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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英國(7)


  如果這種說法過於抽象和空洞,我們不妨在相反方向找出一兩個例子,作為較實際的證據。勞德任大主教時,約克大主教曾寫信給他:「我發現各處的牧師都在砍伐、更變、修正、節略和增添。」有些荷蘭員工受雇在劍橋以北的沼澤地(the fens)做排水的工作。大主教看到這些工人用他們習用的儀式做禮拜,立刻命令他們參加附近的英格蘭教會。在這新舊交替之際所謂宗教儀式,代表著不同的社會習慣,也代表著不同的人生觀。英格蘭教會更怕變更,自己也拒絕對新時代作調整。又根據可靠的來源,克倫威爾於1647年和查理談判的時候,他曾說出要是荷蘭的政治體系能移植於英國,英國人民必蒙其惠。

  這種話裡表示他念念不忘良心自由,而非關懷一種抽象和空洞的觀念。尤其與英格蘭教會大主教之態度相比,克倫威爾的信仰是他思想的主宰。它既可滲透到政治裡,也可以貫穿到商業政策和經濟生活中。他和其他的清教徒一樣,都以為自己的積極性格概系神賜。在同時代一切都在轉變之際,這種信仰也可以發揮於其他的地方。韋伯(Max Weber)說出清教徒之成為資本家,他們不復以賺錢為壞事,而認為是好事。積蓄財富不復受傳統道德觀念束縛,也不按現今的生活程度適可而止,因為賺錢已成為目的,而不是達到其他目的的一種手段。如此看來,克倫威爾雖沒有出面推行資本主義,資本主義卻在他的領導下發育成長,而不在國王及勞德大主教領導下一成不變的環境裡發育成長。

  現在再追敘1648年的事蹟。第二次內戰較前次單純得多。當時國王還被拘禁,雖說議會派、蘇格蘭人和過去的保皇黨聯合與圓頭黨對敵,但他們沒有統一的軍隊,起事時也只像沒有協定的反叛,此觸彼發。新模範軍不費氣力就將他們一一削平。只有蘇格蘭軍隊,曾與敵軍進行戰鬥。可是蘇軍的行軍狀態,隊伍前後缺乏聯繫,就給克倫威爾打得落花流水,整個二次內戰前後未逾半年,圓頭黨戰無不勝。戰局一結束,克倫威爾等人即以「流不應流之血」的罪名,清算國王和議會。

  整肅議會很容易執行。長期議會的下議院此時大概還有200名議員。圓頭党軍人派兵站駐門口,屬￿長老會的議員約140人不許入內,只剩下50到60個議員,史稱「尾間議會」(Rump Parliament)。他們任命了一個150人的特別法庭審問查理一世。國王不承認他們有此權力,並且認為自己所代表的不僅是本身,也是全國臣民和他們的自由。但是法庭由過激派為首,仍判他死刑。

  直到最後仍有很多陪審官不願在「死刑執行書」(deathwarrant)上簽名,克倫威爾威脅之後,才有59人在行刑書上簽名。將國王處死是極不得民心的行動,只是這時以武力為主,反對克倫威爾的力量又都被鎮壓,英國的公民國家,自此開始。但是曇花一現,1660年查理二世復辟之後(稱當年為查理二世之第11年)克倫威爾被剖棺割屍示眾,斯圖亞特王朝否定公民國家和護國的合法性。

  內戰前後,英國完成了無數政治文獻,有的由議會提出,有些由新模範軍的軍人提出,有的似臨時約法,有時又像議和的條件,內中有限制主教的權力、國王頒佈重要任免時議會的同意權。有些文件還提及王室子弟的教育問題。總而言之,都有成文憲法的意義。為什麼當中沒有一件為眾所公信?為什麼當中沒有一件行得通?我們不禁要問:為什麼以英國人的公平守法,竟沒有人能提出一個周詳的折衷方案,為眾人遵循?

