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黃仁宇 > 萬曆十五年 | 上頁 下頁
第五章 海瑞──古怪的模範官僚(5)


  碎銀通貨君臨於全國人民的經濟生活之中,其「政績」自然也不能完美無缺。首先,碎銀沒有足夠數量的銅幣作為輔助,零售業極受限制。其次,這種貨幣既非政府的財政機構所統一發行,主管當局就無法作必要的調節,以伸縮全國貨幣的流通量。更為普遍的情況乃是一般富裕的家庭如不放債買田,必將金銀埋於地下,或是製成金銀器皿首飾(其方便之處,乃是隨時可以復原為貨幣)。可是這種趨勢,必更促使通貨緊縮,使農民借款更加不易。以上種種因素刺激了高利貸者的活躍,而追本溯源,卻依然要歸之於政府的無能。好心的巡撫想要用一時的政治力量去解決這些財政和經濟政策上的問題,無疑是捨本逐末,其結果必然是事與願違。

  如果存在有效的商業法律,在信用貸款中還可以使用商業票據,以補足貨幣的流通量。但是本朝法律的重點在於對農民的治理,是以很少有涉及商業的條文。合資貿易、違背契約、負債、破產等等,都被看成私人之間的事情而與公眾福利無關。立法精神既然如此,法律中對於這一方面的規定自然會出現很大的罅漏,因而不可避免地使商業不能得到應有的發展。

  本朝的官僚政治把這種情形視為當然。因為立國以來的財政制度規定了財政收入由低級單位側面收受為原則,無需乎商業機構來作技術上的輔助。地方官所關心的是他們的考成,而考成的主要標準乃是田賦之能否按時如額繳解、社會秩序之能否清平安定。扶植私人商業的發展,則照例不在他們的職責範圍之內。何況商業的發展,如照資本主義的產權法,必須承認私人財產的絕對性。這絕對性超過傳統的道德觀念。就這一點,即與「四書」所倡導的宗旨相背。海瑞在判決疑案時所持的「與其屈兄,甯屈其弟」等等標準,也顯示了他輕視私人財產的絕對性,而堅持維繫倫理綱常的前提。

  可是我們傳統經濟也另有它的特點。財產所有權的維護和遵守契約的義務,不能在大量商業中徹底維持,卻最有效地體現於農村中的租佃及抵押上。這些契約所涉範圍雖小,其不可違背已經成為社會習慣,農村中的士紳耆老就可以保證它們的執行,只有極少數的情況才需要驚動官府。因為如果不是這樣,整個帝國的農村經濟就無從維持。所以,海瑞無視於這些成約在經濟生活中的權威意義,單憑一己的是非標準行事,如果不遭到傳統勢力的反對,那反倒是不可設想的事了。所以戴鳳翔參劾他的奏疏中說,在海瑞的轄區內佃戶不敢向業主交租,借方不敢向貸方還款,雖然是站在高利貸一方的片面之辭,然而如果把這種現象說成一種必然的趨勢,則也不失為一種合理的推斷。而這種現象一旦發生並蔓延於全國,則勢所必然地可以危及全帝國的安全。戴鳳翔的危言聳聽所以能取得預期的效果,原因即在於此。

  在被迫退休之後,海瑞編印了他從政期間的記錄,其中包括各種公私文件。流傳到今天的這部文集,反映了海瑞確實是一個公正而廉潔的官員,具有把事情辦好的強烈願望,同時還能鞠躬盡瘁地去處理各種瑣碎的問題。

  使讀者首先注意到的,是他處理財政問題的篇章。在洪武時代制定的賦役制度,流弊已如上述。其最為百姓所苦的,厥為名目繁多而數額無限的「役」。大戶人家可由官僚的身份而蠲免,這些沉重的負擔就不可避免地落在中小地主身上,並往往使他們傾家蕩產。在推行了近二百年之後,帝國政府已深深感到窒礙難通而不得不加改革。改革的辦法是把各種名目的賦役折合成銀兩,以附加稅的形式遍加于全境的土地上,不分貧富,計畝征銀。這種新的稅制稱為「一條鞭法」。地方政府就用這些附加收入以支付各種力役。

