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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宗實錄》中的年終統計(4)


  朱棣於1402年取其侄朱允炆之帝位而代之。自1403年稱永樂元年,至1424年去世,是為永樂二十二年。除最後一年之記錄列于《仁宗實錄》外,其他二十一年的年終數字統計見於《太宗實錄》年終統計見《太宗實錄》,頁 0488,0637,0743,0898,1027,1149,1301,1426,1554,1651,1723,1812,1907,1974,2051,2117,2182,2244,2300,2363,2421,及《仁宗實錄》(臺北,1963影印本),頁0193。。是《明實錄》中形式上最為詳盡,而形式上最為前後連貫的一套統計。茲將其中最重要的七項數字列表檢討如下,以追溯其來源與出典。

  (A)賦稅糧《太宗實錄》中最重要的數字,為「賦稅糧」。其單位為「石」,米麥不分。永樂朝內,其記錄通常保持在3 100萬石至3 300萬石之間。特別的例外為1407年,為數不及3 000萬石,1412年超過3 400萬石,1419年的數目則在《太宗實錄》的原始抄本有兩種不同的記載。一本作22 248 673石;另一本作22 428 673石。雖其第三位與第四位數字次序排列不同,兩者都較前後各年之3 000萬以上的數字相差極大。

  圖表一永樂年間

  賦稅糧數額

  (單位:百萬石)按:其實「賦稅糧」系中央政府向各省府州縣攤派之數額,理不應如此驟增驟減。學者考究之余,認為1419年之低額,應系抄寫錯誤。其原始抄本即有兩種不同的說法,可能由於檔案上字跡模糊,而抄本的校對未精,更無話說。所以多數日本學者,在和田清博士領導下集體作《明史食貨志譯注》,須要引證1419年數字時,即徑改前數為32 248 673石和田清等《明史食貨志譯注》(東京,1957),頁145。,大刀闊斧地為之添入千萬。

  至於1407年的突然降低,則有事實上的根據。因為1405年及1406年,永樂曾三次下令開豁地主戶絕的賦稅,據計算影響的田地達7 345 097畝《太宗實錄》,頁0636,0689,0895~0896。。而所在地區全在長江以南,以富庶的府縣占多,全國賦稅因之降低5%,至為可能。 1407年下降之後,又逐漸上升。至1412年乃突破3 400萬石的紀錄,以後才稍稍下降。據考證乃由於明帝國此時征服安南,並交阯為中國行省之一。永樂並于1408年派黃福前往定賦《太宗實錄》,頁 1043。。以後或覺得所定太高,才修正於圖表一所列。

  可是上面的解釋,仍不能闡明賦稅實情。永樂年間數字,必須與明代全期數字一併研究,才得其真相。

  永樂之賦稅糧,繼承於洪武數額。洪武開國未久,即於1381年酌定全國稅糧為二千六百余萬石。至1393年增至三千二百余萬石《太祖實錄》,(臺北,1962影印本),提出賦稅米數於次:

  1381年:26 105 251石
  1385年:20 889 617石
  1390年:31 607 600石
  1391 年:32 278 983石
  1393年:32 789 800石

  以上見《太祖實錄》,頁 2218,2673~2674,3078~3079,3166~3167,3370。何以數字有上開的變化,尚未獲得確切的解釋。,永樂間曾有數次調整諸如上述。其調整率仍不算過劇。在明代賦稅糧額有最大的減削者,則為宣德帝朱瞻基。宣德年間明帝國內外交逼,征安南既騎虎難下,而南直隸各府縣亦逋賦。蘇州一府,賦額二百七十余萬石,積逋至七百九十萬石,近於三年額數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四庫善本叢書),611;《明史·周忱傳》作八百萬石。見《明史》1534212。。宣德既放棄交阯,又派周忱巡撫江南,作大量的減稅,於是全國賦稅由以前之三千二百余萬石,減至兩千七百萬石左右。自茲之後,全朝代二百餘年再未有劇烈的增減。如《大明會典》所列1502年為26 782 259石,1578年為26 638 412石《大明會典》;2512。是也。

