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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 工會臨時組織條例


  1.工會為團結工人力量,謀本階級利益,實行階級鬥爭的工人團體。

  2.大凡產業工人、工廠手工業工人、小手工業工人、農村雇農店員工人以及以勞動力為生者,均得為工會會員。

  3.凡工人貴族及工賊,不得為工會會員。

  4.全信江設立信江總工會,各縣市設立縣市總工會,縣市總工會以下為各業工會,雇農為雇農工會,店員為店員工會。

  5.農村手工業工人及雇農的工會,可於該工會下設立分工會,裁縫工會設立××縣總工會,裁縫業工會,第幾區分會。

  6.信江船業總工會以下,設立××設〔縣〕船業分工〔會〕及直流分會。

  7.信江工人代表大會,為信江工人最高職權機關,代表大會閉幕,以信江總工會執行委員會為最高職權機關;縣市工人代表大會為縣市職權最高機關,代表大會閉幕,以縣市總工會執行委員會為縣市職權最高機關;各業分會,以工人大會或代表大會為最高職權機關,大會閉幕,以該業分工會執行委員(會)為最高職權機關。

  8.信江各縣市工人代表大會,每半年召集一次,各業工人大會及分會工人大會,三個月召集一次。

  9.各級代表大會,或工人大會,由各本級執委會召集之,如有必要時,經該級執委會決定,呈報上級核准,或上級工會命令,得召集臨時代表大會,或工人大會。

  10.各級總工會,設執行委員,執委會由代表大會或工人大會產生,人數由大會規定,各級執行委員會設委員長,由執行委員推舉一人擔任之。執行委員人數過多則互推常務委員,連委員長共同組織常務委員會。

  11.執委會及常委會以下,設立秘書處,及組織、宣傳、青工、婦女四部,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各部各設部長一人,均由執委會委任,受執委會及常委會指揮。

  12.組織如下表(未附)。

  13.信江及縣市總工會委員會委員任期半年,各業工會及分會執委任期三個月,如有特別情形發生,得由下級工人三分之一以上的提議,召集代表大會或上級命令改組該執委會委員一部分或全部。

  14.本條例如有不適合處,得由下屆信江工農兵代表大會修改之。

  15.本條例經信江工農兵代表大會通過,信江工農兵代表會議(蘇維埃)政府頒佈施行。

  信江工農兵代表會議(蘇維埃)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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