  一條鞭法有其簡明易行的優點,也多少限制了花樣百出的舞弊營私。但過去按田畝數量而以累進稅方式而分派的各種賦役,此時以平均的方式攤派,本來屬￿富戶的一部分負擔從此轉嫁於貧家小戶。這也就是放棄了理想上的公允,而遷就事實。出於對農民的同情,海瑞廢除了自己應收的常例,並以種種方法限制吏胥的舞弊。但是這些改革,仍然收效甚微。因為本朝的財政制度雖然技術簡陋,牽涉面卻十分複雜,如果加以徹底改革,必須厘定會計制度,在中上級機構中,實行銀行管制的方式,亦即無異于徹底改組文官集團,這當然是無法辦到的。再則海瑞的著眼點也過於瑣屑,他被政敵攻擊為不識大體,也不盡是鑿空構陷之辭。比如說,他的節約到了這種程度,除非吏員送上一張繕正的公文,他決不另發一張空白的文書紙。

  海瑞文集中有關司法的部分,雖然易於被讀者忽略,但它的歷史價值卻至為重要,因為它所闡述的這一龐大帝國的社會背景,較之任何論文都為簡捷明白。從這些文件可以看出,地方官縱使具有好心,他也決沒有可能對有關人權和產權的訴訟逐一做出公正的判決。因為在農村裡,兩兄弟來年輪流使用一個養魚池,或者水溝上一塊用以過路的石板,都可以成為涉訟的內容。如此等等的細節,法律如果以保護人權和產權作為基礎,則一次訴訟所需的詳盡審查和參考成例,必致使用眾多的人力和消耗大量的費用,這不僅為縣令一人所不能勝任,也為收入有限的地方政府所不能負擔。而立法和司法必須全國統一,又不能允許各個地方政府各行其是。

  既然如此,本朝的法律就不外是行政的一種工具,而不是被統治者的保障。作為行政長官而兼司法長官的地方官,其注意力也只是集中在使鄉民安分守己,對於他們職責範圍外沒有多大影響的爭端則拒不受理。這一類案件照例由族長村長或耆老士紳調解仲裁。為了鼓勵並加強這種仲裁的權力,我們帝國的聖經「四書」就為讀書人所必須誦習,而其中亙古不變的觀念又通過讀書人而滲透于不識字的鄉民之中,即幼者必須追隨長者,女人必須服從男人,沒有知識的人必須聽命於有教養的人。帝國的政府以古代的理想社會作基礎,而依賴文化的傳統而生存。這也是洪武皇帝強調復古的原因。

  為耆老士紳所不能解決而必須由官方處置的,絕大多數為刑事案件。判決這類案件,政府的態度常常堅定而明確。如果發生人命損失,則尤其不能有絲毫的玩忽,一定要求水落石出。「殺人者死」這一古老的立法原則在當時仍被沿用,過失殺人和謀殺之間區別極微。這種一方面認為人命關天,一方面又主張以眼還眼的原則自然具有相當大的原始性,但對於本朝的政治經濟制度來說,其間的互相配合則極為恰當。這樣的立法意在避免技術上的複雜,簡化案情中的疑難,而在大眾之中造成一種清官萬能的印象,即在有識見的司法官之前,無不能決斷的案件。換言之,這種設施也仍不離以道德代替法律的途徑。其方便之處則是一個地方官雖然缺乏法律上的專門訓練,但是在幕僚和吏員的協助下仍然可以應付裕如地兼任司法官。司法從屬￿行政,則政府的統治得以保持一元化而使文官集團的思想行動趨於一致。

  這種制度的原始性和簡單性,在大眾之中造成了很多不幸的後果。官府衙門除了對刑事案件必須作出斷然處置外,很少能注意到對日常生活中的種種糾紛維持公允。鄉村中的士紳耆老,雖然被賦予了這方面的仲裁權,然而他們更關心的是自己的社會地位和社交活動,對這些瑣碎乏味的糾紛大多缺乏熱情和耐心。至於開發民智這一類概念,在他們心目中更不佔有任何地位。在我們這個古老的禮義之邦裡,絕大多數的農民實際上早被列為頑民愚氓,不在文化教養之內,即使在模範官員海瑞的筆下,這些鄉民也似乎只是一群動物,既渾渾噩噩,又狠毒狡詐,易於衝動。

  日常生活中為小事而發生口角已屬司空見慣,打架鬥毆以致死傷也時有發生。糾紛的一方有時還憤而自殺以傾陷仇家;即或由於病死,家屬也總要千方百計歸之於被毆打致死。海瑞在做縣令的時候,有一次下鄉驗屍,發現村民竟以顏料塗在死者的身上來冒充血跡。這些殘酷的做法,除了洩憤以外,還因為訴訟一旦獲勝,死者的家屬就可以取得一部分仇家的產業。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