  然則此2 600萬石或2 700萬石數字,仍只有相對的價值,而無絕對的價值。因其既不能代表賦米入倉,為國家收入之數量;也不能代表稅糧之繳納,為人民擔負之數量,明代稅制,賦稅糧應由付稅人繳納於指定之倉庫。此倉庫或為附近之倉庫,或為幾千里以外的倉庫,因之計及運費及加耗「米一石」,實質上因時不同,因地不同,其價值千差萬別。有時也可以折布折銀,其折換率不因時價而高低,而系由政府憑己意而增減,如原定稅率過高,地方政府無力徵收,則以低於時價的折換率折銀。反面言之,如果政府擬局部增稅,亦不必宣揚增稅,只是將其折換率提高。中國官僚政府,行政上及經理上缺乏體系。此為一最大原因。如在司法獨立之國家,決不容官僚上下其手。據筆者估計,16世紀末葉,江南蘇州、松江一帶,其賦稅糧「米一石」,最輕者,值銀026兩,最重者值銀191兩,亦即最重者為最輕者73倍以上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p101。

  而任意增高或降低折換率,亦不始自明朝,如《宋史》內所稱:「既以絹折錢,又以錢折麥。以絹較錢,錢倍於絹,以錢較麥,麥倍于錢。輾轉增加,民無所訴」《宋史》(中華書局1976標點本),1744213。參見李劍農《宋元明經濟史稿》(北京,1957),頁221。。可見這辦法已行于宋代。因之行政及經理的統計,也多名不副實。

  此種現象可以認為官僚主義之作風者,則因為文官集團,有皇帝支持,自視其代表天意民心。只要行政設計為大局打算,對於納稅者個人,不負法律上的責任。而歐洲中世紀雖稱「封建」,其座主及附庸之間,有合同關係(contractual relationship),這種物質條件,既有歷史成例,不容一方片面更動;更不容以仁義道德的名目,作為更變的張本。兩方如有爭執,勢必請法官及律師裁判,如此才能培養司法獨立的傳統,中國長期受官僚主義的壟斷,可謂未曾經過這種階段。

  永樂之徵收田賦,表面上照此三千余萬石的數目作準則,其實征數量則必較此數目遠甚。因為永樂派兵入安南,征漠北,又大興土木,全面創建北京為帝都,令鄭和率艨艟巨艦下西洋,更開鑿徐州至臨清間的大運河,不可能以洪武年間的用度作標準,亦不可能較宣德年間的用費,只有少量逾額也。即如其使用民夫,可為證鑒。洪武所定「均工夫」,農民應于農隙時應政府徵召,做工三十天,工匠則于三年之內服役三個月《太祖實錄》,頁1060,1671;《大明會典》1891。。永樂於1406年將所有匠役全部延長為六個月,而1410年政府報告內亦即承認應召的匠役「逾年未歸」《太宗實錄》,頁0836,1435。。

  《天下郡國利病書》稱「自永樂北都,挽輸道遠,加耗滋多」 《天下郡國利病書》,611。。均可見其額外加征之耗巨。本文之旨趣,不在稱敘其向民間勒索之多寡明代田賦收入見於官方帳目者,一般均低。 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已詳言之。一般所以稱賦重者,乃赤貧者不得免稅,無法推行累進稅制。貧農無從借貸。經手人額外多征,則更在稅率問題之外矣。,而系表明其稅收施政,全由上級做主,對下級之權力,可以完全漠視。永樂一生經歷,雖可以「君主專政」概述之,但其專政必須透過文官集團長久的習慣,有其思想及信仰上的根據。此種習慣及根據,則為李老博士所稱官僚主義。因其存在,自宋至明以至現代,國家之統計數字,因未經過獨立的司法機關的「照磨」(這系明代名詞,其字義不言而解)與留難,無確切的價值。

  (B)饋運北京糧饋運北京糧,亦稱「漕米」,即系田賦征實內的米糧,經過海運或由大運河內漕運到達北京的數目。其記入《太宗實錄》始於1409年。自此至1414年,其上下有限,每年在200萬石至250萬石之間。1415年之後,則波動較大。如1415 年超過600萬石,1417年超過500萬石,而1420年則不及100萬石是也。

  圖表二永樂年間

  饋運北京糧數額

  (單位:百萬石)此記錄雖有數目上的上下,其正確性反而可靠。明代的糧運在1415年以前為海運,因之運數經過統籌,極易固定。1415年後經過新開鑿的大運河行「支運」,也就是「接力運送」,以淮安、徐州、濟寧及臨清為接力站,各設米倉,以便囤集。於是「支者不必出當年之民納,納者不必供當年之軍」《明史》,79,1916。。也就是供給與分配,不必在一年內兩造對銷,而可以在次年內交替。所以一年在途中囤集者多,則入北京者少,與其總運數無關。 1420年饋運數少,顯系以前多年京倉囤集有餘,而1421年元旦,永樂正式遷都於北京,其籌備須要大量的人力和船舶,以前一年饋運糧少,也是必然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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