與唐宋帝國不同,它採取「非競爭性」的國際性格,因此可以不在效率上求增進,單憑均同而配合著中央集權的制度,就可以用數量上的優勢壓制外夷。而且國家的財富與資源如此分割支配,也使興師造反、背叛朝廷者極不容易發難,總之最符合當日中國的特殊環境。可是從商業之發展,交通通訊、銀行事業、司法制度之展開,和整個社會之進步各方面而言,洪武型的財產制度產生了巨大的負作用。而且這樣的補給制度,計入錙銖,使每項供應的收入有如布匹中之一紗一縷,一經制定,極難擺脫。事實上,其基本設計沿用到本世紀。

  明清之間一脈相承的組織與結構,已有不少學者指出。其行政精神的最大特色為極度的中央集權,但是朝廷不直接控制兵員與物資,而依賴一種半永久性的預算,保持各省區與地方單位間的對稱與均衡。又注重以科舉制度及文教的力量維持社會的流動性和向心的力量,一般而言,刑法之使用多於民法。這樣的社會環境只能使人口增加,而不能在人民生活上作質量的改進。政府用不著以特殊的手段歧視商人和商業利益。基於以上各章所得的經驗,我們知道商業資本之存積必須有合適的司法制度積極維持,否則信用無法展開,服務性質的事業無從著手,縱有特殊例外的情形,一個人的富裕與一家的興旺不能構成任何社會制度。一個商行缺乏與他交易的對手,資金無法周轉,經理人才依賴血緣關係,則其經營將無從展開擴大。

  自列強在中國通商口岸開設租界執行領事裁判權以來,影響所及,尤其對中國社會經濟之傷害,至今還是一個專家爭論的題目。其實這是一個非常廣泛的題目。僅將西方文化和西方的法律觀念有系統地輸入中國,這種運動就不可能對中國沒有裨益。要是沒有它的啟蒙功效,中國鐵道之興建、電信之敷設、實業如漢冶萍公司及輪船招商局之開創,必難在短期間成為事實,更用不著提及現代都市科技知識和學校制度。而經由商業交易的接觸,存積資本可能只是外人專利,中國人絲毫不能分羹。可是另一方面西方法制與中國傳統社會的結構格格不入,也是有目共睹的事實,因之其潤澤必有限制,而不是十分普遍。

  租界與治外法權,即是在當中設立絕緣地帶的一種辦法。如果雙方的體制經過一段接觸之後可能融合,則中國之革命實無必要,而租界與治外法權也必早已廢除,如英國及日本之先例(英國在宗教改革之前,銀行業受意大利人壟斷,他們也在倫敦享有領事裁判權;日本與西方諸國所訂不平等條約於1899年解除),而不必待到第二次大戰。更且西方所挾持的不僅是雄厚的資本,也代表一種現代的優勢組織。雙方的交往不可能完全基於一個平等互惠的原則。費孝通的攻擊可能過火,只是中國排外的反應有其體制上的原因,並非全系感情作用。一個明顯的例子,青島經過德國和日本幾十年經營,隔著海灣邊上不到20英里的一座村莊卻依然如故。

  除了新建的基督教堂與傳統的神祇並肩存在和花生殼被城市新工業收買之外,當地人民的生活幾乎與近在咫尺的大城市毫不相干。農作的方法與工具仍是千百年的舊習,商業也限於趕集及流動小販往來。人民的生活與社會習慣也全未感受新時代的好處,反先感覺動亂的威脅。這種情形說明中國不能因為西方文化的滲入就如日本般迅速現代化,而必須經歷相當的折磨,其低層結構必須經過一段重整。一位出生於青島近郊而且熟悉當地情形的作家,曾于抗戰結束時預言:彼間土地佔有,必須經過一番改革,即是採取較和緩的方案,也很難避免暴力。

  有了這一段的瞭解,再加上面各章資料的對照,我們開始覺悟到中國需要在歷史上通過一次長期的革命,並非偶然。同時自鴉片戰爭以來,中國對外界刺激的反應,不能統以「遲鈍」和「漠不關心」等語詞指斥。總之,以中國幅員之大,人口之眾,過去社會組織之根深蒂固,有如一個走獸不能令之立即變為飛禽。

  從上表來看,除了鴉片戰爭結束時朝廷猶以「籌辦夷務」的方針對待西方各國,可算遲鈍外(但仍有有識者如魏源),以後經過較深的刺激,已作梯度式的反應。造船制械,力求爭取現代科技的改進既無實效,則企圖從法制方面革新,如修改憲法、編列預算。這樣的計劃可能動搖傳統以「聖諭」及「皇恩」統治全國的根本,於是索性推翻2000多年來的君主制度(異于日本作法)。如此再無實效,則發動五四運動,知識分子主張本身的革新,及於生活習慣語言文字(只有法國大革命前之啟蒙運動和俄國十月革命前之民粹主義行動與之稍微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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