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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美國、日本和德國(5)


  日本的封建時代,經過三個階段:鐮倉時代、室町時代和江戶時代。這三個段落之間也各有過渡時期,每一段落由一家系繼承「征夷大將軍」的名號。其所轄「幕府」,為實際中央政府。幕府之組織,在各世紀中大同小異,只是這三個階段日本的社會卻有大距離之差別。每一階段歷時約兩個半世紀,有似中國之朝代。此時日本天皇駐蹕于京都,不僅毫無實權,而且與其公卿同樣生活艱苦。一位現代學者曾指出:「天皇實在是一個貧弱的小大名。」(大名的意義下詳。)中國明朝接受室町幕府進貢時,即稱其將軍足利義滿為「日本國王」。後來萬曆帝擬與豐臣秀吉言和時,也準備封之為「日本國王」(可是秀吉只稱「關白」,有攝政之意,而未就將軍職),因其為實際的政治首腦。

  江戶即今日之東京,其幕府創始人及第一任將軍為德川家康。他繼織田信長及豐臣秀吉之後,以武力統一日本,于1603年任征夷大將軍之職,及至明治維新,第15任將軍慶喜「大政奉還」,德川一家統治日本達265年。

  德川氏之封建組織以幕府直接掌握日本中心地帶,占全國約1/5的地區,是為「天領」,包括所有重要城市如江戶、京都、大販、長崎。其他地區,劃分為「藩」,配給封建諸侯,其爵祿以境內產米計,凡10000石以上者稱為「大名」,最大之大名前田氏,領地逾100萬石。江戶幕府初創時,共有大名295人,(以後減至265),各大名之職位世襲。幕府在其能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可以削藩、新增大名、增減領地,也可以命令大名遷徙,但是這種情形只及於中樞之藩。德川家康統一全國時,有一部分大名早已存在,他們迫於環境,稱臣納貢,但是意態猶離,這些持觀望態度之藩主,被認為有敵視態度,多配於邊區遠處。日後倒幕運動展開時,出力最多之藩為長州、薩摩、肥前、土佐,均在西南。

  江戶幕府對日本歷史最大的貢獻,為其保持長期和平。自1636年施行「鎖國政策」後,日本人不許航海外渡,在海外之日本人不許回國,違者判死刑。外來船隻僅限中國及荷蘭籍(日本此時禁基督教,荷蘭人承允不作傳教工作),交易限於長崎,日人在港內築有人造島嶼,稱為「出島」,荷蘭人只許居留島上。葡萄牙人曾兩次派員與幕府交涉,希望稍寬成命,但是使節團61人隨即被拘禁斬首,只有少數人被遣返報告經過。

  幕府成立之後,各藩不得擅自築城。自1635年實行所謂「參勤交代」。所有藩主都要親至江戶,參加將軍近旁的各種儀節,並且在名義上擔任防衛工作。基本上各大名分為兩批,每年輪流駐紮于江戶,並自備府寓,凡隨從人員、經行道路、器具裝備,都有極詳細的規定,而且期滿藩主回藩,其家屬仍留江戶,所以有些歷史家指之為一種人質制度。此外也有一批大名,被派半年輪值,而遠處之藩主稍有例外,輪值較稀。以經濟方面而言,參勤交代制在日後之東京造成大規模的消費市場,使財富集中,刺激金融經濟的發展。加以幕府規定各藩剩餘之谷米,只許在江戶及大皈發賣,更促成都市之繁榮。

  江戶政權既為封建制,則諸藩財政上自給自足,各大名除有不定期及不定量之「獻金」外,不向幕府繳納賦稅,其內部之開支亦由諸藩自理。幕府軍事行動或大興土木時,諸藩供應人員,並且擔任後勤。平時則各藩自理其境內治安,自理其訴訟事件。德川幕府只頒佈一般法治之原則,如「武家諸法度」,各藩各自頒行「家法」,大概仿效江戶之飭令,法律帶有儒家倫理之氣息,如獎勵向學,嚴禁驕奢淫佚等等。

  「幕藩之關係」至今未有定論。理論上有高度的中央集權,而事實上有相當程度的地方分權。世界史中無相似事例能與之相互印證。又如堵藩內部之管理,亦非全國一律。大凡封建(feudalism)則有「次層封建」(subinfeudation),大名之下,各陪臣(realvassal)本應層層節制,並且各有采邑(fief,日人稱為「知行」),土地也不能買賣,封建才與莊園制度(manorialsystem)互為表裡。

