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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荷蘭(6)


  以上的情形,顯示著歐洲初期信用貨幣開創前後的情形,也呈現著當日所謂「重商主義」(mercantilism)以確實掌握金銀為保持國家財富之根源。此時若非直接控制金銀,則無法展開其信用(今日則以外匯存儲數為衡量經濟力度之尺度)。

  阿姆斯特丹的交易所據說創始於1530年。這不是交易所之最先發初者。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國很多城市裡的交易所都比這時期早,有的竟早了幾百年。不過阿姆斯特丹的交易所首先將現代商業的組織與技術滲入,也可以說是首先帶有資本主義特性。現在看來,至17世紀中期,阿姆斯特丹的交易所仍不過是一般商人彙集之處,通過交易所可以買賣轉手的物品達300多種,包括農產、礦產及製成品,胡椒則有五種。

  可是有組織的將政府公債以價轉手和將公司股票公開競爭的出賣,要到17世紀後期方才成熟。征之以上阿姆斯特丹銀行業務展開情形,也可以見得貨幣市場有賴於長時間的經營,才能使資金愈為集中,運轉也愈顯定型,而世紀後期之買空賣空(荷語為wind handel直譯為「風中成交」),其所謂「出賣尚未捕獲之鯡魚,發售尚未開採之礦產」都出此門徑),起先有了「預期交貨」(futurity)的型態,次之則公司股票也可以「拋空」(selling short,賣者先以借來之公司股票高價賣出,以後趁跌價時購進彌補以從中牟利),都由阿姆斯特丹首創,于1689年光榮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後傳入倫敦。

  買空賣空的投機事業為人以道德的名義垢病。可是行之幾百年之後,在今日有條理之市場中,被認為有其社會功能與效用。出賣尚未捕獲之鯡魚及發售尚未開採之礦產,也可以說是讓資本家投資于待展開之事業,也向推銷商保證貨物來源及可以預為籌備之價格。買方也通知了賣方,即使生產過剩預定出賣之商品已有被指定的市場和被保證的價格。大凡投機商將各種風險事業及吸收大幅盈虧作為他們的專長,則一般商人更能作較安穩的經營。

  甚至生產者也可以付少數之價款,以購買權(option,漲價時賣方仍有照預定價格出售之義務,跌價時則買方只放棄定款,不被強迫購買)的方式預定本人生產之商品,作為一種間接局部的保險,因此更可以大量投資,冒更大之險,去採用以前未曾採用之生產方式,而涉獵於以前未曾涉獵的地區使生產成本愈低、利潤愈高。本書前已說及,資本主義帶有試驗與賭博的性格,而不安於按部就班的平淡經營。買空賣空使這種放寬領域的行動為可能。這中間可能發生的弊端極多,也可能影響公眾的安全。一個為政府監督的商場能使如此種種經營有秩序地繼續下去,無疑的這國家已進入資本主義體制。

  布羅代爾曾說,資本主義端在它與國家互為一體,它「本身」即成了國家(第一章)。荷蘭共和國透過司法和立法,使各種冒險與賭博的行動合理化,當初必遷就于資本家,否則不可能突破傳統道德觀念之約束。事實上共和國初成立時,傳統的道德觀念並未消失。改革教會仍有不許放高利貸者參加聖餐的情事,各大學也不發給他們學位,尤特列克特大學神學系更以傳單制止之。後來由荷蘭省及菲斯蘭省(Friesland)出面申明教堂不能干預銀行之事,這些阻攔才告平息。能如此急轉直下,實因荷蘭地方小,歷史情形特殊;阿姆斯特丹占著商業戰略重要的位置,而加爾文派也始終沒有一個機會堅持其立場,才使地方分權政教分離的精神排除眾議。發揮得盡致。因此我們考慮到資本主義之形成,不能忽略這許多因素錯綜的關係,也更能體會到地理因素在歷史上的重要。

  經濟史學家熊彼德說及荷蘭共和國成立之前一般利息之高,是基於三個條件:一是朝代國家向商人強迫借貸而通常有借無還,二是貨幣市場缺乏組織,三是通貨膨脹的可能性,因為美洲之金銀尚在不斷的輸入,無法扼止。荷蘭共和國本身已將前兩個條件消除,第三條件雖沒有完全逆轉,到17世紀下半期金銀的輸入已降低。於是阿姆斯特丹的商業利息由12%跌至10%而更跌至6%,有一段時間內更低至4%,已低於一般新教領袖認為非高利貸的數額。利率既低,以前無利可圖的事業此時轉為有利。由於荷蘭的利率經常低於英國約2%及3%,阿姆斯特丹銀行家與保險業的經營,遂得以超過國界,向英國和其他國家發展,而表現一種國際性質。

