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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荷蘭(2)


  地產的貶值,也是市民力量抬頭、封建力量江河日下的一種象徵及推動的力量。城鎮之內雖然市民自治,其地產仍為封建領主所有,當初按裂土分茅(subinfeudation)的方式,由下層掌管不得買賣(如果可以自由買賣,則整個封建制度無法維持)。可是市民在地產上築有房舍,他們向封建領主所付地租不能因時價而調整。所有房屋,根據習慣法為動產。所以在新時代貨幣流通物價大漲之際,地租已不復成為一個值得考慮的因素,房租則隨著物價而高漲,市民擁有房屋者,逐漸漠視地主之存在,有喧賓奪主之勢。

  低地國家經濟的發展,也拜地利之賜。阿姆斯特丹已北通波羅的海(其中通過丹麥與瑞典間之海峽路線為荷蘭人首先創用),這整個地區之內又有三條主要河流來自德、法之腹地,經此而入北海。內中斯克爾特河(Scheldt)與英國之泰晤士河隔英倫海峽正對,總管這河流入海之安特衛普(Antwerp)與布魯日(Bruges)(今日同屬比利時)同時成為中世紀以來歐洲之重要港口。

  低地國家內之法蘭德斯(Flanders,今日大部分屬比利時,各有一部分屬￿法國及荷蘭),13世紀以來已成為毛織品生產中心,其中無數市鎮隨著這種手工業之發展而繁榮。本地羊毛供應不及,則向英國輸入,織成的毛布輸出遠近各地,南至地中海。同時傳統的魚鹽之利也沒有被忽視。14世紀以來,隨時腦制鯡魚的方法有了改進,能使北海的水產維持較長的時間,推銷到遠地。魚船和魚網的設計也全面革新,引起採捕運銷之集中。低地國家北部今日稱為荷蘭地區的整個經濟結構為之改觀。

  此時整個低地國家分成10個內外的政治單位,布拉班特(Brabant)、格德司(Guelders)為公國(dukedoms);荷蘭與法蘭德斯則為郡(counties);尤特列克特(Utrecht)為主教區(bishopric)。因為社會經濟的變化,各諸侯親王提升一些貴族,使他們主持內部的經理,由此打破了封建的平衡,使貴族間發生糾葛,而使低地國家內部的政治複雜化。各諸侯最大的困難是入不敷出,所以又只好向各市鎮讓步,以便擴展財源。即如尤特列克特的主教,一方面在尤城加緊管制,一方面又在四郊支持新興的市鎮。此時各城鎮所獲得的特權,可以阿姆斯特丹

  1400年的新特許狀作代表。這特許狀承認市政理事會的理事可以各以選舉選出他們的繼任,如此當然增加了新興資產階級的政治力量。

  本書根據歐洲歷史學家的作法,概稱以上各政治單位為「省」(provincial states)。14世紀一個重要的發展則是省議會(State assemblies)的抬頭。這些省議會的來源仍是專家們爭辯的一個題目,似乎無人能作定論,只是在各省享國的諸侯王子,因財政的需要,不得不時或召集下屬的首長,自己的幕僚,和各市鎮內炙手可熱的人士,檢討內政外交政策,已成為13世紀以來的一種趨勢。

  低地國家的經濟發展當然引起四周王國覬覦。英、法、德(德國這時沒有統一,但神聖羅馬帝國實質上代表德奧,成為一個較為松疏的組織,而且低地地區很多省名義上尚是帝國一部分)都曾有吞併這地區的野心。一則由於彼此間的嫉視,二則由於無人能滿足低地國家內部的需要,此謀無法實現。其另外一種手段,則是這些王室支商經常與低地國家境內10餘個省之諸侯親王聯姻。但所締婚姻立有合同,清楚規定承繼的各種情事。各省的有力人士,即在此時強調他們無意參加諸侯親王間的朝代戰爭,也沒有捐輸支持這種戰爭的義務。這種局外中立的立場見諸文字。

