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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史和其他因素給我們的新認識(4)


  雖然全國皈依新教的卡爾文派(Calvinists),初獨立時很多教徒對於這派教義所謂「定命論」 (predestination)者作特別的解釋,以便支持他們個別的政治活動。教堂裡仍不許放貸者參加他們的「聖餐」;大學裡也不給他們學位。可是荷蘭和弗黎斯蘭(Friesland)宜稱宗教不能干預民政。執政慕黎斯王子(Maurice of Nassau)則稱「我也不知道定命論是藍是綠」Rowen, The Low Countries p116。尼德蘭終因對外激烈的競爭及本身高度的經濟發展下將其中內部矛盾漸漸解除,成為世界上最富強國家之一。這聯邦宣佈獨立時在1581年,為萬曆九年。

  接著荷蘭為資本主義國家的先進則為英國。英吉利及蘇格蘭稱「聯合王國」。大於荷蘭五倍至六倍之間。今日我們看來面積小,在18世紀之前的歐洲則為大國,又有堅強農業的基礎。這國家在商業組織沒有展開之前,常為其他國家掣肘。如銀行業,首為意大利壟斷,以後保險業,也被荷蘭操縱。意大利人在倫敦的住區,稱倫巴德街(Lombard Street),他們也享有領事裁判權。英國對外貿易,以輸出羊毛為主。意大利人即先墊款於畜牧的農場,將羊毛預先收買,又掌握其海外市場。

  英國整個17世紀,可稱多難之秋。起先英皇與議會衝突,財政稅收成為爭執的焦點,又有宗教問題的擾攘,司法權也成問題,對外關係又發生疑忌。曾發生過解散議會、內戰、弑君、革新為民國、行獨裁制、復辟、第二次革命,此外還有暗殺、發政治傳單、排斥異教徒、與外國成立秘密協定與英皇受外國津貼的情節。而它的人口,則不外四百萬至六百萬之間,其與中國在本世紀初期不可治理的情形說來大同小異。當然這一段歷史,可以產生不同的解釋,有時同一作家,也可以作兩重論調。有如艾詩立(Maurice Ashley),就自己指責以前立說不對。這情形也和中國明朝同時。克倫威爾在馬斯頓荒原(Marston Moor)擊敗查理一世時,為公元1644年,亦即是中國所謂「崇禎皇帝上煤山」的一年,歲次甲申,也就是明亡的一年。

  我今天極想提供中國讀者參考的,則是針對中國大歷史(macrohistory)言,英國的歷史應以1689年的「光榮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為分野。在此時期以前,英國是一個「不能在數目字上管理」(mathematically unmanageable)的國家。法律就有不同的見解,法庭也有三四種不同的種類。所謂「普通法」(common law)者,乃中世紀遺物,絕對地尊重成例,凡以前沒有做的事都不能做,對地產注重佔用權(seizin),對所有權倒弄不清楚;缺乏適當的辭章足以解釋動產的繼承權;不動產的押當,也不符合社會需要現款的情況;也沒有將地租按時價調整的辦法;農作物只能推銷於本地,限於歷史上有根據的市場。

  其他如組織公司,宣告破產,防制侵盜,或者全未提及,或者與現狀牛頭不對馬嘴。簡言之,這種法律以舊時代歐洲封建制度的農村作背景,無意改革。一到17世紀初期,也即是明朝萬曆、天啟年間,大批白銀由西班牙自西半球輸入,引起歐洲物價陡漲,英國內地情形也受國際戰爭及對外貿易的影響。地主則不能保持他們的產業,商人則不願付額外之稅,皇室則因軍備增加而無法籌餉,一般貧農及小市民為生計所迫,有時感情衝動,宗教上教義抽象之處更給他們火上加油,所謂君權民權的衝突,兩方各以成例為自己辯白。而實際上則成例已無法概括現狀。即克倫威爾代表議會派軍事上勝利,其標榜的方案仍行不通,因為社會本身還沒有改革,上層機構不能以理想方式將其法令下達於農村的下層機構也。

