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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英國(4)


  以後這教會組織問題由三種派系交互作主:(一)主教團(episcopacy)保持現制,承襲羅馬傳統,舊主教傳位於新主教一脈相承,主教對國王負責,有如詹姆士之期望。(二)長老會(presbytery)採取加爾文派組織,教堂由長老及執事等構成,各人由信民推舉,也仍有全國機構,卻不受國王干涉。(三)獨立派(independents,日後發展為公理會[Congregationalists])將命定論之作風更推進一步,各教堂主持人由各地信民推舉,不設全國組織,各地都有獨立的小教堂。克倫威爾即為此派,其軍隊將士以此派為多。

  清教徒不限於以上各派。獨立派固為其中堅,即較溫和之英格蘭教會僧侶,不堅持取消主教團,只運動在其他方面求改革,仍是清教徒的一支。此外教友會(Ouakers)、浸禮派(Baptists)等各宗派更是清教徒。

  總而言之,清教運動開始于伊莉莎白時代,又傳入美洲,至17世紀內戰時達到最高峰。他們大體相信命定論,但清教徒卻不能以神學而成為一個獨特的集團,他們注重淨化教堂,革除各種偽飾,不相信聖餐可能產生奇跡,儘量保存聖經上所述的體制,也嚴格禁止星期天內的娛樂(詹姆士倒在此時提倡信民在行禮拜之後,應使他們以各種競技自娛)。

  以上各種經驗均為中國歷史所缺乏。今日我們批閱其記錄,在某些方面不免說其小題大做。舉一個反面的例子:一般西洋人士讀中國歷史,也驚訝于明朝嘉靖帝之「大禮儀」。嘉靖不稱弘治為「皇考」而稱之為「皇伯考」,引起群臣力爭,翰林院官員前往請願時尚說「國家養士之用端在今日」,以致百多人被廷杖,十餘人死於非命。這件事雖未如清教運動之長期抗攘,卻也爭論了好幾年,在外人眼裡,也是小題大做。其原因則是宗教包括了各種最高的價值和最後的觀點,這些因素無法分割,也無分大小,總之就是不能妥協。

  克倫威爾早先並不同意內戰起於宗教問題的說法,以後才逐漸接受。從這裡我們也可以想見17世紀英國的宗教是一個牽涉廣泛而又不可捉摸之事物。倘非如此,一位主要的領導人決不會輕率的加入戰鬥,更不會在幾年之後,還要由旁人告訴他其動作之真意義。此時另一個說法是,「任何物品一經黴爛,總因主教之腳牽扯在內」。可是有正則有反,如果宗教的範圍廣,也可以說當日人文因素單純,所以稍微調整安排就牽涉上一個宗教問題。清教徒的作為雖多,不外保持他們自己與神之直接聯繫。所以他們始終反對國王和主教插足其間,也不容任何人將雕刻物、美術品替代稱數,如果此時他們反應激烈,則是因為過去假借威權,各種贊拜之儀節早已歪曲濫用。

  在這情形之下,可以預見日後的發展:即清教運動對詹姆士一世的君權神授說一再駁斥,所以內戰尚未爆發之前,英王已處於被動的地位,甚至在精神動員的成算上已經未戰先敗。

  外交關係也與宗教問題牽連在一起。

  17世紀西歐三個主要國家——荷蘭、法國和西班牙——彼此之間長期處於敵對和作戰之氣氛下。英國此時和他們的交往,更處於一個奇特的境域之內,任何時間都要找上一個或兩個為敵國,也可以隨時攀為盟友。此中主要的原因,還是由於王朝國家的習俗不合時宜,而民族國家之組織又未就緒。王朝國家的辦法是各王室之間約為婚姻,其間經濟的援助以嫁妝方式承辦,糾紛也以家事方式調解,親戚間的關係代替同盟,亦可在國際場合中影響第三者。而民族國家的外交,以國家之利害為前提,以金錢與武力為後盾,使節及間諜的活動頻繁,全民參加,用費至多。斯圖亞特王朝與議會衝突之日,雖未明言,國王可以說議會責成他辦事,卻又吝于付費。議會亦可言說王室以國事為家事,在國際場合中的措施動違眾意,反要百姓出錢。

