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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三 土地臨時使用法
1.一切土地,歸蘇維埃政府所有。
2.蘇維埃政府按照群眾的需要,將所有土地分配給群眾使用。
3.凡是貪污土劣地主資本家及一切反革命派,剝奪其享有使用土地權。
4.凡是土地不須秘密授受。
5.群眾享受不了政府所給與土地,或有荒蕪時,及其反對蘇維埃政權之表現者,蘇維埃政府,可隨時收回其土地。
6.凡是使用土地的群眾,都要依照蘇維埃政府所訂的土地稅,則繳納土地稅。
7.本使用法不適合處,得由下屆信江工農兵代表大會上級命令修改之。
8.本使用法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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