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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威尼斯(8)


  給勞工低於生活費的工資,迫害勞工,值得有正義感的人士口誅筆伐,但是這種種不仁不義之事,只要它們沒有使整個組織垮臺,或其運動停滯,就不能算是初期資本主義發展中的致命傷。資本主義之成為一種理性的系統(rational system),端在其能繼續發展。在這需要的條件之下,不能沒有國家法治的維持。意大利大陸上各城市國家的經驗,則是無從產生一種政治體系,來繼續培養資本主義之成長。米蘭在西班牙統治時代,政府組織抄襲西班牙的貴族型式,工業衰退,人口外移。

  在奧國統治期間的最後一段時期,經濟已有復興的趨向。政府收入增加,於是將以前典賣承包與人的稅收及產業贖回,資本家及商人得到大批現金回籠,但是這批資金多用於購買公債及土地,投資於國際貿易。城中雖有紡織及冶金的基礎,卻沒有得到投資和擴張的機會。針對這種情形,布羅代爾特別指出,存積資本不僅是個數量上的問題,而且需要繼續成長的機會和環境。

  有了以上各種背景,使我們覺得研究初期資本主義的形成時,專門注重工業資本是不夠的。即算考察得徹底,仍只成為資本主義的病理家。在這種情形下,我們可以回頭再檢閱威尼斯的情形。她既沒有農業基礎又缺乏雄厚的工業,反能保持在商業資本上不斷的成長,而且在海外開拓殖民地,在內部造成有限制性的代議政治(parliamentarianism of limited franchise)(不過,用「議會」[parlamento]這個字稱呼立法機構,始自米蘭),都替以後較成熟的資本主義國家創設了新例。

  檢討威尼斯的資本主義體制,我們還是從資金流通、經理雇聘、和服務性質的事業一體使用的三個原則(詳第一章)比較容易著手。

  在構成資本主義的體制時,威尼斯常不是各種方法與工具的首創者,但是她能使各種方法與技術適用於本身的環境。即如在銀行業開始活動的時間和活動地區的範圍上講,威尼斯遠不如佛羅倫薩,即較小的市鎮如路卡和塞納也較威城佔先。可是威尼斯的資金用於本地的商業,不在外國做投資生意,尤其不借款與外國王室,在財政上支持他們的對外戰爭。這種穩健政策也與威城外交政策相始終。迄至15世紀初年,威尼斯仍避免在大陸拓士,她只以各種方式保障商業道路的安全,向有關各國獲得貿易的特權和最惠待遇,與她在海上發展的侵略性和積極性截然不同。

  歐洲中世紀以來,國王私人對國家財政負責,一到緊要關頭,需要押當珍寶首飾,向臣民借債又常有借無還,最妨礙信用之展開,威城無此種毛病。1171年因為準備與拜占庭帝國交戰,威尼斯曾向人民強迫借款,但是所欠15萬銀馬克,代之以公債、證券得以買賣。1262年又將所有公債歸併整理,對證券付年利5%,這利息雖低,但是百餘年未曾間斷。

  威尼斯沒有產生過巴底(Bardi)、帕露齊(Peruzzi)和麥迪奇式的銀行家兼財閥。她的新式銀行如黎多銀行(Banco diRialto)和信用通匯銀行(Banco Giroof Venice)出現時,已分別是1587年和1619年,比之銀行界先進,已經算遲。其他小銀行之產生,有如中國之錢莊,起先在黎多橋畔擺攤子,主要的業務不是放債,而是轉帳。銀行家持有大型的賬薄,主顧口頭傳示,將存款轉撥給交易的賬戶,免於現款出進。照理主顧不能透支,銀行不得記浮賬,發空頭借款,可是事實上如此圓通周轉的情事經常有之。威尼斯的好處是地方小,重要批發商和銀行家也屈指可數,所以很多事能以非正式的辦法對付。如果有人做得過分,只要法庭禁止他到黎多島,就等於叫他歇業。

  並且威尼斯的信用貸款不集中,更可以使私人借貸普遍展開。天主教不許高利貸的禁令,也可以用匯票規避,如果銀行或錢鋪將應該接受匯款的日期提前或推後,也可以同時將應付的數目減低或增高,次之則匯票可以買賣轉讓,因之也可以利用為一種短期貸款的工具,通常為120天。一般威尼斯的借款,年利20%,有風險的借款利息更高,但是由貸方承受風險。

