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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四 信〔江〕工農兵代表會議(蘇維埃)政府政綱


  1.減少工作時間,增加工人工資,救濟失業工人及社會保險等。

  2.青年童工不做夜工,工資照發。

  3.女工產前二日應後二日不做工,工資照發。

  4.沒收在一萬元以上的工廠、作坊,或商店,由當地蘇維埃政府與該工會共同管理之。

  5.沒收豪紳地主階級的土地、財產、歸蘇維埃政府處理,和分配給貧苦農民及退伍士兵使用。

  6.沒收教堂寺廟祭祀祠堂等土地及財產分配給貧困農民及退伍士兵使用。

  7.一切公共及荒(地),或無主荒地或沙田,概歸蘇維埃政府處理分配農民使用。

  8.銷毀一切田契,及其他剝削農民的契約文書(□的契約完全在內)。

  9.宣佈一切高利貸借約當約概作無效。

  10.組織農業銀行,及信用合作社,經手辦理低利借貸。

  11.

  12.工農兵有言論、集會、結社、出版的絕對自由權(倘有破壞蘇維埃政府及其反動嫌疑者,應剝奪此種自由權)。

  13.女子在經濟上、政治上、法律上、社會地位上與男子絕對平等。

  14.解除反動武裝(國民黨軍隊、挨戶團、靖衛團、保衛團、保衛隊等武裝)去武裝工農。

  15.廢除軍閥地方一切苛捐雜稅,施行統一的累進稅。

  16.獎勵生產事業。

  17.統一度量衡。

  18.

  19.一切森林河道歸蘇維埃政府管理。

  20.發展社會教育,提高群眾文化程度。

  21.設立補習學校,救濟失業的成年青年群眾。

  22.發展普通教育。

  23.救濟為革命逃難的群眾。

  24.救濟老弱殘廢。

  信江特委

  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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