  17世紀很多英國人不僅怕國王堅持由英格蘭教會派設主教的體制,還怕恢復天主教。16世紀末期,天主教人士發動了不少改革,曾替羅馬教廷收復不少失地,在歷史中稱為「反宗教改革」(Counter Re formation)。英王在此時提倡君權神授,有將英國重新歸納於天主教羽翼下的趨向。根據過去的經驗,這種運動如果成功,很多人的身家性命資財都將受影響,因此17世紀謠言紛起。而英王詹姆士停止對西班牙的戰事,為查理向西班牙王室徵婚未能成功,又替查理娶了一位法國公主,都是不孚眾望、引起懷疑的行動。他的德國女婿以新教徒身份被推戴為波希米亞國王,雖有瑞典和荷蘭精神上的支持,卻敵不過神聖羅馬帝國實力干涉,導致三十年戰爭。但英王詹姆士並未出兵救援。英國與荷蘭的關係則更為特殊。雖然彼此都屬新教,但在漁業和航海業以及海外殖民地的經營上卻是敵手,終17世紀,英國也與荷蘭大戰了三次。在這情形之下,任何主持國政的都難免遭遇尷尬的局面,而斯圖亞特王朝之不得人望,使這種局面更加惡化。

  查理在1625年繼位,聲望更為低下,他雖與法國聯姻,卻因支持西格諾派(Huguenots,法國的新教徒),在法國兩方都不能討好,使其聯法抗西的政策無法實行,只好於1630年結束對西班牙的戰爭。當時議會裡的反對派,也算是清教宗,很多人在西印度群島投有重資,西班牙軍隊在此登陸,等於打擊了他們苦心經營的成果。他們在查理不召集議會的11年間,經常借公司營業會商的機會討論政治,於是又把各人在商業上的損失與國王迫害清教徒的事實連成一氣。

  這幾十年英國為向大陸進軍,在各地強迫徵調兵員,而其衣服糧秣未備,政府又長期欠餉,以致作戰時缺乏紀律,有時將士抗命,在國內又駐紮於民間,百般騷擾,與中國軍閥時代的情形有很多相似之處。

  如果與蘇格蘭及愛爾蘭之間的問題可以算作外交,則英國的內戰也可以說是終因外交上的問題而發難。詹姆士一世在位22年,他和議會的衝突已經快要決裂。查理一世又因為議會不合作,一味評議他的政策,而於1629年解散議會,之後11年間未召集議會。他用罰款方式,向各人單獨的「勸捐」及收取「造船費」等等辦法搜集經費。這些辦法雖犯眾論,但只要他不借議會之助而能應付財政上的需求,大家痛恨他卻又無可奈何。最後這種局面則為蘇格蘭的問題所打破。

  查理受大主教勞德(WillamLand)主使,對蘇格蘭教會加緊管制。因為國王既相信君權神授,「作之君,作之師」,而且兼為兩國之國王,不能在兩國作法不同。可是蘇格蘭教會向來以長老會的形式存在,詹姆士雖派有主教,也未變更其實質。查理的改革則牽動了很多儀式及組織,也間接妨礙了不少蘇格蘭地主的利益。這種行動所引起的反抗,演成一種簽「誓約」(Covenant)的運動,參加的人立誓保全蘇格蘭教會及長老會的組織,一時如火燎原。查理派兵討伐,反被蘇格蘭軍隊打入英格蘭境內。蘇格蘭人對國王的要求為每日軍費850鎊,直到這「主教戰爭」(bishop's War)獲得解決之日為止。因此查理在1640年召集兩次議會。

  5月初的議會稱短期議會(Short Parliament)。國王原來希望議會為他籌餉,批准戰費,但事與願違,議會反攻擊查理對國事的措施,所以查理將之解散。11月再召集之議會,則稱長期議會(Long Parliament)。因為蘇格蘭的問題未能解決,國王只能再度召開議會。長期議會經過不少波折,可是概言之即是日後與國王對立發生內戰、弑君,被克倫威爾整肅解散,卻又在1660年再度召開,宣告本身應當解散,而召集下一屆(復辟議會)之議會,前後經過20年。

  就在長期議會召集之次年,即1641年,愛爾蘭發生變亂,查理一世準備征討。1642年議會通過「民兵法案」(MilitiaOrdi-nance),軍事權完全掌握在國王手中。於是查理北行,在諾丁漢(Nottingham)成立行營,內戰由此展開。

  英國內戰前夕,各種事蹟穿插曲折,牽涉的人物,脾氣性格複雜,容易引起讀者猜想,是否事實之展開一定要如歷史所決定之程序。其中也好像千頭萬緒,稍微安排之不同,即可以使以後之結果發生至大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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