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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資本主義思想體系之形成(5)


  極端派的理論

  表面看來,霍布斯之著作包括《巨靈》及《政府論》(Decive),純系私人意見。內中雖提及若干歷史例證,也是隨性所至,其引用心理學部分,也是初次嘗試。倘使當日之人未能重視他的才華,霍布斯即無從樹立他在思想史上的地位。而實際上霍氏並未被忽視。一方面《巨靈》一書中,堅持國王的名位在原始時代已是由人民選舉,國家最高主權人不會做錯事,縱使犯錯也只是對神負責而不對臣下負責。所以在議會派看來,他實在是替專制皇權張目。而另一方面他也說及,最高主權可以屬￿一人,也可以屬￿一群人,而最高主權人不能保護人民之日,也是人民離棄他之時,又像是贊成清教徒的革命,替克倫威爾捧場,因此也不能討好保皇黨。如此一來他兩頭生事,倒替自己造成一個在學術上孤獨的地位。

  按其實,當查理一世被弑,克倫威爾不由自主地做了一個獨裁者,而查理二世雖然主持了斯圖亞特王朝的復辟,卻發覺王位的意義已非昔比。這些情形表現英國國家體制正在激變,沒有人能阻止這種改變,甚至沒有人能掌握這大規模的更革。霍布斯在這國家沒有主宰,人情惶惑的時代創造新論,其功用不在當日,而在未來。他在書中製造了一個全能的大怪物,不僅滿足個人的幻想,巨靈更可以解釋為一個具有經濟性格的現代政府。

  據估計,17世紀英國半數以上的男子以當傭工度日,如果將半傭工一併算入,被雇的人可能為全體男子數之2/3。因此社會上對市場經濟的變化至為敏感。斯圖亞特王朝對工資及物價的干涉,主旨在防止失業。只是當日法制未備,全國性的商業組織尚未就緒,政府所能控制者尤其有限,往往心有餘而力不足。而且更可能因干涉而使局勢更壞,以致到處失卻人心。時人沒有歷史上的經驗,總以為問題可以局部解決。第一次及第二次內戰之間,克倫威爾軍中已有所謂「均平主義者」(Level-lers)出現。他們散佈傳單提倡自由平等,著重英國人之人身權利(English man's birthright),要求開放選舉。他們的理論則是一個人縱沒有身外的財產,他的人身既為生產者,則此人也應當被當作資產者看待。有些均平主義者著重勞動力也是一種商品,與現代馬克思主義者所說相同。

  不過他們又是個人主義者,在政治上主張除了僕役乞丐依人而生存者外,凡人都應有選舉權。克倫威爾則以為這種說法和做法,已威脅一般人所謂之資產而嚴格取締。全民選舉(universal suffrage或universal man hood suffrage)是近世紀的一般趨勢。它根據一種民主的原則:大凡一個政府統轄全民,雖被轄者為一夫一婦,也應當由這匹夫匹婦出面承認這統轄之體制。可是在17世紀的英國,經濟基層的組織尚未就緒,存積資本尚待展開,民智仍為閉塞,交通通信條件又不具備。此時即倡言一個赤裸裸的人體在社會上應享有某種權利,縱在哲學上和人道主義上言之合理,其在代議政治的程序中卻難融洽。所以也難怪克倫威爾對這種說法嗤之以鼻。同時我們亦可看出,一種政治思想能否被接受,其本身好壞不說,時機(timing)也是值得注意的因素。

  較均平主義者更激進者為「掘地者」(Diggers)。這名詞起於1649年,當時有主張全部廢止私人財產者,其人數不多,大概只數十或百人,聚集在倫敦之南的塞瑞(Surrey)擅自發掘公地,播種作物,準備經營一年,以收穫接濟貧民,並且聲稱,這運動一展開,必會將全部英國土地做得無法私有。掘地者不久即為當地軍警和地主人眾驅逐,以後也未再生事端,只是他們的文字已廣泛流傳。其中有一小冊子稱:「不應當有領主或地主站在旁人之頭上。世間應為全人類之男兒女兒而存在,使他們自由而生存。」因之掘地者被稱為共產主義者(communists)。他們的思想來源不出自現代經濟,而出自聖經。他們的宗旨不僅過激,而且帶著烏托邦思想。個人財產權固然足以造成貧富懸殊的現象,也足以淪為弱肉強食的工具,可是國家與社會之管制又無所憑籍來否定它。