  合夥經商之稱colleganza者開始最早,以後雖不重要,也沒有完全斷絕。其原則是各投資者將貨物信託與一個隨船旅行的經紀,此人也可能是船員,凡獲利他都抽取1/4。一次的商運經常代表100以上的投資人,他們的股份可大可小。隨船的經紀也可能在10個以上。富裕的商人,也可以同時投資於很多個如此的合同,於是足不出戶,坐收多方輾轉牟利之效。1255年威尼斯頒行的航海法規定,凡是商船總要有一個貨主或其代表為全船首長。熟悉航海技術的船長反成為首長的大副。船上又有一個書記,帶有公務人員的身份,對政府的商務委員會(Consoli dei Mer-canti)負責。他對船上貨物有極詳盡的記載,必要時能拿出作證,凡是船上有違例的情事,即使涉及船長也要提出報告。

  隨著時代的進展,這些組織也有不同的改革。以前合夥經商多是家人兄弟,通常一個駐屯海外,掌管近東埃及希臘和黑海間的買賣,一個留守在威尼斯。1300年後,商人已經無須隨船來往,無親屬關係的人合夥經商的情形漸多,海外經紀也多用雇聘,或者以抽傭金報酬,或付固定的薪水。合夥經商組織似有限公司者,所訂合同有時間限制,通常有效期為3年至5年。亦有組織一個集團包船或承包整個護航隊的船艙,接受其他商客的運費者。威尼斯政府在一般情形下不支持獨佔,總希望商業的利益讓全體公民均沾,但在特殊情形之下,尤其是對方的外國已有政府專利,例如在埃及購買香料,或在亞魁來辦棉花,威尼斯商人遵今必須組織經營的財團(cartels),集體和對方講價錢。

  複式簿記起先以為為威尼斯首創,現在看來熱那亞出現更早。但是威尼斯商人作了很多改進,如用阿拉伯字記帳,將借方列在左端,貸方列在右端互相平行的格式。14世紀威尼斯已經開始有海上保險,並及於船貨。大概十字軍東征之後,朝聖的船隻經常帶信,威尼斯與各地商業消息之來往已無問題。14世紀以來威尼斯商人又經常得到大批關於海外貿易的消息與價格。大概在15世紀之初,威城與西歐國家密切接觸之後,參議院每月派一個郵差由陸路傳送公文,商人也可以付費托帶信件。

  威尼斯參議院有監督造船廠工作之職權,即使船隻在廠外建造的,也規定它們的尺寸,因為有時候政府需要出價收買。在多數情形下,參議院組織商船護航隊。各船出航入港有一定的季節。護航隊的海軍提督由統領會同四十人委員會委派。因為其中有些商船尚為政府所有(貨艙則已租賃與一般商人),所有船上的劃槳手又戰時即參加戰鬥,所以商船隊與海軍船並沒有實質上的區別。

  1300年前後威尼斯的造船技術有了顯著的進步,有杆之船尾舵代替了舷舵,蜈蚣船上的劃槳手,三人成為一個小單位,行動較前更為便利。威尼斯的護航隊,一般官有民用,開始進出于英倫海峽,往來於倫敦、南開普頓和布魯茲(Bruges)等處。這些船隻帶來生絲、棉花、樟腦、硼砂、麝香、食糖等物,而從西歐運回地中海則為羊毛、皮革、錫、白蠟、缽碟、紡織品、黃銅器等等。史料顯示,從北歐到南歐,水運費用和陸運費用的比較,是1:20,可以想見這種航行利潤之富,不過後來受英法百年戰爭的擾亂而長期停頓。

  威尼斯對其公民的管制可算嚴格,可是其種種規定無一不是替她的商業繁榮和前途著想。和其他政治組織比較,她制度裡官僚主義的作風不能算濃厚。這也就是說,她不以創造程序、注重形式、滿足官僚自尊心為目的。參議院以下各種執行機構,大部分以委員會主持,也有很多政府方面的律師從中協助解答各種問題。

  威尼斯的民法和航海法是狄波羅(Giacomo Tiepolo)為統領時,在13世紀前期編纂的,後來根據商業習慣和社會環境的改變,又經過多次修正。從時間上看,這創始仍在很多意大利大小城市之後。

  西方近代的商法和航海法雖說可以溯源於羅馬法,其中大多數條文是由於在意大利大小城市中經過實際的運用,於11、12和13世紀之後成為各地的習慣法,又透過法國,才被北歐各國接受。我們現在看來,這些法律對樹立現代商業的信用制度有極大貢獻。匯票、提貨單和信用狀能夠協商、轉讓、流通,在法律面前生效,已經用不著說了。像「海損」(averaging loss),「海難救助之求酬權」(salvage claims),「以船作抵押的借款」(bottomry,借方承擔船的海上損失)和「船貨一起抵押的借款」(respondentia)等等條例,遲至17世紀在英國仍認為是「神秘」,可是在意大利已經通行好幾百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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