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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宗實錄》中的年終統計(2)


  嚴格言之,歐洲之feudal system是西歐歷史上的特殊創物,當時羅馬帝國的遺澤猶存,若干中央集體制的機構,仍被後人襲用。但是日耳曼民族,以武力征服西歐,他們也有他們部落間的習慣制度,這兩者在地域間折中重疊,遂成feudal system Marc Bloch, Feudal Society,英譯本,譯者(London,1961),此書為研究歐洲史者必讀,特請王毓銓先生回國之便帶回一部,希望早日譯為中文出版。。其譯為 「封建制度」,已屬勉強(愚意早應譯為日文之「譜代」,發音為fudai,與法文之feodal更為接近)。

  如即以feudal system為中國之封建,則其間共通的特點,更不容忽視。這些共通的特點經過多數專家的集體研究,大約可以綜攬於以下三點詳28頁注①內 Feudalism in History.:(1)威權粉碎(fragmentation of authority)。即封建制度行時,雖仍有中央王室的殘型,其實稅收之徵集與支付,民法與刑法之裁判,以及兵役的區處,全由以下地方首腦就地做主。也可以說是集「地方分權之大成」。(2)公眾事宜成為私人產業(public affairs becoming private domains)。裂土封茅,必經過遺傳,才能固定。所以中國傳統,以「桐葉封弟」。西歐則由為君者以泥土一塊,執於為臣者之手中。兩方都象徵方域內的土木,全部成為受封者的家產,通過遺傳,永為恒業。

  這樣一來,所謂政府,必為私人政府。皇帝的寶座以家傳的不算,而是要下至各鄉邑,全部出諸遺傳,全部成為私人家業,而且這樣以私為公,以公為私的辦法,並非短時間的違法,而是長期間的合法才算是封建制度。也就是要做到《左傳》裡所說:「君子小人,物有服章,貴有常尊,賤有等威,禮不逆矣」,才算發揚了封建精神,以致全民都處於不平等的地位,都有尊卑上下的序次。所以封建(feudalism)必有「次層封建」(subin-feudation)。(3)武士傳統(warrior tradition)。根據以上所述,全民都在一個金字塔的形式下保持其固定的身份,則其社會組織,已近於軍事機構。武士的活躍,是為必然趨勢。這種武士身份,有其社會價值,並非普通的職業軍人,也無平時與戰時的區別中國在先秦,毫無重文輕武現象。「軍事部分不僅在政治機構中被尊重,而且認為有高度價值。」見於Frank ,「Phases and Modes of Combat in Early China」,Chinese Ways in (Cambridge,Massachuetts,1974),。

  基於以上三個條件,中國歷史之可以稱為封建社會的階段,至為短暫。卜德教授認為古代商周之間為一個封建階段,魏晉南北朝間又為一個封建階段同28頁注①,。還有人認為他引用這名詞過於廣泛。因為漢末統一的帝國已不存在,只有天下分裂,動盪期間,不成其為制度也。

  所以將漢、隋、唐等統一的大帝國,與歐洲中世紀的feudal system相比,已屬不倫不類。而中國固有的名詞,「封建」亦與「郡縣」對峙。前者出諸遺傳,著重地方分權;後者則凡人事派遣任免,全不受遺傳之限制,完全出於中央集權。稱郡縣制為封建,更是濫用名詞。

  至於明朝,中央集權已登峰造極,重文輕武,也史無疇匹,而且除皇位之外,凡遺傳之官職則無實際之權責,有權責之官職則不遺傳,可謂與以上三個條件,完全相反。即明儒顧炎武之《郡縣論》也稱當日政治制度,放棄封建精神過多,矯枉過正,不合實際顧炎武曰:「封建之廢,自周衰之日;而不自于秦也。」又曰:「今之君人者盡四海之內為我郡縣,猶不足也。」以上見《亭林文集》(中華書局《四部備要》本),16。顧之反對矯枉過正,由楊聯陞簡單地介紹于英文讀者。見Yang, Liensheng,「Ming Local Administration,」in Chinese Government in Ming Times: Seven Studies,Hucker(NY.,1969),p10.。而今人三百多年後,仍稱朱明王朝為封建,是即以皇位繼承為封建。如此則今日英國,尚未脫離feudal system矣。濫用名詞,容易改變觀感,發生錯覺。筆者所專攻者為明代史,最近十餘年來,發覺中外著作,濫指朱明為封建,以致引用史籍,不假思考,以訛傳訛之處,重見疊出。姑舉二三例如次:

