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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浙贛省蘇執行委員會訓令(第二十五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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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浙贛省蘇執行委員會訓令(第二十五號)(1)(一九三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現有三個問題,須訓令各級政府執行。 一、前年沒有分田的在業工人,今年報名去當紅軍,這種工人要求分田,可將各鄉紅軍公田超過規定的畝數,撥出來分給他們的家屬耕種。有許多鄉的紅軍公田,多至六七十畝至八十畝,現規定大鄉的紅軍公田可留四十畝至五十畝,小鄉可留二十五畝至三十畝,超過此數的多餘的田,即提撥出來,分給這些沒有分田而又需要分田的紅軍家屬。 二、失業工人沒有分田,要求分田,可執行下列辦法去解決: (一)當地政府,沒收地主殘餘的土地,這些土地可分給失業工人耕種。 (二)有些參加反革命組織的分子,經裁判部宣佈沒收了他們的土地,這些土地,可拿出來分給失業工人耕種。 (三)有些人家死了人,不需要那多田,或耕不完他的土地,經他家願意拿出一部分來,亦可分配失業工人耕種。 (四)該地村坊,失業工人多,實在找不到土地來分配,可鼓動他們儘量去開墾荒田,或遷移到田多地方去居住。 (五)多數時間做工,少數時間失業,算是臨時失業,不能要求分田。 (六)報名去當紅軍的在業工人,如各鄉紅軍公田,留田不多,不能撥出,也可依照上列辦法去個別解決他們的土地問題。 三、有好幾縣縣蘇政府,為區蘇工作人員問題,請求省蘇解決。省蘇現決定有三十村以上的區份,可算大區,大區蘇維埃主席團可用七人;三十村以下的區份,就是小區,小區蘇維埃主席團只可用五人,政治保衛局、區特派員及區蘇裁判部長,都可兼任其他工作,不必專做他們一份的工作。 主席 方志敏 副主席 汪金祥 余金德 二月二十四日 【注】 (1)此令刊載於閩浙贛省蘇維埃政府機關報《工農報》1933年3月10日第68期第6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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