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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荷蘭(7)


  過去有很多學者強調荷蘭商人是靠剝削掠奪殖民地來累積資本。20世紀後一般的看法則重視歷史上的小商人刻苦成家,如莫特裡所說的,「漁人和河上的筏夫成為海上的冒險家和商業的皇子」,以及「窮困的法蘭德斯織工變成雄厚的製造家」。這種情形誠然有之,阿姆斯特丹和鹿特丹的紳商,並非在17世紀初期突然發富。即如我們列舉以上銀行、股票市場、造船和國際貿易的展開,也隱約可以推斷其後面必有一段艱難創造的背景。但這也不是說剝削掠奪並未發生,這一點即荷蘭本國的歷史家也不隱諱。

  荷蘭東印度公司成立於1602年,資本650萬荷幣(英國東印度公司成立於1760年,只有資本30000鎊)。這公司由不同之「廳」(chambers)組成,阿姆斯特丹廳即承擔公司一半的債務。在10年之內,公司只發放一次紅利,然其數額為股本之162%。世紀中期,這公司在東印度積存儲幣金即達2000萬荷幣,為當初投資之三倍。原來東印度公司經過全國議會立案的時候,荷蘭尚在戰時,這公司被賦予在它武力能克服的地區執行國家最高權力的任命,所以公司的海外執行人等於大帝國殖民地的開拓者,早有立法的根據。

  荷蘭人獨霸遠東治肉香料專利權的經過,早經以前的作家一再詳細敘述。過去葡萄牙人首先進入東方,只控制著印度至紅海間的水道,使印度洋運來的香料都落入他們手中(詳第二章)。荷蘭人的辦法是擯棄所有中間人,直接進入產地,故舍亞洲大陸而進入印尼。在當地的政策,也非常的簡單,凡出產香料的主要島嶼,即以武力佔領,不能佔領或其他出產較少的地方則將其作物破壞,甚至將其島上人口殺戮遷移。荷蘭人能較葡萄牙人及英、法人佔優勢者,端在其資本組織雄厚,如每三四年即裝備能戰鬥之商船50艘進入此地區,所以有足夠的力量將對方封鎖困住,或使用武力,在某些場合,不待交涉即開火。

  1619年以巴達維亞(Batavia)為設防的根據地,禁止他國商人履足香料群島(spice islands,西塞蒲斯與新幾內亞間的島嶼),幾乎完全壟斷了肉豆蔻和丁香的生產,也掌握了胡椒與肉桂的供應,歐洲香料市場的價格可以一次陡漲二倍半,即是此故。印尼的土人也受他們統制,酋領被任為攝政階級(regents),以封建方式受荷蘭東印度公司管制。荷蘭人控制的生產以後也延伸到其他物質,如咖啡、靛青、奎寧。土著的供應某時候甚至成為一種上貢制度。荷屬東印度的農業自此世紀後受國際市場支配。

  西印度公司組織於1621年,當時與西班牙的停戰協定已失效。西印度公司也以攔截西、葡越洋的商業,奪取他們在美洲的殖民地(如巴西)和販賣人口為要事。宋巴特曾指出,此公司在1623到1636年間製造船隻800餘艘,可是同時期卻截得敵船540艘,其船貨價格已兩倍于造船時投入的資本。1628年一次截獲

  西班牙船隻上的白銀總值荷幣800萬元。種種的發展使我們只好相信克拉克所說:「資本主義不僅是一種商業的事體,一半是征服佔領,也可以說一半是對缺乏抵抗能力的土著所加的一種搶劫。」阿姆斯特丹保險公司本身擁有戰艦60艘巡遊各地,也只有在這情形下獲得確切的解釋。

  荷蘭獨立戰爭期間,很多企業家與技術人員和工匠北移,其影響以紡織業和金屬與機件的製作最為顯著。一般來說,提及荷蘭共和國的書籍大多會提及萊登的毛織品。其生產額在1584至1619的35年之內增加了四倍。還有一件膾炙人口的事,則是阿姆斯特丹的資本家基爾(Louis de Geer)原來有低地國家南部的背景,17世紀上半期又在瑞典置有地產,從此掌瑞典礦產之牛耳。又在荷蘭替瑞典承造整隊的戰艦,全部裝配妥當才開往瑞典交貨。獨立戰爭之前,低地國家北部之工商業遠不如南部。