  日本封建制度初創立時,大體也都保持這種形態。武士稱「侍」(中國字之「侍」,讀音samurai,日本人也企圖將之與「士農工商」之「士」等量齊觀),傳統習慣,其髡發與旁人不同,身帶二刀,長刀戰鬥,短刀準備戰敗自裁,上自將軍屬下之大名及「大老」(正副首相)、「年寄」(高級顧問)、各種「奉行」(特派經理人員),下至「禦家人」(下士官)同屬￿待,不得與一般平民通婚,對一般平民有無限權威,可以「斬舍禦免」(kirisutegomun,對抗命之平民可以宰割,雖殺人無罪),也都配有土地。

  但隨著時代的變遷,這種一成不變的制度難於維持。即在德川氏統一全國之前,封建制實已變質,逐漸帶有官僚組織成分。江戶幕府又將各大名移植。各大名率領所轄陪臣履新,所在之藩常有前代遺留之侍,因之武士階級人員重疊,造成藩內侍之成員與全人口的比例高低不等。有如隆摩及土佐,其侍之人數特高。是以經理上也無法採取同一方式,而只能遷就於各地之習慣法。

  17世紀的趨向,則是各大名將藩內陪臣之采邑廢除,將他們調至藩主之守城,付以俸米,派以流動之任務。茲後迄1800年,90%之藩已將下屬全部采邑廢除。然則這也並不是全面現代化,推演而成一個流動性的社會。不少中古以來的武士階級以「鄉士」身份出現,他們既是大地主,也是地方上的特殊威權,可能通過繼承,亙世紀地掌握著鄉村中政治經濟的力量。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土地稅與中國稅制迥然不同。幕府及大名均不向全民直接課稅,其稅額是集體地課予每一村莊,因之地方威權之力量不可忽視。日本土地稅額之高,為歷史家經常提及。正規之土地稅(「年貢」)通常為收成之40%至50%(「四公六民」或「五公五民」),又有其他附加及雜稅(「口米」、「欠米」、「小物成」、「助鄉役」),而且德川中期有土地主權集中之形勢,多數小自耕農已淪為佃農,向地主納租。種田人如何能直接地、間接地承當如此繁重的負擔?

  實際情形可能與上面粗淺的描繪稍有出入。17世紀中,日本全國耕地增加約80%,稻米生產自1800萬石(每石通常為一人一年之消費量,較中國之石為大)增至2500萬石,也約近40%。可是一般稅額的增高並未照此比例。1700年之後,土地定期測量即未再舉行。農業技術卻日日增進。只是一般農民生活之艱難痛苦似已無可複加,加以天災饑謹在德川時代經常有之,農民暴動(「百姓一揆」)在此時期曾前後發生1760起。日本全國人口,例如1721年,近3000萬。以後近一個半世紀,即迄明治維新前夕,仍在3200萬左右。有些學者認為賦稅與地租多重過取,下層人民生計艱難與此人口總數之消長有關。是以日本進入資本主義體制的過程,一般人民曾付出極大代價。

  有了上述背景,我們可以想像明治維新前,商業資本之累積及商業組織之展開,事出必然。德川幕府已經製造了一個龐大的消費市場,又安排了一個龐大的生產力量。其政治與社會之體制又在極緊湊的組織之中留下可資活動之處,使物資在兩者之間的交納不僅合理化,而且帶著強迫性。留下來的問題不外分配,亦即收集、交換與運輸。其中要通過幕府之直轄地區,又事關200多個表面上合作,實際上競爭的地方單位,也只能由商人出面經手。其經手的組織成立後,必然會在內部調整,以求增進效率。於是資金流通,剩餘之利潤投資於生產,服務性質之事業也共同活用。日本既無外界力量之侵擾干涉,又有便利的海上交通,於是愈做越大。

  江戶的封建體制,將全民按農、工、商的次序排列。法制上的不平等,對資本主義之滋生成長起了負作用。侍可能賴債不還,商人行止闊綽,卻可能無端受罰,尚有少數的事例,記載商人欠債到期不能償還被判死刑的情節。可是另一方面這些苛刻的待遇也強迫商人苦心經營,成為社會上不可或缺的一種服務。三井一家的成功,包含著這樣的因素,可以順便說及:

  三井原出於藤原家系,藤原本是日本首屈一指的貴族。至16世紀末期,三井家仍在京都附近以小型封建領主的姿態出現,只因抵抗織田信長的統一運動,兵敗之後流落在伊勢釀酒為業。日本初期之累積資本,只能從農業產品著手,最初主要的兩項商品為日本酒及醬油。家業三傳至三井八郎兵衛,此人是經營能手、商業天才。他廣泛地使用三井商標,利用廣告宣傳,提倡不講價還價,不賒欠只求實。他也告誡子弟,不放債於侍,免除了因高利貸而產生的政治糾紛。三井兄弟間之聯繫,也替日後日本資本主義的體制別開門面,其中濃厚的血緣關係及家傳祖訓,被繼承人當作世法與宗旨。傭用之經理則忠順如家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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