  15世紀初年,低地國家之10餘省,除了東北角之外,全部為勃艮第(Burgundy)所得,其發展極為曲折,也有浪漫史及傳奇性的情調,至今尚有歷史家稱之為命運的安排。勃艮策公爵原為法國王室的支裔,所轄之勃艮給在今日法國東北。其獲得低地國家的辦法,首先由菲力普公爵與法蘭德斯的繼承人(後來成為女伯爵的瑪伽莉達)聯婚。他遺有三子一女,也透過聯姻與這區域內的諸侯親王結為姻親。這些諸侯親王本來就有不少借婚

  姻來維持彼此關係,而布拉班特的女公爵也是瑪伽莉達的姑母,女公爵無後,故將所屬地傳于侄女,因之此地區也落入勃艮第手中。若照正常關係發展,此三子一女各立門戶,以後也各有千秋,數代之後,與宗主的關係必日趨淡漠,各支裔與地方的關係加深。但勃艮第這四個房系之中有三個支裔各自向外發展,其繼承人或死于英法百年戰爭,或死於法國內戰,或在低地國家之內爭中參與敗方而被放逐,多絕嗣而無後,他們所承繼的省份,透過兄終弟及的辦法匯歸勃艮第之正宗。

  所以菲力普之長子綽號為「約翰無畏」(John the Fearless)及孫子並號為「菲力普好人」(Philip the Good)繼承大統時,勃艮第已將低地國家內各諸侯親王一掃而光(其中仍有一些統治不及的地區則在政治上並不重要),尤特列克特及列日(Liege)主教區之主教則派親戚家人充任(尤城主教大衛為菲力普好人之私生子)。這樣一來,勃艮第的領域在瑞士至北海之間連成一片,有在今日德法之間造成第三個大王國的形勢。

  菲力普好人之子「查理冒失」(Charles the Bold)於1466年嗣位。他們祖孫三代統治低地國家約50年,極力支持這地區經濟的發展。14及15世紀,德國北部的自由城市聯結而成漢撒同盟(Hanseatic League),有壟斷波羅的海至英倫海峽商業的趨勢,並且以武力作商業的後盾。勃艮第的公爵支持荷蘭及齊蘭(Zeeland,與荷蘭為鄰的另一濱海省)的海員,鼓勵他們向漢撒同盟的城市作戰。勃艮第也竭力使安特衛普成為世界上第一流的港口與國際城市。如此一來低地國家國民實受其惠,也樂於有這樣一個保障其安全的王室。

  勃艮第既開拓了一個縱長500英里橫寬300英里的王國,即必須對全境的統禦經理作籌謀一致的打算。於是在每一個省,派出總督(stadhouder或stadtholder),以代替原來的諸侯皇子(後來荷蘭獨立時,其主政者仍用這官銜發難)。召開一個全國議會(states general),決定低地國家內的稅收,以便支持勃艮策公爵的軍費。這已經是超過前例,因為過去每省自為一單位,要募兵籌餉時也只臨時磋商於各省。而查理冒失所創設的司法,與當地人提倡的地方自治有很大的抵觸。在他督導之下,低地國家開設了一所最高法院,規定以後各地的公文全要用拉

  丁文或法文,而且法律是以羅馬法為根據(因為低地國家的人民,尤其荷蘭人,向來使用習慣法和不成文法)。這種政策一公佈就引起普遍反對,列日農民反叛,打死境內的法官律師。荷蘭的一個鄉鎮更自行創造一個條例,「凡有引用外國或冷僻法律名詞而不譯為通用荷蘭文者」,一律罰款兩鎊。1476年全國議會否決了查理徵稅籌餉的要求。

  要是這種僵局繼續下去,以後的發展將無法逆料,但是翌年(1477)查理冒失戰死,繼承者為20歲的女公爵瑪麗。勃艮第公園在戰後失掉了勃艮第(此地從此成為法國領土),只成為低地國家的王室。一時各省重要人士聚會于更特(Ghent),草擬一份文件叫做「大特權」(Groot Privilegie)。內中說明最高法院不能覆核各地法庭本身足能解決的案件,各地產業所有人及市鎮不能被傳答覆他們境域之外的問題,所有公文一律用低地國家內之語言;除非產業所有人同意,女公爵不得對外宣戰、在境內抽稅或鑄幣。所有官員都要由本地人充任,即是女公爵本人的婚姻,也要經過各市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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