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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資本主義」的認識(6)


  我們讀歐洲史的時候,常常覺得奇怪,為什麼意大利人這樣的商業組織,不能立即為西歐大國如英法等照抄。在仔細追究幕後原因的時候,才知道有關經濟的問題,必定要牽扯到社會上很多其他的因素,要改革也必須全面改革。其範圍之廣,有如一個走獸之蛻變而為飛禽,倘使沒有內外劇烈的壓力,也組織不起來。而且身當其事的人,在醞釀的局面下活動了好幾十年,還不一定明白他們活動的真意義。甚至要等到歷史家在幾百年後,把全部經過和以後事蹟對照,又和類似的問題印證,才能「發現」這些變動在歷史上的因果關係。

  比如英國在1300年後,對外貿易已受意大利人操縱。來自威尼斯、佛羅倫薩等地居留於倫敦的人,稱為「郎巴德人」 (Lombards)。他們開設銀行的市街,稱「郎巴德街」(Lombard Street)。一方面他們已有相當雄厚的商業資本,另一方面是宗教改革之前,教堂擁有很多的地產,就是不屬教堂的地產,耕種人也有向教堂繳納「什一捐」 (tithe)的義務。內中一部即須貢獻于羅馬的教皇,其實各地的收入早已有承辦人頂包,得款也不直接繳解,而系由這些銀行發給匯票,其現金則由意大利人通過英國寺院購買羊毛運至弗蘭德斯(Flanders,即今日法國、比利時一部及荷蘭一小部)織成布匹,銷賣牟利。這買賣通過不同的體制,所以意大利人享有治外法權。

  如果訴訟兩方都是意大利人,則由其領事受理;如果牽涉英國人,才組織混合法庭MMPostan, E, Cambridge Economic History of Europe,(Cambridge,1963),,,117;Cheyney,op cit.,,29.但治外法權似系兩方互用,英國領事也在意大利裁判案件,詳,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11th ed(London,1956),Vol.,。主要的原因是兩方社會生活習慣相差過遠,況且又涉及信仰。如果英國能在這時候採用新時代的商業法律,那它也決不會讓郎巴德或意大利人去壟斷它的商業和農村經濟了。

  後來的事實顯示,能夠在16世紀之末和17世紀之初,開始採取新體制的國家,是較意大利自由城市大,但又較英法為小的國家。尼德蘭聯邦(United Netherlands),普通一般人稱為荷蘭(其實荷蘭為這國家初獨立時七省之一,今日之尼德蘭王國則有十一省),不像意大利的自由城市一樣地缺乏宗主,卻也不像英法等國一樣地受堅強王室的管轄。所以資本主義在這國家獲得第二步的立腳點,也可以證明歷史在它長期的發展中,仍有它合理的程序。

  尼德蘭或低窪國家(Low Countries)包括今日之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因為地處北海之濱,在歐洲形成封建社會的時候,是一個不大值得注意的地方;因此到中世紀之末,本地市鎮居民自治力強,很多封建的宗主,承認這些市鎮享有特權。12世紀之後這些市鎮普遍地建立城垣,封建諸侯在這些市鎮以「自動貢獻」的名義獲得一些財政上的資助之後,仍讓他們保持司法的自由。

  當日不成文法,一個穡夫逃出莊園,在城市裡住了一年或一百天,即成為「市民」(burgher),在低窪國家之內有時只要四十天,就可以獲得這種特權,An Economic History of Low Countries,800-1800(London,1977),低窪國家內封建力量薄弱可見同上,pp74-75;MMPostan,ed.,Cambridge Economic History of Europe,,(Cambridge,1971),p337.。歐洲貨幣普遍地流通之後,物價成直線地上漲,很多封建制度上的力物義務,已經以金錢折代的,無法調整,只引起莊園貴族的力量更為薄弱,而市民的力量更為高漲。同時各市鎮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以它們自己的習慣做主,也展開了一個千差萬別的情形。

  15世紀時,低窪國家全部為勃艮第(Burgundy)所得,而勃艮第的領域又牽連到今日德法間的一部分,在地圖上看來,也很有在德法之間,造成一個第三王國的趨勢,所以它的主持人,希望在全境實施中央集權,於是組織新法庭,遣派法官,全面抽稅。只是開創伊始,大公爵戰死。1477年留下一位女公爵瑪琍年方二十,於是低窪國家很多市鎮,集會於根特(Ghent),向瑪琍提出一種文件,叫做「大特權」(Groot Privilegie)。內容與英國之「大憲章」(Magna Carta)比美。其中規定最高法庭對各地有能力自行裁判的案件不得過問,女公爵不得于未獲取各市鎮同意之前對外宣戰或對內頒發新稅令,不得派遣非本地人為地方官,甚至女公爵本人的婚姻,也要經過市鎮代表的同意John Lothrop Motley, The Rise of the Dutch Republic(London,),。當時瑪琍出於無奈,只得接受。這樣更增強了各地區自治的趨向。

