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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鄂西特委第一次緊急會議關於土地問題決議案大綱


  中共湘鄂西特委第一次緊急會議關於土地問題決議案大綱(1)(一九三〇年九月二十四日)[1]

  (一)凡有土地自己不耕種,也不雇人耕種,而只出佃,坐收租谷者為地主。凡自耕農土地有餘,而兼雇人耕種或以余田出租者,及佃農雖自己無土地、資本,租得大批土地,所收穫超過需要,並雇人耕種者為富農。不論自耕農、佃農,土地僅足自給者為中農(中農原分二等,一種富裕的中農,一種非富裕的中農,富裕的中農,雖兼雇用少數工人耕種,因其土地數量與其人口需要剛剛相符,故仍不失其為中農,不能因其稍有餘裕,便認為富農,自然,富裕的中農,接近于富農,但不能與富農同等看待)。雖有小塊土地,但不能維持生活,而兼做零工及其他副業方能維持生活者為貧農。完全沒有土地而專被人雇傭耕種者為雇農。

  (二)党對農民的策略,應該是抓住雇農、貧農,聯合中農反對富農。雇農是鄉村中的無產階級,貧農是半無產階級,應是黨在鄉村中的基本群眾。中農是鄉村中的小資產階級,應是黨在鄉村中的同盟者。富農是鄉村中的資產階級,自地主階級消滅之後,富農成為主要的剝削階級,是我們的敵對階級,但現在仍為反對富農時期,而不是消滅富農這一階級的時期。

  (三)沒收土地的標準是沒收地主階級的土地,對於富農的土地,只沒收所餘出佃坐收租穀的一部份,絕對不應侵犯中農的土地。

  (四)平分土地當然不是社會主義,但較革命進步的方法,党應堅決贊成之。平分土地決不能最後解決貧苦農民的痛苦,党須向群眾指出要最後解決痛苦,只有社會主義。沒收地主階級及富農所余出佃的土地,主要的是平均分給失地及少地的農民,中農土地不動,甚至土地如果有餘時,還可分給非富裕的中農一點,富裕的中農亦須盡可能的不侵犯其利益。如果在中農很少的地方,失地及少地的農民群眾要求將一切土地平分時,黨可以贊成之。

  (五)雇農可以分給土地,所謂「流氓」,「地痞」亦可分給土地,紅軍家屬更應分給土地。總之,凡在蘇維埃區域內之無地及少地的農民,不論男女老幼,有分得土地的權利。

  (六)廢除租佃制度,但不禁止雇傭耕種。

  (七)分配土地,黨主張以人口為標準,但有耕種能力之男女可得全份(紅軍雖在外,應以有耕種能力看待),否則可得半份,決不能完全以耕種能力及生產工具為標準。以生產工具為標準,完全是富農的利益。以耕種能力為標準,亦失其平,這樣則無耕種能力的廢殘孤寡只有餓死(蘇維埃政府此時不宜有撫恤殘廢孤寡等等機關的企圖)。無耕種能力者分得土地,如不禁止雇傭耕種及不禁止土地買賣,則土地自無荒廢之慮。如果平分土地,以耕種能力為標準,確為大多數群眾所擁護時,黨可贊成之,但須指出其不當。「土地國有」此時只是宣傳口號,還不是實行口號,所以土地不禁止買賣。蘇維埃政府對於共同耕種,如果是群眾自動的嘗試,應盡可能的幫助之,但蘇維埃政府自己,此時應避免蘇維埃農莊的企圖,如果是得群眾的要求與擁護,可以試辦,但系例外,自然這不能妨止關於蘇維埃農莊與集體農莊之宣傳。

  (八)如果是群眾的要求,土地可以數年、一年平均一次。

  (九)蘇維埃須盡可能設立公共農具場,以購制及沒收富農所余之農具充之,借給無農具的農民使用。

  (十)紅軍家屬土地,可以雇傭耕種,蘇維埃政府應該幫助之。

  (十一)富農為抵制雇農改良生活的適當要求而實行怠工,以土地交給蘇維埃,以為□則□□□□□地[2],並令富農將全部農具交出,這不是沒收富農土地,而是對於怠工者之適當的處罰。如果雇農對於中農有要求時,蘇維埃政府無疑的應站在雇農方面,決不能因聯合政策而犧牲階級利益。

  (十二)現在就須開始作平分土地的廣大宣傳,特別須引起農村中基本群眾(無地及少地的農民)的熱烈擁護,使平分土地變成群眾自己的要求與主張,而不是僅僅變成蘇維埃命令主義的法令。關於平分土地的標準與方法,都須經過群眾的討論與通過,決不能只由蘇維埃政府以法令強制規定及執行。蘇維埃土地委員會現在就須加緊工作,在不引起群眾懷疑及騷動之範圍內,加緊人口調查與土地調查,製成精確統計。平分土地,無論如何,須于本年內實行,因秋收之後,正好實行。

  (原件存中央檔案館,此文件來源於:中央檔案館、湖北省檔案館和湖南省檔案館合編的《湘鄂西蘇區革命歷史文件彙集》)

  注釋

  [1]原文無年代,此年代是原文戳記上填寫的年代。

  [2]原文缺五字。

  (1)鄧中夏於1930年9月22日(約)突擊起草此文件,定名:《土地問題決議案》,同年9月24日在湘鄂西第一次緊急會議通過。定名:《中共湘鄂西特委第一次緊急會議關於土地問題決議案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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