  這問題似乎可在中國民國初年的無政府形態中找到一個類似的解答:中國軍閥時代,也有很多人發出無數通電和宣言,也前後寫過不少約法和憲法,而這中間最大的問題,則是撰寫者以一種理想的境界為標準,沒有認清自己的立場,也就忽略了這時候政府本身是一個社會上的遊體(foreign body)。所以問題的癥結不在權力如何分配或執權者應受何種監視,而是在上層的理念如何有效的傳達於下層。此時除非社會整個改組,否則財政與稅收無法合理化,表面上的公平守信並沒有實際上的意義。英國之在17世紀,也和中國在20世紀一樣,正由一個舊式農業體制轉入一個新式的商業體制。除非農村裡最基層的結構也能適應商業管理之法制,否則實在無法可遵循,也非單指責執法人員不守法就能解決問題。

  克倫威爾在1658年9月去世之前,擔任英國之獨裁者達9年餘,最後5年稱「護國公」(Lord Protector)。擁戴他的軍人也讓他自立繼承人,他以自己的兒子理察(Richard)為第二個亦即最後一個護國公。英國有史以來為共和國的時間一共只有11年。其中為護國之5年,實際為變相之君主制。

  克倫威爾取得政權之後,找不到一個適當的憲法基礎。「尾間議會」不合作,他親自率兵去解散議會,他自己召集的議會,也發生查理一世同樣的困難。他取消上議院,後來又重新組織了一個上院。克倫威爾也重頒爵祿,很多受封榮銜的人是他的親戚家人,部曲徒從。護國實質上是軍事統治。全國劃為11個軍區,每個軍區派一位少將監理,綜攬境內治安收稅以及監督民間日常生活之事。均平主義者為提倡全民平等,到處散發傳單,克倫威爾將他們逮捕入獄。克倫威爾是有為人詬病處。他的兒子理察未曾建軍功,更缺乏威望和駕馭將領的能力,繼任為護國公後才8個月就被迫辭職。護國群龍無首,給斯圖亞特王朝復辟的機會。查理一世的長子查理二世流亡海外多年,終被央請回國,恢復大統。

  可是如前所敘,強調個人之賢愚不肖,很難將這段歷史解釋得合理。驟看起來,英國之共和和護國在歷史上都沒有存在的必要。克倫威爾之良心自由,普及于教友會和猶太人,卻不及於英格蘭教會及天主教徒,看來也是不合理。可是歷史家平心靜氣的考慮,則又覺得後者之沒有列入一視同仁之內,只因為在獨立派看來他們自己堅持為國教或唯一之真理,蔑視其他人為邪教,自己起先就不贊成一視同仁。有了克倫威爾的宗教政策,再加上他的軍事統制,17世紀的英國才能自一個中世紀的國家,凡事概以抽象的教條主義統治之方式,進入對真人實事負責之形態。歷史家無法替護國公或篡位者克倫威爾一一解說,況且他之所行,不一定是他之所知(所以他動稱天命)。

  只是在研究資本主義在17世紀英國展開的程序上講,以陸軍少將代替主教和大主教,唯物主義的氣氛濃厚,即算軍事統治不符人望,也沒有產生反動的效果,仍不失為一種大膽的嘗試。克倫威爾專政時期,有將一個新興現代國家的侵略性格向外發揚到極端的形勢。這9年之間,英國幾乎無時不在征戰之中。克倫威爾自己帶兵討伐愛爾蘭和蘇格蘭。海軍則因搜查荷蘭的船隻與荷蘭交戰,又攻佔西班牙在西印度群島的殖民地,另外複與瑞典、法國和葡萄牙作戰,每次都以簽訂有利之條約才作罷。1651年的航海法案(NavigationAct)規定英國的對外貿易貨物必用英國或對方的船舶載運之原則,不許第三國之商船從中謀利,也是與荷蘭交戰的原因之一。在共和與護國將英國海軍的地位推到極峰。

  讀者必須注意馬克思、恩格斯、宋巴特和陶尼都視遠洋貿易為推進資本主義的條件之一(馬、恩稱「資本家時代」[capitalist era])。在初期聚集資本的時候,商業資本必較工業資本為優先。而迄至克倫威爾時代,英國仍是一個農重于商的國家,這些條件奠定了克倫威爾在劃時代的轉變中創造突破環境(break through)的功績,也使日後英國的資本主義與帝國主義結合在一起。克倫威爾與荷蘭作戰時,他仍以上帝之使命作他行動和思想的根據,而有意將兩國合併為一。

  從表面上看,1660年查理二世之復辟,是對清教徒革命的一種反動。斯圖亞特王朝既恢復它的政治威權,英格蘭教會也重新掌握了宗教上的獨一地位。可是實際上的發展並未如此順利。查理二世恢復的不是伊莉莎白式的王位,而是立憲君主制的王位,並且對教會也「不能完全革除清教運動的潛在意識」。查理二世在位的25年,也可以視作一段「司法改革」的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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