  阿爾瓦征營業稅時,曾組織委員會估計各省工業出產品的總價格,這數字至今獨在,從中可以看出遲至1570年,荷蘭省及尤特列克特尚不能與法蘭德斯及布拉班特相比。戰後形勢全殊,原因並不是工業本身條件改進,而是由於政府體制和社會條件全面支持重商政策。在此種商業的組織系統之下,工業資本也得到特殊待遇和鼓勵。荷蘭在17世紀之初的工業製造仍受同業公會過去習慣的束縛,隨著時代進展,這種種束縛才逐漸解除,使我們體會到資本主義之形成,牽涉千頭萬緒。在荷蘭的歷史中,連上述外交海戰及殖民地政策,都有直接與間接的關係。工廠與工廠制度實為其果,而非其因。也就是說,物品的分配交換超過其製造,為構成這國家資本主義體制的導因。

  在資本主義展開為一種組織與一種運動之際,荷蘭的農業始終只居被動。還好荷蘭共和國的農業、畜牧發展較穀物生產

  重要。人口增加商業交往頻繁之際,由外輸入穀物,使農業無法像其他國家一樣維持經濟和社會上的主導地位。這也可以算作資本主義比較容易在荷蘭落地生根的一大主因,而且荷蘭的經濟和財政情況繼續增進。剩餘的商業資本立即投資於農業。海堤和河堤的修築、風力抽水機的放置、牲畜的種育、人工培植的草場、精密的工作和沼澤地排水等等新設施和新技術,也確使鄉村受惠,使農業與國家經濟最前進的部門不致脫節。而這國家內部的交通也得水運之利,不致和一般大陸國家一樣產生一國內地與濱海間無可彌補的大距離。

  荷蘭共和國不設職業警察,由陸軍和城市裡的自衛隊協助維持秩序。城市裡的陪審員(jurors)由市政會推舉,鄉村間各地區的行政官和司法官由省議會派遣。所以攝政階級將他們在城市裡的權力延伸至鄉村;政府裡的司法立法和行政權也由同一階級包辦。低地國家過去的經驗是刑法處分嚴厲,民法對私人財產的處置詳盡周密。荷蘭共和國獨立之後,甚至各省的法庭也無權複審各市鎮裁定的刑事案件,但有權接受民事上訴。此中更可以看出資本家和私人財產權的力量鞏固。

  17世紀的通貨膨脹,使工資降低,荷蘭的資本主義體制也使勞動階級的生活更為苦楚,再加上失業成為週期性的現象,所以一般民眾的生活反有倒退趨勢。當日的旅遊者指出阿姆斯特丹乞丐觸目皆是。童工6歲開始工作,夜以繼日,終年累月,既無假期也無星期日的休息。工人的集會則有嚴禁,1692年的禁令甚至以死刑相威脅。改革的要求雖見諸文字,但還沒有人能提出具體可行的方案。

  在以上各種情形之下,荷蘭共和國成為西歐資本主義國家之先進。她在國際間的地位,以曆日上(chronological)的17世紀為最高,亦即1760年到1700年間。此後她的領導地位為英國取代。以今日之眼光,我們可以很容易指出這國家所開創的財富無從流通到下層社會裡去,因此無法使生產與消費同時作超時代的擴大。此外,還有諸種問題,如科技之待展開、教育之待普及、交通通信之待繼續增進等。此類問題若得不到滿足,任何國家也無法創造一個合理的社會體制來支持這個理想。(伊朗在20世紀尚不能如此,遑論及17世紀之荷蘭。)

  荷蘭之成就,端在重新組織民族國家之關頭,擺脫了朝代政治及宗教的束縛,又吸收了大量有企劃能力的移民,使其能將歷史上市鎮自治的特色充分發揮到貨幣銀行、水上交通和遠洋冒險諸方面去。可是如此特創體制,也在國際關係中產生了一個不平衡的局面。17世紀很多國際戰事的發生,多少和這不平衡的局面有關。荷蘭已經在陸戰時證明她攻雖不足,防則有餘,所以尚不致在歐洲大陸產生大問題。她在海上的發展,卻是歷史上的一種新因素。當時所產生的反響,在英國超過西葡。英國本身為海上國家,對外輸出以羊毛為大宗,經常占總數75%至90%之間,如此農業又與國際貿易不可分割。

  17世紀英國之內戰及混亂,大體由於歐洲局勢劇烈的變化影響到軍事政治社會經濟宗教各種問題。一時諸事紛至遝來,其處置也談不上合理。一到17世紀後期,則有如若干英國歷史家所提及,這國家已「看穿了本身之陳舊落伍」,而「有意識的模仿荷蘭」。英國之改造,卻比荷蘭更徹底,因此也把資本主義的體制向前更推進一步。這裡我們可以引用很多歷史家所說,一到1700年,歐洲最重要的商業城市已是倫敦,而不是阿姆斯特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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