  萬曆帝朱翊鈞中年之後荒惰成性,最為現代學者指斥為封建威權的代表。1599年,他因為三個皇子的婚禮,手令戶部進銀二千四百萬兩,作為大禮及採辦珠寶的費用,與以上所述公眾事宜成為私人產業的條件符合,被研究明史的專家,研究貨幣金融的專家,以及為專題論文的作者引用,不止一端認為此二千四百萬兩白銀業經萬曆使用者,有李光璧,《明朝史略》(武漢,1957),頁135;彭信威,《中國貨幣史》(上海,1954),頁463;龔化龍,《明代採礦的發達和流毒》,(《明代經濟》,包遵彭編,臺北,1968),頁127。類似者尚多,也有記入西文資料中者。。其實當時戶部每年的收入,以白銀在北京收受者,不過四百萬兩左右。

  這二千四百萬兩數目之龐大,即有蹊蹺。如果讀者細閱《明史·沈一貫傳》,即可見: 「時國本未定,廷臣爭十餘年不決。皇長子年十八,諸請冊立冠禮者益迫。帝責戶部進銀二千四百萬為冊立分封諸典禮費以困之」《明史》(中華書局1974標點本),。。其故事重點在「以困之」三個字。當時戶部無此龐大之款項,萬曆亦無意動用此龐大之款項。只是廷臣一定要他立皇長子朱常洛為太子(萬曆自己屬意皇三子朱常洵),他就要廷臣進銀二千四百萬兩作為要挾。站在廷臣這一方面的,還有戶部尚書楊俊民,接到皇帝手令日內,死于任所。廷臣報告皇帝,即稱「本官亦因之而斃」《神宗實錄》(臺北,1966影印本),頁6207。。可見問題在於君臣不和,而非罄國庫數年收入為皇室一朝花費。此白銀亦未繳撥。

  後來萬曆屈於眾議,立常洛為太子,常洵被封為「福王」,建藩府於洛陽。皇帝手令湖廣山東河南三省,撥田四萬頃,作為福王莊田。四萬頃為田四百萬畝,為數千萬人民衣食的來源,其撥為一人家業,確有封建制度的趨向。如果此事屬實,則若干歷史家稱明代為封建,不容置辯。

  可是福王如領有此龐大的產業,勢必按照封建制度的辦法,將其領域實行「次層封建」,裂土封茅地給予親信掌握,並以遺傳的方式,使巡視莊園者即為武士,才能永保無虞。事既如此,則私人財產以私人軍隊巡衛。李自成造反時,福王麾下必有組織的抵抗,決不會無聲無響,束手就擒。至此事已可疑。

  因此研究明史者,又必追索原始資料,訪查真跡。其實萬曆指派四萬頃,是和群臣討價還價的辦法。萬曆自己就減為二萬頃,為原索之半。而福王也再三「推辭」。而真正的問題,又不在田土,而是佃金。緣河南在明初,地廣人稀,以後數世紀後,開墾之地稱為「白地」,其主權常有問題。地方官斟察之後抽稅若干,既未並於一般田賦,也難說是官田的租金。山東亦因黃河改道,淹沒後又變為幹地而開墾的田土,情形亦複類是。湖廣地形變化,開墾更多。昔日湖沼成為「圩田」;以前河岸瘠土,僅征「蘆課」者,至此也有增進為良田的形勢筆者所著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 in 16th Century Ming China(Cambridge,1974),pp107-108;254.。根據不完全史料,可以看出這些土地的稅收,縱未全部飽地方官之私囊,也未完全公開交代。

  皇帝也不直說,而總是漫天要價,責成這三省官員,在他們出進之間,每年以銀四萬六千兩交福王,以作王府用度。各官員口稱無田時,福王派人在河南偵查與地方衝突,事誠有之。但是將十多個縣份的田土,劃為一人的產業接管,則技術上亦不可能。遲至1617年湖廣官員只承認每年繳銀三千六百五十九兩。因之筆者估計,福王掌握極少數田土之外,所謂莊田,實為現金津貼,年入不過兩萬兩《神宗實錄》,頁 9771,9773,9825,9881,9901,9920,9924,9942,9946,9957,10089,10339,10526,10611,此實情亦摘錄于筆者所著1587:A Year of No Significance(New Haven,Conn1981),中文版為《萬曆十五年》(臺北,食貨,1985)。。雖說數目浩大,和四百萬畝的田地比較,則不可同日而語矣。

  又崇禎時堵允錫奏疏稱:湖廣之「長(沙)善(化)兩邑,舊額百萬畝,今入藩封者,且七八十萬畝」。今日仍有人摘此作為明代為封建社會的例證1979 年冬,筆者見傅衣淩先生的《明清土地所有制論綱》排版,頁25,38,仍有這段記載。特與友人James Geiss君造訪傅先生于旅舍,告知本頁注③情事,但不知《論綱》出版時曾修正否。。其實堵允錫所稱畝數,全無實據。日本學者清水泰次終身研究明代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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