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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荷蘭(1)


  我住的地方,隔赫德遜河不到10英里。大家都知道這條河流因17世紀探險家亨利·赫德遜(Henry Hudson)而得名,可是很少人知道當日赫德遜受荷蘭東印度公司之聘,來紐約探險,其目的不是在北美洲拓土,而是希望找到一條「西北路線」進入遠東與中國通商。原來17世紀初年,歐洲人的地理知識簡陋,也不知道加拿大和太平洋的寬度與縱深,滿以為循著西北路線不斷前進,不久即可以到達中國。而當日中國也是眾所傳聞世界上最富庶的國家之一。

  17世紀初年,荷蘭正為了獨立而發動獨立戰爭。此時南方的海洋又為很多國家競爭的區域,若反其道而行,可能會有意外的收穫。荷蘭已經發現不少富國強兵的秘訣,如果此道一通,定可百尺竿頭更進一步。

  用不著說,這個夢想沒有成為事實。荷蘭雖在赫德遜河畔開拓了一些土地,著名的荷蘭人如羅斯福一家也在此落地生根。但在第二次英荷戰爭之後,這一地區割予英國,新阿姆斯特丹改名紐約,亦即新約克,以向約克公爵示敬(約克公爵以後承襲皇位,為英王詹姆士二世,因為不孚人望,被驅逐失國,此是後話。在與荷蘭作戰時則為海上英雄,得到議會褒謝,是以今日世界最大的港口仍以約克名號,紀念其戰功)。

  荷蘭在西半球的發展,沒有得到實際的效果。但是荷蘭人繞非洲海岸進航遠東,卻收穫甚豐,也曾一度佔據臺灣。瞭解中國並不如傳聞中富庶,以後西歐國家宰割中國,荷人參與不深。荷蘭在南洋開拓的殖民地,則為爪哇、蘇門答臘、婆羅洲等地,也是世界上資源盈溢的地方。17世紀初年,荷蘭人口不過150萬,竟將這一個廣大的地區佔據了好幾百年。這殖民大帝國在世界第二次大戰之後被重整,固然是新時代民族自決潮流的影響,而促進這潮流展開的一主要因素,則是中國抵抗日本之成功。所以荷蘭之向外拓土,直接間接的仍與中國有相當關聯。

  以上一段文字,概括了好幾個世紀的事蹟,提及了不少國家,也把本書編者、作者和讀者所在的地區,牽扯在一起。驟看起來,好像這故事缺乏結構,內中各事的發生,全憑機遇,其過程既無從逆睹,當事人也只好各聽命運之安排。可是我們把這些事蹟重新綜合起來,再度考慮,則可以看出因為交通通信的進步,東西兩半球、新舊兩世界業已結合為一。開始時,各方不平衡的因素必有一段衝突與摩擦,同時以強淩弱的形態也不可避免。長期發展之後,局面則趨於平衡。而最先使這龐大運動發軔的則是所謂的資本主義。

  本書以上兩章,已斷斷續續的提及資本主義的精神。荷蘭人向外發展,即不能與這種精神分離。「唯利是圖」的野心促使荷蘭人敢作敢為。一方面也倚靠這精神,荷蘭才膽敢以蕞爾小國,前後與西班牙、英國、法國和瑞典交戰。荷蘭人甩脫君權和神權的束縛,趨利務實,因之整個國家在資本主義領導下發展成為一種組織和一種運動。這時候其主政者隨著社會與經濟之潮流,必多少傾向於唯物主義、個人主義與自由主義,否則無從產生上述的一種賭博與冒險性格。這種不受約束的性格,也終必與種族主義與帝國主義結不解緣。以前荷蘭人企圖獨佔治肉香料的生產,不惜戕害東南亞土人,又在西半球大規模販賣人口,亦仍就追隨「唯利是圖」的宗旨,不受人道主義約束之故。

  在這種情形下,我們研究資本主義,就無法劃出一定的界限,將資本主義說成一種孤立的和抽象的因素。也不能因為資本主義之成為一種組織與一種運動的過程中產生了某些好與壞的事蹟,就憑著這些事蹟來臧否資本主義。

  站在20世紀的末期,我們承認資本主義是推進現代社會的一種工具,在這種發展之中,荷蘭曾提供實質上的貢獻。除非先站在技術的立場,將荷蘭獨立的沿革和背景作較詳盡的敘述,我們無法確定哪些因素可以在長期歷史之發展中算作資本主義之特質,而哪些因素只能算作個別和偶然的背景。

  我們今日泛稱的荷蘭,正式的國名應為尼德蘭王國(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她在16世紀獨立時,則為尼德蘭聯邦(United Provinces),或稱荷蘭共和國(Dutch Republic),荷蘭(Holland)不過是7個省(今則11省)當中之一。

  這個國家與比利時、盧森堡在中世紀統稱「低地國家」(Low Countries)。其全部地區裡雖有民族語言之不同,在荷蘭獨立之前卻未曾在歷史上以如上三個單位的政治體系出現。荷民過去也缺乏組織自主國家的經驗。或因歐洲中世紀封建影響濃厚,各處地域成為公爵、伯爵世襲的產業及公主、郡主的嫁妝。其有效的政府,總在最下端。即在1500年前後,西歐之民族國家(national states)只有英國、法國和西班牙算是粗具胚胎。以上各國疆域完整,界限明顯,境內人民語言一致,歷史上又為強有力的王室控制,才能規模粗具的表現一些現代國家的形態。

  但這種表現仍極有限度,因為過去政府功能簡單,財政權與警察權多為下級威權所操縱(詳第一章)。今後由於新時代的需要,王室準備向全國國民抽稅,成立常備軍,創設文官組織(bureaucracy),厘定司法制度,勢必與新興的和舊有的勢力發生齟齬。又因主教(bishop)權責涉及宗教與信仰,更容易引起全國的騷動。西歐近代史裡的好幾個世紀,都在這種衝突中度過。英國的內戰、法國大革命,即是這種改組的高潮及尾聲。本章要指出的是:低地國家歷史上缺乏一個有力的王室,不能參照以上各國的情形,進入中央集權體制。此地刻不容緩地需要一個有效率的政府,在這種雙重條件之下,才有荷蘭共和國之登場。

  另外還有一個妨礙低地國家實行中央集權的因素,則是其中市鎮林立。根據中世紀的習慣,每個市鎮,獲得封建諸侯的特許狀(charter)而有豁免權(immunity),封建法律只行於鄉間,城牆之內概不適用。自治的市民(burgher)有權自行立法,各諸侯不能直接向市民全面抽稅,即使情勢需要,封建諸侯向各市鎮有所需求時,也要以磋商及自動捐助的名義承辦。大批的市民當初多是穡夫(serf或villein,一般譯為「農奴」易生誤解,本書統稱為穡夫),或是穡夫之子孫。西歐一般的習慣法,只要在城市裡居留一年零一天,即成為市民,有些地方只要101天。但是在低地國家裡,有時只要40天即可以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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