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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中國的善治(3)


  的確,自從經歷了去年的那次災禍之後,列強並沒有反思他們過去的政策並承認主權所犯的錯誤,似乎不僅要繼續堅持下去,甚至還要加重這種錯誤。首先,他們沒有立即派出具有新頭腦的「新人」,沒有努力為局勢的緩和帶來新的希望,以求得一個讓雙方都滿意的解決結果。絕大多數列強都固執地使用那些導致這一局勢惡化的舊人,讓那些神經錯亂、感情憤激的人來指導和議的進行。其結果,自然是那十二條不可更改的條款。

  其一、外國使臣反對總理衙門的設置——其實他們應當以更大的力度去反對目前的外國使臣共同議定的機構。如果沒有一個公認的應該負責的領導,要想使和議迅速而滿意地取得成果是不可能的。

  其二、在列強贏了戰爭之後,提出不可更改的強權條款本來無可非議,但是,這樣的條款一般要限定在對於當前和以往錯誤的直接補償和規定軍事行動狀態的範圍之內。就未來的和平、安全保證而言,這些條款的提出,是基於這樣一種錯誤,即外國使臣自以為比清帝國政府更懂得如何防止民眾將來可能發動的反對外國人的暴亂,而這正是導致了目前這場災難的政策。就未來的和平、安全保證而言,請求清帝國政府陳述它將以什麼來擔保未來的和平與安全,這不會有任何害處。

  其三、事實上,12條中的絕大多數條款,不符合「給了強盜錢就不給強盜命」的原則,而是既要你的錢,又要你的命!要執行這些條款,意味著在中國不可能再有「善治」。我已經講到過懲罰問題,執行這一款,對於帝國的穩固來說是最為嚴重的禍害,幸賴皇太后陛下個人的影響力,儘管這一條款得以履行,但沒有導致帝國的分裂。接下來的問題,是可否在帝國首都的心臟建立一座堡壘——對於這個問題我也已經談過了。下面,我再談談停考問題。撇開問題本身是否公正不談,我想在此指出,在中國,舉行考試並不是像在歐洲給予人民選舉權那樣普遍的一種特權。它毋寧說是一種職能,一種中國政府遵循「門戶開放」原則的極其重要的職能。現在,你要求一個機械師能保持機器正常運轉,同時又命令他堵塞機械中一個最重要的管道,我想,這將被認為是驚人的無理。然而列強們要求帝國政府停考的做法,就是如此。

  我以為我所講的已足以表明,西方列強在中國不僅行使著治外法權,而且行使著「治內法權」。目前,這種情況似乎變本加厲:一個中國官員若被任命到一個重要位置,必須首先從外國官員那裡接受一個半官方的許可證書(exequatur)。其結果,我可以在此提及,湖北省因為過去8個月的事情,已經罷免了一個巡撫。湖廣總督不得不忙於帝國的國體問題,並為保護外國傳教士這些的事務所煩,而省內實際的民政管理工作正面臨著越來越糟的危險。外國人干涉中國官員任免事務的另一個後果是,那些最無德行和名望、最沒有教養和行政能力、只是一味奉迎巴結、如果沒有實際賄賂、至少也給外國官員和有權有勢的外國人帶來好處的人,他們能夠官運亨通。最近的例子是中國駐日本大臣的任命——我冒昧地提醒列強駐日本官員注意此事,以便能夠調查一下,看日本駐中國的官員究竟是否干預了這項任命。正是外國官員和外國人對中國的此等不肖之輩所顯示出的偏愛和支持,使得中華民族的一些最優秀分子不可能對外國人和外國事物表現出友好態度。

  另外,還有必要提及這樣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即外國政府允許天主教傳教士公開干涉其教徒與不信教的中國民眾之間的訴訟案件。至於新教傳教士,他們不僅干預訴訟,還在外國報紙上和中國國內的報紙上公然鼓動造反。最後,越來越多的外國人,他們的惟一「事業」,就是參與從事所有通商口岸仍在繼續的一切聲名狼藉的商業活動。

  鑒於以上所述,我想任何一個盡力瞭解事實的人都必能看到,清帝國政府要想在上述情形下保持善治,實在是一件令人感到沮喪的事情。而且,在中國,就其治理而言,又是一個沒有系統警察機器的國家。和平與秩序,本是通過民眾的常識和親善友好來維持的,當民眾有關「義」與「禮」的常識遭到踐踏時,就會發生地方當局沒法加以鎮壓的暴亂。暴亂之後,人民則不得不為此付出代價——一種過於高昂的代價——正如我們可以從最近送到省府衙門的遇害天主教傳教士以及新教傳教士的名單上所看到的那樣。

  然而,所有那些在地方上出現的特定傷害之總和,都無法與外國使臣行使「治內法權」所造成的損害相比。中國人民已被剝奪享受「善治」的正當權益。比肯斯菲爾德勳爵說過:「除非一國的現存政府有絕對的權利去做它認為正確的事情,否則該國的善治便無從談起。」現在,列強在中國既不負取代清政府而統治中國之責,又不允許清政府去做它認為正確的事情——總之,它們實際上做的便是要使中國的中央政府癱瘓。一旦中央政府癱瘓,帝國的各省政府及其官員也將隨之陷入混亂。在此,我想說,有關近年和眼下那些甚囂塵上的「新政」呼聲,從這個角度看,確實存在很多理由。國家的實際管理狀況正變得越來越糟。然而,要改善中國現存的統治狀況,卻不應由此入手。對此,我將另外撰文專門討論這個問題。在這裡,我想指出的是,只有當帝國的中央政府有權去做它認為正確的事情,只有當帝國的法律至少對於所有中國國民還具有惟一和絕對的效力時,推行所謂「新政」方才成為可能。簡而言之,只有當每個總督和巡撫,以及所有在職的高級官員,都用腦袋對皇太后和皇上負責,而不只是為了保護洋人,更不是為了討得外國政府的歡心——而是為了真正的「善治」即為了每個下屬的品德、行為和生計而著想,為了託付給他們的人民的幸福與長治久安而鞠躬盡瘁時,中國才有可能存在真正的善治。

  概括起來說,中國難題中主要且關鍵的問題在於,西方列強必須清楚而毫不含糊地決定,究竟是要代行統治中國之責,還是要將此一責任留給清帝國政府?如果列強決定代行統治中國之責,那麼請便;但如果列強要求清帝國政府負起「善治」之責,那麼它們的簡單義務就是絕對地承認和尊重精帝國政府作為一個享有獨立主權的國家的政府所應保留的一切權利——在目前,只有裁判外國僑民除外,因為「治外法權」目前還應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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