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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資本主義」的認識(8)


  農村經濟不能與新興商業合流,也是使社會陷於上下不得的一個原因。普通法的成例,農作物只能通過在歷史上有成例的市場以「公平價格」出賣,不得私自交易,市場的組織不准重複。其實此時城市人口激增,各地供求關係與物品價格與以前迥然不同。16世紀及17世紀的流動商人(way fare merchants)對各地區間的溝通,有顯著的貢獻。只是他們的生活極不安定,生意也沒有保障。主要的原因是普通法沒有應付現代商業的經驗。它既不承認動產能夠遺傳,典當也須將產業交付貸方(mortgagee),借方(mortgagor)即失去使用權。破產與保險當然還談不上,即使控訴對方違約,也須證明本身實際虧本,因違約而貽誤的機緣不能算數,而且還有一個極長的等待時間,動輒七年Plucknett,,677;參考Edward Jenks,The Book of English Law,6th revised ed.(Athens,Ohio,1967),,285.。

  英國這時的高層機構,是英皇與議會(parliament)間牽強的平衡。封建制度間的安排,英皇平時以他自己土地的收入供應他政府的開銷,只有特殊情形才能召開議會請求津貼(subsidy),不能隨便抽稅。17世紀的衝突一開,雙方都用成例作藉口,其實則目下的發展,早已超過成例之外。亨利第八別出心裁的宗教改革,使英皇成為英國教會的首長,已把他自己和他的繼承人吹成半個教皇。一到17世紀,民間的趨向則是信男信女做主的一種集會性質的教會。17世紀初期的使用司法權也發生爭執。因為普通法不能對付新社會的問題,一個補救的辦法,則是英皇的「特權法庭」(prerogative courts)。這些法庭的取捨,各書所敘不同。但一般包括皇廷牧師的法庭、財政大臣的法庭、英皇巡行法庭、高級委員會(High Commission)的法庭(管宗教事宜),和「星房」(Star Chamber)法庭(管刑事)。

  這些法庭不用普通法,而以「公平法」(equity)為準繩。公平法本身非法律,只代表一種法律觀念,以天理良心做主,也受有羅馬法及教會法影響,在它裁判之下,案情處置以合情理(equitable)為原則,對於是否合法(legal)倒沒有提及(合法務必遵成例),足以打破普通法凡事推宕,堅持以前沒有做過的事統統不能做的習慣。這程序已開始於16世紀,只是一到17世紀,英皇已因稅收和宗教兩樁大事不孚人望,議會派更怕皇室用公平名義自作主張,去支持寡頭政治。所以內戰前夕,議會通過法案,將當中最犯眾怒的兩個特權法庭即高級委員會和星房撤銷。

  從 1642年到1689年近半個世紀,政治上紛至遝來的事蹟不在本文敘述範圍之內。好在介紹這段時間的歷史資料格外豐富,教科書也寫得詳細。我們提及資本主義的形成,則要一躍面前,跳到這1689年頭上去。前面說過資本主義的技術條件在資金流通、產業聘用經理及技術公用的原則,一到某種場合,這三個條件都會造成一種不可逆轉的趨勢。在英國,我們認為1689年光榮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的成功,表現著這關鍵的來臨。

  威廉第三以女婿推翻岳父,但是他是荷蘭人,對英國內政無實際興趣,被邀才做成了一個「被選舉的君主」 (elected king)。最重要的是,他到任五年,英倫銀行成立,英國承認公債是國家的一種制度,皇室不用對國計一身擔當。這樣免除了好多在憲法上的爭執。過去的事,像查理第一的提用商人存放在皇家鑄錢局的金銀、查理第二的停付銀匠借款和克倫威爾強逼東印度公司借款,都不再重演,間接地保障了私人財產的不可侵犯。在此事前一年,即1693年,「皇家礦產法案」(Mines Royal Act)公佈。以前民間所有礦產,內中若發現金銀,利歸英皇。其實皇室用這種名義抑制一般民營礦場,又授權某某人可以例外。

  此法案通過後,皇室放棄了這權利,於是礦業大興。英國礦產開拓公司(Mine Adventures of England)的資本十二萬五千鎊,在極短的時間募足,在當日是前所未聞的大數目,這樣投資放在有廣泛性格的企業上去,也刺激了工商業全面的增長關於 16、17世紀英國皇室阻礙工礦投資見B, Commercial Crisis and Change in England,1600-1642:A Study of A Mercantile Economy(Cambridge),p227;William Rees, Industry Before Industrial Revolution(Cardiff,1968),p386.關於英國礦產開拓公司見Rees,。諸事互相印證,我們就此領略到資本主義總以在民主制度和立憲君主制下,才容易展開。極權政治一般的趨向,會阻礙私人資本的成長。