  一到16世紀,低窪國家經濟的發展,有了更顯著的進步。弗蘭德斯的毛織業和阿姆斯特丹之成為主要的港口,已經增加了這地區的重要性。此時神聖羅馬帝國的查理第五,一心要掌握全歐,也認為低窪國家是他祖傳家產,又揭開了反宗教革命(Counter Reformation)的旗幟,於是以排斥異端的名義,增強對各地方的控制。這樣就把低窪國家的政治、法律、經濟問題和一個思想信仰的問題,連成一串了。

  查理第五在1550年發出的敕令,至今仍能令讀者感到戰慄。內稱凡印刷、抄寫和傳播路德、卡爾文、茨溫利(Zwingli)等離經叛道的文件的人,一律處死。即未經批准,私自閱讀《聖經》,或在公開及私人場合之下講解《聖經》的也處死。如果觸犯這罪條的人表示懺悔,則男子斬首,女子活埋,要是不懺悔的即綁在木樁子上燒死。查理第五還說是因為他被其他政事羈絆,沒有將這敕令全部付諸實施。但是一個目擊其事的人提出,在1546年,即敕令尚未頒佈之前四年,僅在荷蘭(這是荷蘭省,不是尼德蘭國)和弗裡斯蘭(Friesland)兩省,因觸犯異端的罪名而喪生的,已逾三萬人 Motley,113-114,254-257;其實查理第五已於1529年發出類似通令,唯其時尚未任皇帝,見Emile G Leonard. A History of Protestanism, Joyce MHReid譯自法文(London,1965—1967),VolII,pp77-78.。

  查理退位之後,菲力普第二繼承,他立即重申前令,並且於1560年在低窪國家設立新主教區(bishoprics)。所謂「西班牙的大訊問」(Spanish Inquisition)已經開始。以後的事經各種教科書載明。當阿爾瓦(Alva,或Alba)被任為軍事總督之後,他在低窪國家內有執掌民事之大權。在他恐怖政治之下,喪生的又有一萬八千人,也包括了當地一部貴族。因為西班牙軍隊需用給養,則就地增設物品銷售稅,值百抽十,一件物品轉手十次也被抽十次。於是激起普遍的抵抗。荷蘭於1581年宣佈獨立。因為英國的資助和同情,菲力普即派遣艦隊征英。大陸上的戰事纏綿,直到1609年才簽訂停戰協定,至是西班牙已事實上承認荷蘭的獨立。而正式的承認,則要在三十年戰爭之後,去荷蘭之宣佈獨立已有六十八年,距他們開始武力抵抗則有八十二年。

  從一個研究資本主義形成的角度上看來,這一段歷史,有數點值得考究之處。荷蘭成為一個獨立的國家,以後確實進入了資本主義的體制。但是這獨立戰爭之間,階級鬥爭的成分淡薄,或者根本即不存在。低窪國家尤其是荷蘭,不是封建制度根深蒂固的地區,當抵抗西班牙戰事發生的時候,當地貴族與平民一齊參與,實際成為一個民族戰爭。只是根據一個目睹者的報告,戰後倖免的貴族,家產蕩然無存,雖然想保存昔日的派頭,實際上他們已成為城市裡紳商的雇員Herbert H. Rowen, ed., The Low Country in Early Modern Times(New York,1972),pp221-222。而荷蘭之能向工商業躍進,大半由於戰事所賜。安特衛普(Antwerp)的港口既為西班牙軍所破壞,阿姆斯特丹的地位,因之增高。大批技工員匠,又在戰事期間北遷,於是荷蘭的紡織業及冶金業獲得顯著的進步。這些因素擺在市鎮居民地方自治的背景上,就已造成資本主義體制之典型。況且荷蘭的農業向來專業化,畜牧重於耕耘,更有增進水上交通發展商業的必要。

  至於宗教思想與資本主義形成的關係,不易論斷。只是認為卡爾文派提倡的「定命論」(predestination)立即可以構成資本主義的思想,考之于荷蘭獨立戰爭的事蹟,不盡符合。低窪國家之抵抗菲力普仍有天主教徒參加。西班牙的大訊問,也不是純粹在信仰上的虔誠著眼,而是準備設立新主教,以天主教的紀律鉗制居民,實行中央集權。與新教的衝突,主要在後者提倡「凡信徒即是神父」(priesthood of believers)的說法。

  領導荷民抗戰的威廉(William the Silent)即由天主教徒改為路德派後才再改為卡爾文派,荷蘭獨立的形勢甫告穩定,卡爾文派內即因定命論的解釋發生爭執,他們的教堂(Reformed Church)仍不許放債者參加他們的「聖餐」儀式,大學內仍不給予這些人學位。而且各種神學家,也可以把定命論作不同的解釋,以支持他們的政治思想。直到荷蘭和弗裡斯蘭兩省宣稱教堂不能干涉銀行之事,而執政慕黎斯王子(Maurice of Nassau)也說:「我也不知道定命論是藍是綠」,這種糾紛才漸告平息R,Religion and the Rise of Capitalism(New York,1926),;R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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