  荷蘭共和國此時還有一種較西歐其他國家佔優勢的條件,為造船業之突出。其標準之商船稱「弗羅伊德」(Fluyd),它的特點不在設計之複雜,而是簡單。通常船長125英尺,載重300噸,因此與戰艦及大型商船分為兩途。「弗羅伊德」船長為其寬之5倍至6倍,船頭直截下水,船尾為圓形,沒有一般戰艦及大型商船之重樓疊閣,脫離了中世紀以來的設計,開始表現近代船隻之直線型。由於桅杆之間距離大,又節省船員艙房,因此載貨多,可節省腳水30%至50%。其他各國商船不僅難望其項背,即製造技術亦不及荷蘭之價廉工精。「弗羅伊德」只用於西歐地區,其他遠洋航船另有其設計。

  16世紀末,荷蘭船開始航行于遠洋,1590年後航行於西印度群島,1595年進入遠東,也在這同時進入地中海,1601年各國船隻進入倫敦的共714艘,英船為207艘,荷船則有360艘。此時據估計,荷蘭共和國共有各式商船2000艘,總噸數在50萬噸以上。其國民經常有20000人捕魚,20000人參與西葡貿易。這在一個人口只100多萬的國家是一個很大的比例。

  17世紀初期,荷蘭共和國實際掌握著瑞典的經濟,又因三十年戰爭,漢撒同盟的力量衰微,英國則因內爭而引發內戰,荷蘭經營之航海業及國際貿易一時世無其匹。遠東運來的治肉香料,仍為大宗。此外瑞典之銅、鐵、柏油及瀝青,波蘭及俄國之麻及亞麻繩索(均用於造船),挪威之木材,波羅的海各處所產之穀物,全部西南運。西班牙與葡萄牙經常感到食糧短缺,全賴北方剩餘的國家供應,此時又全賴荷蘭的船運解決交通問題,即在獨立戰爭,荷蘭共和國與菲力普交戰之際,亦未停止。法國食鹽為醃制魚類之必需品,為北運物產之大宗。法國之酒大批由荷蘭人預先購買,荷蘭共和國商人在法國派有長駐經紀,專營此業。

  此時歐洲的毛織品有幾個生產中心,各有專長的產品也由荷蘭商人作中間交換人。此外,德國出產的兵器推銷至遠東,英國與法國的食糧不足或過剩時,亦是由荷蘭人為之截長補短。至17世紀,荷蘭人已發明一面捕魚,一面在船上醃制裝桶的辦法,所以其水產能以較低廉的價格行銷各國,甚至在英國附近水上所捕之魚行銷英倫,此最為英國人指責。此外經荷船轉運的貨物尚有皮毛、皮革和鉀堿。

  總之,歐洲經過長時間的人口增加,城市興起,產生了一種國際市場物資全面供應的形勢。以上所述大都是國家經濟及一般市民之必需品。荷蘭人的經營,瑞在「以低廉的價格造船,而將之徹底使用盡致」(build Ships Cheaply and drive them to death)。其能運載不同而又笨重的貨物,而無其他國家能與之競爭,所以前述市場投機的事業,也要有如此下層的堅韌耐久的工作支持,否則無從有組織的展開一種有秩序的商業經濟。

  中外學者有時提及,中國北宋期間、明清之際,有商業資本活躍的情形,並提出一個全國市場的形貌。乍看起來,好像與歐洲的國際市場不相上下。但是仔細比較以後,則可以指出中國從未產生一個如此各地區各就所長,分工合作到如此程度的局面。同時荷蘭人已經在西歐和北歐有了相當的制海權,中國歷史裡更無此事例。至於阿姆斯特丹,10萬人口中特權階級執國家經濟各前進部門之牛耳,又通過共和國之特殊體制,左右其內政與外交的情形,更不是山西商人或徽州商人可以夢想之事,即本書最粗淺的解釋,也可以說明兩方有天淵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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