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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資本主義思想體系之形成(8)


  古柏最後的政治行動,則是反對詹姆士二世嗣繼王位,這活動不成功,他被控叛國,只好遁跡海外,死在荷蘭。洛克也被控支持蒙茅茲公爵的叛變(詳第四章),不久也亡命荷蘭,直到光榮革命成功之後才回英國。他以前雖曾發表過各種文字,重要的著作都在威廉及瑪麗時代刊載。洛克晚年曾在威廉朝中擔任商業及海外農場公署督辦,年薪1000鎊,4年之後因健康原因辭職。期間,他繼續著作並且修改以前的書刊,1704年逝世。

  洛克的文集,排印達9冊之多,當中只有三種影響後人最深,都在1690年初次出版。其中一種題為《人類悟性論》(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其主旨在否定所謂與生俱來的觀念。如果人類都有與生俱來的觀念,那麼為什麼小孩子不具有這樣的觀念?洛克並不堅持任何的瞭解都待人類的感覺而產生,他承認也有外界的事物,其存在並非我們的感覺所能目領耳受,然則也不出於天生的觀念。例如5+7=12,並不由於一種先天的觀念預藏在人的腦裡,而是出於經驗之推斷。而且很多抽象原則出於感覺之後,例如我們必先能辨別紅色非白色,以後才能領略色彩相對之理。以這種辯論的方法,洛克替當日的經驗主義(empiricism)打開出路,而有意推翻倫理上及宗教上的武斷。

  其他兩種小冊子,通常稱為《政府論二講》(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第一篇為駁斥菲爾瑪(Sir Robert Filmer)的論調而作。菲爾瑪的著作在身後出版,仍是替君權神授說張目。他從聖經裡人類祖先亞當說起。亞當既以祖考的地位管制他的子孫,以後的君權也都產生於同樣的方式。國王不用與人民訂合約,等於父親無需與兒輩訂立合約。(本書作者按:這與中國傳統的君權觀念極為接近。)國王加冕的誓辭已經說明他只採用好的法律。至於法律是好是壞,由他作主。人類的自然狀態不是平等,而是君主制。所謂天賦人權,人民有選擇地組織政府,只是犯上作亂之階。

  洛克的駁斥,今日很少被提起。大概由於他著書時,一個國王已因堅持己見而被弑,菲爾瑪書出不久,另一國王又因國民擁戴外來的王子而被驅逐,至此君權神授和以宗教領導政治的主張都已不攻自破,也毋須再三辯駁。幾個世紀之後的今日,仍舊傳頌不絕的乃是洛克的《政府論二講下編》(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因為這篇文字較有積極性,而且把著者多方面的見解彙集於一處。

  洛克的小冊子也根據聖經,把《創世紀》當作歷史看待。書中說及亞當和夏娃有養教兒女的天職,可是他們管制的力量是暫時的,只適用於兒女助弱之時,且仍要合於理性。兒女既已成長,則這種管制的力量已無必要,幼輩可能尊敬長輩,不一定要服從父母。至於父母有時候以遺產為餌希望兒女繼續服從他們,則已是生意,有如合同關係,不能謂為天賦父母如此之權力。

  在另一段,洛克也把婚姻關係定在主要為繁殖之用。人類的婚姻關係較其他的動物為長,也較堅定,乃因人類之嬰孩需要長時間的教養。前兒尚未成年,次子又已出世。自然法則之需要夫婦關係長期繼續,無非這種原故。如果其目的達成,只要夫婦間有適當的經濟安排,沒有理由不能中斷其婚姻。法官判案,只能根據這原則。

  雖說洛克所述,純站在研究政府的立場否定父母和男人有絕對和永久的權力,有時他也說兒女是因感激父母養育之恩而自動扶助他們,或者因為習慣的關係,在小事上對父親讓步,夫婦因一同養育兒女,可能培養共通的興趣,這些情形純系私人和個別的感情,已與他所說的權力與義務無關。這些議論在今日看來,已屬司空見慣。但在17世紀則已將唯物主義和個人主義推上最高峰。其與中國傳統社會的法制相比,兩方之距離更為明顯。即在本世紀初年,中國社會根據「三綱五常」的教條,認為服從長上、孝順父母、舉案齊眉不僅是風氣所關,而且也是個人人生的目的(換言之,亦即認為這都屬￿自然法則)。政府和社會提倡之餘,並以實力強制執行之。我們在評判是好是壞之前,先要看出當中一個絕大的距離。

  洛克的宇宙,既不用以支持君臣、父子、夫婦永恆不變的秩序,那麼人生目的何在?

