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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 信江蘇維埃政府臨時組織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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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綱 1.信江工農兵代表會議(蘇維埃)政府為全信江工農兵貧民的政權機關。 2.信江工農兵代表會議(蘇維埃)政府,由全信江工農兵代表大會產生之。 第二章 組織系統 1.現分為下列各級: (1)信江工農兵代表會議(蘇維埃)政府 (2)縣市工農兵代表會議(蘇維埃)政府 (3)區農民代表會議(蘇維埃)政府 (4)鄉農民代表會議(蘇維埃)政府 2.信江工農兵代表大會為信江政權最高機關,代表大會閉幕,信江工農兵代表會議(蘇維埃)政府執行委員會為信江政權最高機關。 3.全縣市工農兵代表大會,為一縣市政權最高機關,代表大會閉幕,縣市工農兵代表會議(蘇維埃)政府執行委員會為一縣市最高政權機關。 4.全區農民代表大會為一區最高機關,代表大會閉幕,區農民代表會議(蘇維埃)政府執行委員會為一縣市(原文如此恐系全區之誤——原抄者)最高政權機關。 5.全鄉農民代表大會,為一鄉最高權力機關,大會閉幕,鄉農民代表會議(蘇維埃)政府執行委員會,為一鄉最高政權機關。 第三章 各級代表大會 1.信江工農兵代表大會,在不違反全省工農兵代表大會及省工農兵代表會議(蘇維埃)政府決議和命令內,得決議信江範圍以及與信江有聯繫的□問題,並產生信江工農兵代表會議(蘇維埃)政府執行委員會。 2.縣市工農兵代表大會,不抵觸信江工農兵代表大會及信江工農兵代表會議(蘇維埃)政府執行委員會決議和命令內,得決議全縣市範圍內的各種問題並產生工農代表會議(蘇維埃)政府執行委員會。 3.區農民代表大會,在不抵觸縣工農兵代表大會及縣工農兵代表會議(蘇維埃)政府決議案及命令內,得決議全區各種問題並產生區農民代表會議(蘇維埃)政府執行委員會。 4.鄉農民代表會,在不抵觸區農民代表大會及農民代表會議(蘇維埃)政府決議案及命令內,得決議全鄉各種問題並產生鄉農民代表會議(蘇維埃)政府執行委員會。 5.全信江及各縣市工農兵代表大會,每半年召集一次,區農民代表大會,每三月一次,全鄉農民大會,每半月一次,由各級蘇維埃政府執行委員會召集之。如有必要時,經各級政府決議呈報上級政府核准亦得召集臨時大會。 6.全信江各縣市及各區經全體原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建議,亦得召集臨時代表大會,各鄉經全體農民三分之一的建議,得召集全鄉大會。 7.如有特別原因發生,上級政府亦得越級召集代表大會或農民大會。 第四章 選舉 1.凡下列各種人員,無(論)男女,在十四歲以上,六十歲以下長(者),有選舉權;十六歲以上、六十歲以下者有被選舉權。 (1)工人(產業工人、工廠手工業工人、小手工業工人、店員工人); (2)農民(雇農、佃農、半自耕農、自耕農); (3)士兵; (4)自由職業者(教員、醫生、革命的知識分子等)。 2.凡下列各種人員,不得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1)軍閥、官僚; (2)豪紳地主; (3)資本家; (4)洋行買辦; (5)工賊; (6)農賊; (7)兵賊; (8)□參加反動或有反動嫌疑者。 3.代表名額由召集機關臨時規定。 4.秘書長秘書及各種委員會委員,均由執委會或主席團委任,秘書處及各種委員會均受各該級政府執委會及主席團指揮,縣工農兵代表會議(蘇維埃)政府的各種委員會及區農民代表會議(蘇維埃)各種委員,除交本級政府執委會及主席團指揮外,並受上級同類委員會指揮。 第五章 各級政府組織 1.各級政府組織表如下 第六章 執行委員會及主席團 1.各級政府執行委員會均由各該級代表大會〔產生〕,主席團則由執行委員會互推委員組織之,鄉農民代表會議(蘇維埃)政府主席,則由執行委員會輪流擔任。 2.信江工農兵代表會議(蘇維埃)政府,及各縣市工農兵代表會議(蘇維埃)執委任期為半年,區農民代表會議(蘇維埃)執委任期三個月,如有特別事情召集臨時大會,或上級命令均得改組一部分或全部委員。 3.信江工農兵代表會議(蘇維埃)政府執行委員,名數十七人,主席團委員九人。候補執行委員五人,各種委員會委員自三人至七人。 4.縣工農兵代表會議(蘇維埃)政府執委,自十一人至十三人,主席團委員自五人至七人,候補執行委員三人,各種委員會議委員自三人至五人。 5.區農民代表(蘇維埃)政府執委自五人至九人,主席團委員三人至五人,候補執委委員二人至三人。 6.鄉農民代表會議(蘇維埃)政府執委自三人至七人,候補委員一人至二人。 7.最初暴動區域均得由農民群眾團體(工會,農民團體,及士兵團體)組織臨時蘇維埃政府,或由上級委任特派員,或〔籌備委〕組織籌備委員會。 第七章 本組織法,如有不適合之點,系由下屆工農兵代表大會或上級政府命令修改之。 本組織法,自公佈日施行。 信江工農兵代表會(蘇維埃)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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