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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西土地問題決議案大綱


  (一九三〇年九月)[1]

  (一)凡有土地自己不耕種,也不雇人耕種,而只出佃,坐收租谷者為地主。凡自耕農土地有餘,而兼雇人耕種或以余田出租者,及佃農雖自己無土地,資本租得大批土地,所收穫超過需要,並雇人耕種者為富農。不論自耕農、佃農,土地僅足自給者為中農(中農原分二種等:一種富裕的中農,一種非富裕的中農。富裕的中農,雖兼雇用少數工人耕種,因其土地數量與其人口需要剛剛相符,故仍不失其為中農,不能因其稍有餘裕,便認為富農。自然裕富的中農,接近于富農,但不能與富農同等看待)。雖有小塊土地,但不能維持生活,而兼做零工及其他副業方能維持生活者為貧農。完全沒有土地、而專被人雇傭耕種者〔為〕雇農。

  (二)党對農民的策略,應該是抓著雇農、貧農,聯合中農,反對富農。雇農是鄉村中的無產階級,貧農是半無產階級,應是黨在鄉村中基本群眾;中農是鄉村的小資產階級,應是黨在鄉村中的同盟者;富農是鄉村中的資產階級,自地主階級消滅之後,富農成為主要的剝削階級,是我們的敵對階級,但現在仍為反對富農時期,而不是消滅富農這一階級的時期。

  (三)沒收土地的標準,是沒收地主階級的土地。對於富農的土地,只沒收所餘出佃坐收租穀的一部分。絕對不應侵犯中農的土地。

  (四)平分土地當然不是社會主義,但系革命的進步的方法,党應堅決贊成之。平分土地決不能最後解決貧苦農民的痛苦,党須向群眾指出最後解決痛苦,只有社會主義。沒收地主階級及富農所余出佃的土地,主要的是平分給失地及少地的農民。中農土地不動,甚至如果土地有餘時,還可以分給非富裕的中農一點,富裕的中農亦須盡可能的不侵犯其利益,如果在中農很少的地方失地及少地的農民群眾要求將一切土地平分時,黨可以贊成之。

  (五)雇農可以分給土地,所謂「流氓」「地痞」亦可分給土地,紅軍家屬更應分給土地。總之,凡在蘇維埃區域內之無地及少地的農民,不論男女老幼,有分得土地的權利。

  (六)廢除租佃制度,但不禁止雇傭耕種。

  (七)分配土地,黨主張以人口為標準,但有耕〔種〕能力之男女可得全份(紅軍雖在外,應以有耕〔種〕能力看待),否則可得半份。決不能完全以耕種能力及生產工具為標準。以生產工具為標準,完全是富農的利益,以耕種能力為標準亦失其平,這樣則無耕種能力的廢殘、孤寡只有餓死(蘇維埃政府此時不宜有撫恤殘廢、孤寡等等機關的企圖)。無耕種能力者分得土地,如不禁止雇傭耕種及不禁止土地買賣,則土地自無荒廢之慮。如果平分土地以耕種能力為標準,確為大多數人所擁護時,黨可贊成之,但須指其不當。土地國有,此時只是宣傳口號,還不是實行口號,所以土地不禁止買賣。蘇維埃政府對於共同耕種,如果是群〔眾〕自動的嘗試,應盡可能的幫助之,但蘇維埃政府自己,此時應避免蘇維埃農莊的企圖,如果是得群眾的要求與擁護,可以試辦,但是例外,自然這不能防止關於蘇維埃農莊與集體農莊之宣傳。

  (八)如果是群眾的要求,土地可以數年、一年平均一次。

  (九)蘇維埃農莊應盡可能設立公共農具坊,以購制及沒收富農所余之農具充之,借給無農具的農民使用。

  (十)紅軍家屬土地,可以雇傭耕種,蘇維埃政府須幫助之。

  (十一)富農為抵制雇農改良生活的適當要求而實行怠工,以土地交給蘇維埃以為制□□□□地,並令富農將全部農具交出,這不是沒收富農土地,而是對於怠工者之適當的處罰。如果雇農對於中農有要求時,蘇維埃政權無疑的應站在雇農方面,決不能用聯合政策,而犧牲階級利益。

  (十二)現在就須開始作平分土地的廣大宣傳,特別須引起農村中基本群眾(無地及少地的農民)的熱烈擁護,使平分土地變成群眾自己的要求與主張,而不是僅僅變成蘇維埃命令主義的法令。關於平分土地的標準與方法,都須經過群眾的討論與通過,決不能只由蘇維埃政府以法令強制規定及執行。蘇維埃土地委員會現在就須加緊工作,在不引起群眾懷疑及騷動之範圍內,加緊人口調查與土地調查,製成精確統計。平分土地,無論如何,須于本年內實行,因秋收之後,正好實行。[2]

  注釋

  [1]原件無時間,此時間是根據文件內容判定的。

  [2]原文如此,疑缺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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