  他的答案是保持「人身財產」,包括生命、自由和資產。

  洛克雖然反對霍布斯,但也引用《巨靈》裡的「自然狀態」和「社會契約」兩個觀念。但是他的自然狀態不是一個吃人的社會。即在初民時期,人類已經遵照自然法則,各人享有絕對的自由,彼此平等,以己之所欲,施之於人,也完全出於一種互惠的局面。組織政府的目的,無非保持這樣的狀態。因為人類縱善良,總有不守法的人侵犯勞人,自然法則容許被侵犯者予以膺懲。可是個人自己作主,難免褊袒,所以引用政府為公正人。此時政府所有的職權,純系一種被信任的職權,無異於人民聘用之經理。

  從這出發點,《政府論二講下編》強調君主專制是一種曲解理論、出賣信任的作法。書中提到百姓有權反抗暴君時,帶著一種「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弑君者也」的語調,作者不怕人民見異思遷,動輒顛倒政府,他只怕他們積習相安,見惡而不除。這種宗旨對光榮革命產生了肯定的作用。此外洛克也用社會契約的名義引入他自己的設計。例如政府必有人民之認可,如無彰名較著的認可,則有含默之認可。民主體制,總是少數服從多數。

  如果一個公民不滿意公眾的決議,他有權脫離這國家,另尋出處。政府則三權分立,立法、行政之外,另有「中央政府權力」(federalpower,或直譯則為聯邦權)專管外交。內中立法權及立法機構最為重要。這些建議及所標榜的精神,經過提倡,成為很多民主國家的一般原則,也為不少研究政府的學者所注目。固然資本主義容易在這些條件下產生,可是這些條件與思想的關係不深。我們注重思想體系之轉變,還是要認清洛克對私人財產權的闡釋。

  《政府論二講下編》接受了歐洲中古以來的觀念,認為上帝將世界的資源賜予人類(霍布斯也從這點出發)。這賜予出於一種集體性格,即盈天下之人,享有天下之事物。有待某一個人將他的勞力與物資混合,這物資才成為此人的人身財產,土地草木亦複如此。一個人既於此地耕耘,則有權將所耕之地圈為私地。他若放馬吃草,則這草地也成為了他的牧場。在這化公為私的情況下,各人不能過取,亦即必使旁人還有同等機會,也不能浪費,所植蘋果、所種小麥必供食用,不能讓之黴爛。

  在敘述人之勞力時,洛克也步霍布斯之後,認為各人之人身財產包括他自己的身體。他說:「雖然地球及所有低級生物屬￿全人類,但是每個人有他自己,是為其人身財產,除他自己之外旁人無權過問。我們可以說他的體力和他雙手的工作都是他自己的。他從自然所供應及遺留下的條件內取出的任何物品,則已將自己的勞力混合在內,亦即是混入了全屬他的私產,所以這物品也成了他的人身財產,於是排除了其他人享有這物品之權利。」在這拾取佔領的時候,無需旁人同意,因為到處徵求同意,勢必人人挨餓。

  以上所說不能過取、不能使物品黴爛的條件不久即被打破。一到貨幣開始流通,則物品都可以在市場流通,所植蘋果、所種小麥,都不至於黴爛。這種安排中,也有公眾意識之作用。當眾人都承認貨幣的價值,他們也默認了各人領取物品之範圍自此擴大。

  洛克更褒揚勤奮之人對社會的貢獻。他說:「一個人用他的勞力將土地隸屬他自己,並不減低人類之所有。反之,他增加人類之所有。因為一英畝私圈之熟地所產生供應人類之物品——讓我在現實的範圍之內說吧——十倍於同樣肥沃而尚未開荒的公地。那麼這圈地之人在10英畝裡所產生的供應人類方便之處,有等於100英畝尚未開荒之公地。如此,他實際給人類增加了90英畝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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