  英國在17世紀中期已有如是過激派出現,並非此等人士帶有遠見,而只表現封建制度崩潰已久,當中一個青黃不接之時代延續了兩三個世紀,至此已山窮水盡。英國之輸出大宗為羊毛,與農業攸關,有時也由外輸入穀物,因之更受國際性的經濟力量激蕩,如此不安的局面迫使當日知識分子四處尋覓新途徑。可是右派加強宗教力量和提倡君權神授等等說法既已擱淺,而左派之全民平等廢止私人財產又不切實際,則歷史上之資本主義的來臨,已經在客觀上具備了一個無可避免的趨勢。除非國家與社會都採取一種較堅韌之組織,否則不能產生適時應變的能力,去對付一個千變萬化的國際經濟力量。這種組織基於內中各種因素,都能公平而自由的交換,前已言之。要使其如此,則不能再放棄私人財產權,只有更加強私人財產權。

  《巨靈》出書之日,距查理一世受刑及掘地者滋事才兩年。這書中已有這樣的傾向。霍布斯提議創造一個在立法上全能的高層機構。以下我要指出這高層機構的功能帶著濃厚的經濟性格。這兩者在當時都是推陳出新,彼此都算是打開局面。

  《巨靈》的經濟性格

  霍布斯書中論及經濟的部分,沒有他論述政治組織的一部分之爽快利落,而且有前後矛盾之處。這一方面固然表現作者主要興趣不在此,一方面也由於他過於注重他思想體系之完整,有時將他自己的主見與學理上的必然趨勢混為一談。比如說他早已提到法律只在必要時制訂,旨在防止人民彼此侵犯,法律不及處則仍為人民之自由。他在論人民之自由的一章裡也寫出:「下屬之自由限於以下各種事物,亦即最高主權人規定他們之行動時預為留下的事物,如買賣、互定合同、選擇自己的居處、自己的飲食、自己的職業和他們認為合適的方式教育子女等。」他在下文又說人民之自由尚包括防衛自己人身之手段。

  照字面看來,人民既能自由買賣、互立契約,則必先有財產所有權。可是霍布斯的看法並非如此,財產之所有權也仍是國家所制定。這也就是說在初民時期,尚未產生最高主權人時,並無所謂私人財產。「在沒有選出一個強制執行的權力之前,既沒有國家,也沒有財產,即所有的人都有權領取盈天下的事物。」(原文中propriety系中古英文,與property同,此處稱財產。)

  這樣一來,則前後文發生互相牽制的作用了。人民可以自由買賣、互定契約,只是一種抽象的權力,他們原則上可以以所有易所無,但是何者為其所有,何者為其所無,仍由政府決定。

  古今中外學者提到所有權之最初來源,都有一個「天生萬物以養人」的說法,霍布斯也不例外。他先把這萬物解釋為人類的「營養」(nourishment)。「上帝通常或無代價地賜給人類,或收取勞力賣與人類。」所謂上帝收取勞力,將營養賣與人類,顯然的即是「勞力價值論」(lab or the ory of value),這理論為中古以來學者間常提及,也是以後古典派經濟學家(classicaieconomists)常用之辭。我們在下節講到洛克時還要說到。這裡要指出的,是霍布斯並沒有承認服行勞力之人有立即取得成品的所有權。以上所說人類都是集體性格,也還是初民狀態,亦即國家成立之前。此後社會契約一行,最高主權人有一樁首要任務,即為分配資源(distribution of material)。

  霍布斯認為全民可以三種不同方式分得資源。有些人獲得「一部分土地」,有的則以「少數的商品」或「在某種技能上的自然財產」(natural property in some usefulart)取代,最後一項無非勞動力。但是用以與上帝做生意,耕耘則得麥粟,鍛煉則收取銅鐵,所以也算「分」得一部分「自然財產」。他在另一段提出:「一個人的勞力也是一種商品,可以和旁的東西一樣換取有用之事物。有些國家除了居住地之外再無領土,卻不僅能保持其權威,而且擴而大之,一方面由於它們使用勞力在各處貿易,一方面由於將他處資源輸入制為成品發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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