  1689年不流血的革命稱光榮革命,因為它實際上改造了英國的高層機構。茲後英皇只成為儀式上的君主,實際大權在議會手中。英國的政黨政治和內閣的組織也已具雛形,雖說他們當日的粗胚胎(prototype),不能與以後的情形相比,但我們已可以看出他們是成直線型的發展。因為政局穩定,宗教上的衝突就慢慢地被遺忘。

  為什麼英國在17世紀末年有這樣的成就,而世紀中期,雖有克倫威爾的領導,仍不能有這樣的成就?我們以中國歷史上的經驗作參考,當高層機構如此突破環境而成熟的時候,其下層機構也必有顯著的改進,不然立法不能聯繫。因此想像英國一到17世紀之末,土地制度必和世紀初年的情形有很大的差別。統計上的數字,尚付之闕如,事實上如何完成,我們也無從知曉,可能永遠無法明瞭。只是1692年所徵收的土地稅,用統一的稅率加諸全國,不再用承包收稅人(tax-farmer),全部收入解入國庫者逾二百萬鎊,超過以前皇室一年收入的總和Bromley,ed., Cambridge Modern History,,(Cambridge,1970),pp285-286;Maurice Ashley, England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Cambridge,1977),p175.。這斷然不可能在五十年前,土地主權紊亂,全國不能在數目字上管理的情形中完成。

  我們知道,在內戰前夕,很多有企劃心的地主,就已經在購買土地的時候去瘦存肥,將一部放棄,一部收納歸併,使地產的使用管理合理化。內戰期間,兩方的軍事組織,又都是由地主領導佃農及小自耕農,則前述趨勢只會繼續擴展,不會收縮倒退。我們又知道17世紀中期,自由產業人已不付賃金,自成業主,有如今日情形。租賃產業之代替抄本產業,也是一般時向Thirsk,pp648-668;Stone,p73。那麼我們可以跟著唐尼教授(即前提及的 R. H. Tawney)所說,英國內戰,實為一個「大熔爐」(melting pot)。他說:「地歸業主,以打仗的方式執行,要比法庭告狀便宜得多了」Tawney,「The Rise of the Gentry,1558-1640,」Economic History Review,11(1941),pp1-38,也不只是詼諧輕鬆的道白,而確是言之有物。事實上這土地的領有集中和使用的規律化,以新興的地主為領導,排斥異己,並且淘汰一批不能跟著時勢進化的地主,更要將最大的壓力,加諸一般抄本產業所有人。這些穡夫的子孫,少數的運氣好,成為自由產業所有人,其他或被逼為佃農,或擠出於農業之外,成為城市內之廉價勞工,事實俱在。只是這是一個長時期的運動,與戰前戰後的發展聯繫,所以一到18世紀,仍有不少的抄本產業所有人G. W. Southgate, English Economic History(London,1970),參考G, The Gentry: The Rise and Fall of a Ruling Class(London,1976),p173.。在這些情形下,我們提及1689年英國的低層機構必有顯著的改革,而不用絕對字樣,這是一種相對的看法。這也不是研究英國土地制度或英國內戰的一種論斷,而是對英國資本主義形成的一種解釋。這些專題對於「大熔爐」有不同角度的看法,因為立場的不同,其論斷必定也有程度上的差異。

  有了這樣的解釋,我們才能對以下所說法律之演進,看得明白。英國的議會派雖說想支持普通法庭的至高無上,實際上這法律與時代相去過遠。公平法被皇廷牧師法庭(Court of Chancery)引用,事實上無從阻止,1660年查理第二的復辟之後尤甚。此時被引入的案件,牽涉到若典當間死亡,當時借方的權利、子女財產權的保障、破產、合同、股份和船舶所有的支配,以及欺詐內涉及「過分的施用誘導力」(undue influence)的原則Plucknett,pp690-691。而且引用的情節積少成多。當初公平法不顧成例,現在它自己也創成例,於是公平法與普通法對流。1689年賀爾特(Sir John Holt)為首席法官(他任職於King's Bench,此法庭與Court of Common Pleas同為普通法庭),他即決定今後有關商人的案件,照商業習慣裁判同上,p246.。假使社會上沒有相似的變化,他的更革,縱不引起普遍的反對,也難行得通。

  光榮革命的前後,政治制度的改革,不以立法和行政做主宰,而以司法為主。克拉克爵士綜合前後情形,有下面一段觀察:司法衙門和法庭不斷地工作,除了幾個月之外,用法庭的裁判去樹立法規的情形總是在進度之中。[相反的]改革法律的呼聲雖高,但是危機一發生,縱在最革命的關頭,有關土地[的買賣佔領押當]與商業合同各事,卻連一樁立法,也沒有做出來Clark, The Wealth of England from 1496 to 1760(London,1946),p114.。立法和行政總還不免「通令」的格式,有立即強迫下面照上級意志做事的情調。而資本主義牽涉私人財產權,務必在真人實事之間,判別得明白,所以司法權成為有效的工具,它有試驗性質,也能積少成多地以成例創造制度。克拉克的解釋尤其使我們不會忘記這高層機構與底層機構間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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