  1689年不流血革命之後,即無此現象,以前的問題,掀動了半個世紀,至此漸漸銷聲匿跡,宗教派別的衝突,也好像被遺忘了。其中最大關鍵,則是兵戈擾攘之後,土地所有已漸漸規律化。英國在17世紀,當然談不上平均地權,只是內部較前合理,以前地主不知道自己產業在何處,大佃戶(chief tenant)不知何在,以及種田的人不知道自己是短期賃戶或者倒是半個業主的糊塗情形,也隨大時代的大動亂而掃除,很多地界不明的情形經幾十年的鬥爭也弄得清楚了關於英國17世紀地產與革命的影響,下述兩篇論戰文章,為初學者所必讀。此即R,「The Rise of the Gentry,1558-1640,」Economic History Review,11(1941),pp1-38. And Trevor-Roper,「The Gentry,1540-1640,」Economic Review Supplement I(1953)。其背景則可見Lawrence Stone,The Cauese of the English Revolution(London,1972),關於戰前地產無法規律化的情形,見The Agrarian History of England and Wales,,(Cambridge,1967),閱於1692年土地稅,見Bromley,ed.,Cambridge Modern History,(Cambridge,1970),pp285-286.但直到18世紀初封建性的地產關係仍若干待肅清的例子,見 G,English Economic History(London,1970),p108及,The Gentry:The Rise and Fall of a Ruling Class(London,1976),p173.。

  這經過的情形使唐尼(R. H. Tawney)幽默地指出,地歸業主,以打仗的方式執行,要比法庭告狀訴訟便宜得多了!而普通法庭至此能接受公平法(equity)也是一種進步的徵象。公平法本身非法律,只是一種法律觀念,等於習俗說「照天理良心辦事」。在英國初行時只限于英皇的「特權法庭」(prerogative courts),有格外開恩之意。在這種安排之下,普通法庭逼於情勢,起先對公平法讓步一二,以後積少成多,公平法不顧成例的辦法也自創成例,於是兩種法律觀念對流。1689年賀爾特(John Holt)為首席法官,他命令普通法的法庭茲後與商人有關的案子,照商業習慣辦理關於公平法與普通法的情形,可參考基本著作,如Theodore Plucknett, A Concise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5th ed.(London,1956),Edward Jenks, The Book of English Law(reprint,Athens,Ohio,1967)

  在光榮革命後的影響,可見Plucknett,pp245-248,664亦見 Clark,The Wealth of England from 1496 to 1760(London,1946),。這樣一來,英國內地與濱海、農村與工商業的距離縮短,資金對流,實物經濟蛻變而為金融經濟,前述資本主義的三個條件,都行得通。一方面這可以說英國已進入資本主義的時代;另一方面則是一個這樣相當大而有農業基礎的國家,能夠使公私利害凝合為一,以操縱金融的辦法管理全國,和自由城市的形式一樣,已經史無前例。所以它能夠以這些條件作本錢,稱雄世界幾個世紀。至於資本主義的弊病,則不在本文討論之內。

  從以上各國歷史的摘要看來,資本主義的形成,不是預訂計劃、按部就班地完成,而是世界的交通通訊進步,商業展開後,這種需要用數目字管理的趨勢,從小國推展至大國,從海上的國家推展到濱海的國家,從沒有農業基礎的國家推展到農業基礎甚堅固的國家。這種情勢所至,內外兼逼,以致每個國家都要照自己歷史地理的情形,作必要的調整,然後社會組織法制思想宗教等等也會作同樣的調整。

  從歐洲歷史上來看,這推動資本主義的主要力量是商業,而不是工業。工業發達是以後的事。英國在1694年設立英格蘭銀行(Bank of England),為資本主義的中流砥柱關於英格蘭銀行組織的情形,以及立即吸引歐洲大陸各處的資本,支持英軍對法戰事見John Giuseppi,The Bank of England:A History from Its Foundation in 1694(Chicage,1966),and ,The Early History of Banking in England(New York,1965)也可以參考Phyllis Deane,and WACole,British Economic Growth:1688-1959,2nd ed(Cambridge,1969),and PG:A Study of Development of Public Credit(London,1967).

  馬克思曾說英格蘭銀行是「放高利貸者,不再假裝偽善」,又說它「到底使商業得到活動的自由」。美國經濟學家介博茲(John Kenneth Galbraith)曾說:「英格蘭銀行在金融界的地位,有如羅馬聖彼德教堂在宗教上的地位。」見彼著Money:Whence It Came,Where It Went(Boston,1975),p30.,事在清朝康熙年間,但是英國的工業革命,則展開於19世紀上半期,已在中國的嘉慶、道光年代。並且資本主義形成的條件,在歷史上講,有不可逆轉(irreversible)的趨勢。這也就是說資金廣泛的流通、企業在所有人之外雇用經理、技術上的全面合作三個條件一經展開,還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可以把它們向歷史裡退化地推回去。社會主義可以視為修正資本主義的辦法,但是在技術上講,仍是接受這三個基本條件,只是所有權不同,私人資本受節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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