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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公會反對收回粵海關主權之索隱


  (一九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收回粵海關事件,廣東革命政府因忙於「國民黨改組」和「籌備組織建國政府」,故現在除掉外艦仍然能集廣州,遊弋江面示威;和廣東的工學商紳各界不斷的舉行群眾示威運動,抵制美英貨物,廣大的向各國國民宣傳,以及各省公團和海外華僑函電紛馳,督促廣東政府堅持到底,誓為後盾之外,其餘交涉消息是沒有什麼可紀的事,一時表面頗為沉寂。不過此事為中國主權生死存亡所系,收回自管,可說是只要是稍有愛國心的人民,主張完全一致。故廣州政府以全國人民意思為依歸,仍未改變其從前期在必行行在必達的強硬態度。這是可以告慰于讀者諸君的。

  咄咄!誰料在此國內外愛國同胞一致贊助廣東政府收回海關主權的濃厚空氣中,乃有什麼銀行公會通電反對,這亦所謂是別有用心罷。

  考中國所以貧乏的原因,即因產業不發達;產業所以不發達的原因,即因關稅主權旁落于外人之手。查關稅有單一關稅則(完全國定)與複式關稅則(國定與協定並行)之別。前者不論對於何國都以同一的稅率待遇,英國就是這樣。後者則稍有不同,為對於某國感情較好,課稅率就較低些;對於某國感情較惡,課稅率要較高些,所以其中有一部份系自定的,有一部份系協定的,日本就是這樣。總而言之:世界產業先進國的關稅權是可以自主,絲毫不受外人之束縛與挾制。可是我們貴國就不是這樣了,完全為協定制,甚至乎出口稅亦在協定之內;不但出口稅,甚至乎內地稅也要和各國商定。關稅主權既不為我所有,所以外國貨物收稅反而要輕,本國貨物收稅反而加重,我們亦無法更改。比方外人自通商口岸運貨至內地,除照章繳納值百抽五之進口關稅外,再加子口稅二·五,共計不過百分之七·五,其貨物就可以通行內地,暢行無阻。本國商人從內地輸送至海口,其間經過各處厘卡,平均計算,非納稅費二十七成不可,若再加上出口稅五成,幾乎是與外貨成了四與一之比。照這樣情形看來,我們把成本若是之重的國貨而與成本若彼之輕的外貨相競爭,誰勝誰敗,不卜可知。假如說關稅完全是由我自主的,假如說關稅至少是國定與協定並行的,那麼關稅是可以增加,厘金便可以裁撤,何至象現在這樣協定制受外人之束縛與挾制呢。何止因關稅不得其平,反致本國產業受阻抑,商業受損失呢。所以我們不欲救中國則已,欲救中國,必先收回關稅主權,這是愛國同胞所宜做而且應急做的事呀!

  廣東政府早見及此,此次毅然決然要收回粵海關;全國真誠愛國的人民亦見及此,故此次亦毫不猶豫奔走呼號誓為廣東政府作後盾。誰知銀行公會卻另持異議,說是與公債基金有關,喪心病狂,通電反對。但是銀行這種舉動,我們是不可不加以注意。請言其內幕。

  原來自辛亥革命以後,國內銀行業頗形發達。這些銀行完全為工業資本商業資本所經營的固然也有幾個。可是大部分的銀行卻是官僚資本和軍閥資本。我們打開銀行年鑒一看,京津滬漢……各處銀行的什麼董事,什麼經理,什麼協理,幾乎十個裡頭有八九個是官僚和軍閥。這些官僚和軍閥他們當權時括地皮得來幾千萬幾百萬幾十萬的造孽錢,知道銀行事業有利可圖,相率而做這種買賣。所以我們不要把銀行分子和工業資本家或商業資本家一體看待,說銀行公會反對廣東革命政府收回海關,便認為是中國的新興的資產階級的意思。是的!工業資本家和商業資本家也不免有目光短淺為了私人小利而忘了國權大計的,也不免和官僚軍閥結托而同一鼻孔出氣的,不過這種人總是少數中之少數罷。因為關稅所給予工業資本家和商業資本家的痛苦,已經不少,亦不止一日,只有他們對於關稅協定制的痛恨,憤怒,是比任何人民尤為親切尤為深刻。所以他們對於收回海關良心上是極表贊成的。所不贊成的人,仍然只有官僚和軍閥;因為官僚和軍閥是革命政府所必須掃蕩無遺的,官僚軍閥對於革命政府收回海關之必居於反對的地位,又何足怪。

  十數年來,中國的銀行為中國做了一些什麼「功德」呢?不借:最大的是一方面替外國銀行承銷鈔票;一方面從外國銀行裡借來的錢高利貸轉借予北京賣國政府,暗偷明劫,無所不為,這些都是我們國民數年來一件一件的看得清清白白的了。外國銀行更是利用他們,以為實踐其「中國不統一不借款」宣言的掩飾,暗中卻以中國銀行借款與中國政府的一個擺渡,在其中得到不少的優越利益。曠觀世界,各國的銀行是為國內產業開發而設,中國的銀行卻幾乎全體是為「搜括國庫」和「承銷外資」而設,這樣禍國殃民的勾當,是我們國民所能容忍的嗎?

  現在他們已經把北庭國庫搜括盡了,變成公債了,於是和外國帝國主義勾結著指定中國的關余,鹽餘,煙酒稅,交通收入為他們公債的基金了。他們把國家的收入統統朋分了,這種罪惡,豈在殺人放火的軍閥之下,又是我們國民所能容忍的嗎?

  不過我們這些真誠愛國的人民(特別是受關稅協定痛苦最親切的工業資本家和商業資本家)要大家起來贊助廣東革命政府趕速收回粵海關主權,攻擊勾結外資的銀行資本,打倒蔑視中國主權的外國暴力,為中國前途開一個新紀元,產一個新生命才是呀!同胞們!起!起!

  署名:中夏

  (原載《新建設》第1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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