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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宗實錄》中的年終統計(5)


  今將1415年至1424年共十年的饋運數平均,則每年運數為三百二十余萬石,此數亦與漕運歷史符合。明代以田賦征實的米糧運北京,供給官員軍匠,從二百萬石左右逐漸增加,至1472年後固定為每年四百萬石《明史》,79,1918。。上述平均每年三百余萬石,是為逐漸增加中的一個階段。

  以上數字之比較可靠,因其會計制度有法律的監視。漕糧北運,由運軍為之。自江南水次由納稅的縣分交兌,至北京倉庫繳納銷差,運軍的總旗小旗(等於排長、班長)責無旁貸,如有差失,此輩須賣兒鬻女籌款賠償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這種立法,不近人情,令人髮指。但是財政責任,反比一般官僚做事者分明,所以凡上級能確切加壓力于下級時,其會計則可置信。

  (C) 屯田子粒屯田子粒在《太宗實錄》中有一直下降的趨勢。自1403年之二千三百余石降至1424年之五百余石。在永樂之二十二年之內,只有三次次年之數超過前年之數;而只有一年,此超過之數目,數量尚為可觀。而前後三次,每增之後又降,且降至以前更低之數額。

  實錄原文未敘明所稱數目出自「軍屯」或包括「民屯」。但是明代軍屯,全是「一筆糊塗賬」,則無可置疑。王毓銓先生作《明代的軍屯》,還只輕描淡寫地說出數目上有誇大之處《明代的軍屯》,頁217。。而實際上其誇大到難於置信的地步。圖表三的每況愈下,即無法解釋。何以永樂初年,子粒幾與田賦等量齊觀?何以後來會退縮數倍?如果以前有剩餘,此剩餘做何去處?以後如有減縮,又曾做何法補救?明代文獻中不能尋出適當的解答。

  圖表三永樂年間

  屯田子粒數額

  (單位:百萬石)

  此間應注意者,明代之軍屯與民屯,始終無中樞之行政機構負責掌管。工部之屯田清吏司掌理柴炭名不副實。在國防邊境之衛所,奉命利用所在可以耕種的田土是否可行,上級毫不聞問。在內地之衛所,所撥為軍屯的田地,也不是集中於一處,而是此處數畝,彼處數畝,與民間田土,互相錯綜。《明史》所稱每軍受田五十畝,交納子粒二十四石《明史》,771884。,只能代表中央設計者理想中的原則,與事實完全不符。《春明夢餘錄》指出四川省在明代初年稱有屯田65 954 500畝,而當時軍則只有14 822人,如全數屯田,則每軍應耕田4 500畝矣孫承澤《春明夢餘錄》(香港影印古香齋袖珍本),。。其不足信可知。

  而這種謊報,迄明代未止。如嘉靖年間各邊區仍有屯田子粒數,而戶部尚書潘璜即奏稱「十數年並無一處通關奏繳」徐孚遠等編《皇明經世文編》(臺北,1964影印本),19819。。龐尚鵬奉命清查軍屯,其報告遼東情形,則稱「兵荒相尋,尺藉消耗,耕作之業,率歸舍餘,屯軍已盡廢矣」。及其至大同,則稱「或據冊有數,而納糧無人」。及其至甘肅,則稱其經理為「操縱收縮,莫知端倪」 《皇明經世文編》,,24;3593;36010。。而官方統計,仍稱屯糧收入每年370萬石,其虛冒情形可知矣。

  何以《太宗實錄》內屯田子粒幾成直線下降,只好猜測系當時上級冠冕堂皇地責成各部隊屯田,自五軍都督府至各衛所,不得不儘量報告,全部赴事,於是按照人數計屯田子粒。永樂既好大喜功,經常徵集衛所員兵遠征。每一差派,負責官員才有所藉口,將子粒數剔除。這是我們暫時的結論。(除非更有新發現之資料提供新說法,並指出這猜測謬誤外,目前情況不明,更無其他方法,足以解釋此中奧妙。)

  圖表四永樂年間

  徵收鹽引額數

  (單位:千引)(D)徵收鹽引鹽引數目,在永樂年間之初期,每年120萬引增至中期之150萬引,茲後即逐漸下降,至低於110萬引。(1411年數目不見於實錄。)但其伸縮,事實上尚為可能。當時除有少數「小引」外,標準大引,每引400斤,粗率計算可供成人40人一年之所需。如年產鹽120萬引至150萬引,即可供6 000萬人口一年之所需。此與當時官方報告之人口數,亦算相符。

  永樂初期所得食鹽,用於「開中」,亦即商人納糧草于邊軍,邊軍的經理者給予 「倉鈔」,商人憑倉鈔赴鹽場請領鹽,但鹽場又須經過南京戶部給發「鹽引」。鹽引即為路票,無引食鹽不得通行,亦不得售賣。雖其管制多端妨礙輸運,明代中期之後食鹽官賣之積弊叢生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有詳細的記載。食鹽公賣在;但是在會計制度上言,其帳目經過多方核對,尚不易產生無中生有、本末顛倒的現象。

  永樂年間,一部食鹽,亦由政府直接賣並分配於民間。當時因紙幣之稱「寶鈔」者,發行過多,希望「回籠」,亦以食鹽兌換民間之寶鈔。浙鹽則用之支持征安南之軍費。1418 年後統計顯示鹽引數額下降,想系由於以上諸項支出;而非製造之減少永樂期間食鹽收入作為政府其他各項費用之事例甚多。見《太宗實錄》,頁 0176~0177,0249~0250,0280,0589,0590,0622~0623。。

  圖表五永樂年間

  收入銀兩數額

  (單位:千兩)(E)收入銀兩銀兩收入數在《太宗實錄》中表示初年逐漸上升,至1421年後則下降。但整個數字對國庫收入,無重大影響。因其最高額只三十余萬兩。

  永樂期間民間仍不得以金銀交易。政府所得銀,一部向雲南邊境土司徵集,稱為「差發銀」,一部由政府開礦所得,謂之「閘辦」。即根據礦工人數,責成管理者,應按預定之產額交銀也。圖表五所列或高或低,想系實情。政府銀兩收入後,用於製造首飾,鑄作銀櫃嵌裝重要文獻,塑為銀印,並攜出海外採購珍寶,賞賜于外國貢使。宣德登極時,曾以白銀一百萬兩,作為賞賜《宣宗實錄》(臺北,1964影印本),頁0095。。總而言之,白銀之用途,以儀禮為主,其經濟意義至微。

  圖表六永樂年間

  課鈔數額

  (單位:百萬貫)(F)課鈔《太宗實錄》顯示寶鈔收入數在1412年有重大變化。前此各年,每年之收入罕有超過5 000萬貫者。從茲之後,則每年均近於一億。而1412年之收入亦為全記錄中最低數額。

  迄今此 1412年之突變,尚無法解釋。但明初濫發紙幣,為數令人駭然。筆者根據《太祖實錄》中所列69項記載計算,1390年內洪武帝朱元璋曾以賞賜、賑災、購買米麥名義發出使用寶鈔達9 500萬貫,而同年寶鈔收入則僅20 382 990貫此69項記載見於《太祖實錄》,頁2981至3078之間。亦有一項記載跨越兩頁者,亦有兩項記載見於一頁者。頁次過多不及縷舉。收鈔數見於《太祖實錄》,頁3079。。收支相抵,多發7 500萬貫。當日官定價格,鈔一貫值米一石,多發之數相當於兩年半之田賦。其實此時市價米一石已售鈔四貫,而上數亦等於半年田賦。一年如此,數十年情形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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